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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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全民健身设施3第三章 全民健身活动7第四章全民健身指导9第五章 体育组织11第六章青少年和学校体育14第七章保障条件17第八章 监督管理21第九章 法律责任25第十章附则28开具运动处方、科学健身指导等服务。第二十三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支持医疗机构增设运 动医学门诊、健身指导门诊或加挂运动医院牌子,大力加强 康复科(室)建设,鼓励康复、运动等专科医院建设,畅通 运动康复专业毕业生进入医疗机构、各级各类运动促进健康 机构的渠道 花掘、发挥运动干预在健康促进、慢性病预防、 康复等方面的作用。教育、科技等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更多院校增设运动康复 类专业,

2、扩大运动康复类专业招生规模,规范运动康复师、 运动处方师等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壮大体卫融合人才队伍建 设。加大体卫融合类科研投入,完善省、市两级体卫融合科 研课题管理,支持各级各类高校、科研院所和个人开展相关 研究,推动更多科研成果造福于民。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吸纳现(退)役运动员、 教练员、运动达人、体育教师、医护人员等加入社会体育指 导员队伍,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教育培训与等级评定,并建 立两年一次的年审制度,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 组织基层体育活动、传授运动健身技能、普及科学健身知识。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

3、门应 当将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运营管理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并 通过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提供必要的物资等方式,指导和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提供场 所和其他便利条件。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应当配备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加强基层体育服务管理。第二十六条 实行群众体育教练员职称评价制度,建立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与群众教练员的贯通机制。取得相应等 级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可按规定申报群众体育教练员职 称评审。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体系,建立全民健身

4、志愿服务 队伍,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明星、专业运动员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制度,开展健身指导志愿服务。各类信息传播机构应当宣传推广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普及科学健身知识,提高公民健身成效。第五章体育组织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 建立健全本级体育组织网络,鼓励支持地方各级各类体育组 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体育社会组织的政 策扶持、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履行相关服务、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乡镇、街道体育

5、组织建设,指导乡镇、街道建立不同运动的项目类体 育社团和人群类体育社团,应当鼓励、支持民间健身团队、 社区健身组织、基层俱乐部等其他体育组织发挥自身特点和 优势,通过制定公约等方式,明确成员的权利义务,依法组 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全民健身知识,遵守法律法规和 社会公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加强体育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能力建设,将体育 社会组织作为重要的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制定购买服务 目录,每年定期公布购买服务项目清单,扶持体育社会组织 发展。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地实际 对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的体育社会组织实行税收优惠减免政 策,对体育类社

6、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和财政部门规定收 取的会费、捐赠所得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不 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所得的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免税。各地根据实际对于年度从事 公益活动超过一定资金投入额度的,对其年度服务性收入适 当降低税率。对开展全民健身公益赛事活动门票收入免税, 对自有办公用房或场地出租用于全民健身活动的租金收入 免税,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政府部门指定任务而 造成亏损的体育社团,经批准,免征一定额度的增值税。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制定体育组织人才发展规划,加强体育组

7、织人才培养,实施 就业待遇优惠政策,在职称评定、学习培训、项目申报、表 彰奖励等方面与其他行业同等对待。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 当加强体育总会建设,乡镇(街道)应当建立体育总会,设 立体育总会秘书处实体,鼓励基层通过购买岗位服务等方式 配备体育总会专职人员,指导各类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 动。地方各级体育总会应当做好体育组织的服务、指导和管 理等工作。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体育总会应当指导、支持各级体育社团改革发展,开展全省联动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业余 运动等级评定、各类行业标准制定,整合、规范相应运动项 目的各类俱乐部、民间健身团队、社区健身组织,在提供公 共体育服务、助力竞

8、技体育发展、推动体育产业繁荣、弘扬 体育文化精神、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各类依法登记注册的体育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与内部监督机 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 承担法律责任。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全省该行 业自律公约、标准、规范,联合行业会员单位、俱乐部、相 关企业、行业代表等主体组建行业规范委员会,主动参与行 业市场管理,协助体育行政部门规范该行业全省的培训市场、 赛事筹办、机构管理等。体育组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在活动开展过程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文明风尚。第六章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第三十五条

9、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上 好体育与健康课程,帮助学生掌握科学健身知识和体育运动 技能;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课间体育活动,健全和落 实课外体育锻炼制度,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1 小时体育锻炼,禁止占用或者变相占用体育课时;大力推广 快乐体操、趣味田径、幼儿球类等运动,创造条件为病残等 特殊体质学生开展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按照教会、勤 练、常赛路径,推行体育与健康知识+基本运动技能+ 专项运动技能教学模式帮助学生掌握1至2项运动技能。第三十六条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运动会或体育节,有条件的,还可以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远足、 野营、体育夏(冬)令营等活动。鼓励学校开展多

