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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文件济价费字201275号关于印发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及有关单位: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
2、法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 提倡业主通过
3、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第五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六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八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
4、服务费用。包干制是指由业主、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第九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采取包干制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及高新区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县(市)、长清区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其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5、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同约定。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合同约定。第十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停车服务费根据停车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等因素定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停车服务标准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各县(市)、长清区参照执行。第十一条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
6、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
7、或者物业服务成本。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产权属于专业经营单位的,其运行、维护、养护、更新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以下内容: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包含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与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成本等相关资料分别向物业所在地市、县(市)、长清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8、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可高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十五条 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和绿化
9、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适当降低,降低幅度应在约定收费标准的30%以内,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第十六条 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七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
10、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第十九条 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市)、长清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第九条定价权限规定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同约定。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产权人或承租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
11、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车位未停放车辆空置半年以上的,经车位产权人或车位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停车服务费按照收费标准的70%收取。第二十一条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第二十二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汽车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停车费用。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出入证。因遗失
12、、损坏需要补办的,可适当收取工本费。第二十五条 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第二十六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
13、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应当质价相符。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
14、任何理由拒绝交纳。业主拒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第三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报送相关资料。第三十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二)低于服务等级要求提供服务并收
15、费的; (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四)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五)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其他管理人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济南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济价房字2004168号)同时废止。主题词:印发 住宅物业 收费 办法 通知抄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济南市物价局
16、办公室 2012年7月25日印发关于公布我市市内各区住宅小区共用车库内车位租赁费基准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来自:济南市物价局 发布者:编辑部 预览次数:182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文 件济价费字201277号关于公布我市市内各区住宅小区共用车库内车位租赁费基准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济价费字201275号)文件精神,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及高新区住宅小区共用车库内的车位租赁费基准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宅小
17、区共用车库内的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车位租赁费基准价格为220元/个月,可上浮10%,下浮不限。车位出租单位应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与业主通过合同约定车位租赁费具体收费标准。本通知实施前已签订车位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的,车位租赁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通知执行。二、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共用车库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服务费基准价格为35元/辆月,可上浮10%,下浮不限。实施停车服务的单位应根据济南市普通住宅共用车库停车服务标准(见附件)规定的服务标准,结合本单位停车服务实际情况,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与业主通过合同约定停车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三、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18、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确定。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分配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车位场地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提取一定比例的停车服务费。具体比例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四、业主大会成立前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代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建设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拟定车位划定和使用方案,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物业所在地街道
19、办事处组织实施。其场地使用费标准在不超过住宅小区共用车库内车位租赁费政府指导价70%的范围内确定。停放超过2小时的外来车辆按照2元/小时辆缴纳场地使用费,每天最高不得超过12元。物业服务企业可按不超过20%的比例提取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剩余部分,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管。业主大会成立后,车位场地使用费及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并接受全体业主监督。车位场地使用费主要用于补充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五、业主对汽车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相关单位另行约定。六、实施车位租赁服务、停车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在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20、及车位场地使用费收支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车位租赁、停车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七、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附件:济南市普通住宅共用车库停车服务标准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济南市普通住宅共用车库停车服务标准一、基本要求(一)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仪容仪表整洁规范。(二)在车库场所内公开服务流程、服务制度、收费标准及应急预案等内容。(三)建立巡查巡检、人员管理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车位使用档案,档案内容齐全完整。(四)车库道闸系统、
