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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用热力合同(合集15篇)供用热力合同1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问: 供热人: 。 用热人: 。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 (一)用热地点: 。 (二)用热面积(依据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平方米,收费面积为 平方米。 (三)用热量为:蒸汽量为 吨/小时;生活热水为 吉焦/小时; 用热量为 吉焦/小时。 其次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 月 日起至次年 月 日止。 (二)供热期
2、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状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 第三条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依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依据 政府 (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依据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 月 日前将热费以 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第四条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 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修理及更新改造负责。 第五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用热人的
3、用热忱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商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四)用热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刻改正。用热人应当依据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五)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平安管理存在担忧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商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六)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消逝故障,丁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个小时以上的,供热人
4、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刻组织抢修,准时恢复供热。 (七)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用热等缘由,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 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行抗力等缘由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准时抢修,并在 小时内通知用热人。 (八)有义务依据合同商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第六条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人依据合同商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热人供应热力。 (二)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依据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四)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削减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
5、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五)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准时通知供热人。 (六)应当依据合同商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七)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准时检修。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依据合同商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依据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之 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担当赔偿责任。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 但有下列状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
6、,供热人不担当责任: (1)用热人擅自转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3、供热人的供热设施消逝故障,未能准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4、由于不行抗力的缘由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人逾期交热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商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 的违约金。 3、用热人擅自
7、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刻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供热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额依据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 倍计算。开头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依据当地开头供热时间为准。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全都,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 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商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
8、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商定 供热人: 用热人: 住宅: 住宅: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托付代理人 托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供用热力合同2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热人: 用热人: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 (一)用热地点:_。 (二)用热面积(依据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_平方米,收费面积为_平方米。 (三)用热量为:蒸汽量为_吨/小时;生活热水为_吉焦/小时
9、;用热量为_吉焦/小时。 其次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_月_日起至次年_月_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状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 第三条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依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依据政府(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依据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月日前将热费以_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第四条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
10、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修理及更新改造负责。 第五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忱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商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四)用热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刻改正。用热人应当依据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五)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平安管理存在担忧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
11、或者用热人在合同商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六)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消逝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个小时以上的,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刻组织抢修,准时恢复供热。 (七)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用热等缘由,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行抗力等缘由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准时抢修,并在小时内通知用热人。 (八)有义务依据合同商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第六条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人依据合同商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热人供应热力。 (二)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用热人新增
12、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依据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四)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削减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五)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准时通知供热人。 (六)应当依据合同商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七)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准时检修。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依据合同商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依据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之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
13、损失的,由供热人担当赔偿责任。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 但有下列状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人不担当责任: 用热人擅自转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3、供热人的供热设施消逝故障,未能准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4、由于不行抗力的缘由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人逾期交热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