10、种形式的 学生体育交流活动。基层体育组织、学校、家庭应当加强合 作,支持和引导学生参加校外体育活动。鼓励和支持青少年 校内外体育俱乐部发展,普及青少年科学健身知识,组织开 展经常性体育竞赛活动。构建分学段、跨区域的青少年体育 竞赛体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生日常体育参与情况和 体质健康监测结果纳入综合素质评价之中。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网络,落实学生体质健康 监测干预、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报告书、大学毕业生体质健康 等级证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数据公示等制度。第三十七条各级各类学校应按规定配齐配优体育教 师,鼓励体育传统特色学校设立学校教练员专(兼)职岗位, 优先

11、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 学、训练活动。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加强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对向公众开放体育场地设施的 学校给予经费扶持,为学生投保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学 校可以根据维持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场地设施的公众收 取必要的费用。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场地设 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场地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场地设施;幼儿园应当为学前 儿童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地和体育设施、器材,开展符 合幼儿生理和心理特点的体育活动。新建学校规划设计的体 育场地设施应当符合开放条件,已建成且有条件的学校应当 进

12、行一场两门、早晚两开体育场地设施安全隔离改造。 鼓励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对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体育系统所属训练基地、体校的体育场地设施在保障所属运动队训练需求的基础上,应向社会开放。鼓励公共体育 场地设施免费向学校开放使用,为学校开展体育活动和举办 体育赛事提供服务保障。鼓励社区、商场和体育公园等场所 提供适宜儿童青少年身体发展需要的体育场地设施。第三十九条 积极打造体育传统特色学校,推动更多体 育运动项目在学校开展,实施青少年体育562r计划(每 个县(市、区)至少推动5个运动项目,每个项目至少布局6 所小学、2所初中、1所高中),鼓励学校组建运动队、俱乐 部等体育训练组织,鼓励、引导和规范社

13、会体育培训机构参 与学校课后体育服务,支持社会体育机构与学校联办共建各 类高水平运动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各地应重视体校 建设,具备条件的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少儿体校,发 挥其专业技术、专业体育场地优势,为全民健身发挥积极作 用。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优质体育资源进校园活动, 在传授体育知识技能、组织体育训练、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管理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为学校提供指导和帮助,并配合本 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进学校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鼓励 体校组建青少年体育指导中心,为广大青少年提供更多体育 公共服务。第四十条 深化体教融合,建立和完善青少年体育联席 会议制度。各地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青

14、少年运动员入学升 学优惠政策,经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审核后,优秀运动 员可免试或优先安排至对口的5621布局学校就读。实行 学分制的普通高等院校,可将训练比赛纳入教学计划,运动 员参加省级以上体育竞赛的成绩可计算学分。符合保送条件 的运动员,按照有关规定,推荐进入普通高等院校学习。鼓 励运动员通过普通高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 生和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等单考或统考形式,进入高 校学习。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青少年和学校 体育工作列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指标体系;教育行政部 门应当将学校和青少年体育工作作为评价、考核学校工作的 基本内容,定期对学校和青少年体育工作进行督

15、导、检查。第七章保障条件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全民健身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确保全体公民享有全民健身基本公 共服务。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 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分配使用的体育 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范围用于全民 健身事业,重点向全民健身倾斜,逐步加大投入比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 参与全民健身事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向全民健身 事业捐赠资金或者实物

16、,并依法享受优惠政策。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民健 身公共场地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机制,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 保障经费来源。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的全民健身公共场地设 施建设与维护经费,由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人民政 府统筹安排。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 于全民健身公共场地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加强对体育彩票公益金等资金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侵占、挪用、截留、克扣、私分资金,定期向社会公布使 用情况,依法接受人大、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留存的体育彩票公益金要充分保障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17、、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指导服务 等需求,并且应当保证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专款专 用。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照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要求,建 立、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购买目录,明确购买公共服务的 种类、性质和内容,向公民提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力量提供全民健身咨询公共服务。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 当每年会同教育、卫生健康、统计等有关部门开展国民体质 监测、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口比例调查工作,定期公布国民 体质监测和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口比例结果。第四十八条 县

18、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开展全民健 身活动状况调查,向社会公布监测和调查结果,并纳入社会 统计指标。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 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 社会公开。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结合国家和本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健康中国与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构建更 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 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 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全民健身事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 人民为中心,弘扬社

19、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促 进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 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 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乡镇人 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全民健身工作的机构,并 配备专职人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全民健身工作联席会议制 度,形成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协同推进、社会动员有力、群 众广泛参与的全民健身发展新格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给予各级各 类体育组织经费、场地、人员等多种方式扶持。有关规划,运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和大数据等新兴技 术,建设智慧化全民健身公共服务

