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集锦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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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用热力合同集锦15篇供用热力合同1 供热方: 用热方: 用热地址: 电话:联系人: 备注: 双方亦可商定供用热的时间以及保证用热方维持使用温度的范围。 双方主要权利义务: ()供用热方要贯彻执行合理地使用热资源,充分发挥设备潜力,达到平安、经济用热。 ()用热方热力负责人应认真执行电、热价格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认真执行热力安装、运行规程,对设备不断实行技术措施,加强维护,保证设备平安运行,作到方案用电。 用热单位应严格依据本契约表规定的供热量。如用热性质变更,或增加供热量时,应即时到供热方办理有关手续。在未经供热方正式同意前,不得使用,否则 一经查出,用户应立刻将其私增设备停用、拆除

2、。供热方除依据规定追收热费外,并处以追收热费的倍到和每次元的罚金,供热方如发觉用户有违章用热忱况时,当即停止其部分或全部供热。待用户交清各项费用并补办申请用热手续,经供热方同意后,再行恢复供热。 在规定厂休日及禁用动力时间内不得使用热力。 供热方应于每年月日至次年月日,每天从时至时不间断地向用热方供热。 ()本协议应妥当保管,未经双方协商全都不得任凭修改。 ()本协议一式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供热方:(公章)用热方:(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盖章)法定代表:(盖章)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供用热力合同2 合

3、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热人: 用热人: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 (一)用热地点:_。 (二)用热面积(依据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_平方米,收费面积为_平方米。 (三)用热量为:蒸汽量为_吨/小时;生活热水为_吉焦/小时;用热量为_吉焦/小时。 其次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_月_日起至次年_月_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状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

4、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 第三条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依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依据政府(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依据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月日前将热费以_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第四条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修理及更新改造负责。 第五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忱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商定的

5、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四)用热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刻改正。用热人应当依据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五)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平安管理存在担忧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商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六)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消逝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个小时以上的,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刻组织抢修,准时恢复供热。 (七)供热人因供热设

6、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用热等缘由,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行抗力等缘由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准时抢修,并在小时内通知用热人。 (八)有义务依据合同商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第六条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人依据合同商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热人供应热力。 (二)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依据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四)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削减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7、(五)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准时通知供热人。 (六)应当依据合同商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七)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准时检修。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依据合同商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依据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之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担当赔偿责任。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 但有下列状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人不担当责任: 用热人擅自转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室内因装修

8、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3、供热人的供热设施消逝故障,未能准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4、由于不行抗力的缘由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人逾期交热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商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的违约金。 3、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刻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供热人因此而受到损失。损失额依据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

9、建筑物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倍计算。开头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依据当地开头供热时间为准。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_年,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全都,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商定 供热人(盖章):用热人(盖章): 住宅:住宅: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托付代理人(签字):托付代理

10、人(签字): 供用热力合同3 甲方:_ 乙方:_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进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恳切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全都,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供暖时间:_; 供暖地点:_; 供暖方式:_; 供暖温度:_。 其次条乙方为取暖需要,须以甲方要求,在建筑构造下如下要求:_(见附图)。 第三条乙方因取暖需要,应当设置以下取暖设备:_(包括规格、数量、型号、质量等)。 以上取暖设备由甲方负责安装、由乙方负责维护。安装工作应在_(时间)完成。乙方应当应规定给付安装费用_元(大写)。 第四条乙方需增加使用热力数量、变更使用因

11、势利导的,应依规定向甲方提出,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第五条双方依下列方式计算热力供应量,并依有关规定收取费用:_。 第六条双方有违约行为的,依下列规定处理:_。 第七条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形式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限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份,交_等单位各留一份。 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 代表人(签字):_ 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 供用热力合同4 合同编号:_ 热力供应人:_(以下简称甲方) 热力使用人:_(以下简称乙

12、方) 乙方为了解决冬天供暖问题,经向甲方申请后,双方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以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供暖时间:_ 。 供暖地点:_; 供暖方式:_; 供暖温度: _。 其次条乙方为取暖需要,须依甲方要求,在建筑构造下如下要求(见附图)。 第三条乙方因取暖需要,应当设置如下取暖设备(包括规格、数量、型号、质量等): 1_ 2_ 3_ 4_ 5_ 以上取暖设备由甲方负责安装,由乙方负责维护。安装工作应在_(时间)完成。乙方应当依规定给付安装费用_元(大写)。 第四条乙方需增加使用热力数量、变更使用因势利导的,应依规定向甲方提出,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第五条双方依下列方式计算热力供应量,并依有关规