14、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商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的违约金。 3、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刻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供热人因此而受到损失。损失额依据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倍计算。开头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依据当地开头供热时间为准。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_年,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全都,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15、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商定 供热人(盖章):用热人(盖章): 住宅:住宅: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托付代理人(签字):托付代理人(签字): 供用热力合同3 用热人(甲方):_ 供热人(乙方):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惜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方法(简称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正、公正、恳切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 1.供热设施地点:_。 采暖地点:_。 住宅建筑节能状况: 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节能建筑。
16、 经过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的建筑。 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建筑。 2.采暖计费面积为:_ 平方米,其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 (1)房屋全部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 _平方米;尚未取得房屋全部权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计_平方米,甲方取得房屋全部权证后,以房屋全部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房屋全部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房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 (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对此部分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乙方托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
17、为准,测绘费由乙方担当。 其次条 采暖期 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采暖期调整应当按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准备执行。 第三条 供热室内温度标准 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状况下,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卧房、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卧房、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下、9以上(含)时,卧房、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6。 第四条 采暖费缴费标准、期限及方式 1.缴费标准 采暖费以建筑面积为计费依据,标准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_ _ 元/建
18、筑平方米/采暖季;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部分,缴费标准为_ 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采暖费总计:_ 元/采暖季。 如遇价格主管部门调整采暖费缴费标准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计算采暖费。 2.缴费期限 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甲方应当将本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足额支付给乙方。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自次年1月1日起将计收未支付部分的逾期违约金。 3.采暖费实行下列方式支付: 直接向乙方支付; 缴至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 缴至乙方托付的其他代收单位:_。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商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供热。 2.应当按合同商定的期
19、限、方式和金额支付采暖费,并有权要求收费单位供应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或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开具的采暖费缴费凭证;不能供应采暖费发票或采暖费缴费凭证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对缴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核对。 3.应当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进行管护,对超出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平安隐患的自用采暖设施应当准时更新、改造;接到乙方发出的自用采暖设施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准时实行措施消退隐患。 4.应当担当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日常修理的材料费和更新改造费用。因自行转变房屋结构或装饰装修影响供热设施修理作业的,有关拆除及恢复的费用由甲方担当。 5.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增加散热
20、设备。拆改自用采暖设施的,不得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不得阻碍对共用供热设施的修理和检查,并应当对拆改产生的后果担当责任。发觉室内供热设施有特殊、泄漏等状况时,应当准时向乙方报修。 6.应当在乙方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留人监守;在乙方进行修理、排气、室温抽测、查表、收费或实行紧急避险措施需要入户作业时,应当予以协作。 7.应当遵守供热设施平安使用方面的规定,履行方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担当的义务。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1.应当按合同商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向甲方供应平安、稳定的供热服务,加强运行工况调整,保证采暖期内甲方室内温度持续达标,并按北京市的规定定
21、期进行免费室温抽测。 2.应当对甲方的采暖状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巡检。在巡检中发觉甲方的自用采暖设施存在平安隐患、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因自行转变房屋结构或装饰装修阻碍供热设施修理作业及其他违反方法和本合同商定的状况的,应当在采暖季开头30日之前书面通知甲方准时整改。 3.有权按合同商定收取采暖费。在收取采暖费后,应当开具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 4.供热前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当提前7日在住宅单元门口或电梯口等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告知甲方留人监守。 5.按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DB11/T598-20_)、供热采暖系统修理管理规范(DB11/T466-2
22、0_)等供热服务标准、规范供应服务,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并在采暖期内支配人员24小时值守。报修电话号码为:_ 。 乙方报修电话应当具有录音功能,录音资料应当保留至下一采暖季开头之前。 采暖期内接到甲方报修后,乙方应当在1小时内回复甲方;供热采暖设施消逝泄漏等紧急状况的,乙方应当立刻处置;消逝温度不达标等状况的,乙方应当在6小时内告知甲方处置状况。 6.乙方应当在营业场所、企业网站、公开栏、办事大厅等处,公开下列供热服务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准时公告: (1)供热缴费、修理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时间、网点设置、服务标准及承诺; (2)停热及恢复供热信息、巡检及查表信息; (3)供热及供热设施平安
23、使用规定、常识和平安提示; (4)询问服务电话、报修和救援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5)国家和本市与供热服务有关的规定、标准等。 7.采暖期内,乙方因所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状况影响用热人正常采暖的,应当准时公告,并快速实行有效措施,准时消退影响。 8.履行方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担当的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商定的时间及数额支付采暖费的,除须按合同商定支付采暖费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因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泄露、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产生泄漏或影响其他用热人采暖、未按合同商定履行
24、应当由其担当的设施管护义务、私自取用供热系统用水、拒绝乙方入户作业、拒绝乙方提出的设施隐患整改建议,或发生其他违反方法和本合同规定的用热行为,造成自身、其他用热人、乙方或公共利益损失的,除担当自身损失外,还应当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商定时间向甲方供热的,应当按未供热天数退还相应采暖费,并担当其他相应责任。 退费额=日平均热费未供热天数 日平均热费=采暖费总额/本采暖季法定供热天数 2.经双方共同确认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甲方卧房、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本合同商定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的采暖费,并担当其他相应责任。 (1)退费额=日热费单价温度未达到商定标准的卧房
25、、起居室建筑面积温度未达到商定标准的天数退费比例 日热费单价=采暖费总额/(本采暖季法定供热天数计费建筑面积) 卧房、起居室建筑面积以房屋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竣工图纸的,双方协商确定退费部分的建筑面积;协商不成的,以乙方托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乙方担当。 退费比例按卧房、起居室商定采暖温度计: 室内温度低于商定温度2度之内的,退费比例为40;室内温度低于商定温度2度(含)以上、4度以下的,退费比例为60;室内温度低于商定温度4度(含)以上的,退费比例为100。 (2)甲方卧房、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商定的天数按以下情形计算: 甲方发觉室内温度未达到商定标准应当首
26、先向乙方报修,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报修后6小时内入户测温,并进行调整和检修。 自甲方报修之时起,24小时之内经乙方调整、检修,温度达到商定标准的,不计入退费天数;24小时内经乙方调整、检修,仍未达到商定标准的,自甲方报修当日起至温度达到商定标准日止的天数,计入退费天数。 双方对室内温度存在争议的,任一方均可托付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双方托付不同的检测机构测温时,以甲方托付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为准。经检测,温度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由甲方担当;温度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由乙方担当。 (3)有下列状况之一,导致甲方卧房、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商定标准的,乙方免予担当违约责任,但应当供
27、应相应证明: 甲方擅自改动居室结构、采暖设施或增加采暖面积的,以及因装饰装修、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甲方拒绝乙方入户作业的; 市人民政府准备对自然气、电力、自来水实行限量供应措施的; 室外日平均气温低于9的; 乙方因设施平安检修需停热的,但不得超过6小时,且已提前公告,整个采暖季累计不超过3次。 3.乙方未尽到管护义务,导致甲方室内的共用供热设施消逝泄漏,造成甲方、其他用热人和公共设施损失的,乙方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第八条 甲方要求暂停用热 甲方房屋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且不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平安的,经甲方申请,双方协商全都后可暂停用热。 甲方在暂停用热期间应当向
28、乙方支付基本费用。本市对基本费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每个采暖期的基本费用按本合同第四条第1项下“采暖费总计”的60支付。 暂停用热期间的基本费用为_ 元/采暖季。 甲方申请暂停用热应当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采暖建筑物的产权关系或公有住房承租关系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当准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解除本合同,采暖费用一并结清。 甲方未书面告知乙方房屋产权人或公用住房承租关系的变更状况的,甲方应当连续担当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因采暖面积、双方的电话、地址等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或其他供采暖状况发生变更,或甲方对采暖期时间、室内温度有特殊