20、平台,为公民提供各类信 息服务。自然人的个人健身健康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健身健康信息,不 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买卖个人健身健康信息。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体育产 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多部门合作的体育产业发展工作协调 机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财政、 税收、土地、价格、人才等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 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体育产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扩大体育 产业投资。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 持体育用品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培育 健身休闲、竞赛表

21、演、场馆服务、体育经纪、体育培训等服 务业态,促进体育与健康、文化、旅游、养老、科技等融合 发展,鼓励发展基于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 新技术的数字体育经济新业态。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营造良好的体育消费环境,改善体育消费条件,培育新型 体育消费模式,创新体育消费场景,引导和促进体育消费。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全民健 身事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 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 当倡导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健身场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关 责任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

22、,开展适 用于体育公共服务、运动伤害等与全民健身相关的保险业务。高危险性体育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 所责任保险。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市场监管、 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消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 育市场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第五十七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在市场监管 等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相关体育设施须符合国家标准,具 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 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

23、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具有相应的安 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 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审批、卫生健康、住 建、消防、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督管理,加强 信息共享,推动联合监管。救生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第五十八条体育市场经营者从事除高危险性体育项 目以外的其他体育项目经营的,应当确保体育设施、设备、 器材、场地等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第五十九条 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严格落实安 全主体责任。

2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应急管理、住建、 卫生健康、体育、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 全监管工作。第六十条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依法向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配备具有相应 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 场地、器材和设施,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 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 行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 不批准的决定。体育赛事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机制, 协调通信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

25、 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银保监等有关部门 按照职责做好安全监管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体育行 政部门和体育协会应当为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体育赛事活 动提供必要的指导服务,鼓励选派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参与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现场指导。第六十一条举办体育类校外培训,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依法取得 审批文书后到本级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 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 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安全 防范、消防、传染病防治、环保、食品经营等方面规定和校 外培训

26、机构设置标准。新建、改扩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工程在投入使用前,须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涉及 食品经营业务的校外培训机构还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或备案。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强化体育类 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地方金融 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制订相应的预收费监管制度、建立监 管工作机制,通过第三方托管、风险储备金等方式,对体育 类校外培训机构的预付费资金进行监管。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预收费实行指定银行、专用账 户、专款管理,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 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 5000 元。第六十三条

2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 黑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培训规范、信誉良好的校 外培训机构建立白名单;对违规培训、信誉不良的校外培训 机构建立黑名单,两个名单应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 区域内体育领域预付卡管理工作,建立预付卡管理联席会议 制度,协调处理预付卡管理重大问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商务、市场监管、地方金 融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内体育领 域预付卡管理工作。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市场监管、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健身场馆的监督管理。体育 健身场馆经营者销售预收款健身卡的,应当在发行后30日

28、 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并依法 采取抵押、保证等物的担保或人的担保的方式就发行的预付 卡总金额向消费者提供担保,发行预付卡金额不得超过担保 总金额。对擅自停止服务、拒绝或者无故拖延退还预收款等侵害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 息平台,实施失信惩戒。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 当建立体育健身类预付卡监管平台,采取银行托管、一课 一消等形式,对发行预付卡健身企业实施监管。应当健全 常态化排查机制,及时掌握发行预付卡健身企业情况及信息, 定期发布发行预付卡健身企业黑白名单。对在体育经营活动中违反预付卡管理的,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

29、体育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向社会 公开监督检查记录。对预付卡兑付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 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协助和配合。第六十七条严禁体育组织开展与法律法规和其章程 不相符合的行为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 应当牵头与民政、财政、税务、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 成立体育组织联合监管小组,对体育组织开展的各项行为进 行监督管理,建立体育组织诚信名单,对存在与章程不符行 为的体育组织实行取消享受各类专项扶持政策资格、约谈、 警告、限制活动、撤销等措施。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 已

30、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住宅 区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全民健身设施或配建不达标的,不予 验收,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补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予以处罚。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全民健身公共 场地设施或擅自改变其功能、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可 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职责的,由其上

31、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对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侵占、挪用、截留、克扣、私分全民健身经费的;(三)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 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重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四)在组织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时,有违反体育道德和 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五)滥用

32、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六)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或变相违规开展体育类校外培 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民 政或者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 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体育类 校外培训机构许可证书或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 可证书的培训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

3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第七十四条:发行预付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民政或者市场 监管等部门责令整改,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或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营业执照:(-)未及时在体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二)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以发行预付卡方式变相从 事金融业务的;(三)预付卡单张限额、预收资金余额处理以及购卡登 记和方式等方式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四)经营者作虚假广告或引人误解宣传的;(五)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且拒不退 回预付款

34、的。经营者实施非法金融活动或者有欺诈等行为,涉嫌犯罪 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四条 公民有依法平等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对 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权 利给予特别保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青少年 和学校体育,坚持体育和教育融合,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 调,体魄与人格并重,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公民健康促 进工作,组织开展运动促进健康研究,建设专业人才队伍, 加强运动促进健康宣传推广,引导公民养成主动健身习惯, 自觉维护和促进自身及家庭成员的健康。第二章全民健身