21、照明系统、消防等设施设备保持正常使用。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一)维护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对车库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巡查、检查、保养记录完整。(二)设施设备标识齐全,责任人明确,车库限高、限速、禁火、禁停等安全警示标志明显。(三)地面车行引导线清晰,在显著位置设置出入口、电梯引导标志,标志齐全。(四)每季一次对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发现损坏及时进行维修。(五)每季一次(雨季前须安排一次)对出入口排水沟、排水管道进行清扫、疏通,保障排水畅通。(六)每日对停车场巡检一遍,确保车库设施设备运行正常。(七)地下停车场灯照亮度符合停车场规范要求。三、秩序维护
22、(一)车库内已配置道闸和监视系统的,应保证24小时开通,交接班记录规范、详实。(二)严格建立巡查制度,按照规定做好巡查工作,巡查记录完整规范。(三)明确安全防火责任人,加强防火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演练,所有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防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交通事故、刑事案件、防汛、火警、供电系统故障等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及处置措施等内容,并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发生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时,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四、保洁服务(一)每日对停车场路面进行保洁,确保地面无积水,无杂物堆积等现象;(二)
23、每月至少湿拖或冲刷地面一遍,确保地面无积尘;(三)定期对停车场内管道进行清洁,确保管线无积尘。主题词:公布 车位 租赁 价格 通知抄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济南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2年7月25日印发关于公布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的通知来自:济南市物价局 发布者:编辑部 预览次数:167济 南 市 物 价 局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文件济价费字201276号关于公布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济南市
24、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济价费字201275号)文件精神,在山东省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山东省地方标准普通住宅类物业服务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实际,制定了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分为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特种设施设备维护运行服务标准两部分,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按物业服务质量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其中一星级为最低等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等级越高,服务标准越高,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越高。特种设施设备维护运行服务标准包括电梯的维护、运行服务标准和自动消
25、防控制设施的维护、运行服务标准。特种设施设备维护运行服务标准不分等级。物业管理区域内封闭运行的太阳能热水、中水处理、直饮水、地源热泵等设施设备,以实际管理、运行及维护等成本为基础,通过合同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各县(市)、长清区可参照执行。(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见附件1)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及高新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可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上浮10%,下浮不限。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与等级标准相对应,包括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电梯维护和运行费以及自动消防控制设施维护运行费三部分。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单位
26、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所能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选择物业服务等级,在对应的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通过合同约定具体物业收费标准。各县(市)、长清区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其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及高新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见附件2)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的,在合同期内,物业服务与其收费标准仍按合同约定执行;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固定期限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的,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确定
27、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暂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代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建设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拟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方可按照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执行。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与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成本等相关资料分别向物业所在地市、县(市)、长清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
28、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处罚情况记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六、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附件1、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2、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及高新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1: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本服务等级标准分为公共性物业服务标准和特种设施设备维护运行服务标准两部分。公共性物业服务标准按照物业服务质量分为一星
29、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其中一星级为最低等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等级越高,物业服务标准越高。特种设施设备维护运行服务不分等级,为统一标准。公共性物业服务标准基本要求一、服务机构应在住宅小区内设置相适应的物业服务机构,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要求的资质;(二)有委托方提供的服务场所;(三)配备满足服务需要的设施设备;(四)服务窗口应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渠道等,提供特约服务的,应公示特约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及收费标准等;(五)有客户服务人员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咨询、缴费、报修、受理投诉等服务。二
30、、人员物业服务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三)进驻物业服务区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针对实际情况对所有上岗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四)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志,仪容仪表整洁;服务主动热情,窗口服务人员宜使用普通话;(五)定期参加专业技能、法律法规、安全等相应的培训。 三、规章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一)物业服务方案;(二)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及服务规范;(三)内部管理制度,如财务管理制度、节能管理制度等。四、财务管理(一)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收支应符合物业管理企业财
31、务管理规定、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要求;(二)对于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按合同要求执行;(三)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的特约服务应按双方约定收费并单独结算;(四)规范操作,账目清晰;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公布1次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五、档案管理(一)基本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档案、记录等内容完整、准确,及时对文件资料和记录进行归档保存。(二)技术档案1.工程竣工验收档案;2.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档案;3.物业承接查验档案;4.其它相关资料。(三)日常档案1.设施设备管理档案;2