13、定收取费用。 第六条双方有违约行为的,依下列规定处理:_ 第七条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形式作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限自_起,至_止。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份,交_单位各留存一份。 热力供应人:(签章)_ 地址:_ 法定代表人:(签章)_ 联系电话:_ 开户银行:_ 账号:_ 热力使用人:(签章)_ 地址:_ 法定代表人:(签章)_ 联系电话:_ 开户银行:_ 账号:_ 签约时间:_ 附图(略) 供用热力合同5 供热人(甲方):_ 用热人(乙方):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

14、协商全都,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用热地点、面积及种类 (一)用热种类:(_)采暖用热;(_)工业用汽。 (二)用热地点:_ (三)用热面积:_平方米(_)建筑面积;(_)使用面积。 折合标准收费面积_平方米。 (四)用蒸汽量:_吨(吉焦),每月按实际供用蒸汽量核算费用。 详见面积计算表。 其次条 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期限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合同有效期内,用热种类属于采暖用热的,由甲方按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为乙方供热;用热种类属于工业用蒸汽的,由甲方按双方商定的供热期限为乙方供热。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状况下,甲方保证乙方正常的用热参数,非居民用户双方商定温度为_。 第

15、三条 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时间 (一)甲方依据乙方的用热种类,依据政府批准的热价标准向乙方收取热费;遇热价调整时,甲方依据新热价标准向乙方收取热费。 (二)按用热面积结算的,乙方应当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当地政府规定交纳热费,或按合同商定的期限缴纳热费。 (三)热费金额:_元。 (四)热费缴纳期限: 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热费交缴方法执行; 依据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热费交缴方法执行。 由甲乙双方商定: _ (五)按蒸汽用量结算的,乙方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甲方缴纳当月方案用蒸汽量应付热费的50%,余款按实际用量在月底结清。 (六)蒸汽输配过程中产生的网损由_担当,按其实际用蒸汽量

16、的_%担当网损热费。 第四条 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_,分界点以外的供热设施由甲方负责更新、改造、修理、养护、疏通、清洗、除锈,分界点以内的用热设施由乙方负责更新、改造、修理、养护、清洗、除锈。 第五条 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依据合同商定的时间、地点、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乙方供热,并有权依据合同商定的热费标准向乙方收取热费。 (二)甲方应当在乙方提出合理要求时,向乙方供应信息询问及技术指导等服务。 (三)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用热忱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及计量仪表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对新入网用户,甲方有权在供热前对其用热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五)当

17、发生以下状况之一时,甲方有权暂缓供热、限制供热、停止供热或终止合同,并按合同及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1.乙方逾期未交纳热费,甲方向乙方发出催交通知书,乙方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 2.乙方超合同商定范围用热或违法用热的; 3.乙方用热设施不符合供热技术要求、存在重大平安事故隐患,可能损害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运行的,且在商定期限未能消退隐患的; 4.新入网用户的用热系统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 (六)乙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用热量不符的,伪造用热记录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刻改正,并依据供热期内最高月用热量收取热费。 (七)甲方负责更新、改造、修理和养护的供热设施消逝

18、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小时以上的,或因不行抗力等缘由中断供热时,甲方应当准时通知乙方,并立刻组织抢修,准时恢复供热。 (八)甲方因乙方违法用热,需要中断供热时;或者依照本合同及法律规定对乙方限热、停热、终止合同时,应当提前_小时通知乙方。 第六条 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监督甲方依据合同商定的时间、地点、质量、数量和使用范围供应热力。 (二)乙方应依据合同商定的期限及金额向甲方交纳热费,并有权对甲方收取的热费申请复核。 (三)供热质量不符合商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供热质量进行检测。对甲方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乙方有权向供热主管部门或法定计量检测部门申请复检。 (四)乙方需入网用

19、热、增加或削减用热量、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者终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并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热费结清。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五)乙方的开户银行、账号、办公地址和电话如有变更,应当准时通知甲方。 (六)乙方应协作甲方对用热忱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及计量仪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其所辖用热设施进行定期更新、改造、修理、养护、清洗、除锈等工作,使之达到供热技术要求。 (七)乙方应在合同商定的范围内平安用热,并在入户装置处派专人值班,当用热设施消逝故障不能正常用热时,应当准时通知甲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甲方责