35、设施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场 地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管理和服务。本条例所 称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场地设施:(-)体育中心、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场馆、体育公园、 健身广场、健身步道等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二)居住社区配套体育场地设施;(三)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部的体育 场地设施;(五)其他用于全民健身的场地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行政部门纳入国土 空间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工作协调机构。公共体育场地设 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本级体育行政部门意见。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城 市公共体

36、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和城市规划,将公共体 育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园绿地、空地、高架 桥下、房屋楼顶、闲置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土地属 性调整、建筑功能转换政策,增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供给。 对新建的非营利性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 供用地。城市社区、农村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应当建设全民健身场 地设施。第九条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居住社区,应当按 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全民健身场地 设施。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居住社区,配套建设全民健 身场地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未达到

37、规定指标的,自然资源与 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套全民健身场地 设施不达标的,住建部门不予发放验收合格证。老旧小区全 民健身场地设施不达标的,在更新改造中应当考虑补建。新 建综合公园、绿地、步道等公共场地,可以根据全民健身活 动的需要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按照规划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 给予配合和支持。第十条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应当坚持贴近社区、 方便可达原则,建设城市社区分钟体育健身圈、农村 社区Q5分钟体育健身圈。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 人、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完善无障碍设施设备和各类安全防 护措施。农村地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当考虑 农村实

38、际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习惯。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 全的标准,并在醒目位置上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住社区,建设单位在建 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同时,应当明确维护资金的来源以及 管理维护单位。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使用、维修、 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进行维修、 保养和更新,保证正常使用。接受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器材捐赠的单位或者使用人应 当负责设施器材的管理维护。第十二条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 布开放时间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满足群众健身需求。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公众 免费

39、或者低收费开放。不需要增加投入和专门服务的公益性 场地设施,应当免费开放;需要消耗水、电、气或者器材有 损耗的,可以按照物价等部门确定的标准收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 实行优惠开放。享受财政补贴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在全民 健身日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在老年节应当向老年人 免费开放。除动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等专类公园、主 题公园外,其他综合性公园应当对公民的晨晚练活动免费开 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补助等形式, 对实施免费或者低收费向社会开放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给 予经费支持,确保其达到开放要求。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向社会开放体

40、育场地设施,鼓励各类企业、社团组织内部健身场地设施向 社会开放。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 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 妨碍其正常使用。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10日的, 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 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满,占 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归还并保证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完好。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公众参 与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全民健身场 地设施的管理维护

41、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改进工作,提高服 务质量。第三章全民健身活动第十六条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四年举办一届全民 健身运动会。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运动会可与全民健身运 动会合并举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 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组织开展日常体育锻炼和各 级各类体育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推广实施国家体育锻 炼标准。地方各级工会应当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的规定,通过自建、共用、购买服务等多种途径,保障职工 享有使用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参加健身活动、接受健身指导、 获取健身知识等基本服务。地方各级各类体育组织应当在本级体育行政部门的指 导下,组织公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42、。乡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区组 织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全民健身交流合作,推动体育交流。鼓励探索运动积分制度,调动公民参与全民健身的积极 性。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 在全国体育宣传周组织开展全民健身表演、展示、竞赛、 咨询、体质监测、知识讲座、免费健身指导服务等主题活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体育宣 传周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十八条 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全民健身 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爰护全民健身设施和环境绿化,不得 影响其他公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举办或者参加全民健身活

43、动的个人,不遵守全民健身场 地设施管理责任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责任单位可以拒绝其 继续或者再次使用全民健身设施。严禁在全民健身活动中渲染封建迷信、色情和暴力。严 禁利用全民健身活动进行赌博等违法行为。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发掘、整理、培育优秀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和新兴体育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优秀的民间传统体育 项目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 产名录的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可以给予下列扶持:(-)培养和资助传承人,为传承人开展相关活动提供 资助或者补贴;(二)组织开展表演或者比赛活动。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不同形式支持列入非 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民

44、间传统体育项目。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依法 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健身气功工作,支持、指导、监督地方健 身气功协会等组织工作,规范健身气功站点和健身气功活动 审批,普及推广健身气功项目。第二十一条 举办大型全民健身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 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安全保障措施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举办对抗激烈、风险程度高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赛事规程 应当附风险提示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提醒公 民结合自身状况,量力而行;引导、支持公民参与运动风险 评估,为购买个人意外保险提供便利。第四章全民健身指导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构建运 动促进健康新模式,制定运动促进健康行动计划,深化体卫 融合,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要求,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全社会 参与的多层级、多元化服务机制,为公民提供体质健康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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