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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 1 - 目录1 总 则- 5 -1.1 编制目的- 5 -1.2 编制依据- 5 -1.3 事件分级- 5 -1.4 适用范围- 8 -1.5 工作原则- 8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8 -2.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8 -2.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8 -2.3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8 -2.4 县区级人民政府职责- 8 -2.5 应急工作组- 8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8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8 -3.2 预警- 8 -3.3 信息报告与处理- 8 -4 应急处置- 8 -4.1 先期处
2、置- 8 -4.2 分级响应- 8 -4.3 指挥和协调- 8 -4.4 响应措施- 8 -4.5 响应终止- 8 -5 后期工作- 8 -5.1 损害评估- 8 -5.2 事件调查- 8 -5.3 善后处置- 8 -6 应急保障- 8 -6.1 队伍保障- 8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8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8 -6.4 技术保障- 8 -7 附 则- 8 -7.1 预案管理- 8 -7.2 预案解释- 8 -7.3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件1-1- 8 -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防范和有效处置各类
3、突发环境事件,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区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
4、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
5、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3.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 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6、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 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
7、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 人以下死亡或1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 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
8、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北海市行政区域内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 1.4.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4.2 超出事件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且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 1.4.3 跨县区级行政区域影响且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
9、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核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本预案属于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以及县区人民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
10、时体现指导性。县区人民政府在参考本预案编制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时,应侧重明确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县区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专项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
11、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2 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 1.5.3 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实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分级响应,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1.5.4 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
12、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等资源,健全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主要职责是: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指挥和协调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的突发环境事
13、件应急工作;决定县级集中饮用水源地停止供水和受影响区域人员疏散工作;部署市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指导县区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环境应急救援任务。当突发环境事件由其他类型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次生而来,且原生事件(事故)已成立或即将成立相应市应急指挥部,不再单独成立该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原生事件(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协调,应对和处置事件(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2.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14、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协助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各类应急工作会议;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协调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衔接,跟踪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按要求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市委、市政府报告事件信息,办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相关文电、简报。 2.3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事务,组织制定(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研判、报告工作,建立和管理环境应急专家库,负责监督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企业采取果断措施停止污染物排放。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源排查、事件调查
15、处理工作,指导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损害后评估工作,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市纪委监委机关:负责对相关部门履行环境安全监管职责和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查处应急处置过程中监察对象违法违规行为。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会同相关部门管理、协调和指导媒体的采访报道工作。市应急局:负责将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配合对环境污染事件现场的应急救援、处置,以及参与危险化学品泄漏控制,协同行业主管
16、部门参与消除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参与相关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应急能力建设项目规划和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做好环境污染物质清理、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生产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煤、电、油等物资的调运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财政专项经费的筹措、拨付和监督使用;支持应急监测、应急救援队伍及能力建设。市公安局:负责将刑事、治安案件等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负责事件发生现场和重点保护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根据事件影响范围临时封闭道路并设置警戒区域,维
17、护现场秩序,做好事件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的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确保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开展;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协助开展污染源排查调查取证,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犯罪嫌疑人员的控制和抓捕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网络监控与安全保障工作。市综合执法局: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源排查、事件调查处理,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按规定报送突发环境事件执法信息。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受环境事件影响的珍稀濒危陆生野生物种的保护工作,参与相关环
18、境污染的调查、应急处置,组织突发环境事件中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受污染情况的核定、损失量统计与评估以及赔偿纠纷的处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时城市供水系统应急处置及供水保障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确保群众用水安全。按照部门职责参与供水污染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市市政管理局:负责将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等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排水设施抢修,保障排水系统畅通。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将道路运输交通事故、内河航道等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按照部
19、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水运交通设施抢修,保障交通运输畅通。市水利局:负责将水库工程库区及灌区水量调度、泄洪排沙造成水位和水质变化等原因引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水资源应急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时全市农村供水系统应急处置及县级供水保障方案的组织实施,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确保群众用水安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将农业生产活动、淡水渔业船舶、淡水渔业养殖等原因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厅,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涉及农田土壤、农作物、淡水水产品、淡水水生野生动
20、物、畜禽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受环境事件影响的农作物、淡水水产品、淡水水生野生动物、畜禽的救助转移以及伤残和死亡原因鉴定、损失量的统计与评估、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处理,监督指导受污染和死亡淡水水产品、淡水水生野生动物、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市旅游文体局: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旅游区保护,配合相关部门核实有关污染清除和损失费用。市卫生健康委: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饮用水水质监测,组织、协调事件发生地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现场救治,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监测、防疫工作,开展防范环境污染损害人体健康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损害鉴定;负责临时转移人员安置点和避难场所疫病的防控工
21、作。市市场监管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组织开展相关领域的消费维权工作,负责开展受污染食品的监测、排查工作,组织实施受污染食品的召回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相关环境事件的调查,配合相关部门查处生态环境领域的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行为。市教育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指导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师生紧急避险和疏散。市民政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依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市商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时重要生活必需品的组织、调
22、运和供应工作。市海洋局:负责海洋渔业生产活动、海洋渔业船舶、海水养殖以及海洋水生野生动物等方面相关工作。负责风暴潮、海浪、赤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引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监测或观测调查、统计分析、报告和预警预报工作,按照部门职责协助海洋相关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提出控制污染扩大的建议。北海海关:负责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进出口原材料和产品等的检验检疫、调查和处置工作。北海海事局:负责辖区船舶水(海)上污染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调查、应急处置以及预警信息监控;负责辖区海上船舶溢油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负责事件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北
23、海分局:负责按部门职责的管理权限将港口及码头陆域范围内等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港口及码头交通设施抢修,保障交通运输畅通。市地震监测预报中心:参与因地震灾害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评估和应急处置工作。市气象局: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监测数据和气象预报信息,为及时预警和处置环境事件提供科学依据。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北海供电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电力供应保障工作,核实涉及企业用电清单,对非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北海军分区: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指挥所属