20、任未按合同商定的期限向乙方供热,或供热质量未达到合同商定标准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投诉,甲方应当自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实行措施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方案; 2.甲方自乙方投诉之时起_小时未能改正处理的,甲方应当自乙方投诉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乙方; 3.甲方由于不行抗力缘由造成停止供热的,导致乙方室内温度低于合同商定温度的,甲方不担当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未交纳热费,甲方向乙方发出催交通知书,乙方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欠热费总额的1加收违约金,甲方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状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甲方可以向人民

21、法院提起诉讼; 2.乙方需要变更用热时,未到甲方办理变更用热手续的,仍由原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缴纳热费; 3.乙方在未通知甲方的状况下自行停汽,并关闭用汽阀门,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担当; 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自建用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甲方有权停止供热,乙方应自接热之日起至发觉之日止交纳热费及违约金;接热时间难以确定的,依据当地开头供热时间为准交纳热费及违约金;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2)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3)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4)转变热用途; (5)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6)转变供热采暖方式。 乙

22、方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其他用户和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担当责任。 乙方未依据规定交纳热费或者有上述行为,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合同商定温度的,甲方不担当责任。给其他用户和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乙方盗用供热系统热水或者由于室内装修影响正常检修和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给甲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乙方按商定缴纳热费之日或甲方热力到达乙方用热设施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限至_年_月_日。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

23、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商定 _。 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全都,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供热人(盖章):_ 用热人(乙方):_ 住宅:_ 住宅:_ 法定代表人:_(签字) 法定代表人:_(签字) 托付代理人:_(签字) 托付代理人:_(签字) 开户银行:_ 开户银行:_ 帐号:_ 帐号:_ 电话:_ 电话: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供用热力合同6 用热人(甲方):_ 供热人(乙方):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惜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方法(简称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正、公

24、正、恳切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 1.供热设施地点:_。 采暖地点:_。 住宅建筑节能状况: 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节能建筑。 经过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的建筑。 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建筑。 2.采暖计费面积为:_ 平方米,其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 (1)房屋全部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 _平方米;尚未取得房屋全部权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计_平方米,甲方取得房屋全部权证后,以房屋全部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房屋全部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凭证上

25、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房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 (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对此部分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乙方托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乙方担当。 其次条 采暖期 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采暖期调整应当按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准备执行。 第三条 供热室内温度标准 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状况下,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卧房、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卧房、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

26、以下、9以上(含)时,卧房、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6。 第四条 采暖费缴费标准、期限及方式 1.缴费标准 采暖费以建筑面积为计费依据,标准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_ _ 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部分,缴费标准为_ 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采暖费总计:_ 元/采暖季。 如遇价格主管部门调整采暖费缴费标准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计算采暖费。 2.缴费期限 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甲方应当将本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足额支付给乙方。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自次年1月1日起将计收未支付部分的逾期违约金。 3.采暖费实行下列方式支付: 直接向

27、乙方支付; 缴至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 缴至乙方托付的其他代收单位:_。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商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供热。 2.应当按合同商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额支付采暖费,并有权要求收费单位供应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或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开具的采暖费缴费凭证;不能供应采暖费发票或采暖费缴费凭证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对缴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核对。 3.应当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进行管护,对超出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平安隐患的自用采暖设施应当准时更新、改造;接到乙方发出的自用采暖设施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准时实行措施消退隐患。 4.应当担当室内自用采暖设

28、施日常修理的材料费和更新改造费用。因自行转变房屋结构或装饰装修影响供热设施修理作业的,有关拆除及恢复的费用由甲方担当。 5.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增加散热设备。拆改自用采暖设施的,不得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不得阻碍对共用供热设施的修理和检查,并应当对拆改产生的后果担当责任。发觉室内供热设施有特殊、泄漏等状况时,应当准时向乙方报修。 6.应当在乙方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留人监守;在乙方进行修理、排气、室温抽测、查表、收费或实行紧急避险措施需要入户作业时,应当予以协作。 7.应当遵守供热设施平安使用方面的规定,履行方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担当的

29、义务。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1.应当按合同商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向甲方供应平安、稳定的供热服务,加强运行工况调整,保证采暖期内甲方室内温度持续达标,并按北京市的规定定期进行免费室温抽测。 2.应当对甲方的采暖状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巡检。在巡检中发觉甲方的自用采暖设施存在平安隐患、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因自行转变房屋结构或装饰装修阻碍供热设施修理作业及其他违反方法和本合同商定的状况的.,应当在采暖季开头30日之前书面通知甲方准时整改。 3.有权按合同商定收取采暖费。在收取采暖费后,应当开具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 4.供热前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当提