29、要求且甲方居住区具备实施条件,需要修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经双方协商全都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 年,自 _ 年_月_日至_ 年_月_日。合同有效期届满,如双方未订立新合同的,本合同自动连续。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民事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供热协会、供热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解决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商定 _ _。 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甲方_份,乙方_份。本合同正文及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
30、效力。 本合同商定事项为基本要求,双方另行商定的事项不得低于本合同商定。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对合同内容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热人(签字): 供热人(盖章): 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号/法人登记证书号: 住宅电话: 备案登记号: 手机号码: 锅炉房编码: 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托付代理人(签字): 托付代理人: 通信地址: 应急联系人: 邮政编码: 应急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供用热力合同4 供热人: 。 用热人: 。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
31、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 (一)用热地点: 。 (二)用热面积(依据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平方米,收费面积为 平方米。 (三)用热量为:蒸汽量为 吨/小时;生活热水为 吉焦/小时; 用热量为 吉焦/小时。 其次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 月 日起至次年 月 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状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 第三条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依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依据 政府 (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
32、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依据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 月 日前将热费以 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第四条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 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修理及更新改造负责。 第五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忱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商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四)用热人违反操作
33、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刻改正。用热人应当依据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五)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平安管理存在担忧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商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六)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消逝故障,丁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个小时以上的,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刻组织抢修,准时恢复供热。 (七)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用热等缘由,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 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行抗力等缘由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准时抢修,并在 小时内通知
34、用热人。 八)有义务依据合同商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第六条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人依据合同商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热人供应热力。 (二)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依据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四)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削减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五)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准时通知供热人。 六)应当依据合同商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七)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准时检修。 第七条违
35、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依据合同商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依据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之 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担当赔偿责任。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 但有下列状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人不担当责任: (1)用热人擅自转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3、供热人的.供热设施消逝故障,未能准时通
36、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4、由于不行抗力的缘由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人逾期交热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商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 的违约金。 3、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刻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供热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额依据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 倍计算。开头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依据当地开头供热时间为准。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
37、,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全都,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 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商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供热人: 用热人: (盖章):鷂 (盖章): 住宅: 住宅: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托付代理人 托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38、: 供用热力合同5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第一部分协 议 书 供热人: 用热人: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 (一)用热地点: (二)用热面积(依据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平方米,收费面积为 平方米。 (三)用热量为:蒸汽量为 吨/小时;生活热水为 吉焦/小时; 用热量为 吉焦/小时。 其次条 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 月 日起至次年 月 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
39、用热条件正常状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 第三条 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依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依据 政府 (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依据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 月 日前将热费以 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第四条 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 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修理及更新改造负责。 第五条 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忱
40、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商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四)用热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刻改正。用热人应当依据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五)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平安管理存在担忧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商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六)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消逝故障,丁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个小时以上的,供热人应当通
41、知用热人,并立刻组织抢修,准时恢复供热。 (七)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用热等缘由,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 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行抗力等缘由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准时抢修,并在通知用热人。 (八)有义务依据合同商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第六条 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人依据合同商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热人供应热力。 (二)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依据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四)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削减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五)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准时通知供热人。 (六)应当依据合同商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七)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准时检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