24、部队协助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抢险救援、转移受事件影响的群众等工作。武警北海市支队: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协助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抢险救援、维护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组织人员疏散等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实施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扑救现场火灾、控制危险化学品泄漏,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消除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承担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北海海警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自然保护地海岸线向海一侧保护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权限参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广西北海生态环境监测
25、中心: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配合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及时提供相关监测数据,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广西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北海机场:负责将航空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协助完成航空交通保障和应急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北海站:负责将铁路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协助完成铁路交通保障和应急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市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部门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2.4 县(区)级人民政府职责
26、 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做好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值守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并承担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工作中本辖区内应急指挥、组织、协调工作。对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当地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请求。在本辖区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市突发环境事
27、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下,指定专人对接各应急工作组,做好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应急保障和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工作。 2.5 应急工作组 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以下全部或部分应急工作组,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分工实施应急响应,认真落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议和部署,并将阶段性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各部门按照预案中明确的部门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提交牵头部门统筹汇总。 (1)综合协调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传达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
28、示,报送环境事件信息,办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相关文电、简报,协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为整个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保障服务。 (2)应急监测与污染源排查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并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评估、事件原因的调查,指导环境污染事件的救援处置工作,组织污染源排查,对污染的控制与消除、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决策提出建议。 (3)宣传与信息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等相关部门组成,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
29、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加强舆情分析,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公众关切。 (4)专家咨询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聘请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军队、企业等有关技术人员组成专家咨询组,主要负责对污染趋势进行分析研判,指导制定污染处置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建议。 (5)水利水文和电力调度组 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供电局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水文监测,制定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应急供电、限电方案,并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配合做好污染物处置工作。 (6)饮用水保障组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件发生地
30、为城市)或合浦县政府(当事件发生地为县城时)或市水利局(当事件发生地为乡镇、农村时)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指导供水企业制定应急停水、供水方案,并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保障受污染地区群众的饮用水供给。 (7)应急救援与处置组 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北海军分区、武警北海市支队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织人员有序疏散,实施应急救援、污染处置方案,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指挥和组织各类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实施应急救援、处置,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 (8)医疗防疫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建医疗救护、应急防疫
31、专业队伍,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护、卫生防疫、饮用水水质监测、环境污染损害知识宣传、环境污染人体损害的鉴定和公众心理咨询工作,提出卫生处置措施和建议。 (9)维稳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社会治安和秩序的维护、交通管制以及视情况实施相关强制隔离措施,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 (10)气象组 由市气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建气象保障专业队伍,负责日常气象资料的收集和研判,向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区域气象资料和天气预报信息。 (11)生产救援组 按照环境事件受污染影响的物种类别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分别由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海洋局等牵头会
32、同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对受污染事件影响的农作物、珍稀野生动植物、水产、畜牧、海洋生物等进行保护和紧急救援,制定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12)责任调查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划分等级,由相应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调查,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单位和部门的责任,涉及监察对象部分移交市纪委监委处理。 (13)后勤保障组 由事件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应急处置所需各类物资联系、征购、调拨,应急车辆调配以及应急队伍的后勤保障。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
33、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
34、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参照生态环境部后续制定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
35、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
36、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等原因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各级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
37、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应当立即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市人民政府报告: (1)初判
38、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3)本市行政区域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4)市生态环境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启动单位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接报、核实事件信息后,立即按本级应急预案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措施,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其他同级人民政府,本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通报相关信息;救助伤员或疏散、撤离可能受影响的群众;切断污染源,处置、清理污染物,防止污染扩散。 4.2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
39、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级、级、级和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级、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1 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级响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具体步骤参照级响应)。当国务院成立国家
40、环境应急指挥部,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转为现场指挥部时,按照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决策开展救援工作。 4.2.2 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启动级响应。 (1)启动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 (2)及时向国务院相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 (3)组织各应急工作组、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适时召开应急处置工作会议,听取各组的工作动态报告、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分析处置效果、协调解决存在问题,部署相关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自治区突发环境事
41、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落实上级指挥部的各项决定、部署; (4)必要时调集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应对跨省界突发环境事件时,与相关省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协调开展环境监测、应急处置等工作; (6)超出自身能力,无法妥善处置事件的,及时请求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给予支援。 4.2.3 发生1.4.2 和1.4.3 规定的事件响应。发生超出事件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或者发生跨设区市界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按以下步骤进行响应: (1)启动自治区突发
42、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全部或部分应急工作组; (2)组织各应急工作组、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应急处置工作会议,听取各组的工作动态报告、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分析处置效果、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制定下一步工作方案。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落实上级指挥部的各项决定、部署。 (3)必要时调集辖区内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4.2.4 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
43、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负责启动级响应,及时向自治区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组织各应急工作组,各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兼任现场总指挥。市、县(区)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参照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4.2.5 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启动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及时将现场处置情况报市指
44、挥部。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迅速赶赴事发现场,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根据需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协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展有关工作。 4.3 指挥和协调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应急工作组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按照指挥部部署和下达的任务开展相关工作。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有关的基础资料,生态环境、海洋、交通、水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响应措施4.4.1现场污染处置涉事企业事业单
45、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
46、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4.2转移安置人员 由后勤保障组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4.4.3医学救援由医疗防疫组负责,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4.4.4应急监测由应急监测与污染源排查组负责,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