30、前7日在住宅单元门口或电梯口等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告知甲方留人监守。 5.按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DB11/T598-20_)、供热采暖系统修理管理规范(DB11/T466-20_)等供热服务标准、规范供应服务,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并在采暖期内支配人员24小时值守。报修电话号码为:_ 。 乙方报修电话应当具有录音功能,录音资料应当保留至下一采暖季开头之前。 采暖期内接到甲方报修后,乙方应当在1小时内回复甲方;供热采暖设施消逝泄漏等紧急状况的,乙方应当立刻处置;消逝温度不达标等状况的,乙方应当在6小时内告知甲方处置状况。 6.乙方应当在营业场所、企业网站、公开栏、办事大厅等处,公开下列供热服务信息

31、,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准时公告: (1)供热缴费、修理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时间、网点设置、服务标准及承诺; (2)停热及恢复供热信息、巡检及查表信息; (3)供热及供热设施平安使用规定、常识和平安提示; (4)询问服务电话、报修和救援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5)国家和本市与供热服务有关的规定、标准等。 7.采暖期内,乙方因所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状况影响用热人正常采暖的,应当准时公告,并快速实行有效措施,准时消退影响。 8.履行方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担当的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商定的时间及数额支付采暖费的,除须按合同商定支付采暖费本金

32、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因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泄露、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产生泄漏或影响其他用热人采暖、未按合同商定履行应当由其担当的设施管护义务、私自取用供热系统用水、拒绝乙方入户作业、拒绝乙方提出的设施隐患整改建议,或发生其他违反方法和本合同规定的用热行为,造成自身、其他用热人、乙方或公共利益损失的,除担当自身损失外,还应当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商定时间向甲方供热的,应当按未供热天数退还相应采暖费,并担当其他相应责任。 退费额=日平均热费未供热天数 日平均热费=采暖费总额/本采暖季法定供热天数 2.经

33、双方共同确认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甲方卧房、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本合同商定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的采暖费,并担当其他相应责任。 (1)退费额=日热费单价温度未达到商定标准的卧房、起居室建筑面积温度未达到商定标准的天数退费比例 日热费单价=采暖费总额/(本采暖季法定供热天数计费建筑面积) 卧房、起居室建筑面积以房屋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竣工图纸的,双方协商确定退费部分的建筑面积;协商不成的,以乙方托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乙方担当。 退费比例按卧房、起居室商定采暖温度计: 室内温度低于商定温度2度之内的,退费比例为40;室内温度低于商定温度2度(含)以上、4度以下的,

34、退费比例为60;室内温度低于商定温度4度(含)以上的,退费比例为100。 (2)甲方卧房、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商定的天数按以下情形计算: 甲方发觉室内温度未达到商定标准应当首先向乙方报修,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报修后6小时内入户测温,并进行调整和检修。 自甲方报修之时起,24小时之内经乙方调整、检修,温度达到商定标准的,不计入退费天数;24小时内经乙方调整、检修,仍未达到商定标准的,自甲方报修当日起至温度达到商定标准日止的天数,计入退费天数。 双方对室内温度存在争议的,任一方均可托付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双方托付不同的检测机构测温时,以甲方托付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为准。经检

35、测,温度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由甲方担当;温度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由乙方担当。 (3)有下列状况之一,导致甲方卧房、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商定标准的,乙方免予担当违约责任,但应当供应相应证明: 甲方擅自改动居室结构、采暖设施或增加采暖面积的,以及因装饰装修、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甲方拒绝乙方入户作业的; 市人民政府准备对自然气、电力、自来水实行限量供应措施的; 室外日平均气温低于9的; 乙方因设施平安检修需停热的,但不得超过6小时,且已提前公告,整个采暖季累计不超过3次。 3.乙方未尽到管护义务,导致甲方室内的共用供热设施消逝泄漏,造成甲方、其他用热人和公共设施损失的,乙方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36、 第八条 甲方要求暂停用热 甲方房屋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且不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平安的,经甲方申请,双方协商全都后可暂停用热。 甲方在暂停用热期间应当向乙方支付基本费用。本市对基本费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每个采暖期的基本费用按本合同第四条第1项下“采暖费总计”的60支付。 暂停用热期间的基本费用为_ 元/采暖季。 甲方申请暂停用热应当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采暖建筑物的产权关系或公有住房承租关系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当准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解除本合同,采暖费用一并结清。 甲方未书面告知乙方房屋产权人或公用住房承租关系的变更状况的,甲方应当连续担当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因采暖面积、双方的电话、地址等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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