32、.装饰装修管理档案;3.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档案;4.物业服务日常管理文件、记录;5.公共秩序维护与管理档案;6.应急事件处理档案;7.处理投诉档案;8.其它相关资料。六、消防管理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一)消防安全职责1.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确定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专人管理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2.制定符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的灭火疏散预案,每年组织业主进行以扑救初起火灾、逃生自救为内容的消防演练;应利用消防宣传设施普及消防安全知识;3.工作人员应参加消防培训,具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
33、育培训的能力;4.建立消防档案,存档备查;5.其他依法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二)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应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并符合以下要求:1.与建设单位交接时,确保消防技术资料齐全,消防设施运行正常,消防器材、消防宣传设施、消防设施警示标识配备符合要求且完好有效;2.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无堵塞、占用、锁闭现象,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常闭状态,在消防车道设置禁止占用的明显标志;3.定期进行防火巡查、防火检查,每周至少进行1次防火巡查,每季度进行1次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巡查、检查应做记录,由检查人及主管人员签字,存档备查;应对住宅小区中的商
34、业服务区域加强管理,增加巡查频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4.水泵房、风机房、配电室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由专人每日巡查;5.确保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运行正常,器材完好有效,如有故障、损坏及时维修更换;消防泵每月启动一次并做记录,每年保养一次,保证其运行正常;消防栓每月巡查一次,保持消防栓箱内各种配件完好;每半年检查一次消防龙带、阀杆处加注润滑油并做一次放水检查;每月检查一次灭火器,如失效立即更新或充压;不得擅自停用自动消防设施;6.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纠正,当事人拒不纠正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一星级一、综合管理服务(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二)承
35、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三)客户服务接待场所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设置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四)报修服务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五)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50%,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达70%以上。对不满意事项进行分析、整改、回访,不满意事项回访率达70%,处理率达80%以上。二、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服务(一)制定房屋管理规定、房屋维修养护制度、小区巡检制度、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二)每年第四季度制定下一年度维修养护计划;(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前,物业服务企业应与其签订装修协议,告知装
36、修须知,并监督装修过程;对违规装修,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应及时劝阻、制止,拒不改正的,报告业主委员会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四)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五)发现房屋结构损坏时,应及时告知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并按照双方约定及相关要求安排专项维修;(六)发现道路、路面、侧石、窨井盖损坏时,应及时告知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并安排专项维修;(七)对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服务(一)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0%,院落照明灯按时开启,
37、满足使用要求;(二)适时清理、清掏楼外雨、污水管道及化粪池,并保持畅通无堵塞;(三)每年对避雷装置进行1次检查,锈蚀、变形、断裂部位及时修复,保证其性能符合国家规定。四、协助公共秩序维护服务(一)人员要求1.公共秩序维护人员应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协助有关部门维持小区正常生活秩序;2.对小区日常护卫事项保持高度警惕,并做出正确反应。(二)门岗1.建立健全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落实岗位职责制,人员到位,责任到位;2.值班电话畅通,接听及时;3.主出入口有专人24小时值勤,按照服务合同要求进行出入车辆管理、访客登记;4.对大型物品搬出进行登记,记录规范、详实;5.对装修及其它临时施工人
38、员的出入进行登记并加强询问,阻止小商小贩、可疑人员随意进入;6.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三)巡逻1.每6小时在小区内巡查1次;2.巡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并在现场采取必要措施。(四)车辆管理1.小区内应设置简易的交通标志;2.按照合同约定对车辆进行管理,确保车辆有序停放,消防通道中禁止停放车辆,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对不按规定停车的行为进行劝阻、纠正;3.非机动车应定点停放。(五)紧急事故防范1.对洪涝、地震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电梯故障等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事件处理责任人;事发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2.对因故障导致的临时
39、性停水、停电事故,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协助其实施维修;3.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习。五、保洁服务(一)楼内保洁1.楼层通道和电梯前厅每周清洁2次,每周湿拖1次;楼梯台阶每周清洁1次,每两月湿拖1次;2.楼梯扶手、窗台、防火门、消火栓、指示牌、栏杆等每月清洁1次;3.楼内共用门窗玻璃,每季度擦拭1次。(二)外围保洁1.道路每日保洁1次,雨雪天气及时清扫主要通行道路,方便出行;2.绿化带及草坪上的垃圾每周保洁1次;3.天台、明沟、上人屋面每半年清扫1次;4.路灯、楼道灯每半年清洁1次;5.设有公共卫生间的,每日清洁1次,保持通风,无杂物。(三)垃圾收集与处理1.应设置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垃圾
40、日产日清,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2.垃圾桶、果皮箱每月清洁1次。六、绿化服务1.对草坪、花卉、树篱定期进行修剪、养护;2.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3.无大面积病虫害。二星级一、综合管理服务(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二)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三)客户服务接待场所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其它时间设置值班人员;设置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四)24小时受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报修;急修30分钟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3日内完成(预约除外);(五)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投诉在3日内答复处理;(六)每年开展1次以上一定规模的社区文化活动;(七)每年
41、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60%,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达75%以上;对不满意事项进行分析、整改、回访,不满意事项回访率达80%,处理率达85%以上。二、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服务(一)制定房屋管理规定、房屋维修养护制度、小区巡检制度、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二)每年第四季度制定下一年度维修养护计划; (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前,物业服务企业应与其签订装修协议,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须知,并监督装修过程;对违规装修,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应及时劝阻、制止,拒不改正的,报告业主委员会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四)对违反规划私搭
42、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五)每年对房屋结构、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进行1次检查并有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告知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并安排专项维修;(六)每季对公共门窗进行1次巡视,保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开闭正常;(七)每季对路面、侧石、窨井盖等设施进行1次巡检,发现损坏及时告知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并安排专项维修,要求窨井不漫溢,井盖不缺损,能正常使用。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服务(一)对存在危险隐患的共用设施、设备维护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二)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5%,院落照明灯按时开启,满足使用要求;(三)适
43、时清理、清掏楼外雨、污水管道及化粪池,并保持畅通无堵塞;(四)每年对避雷装置进行1次检查,锈蚀、变形、断裂部位及时修复,保证其性能符合国家规定。四、协助公共秩序维护服务(一)人员要求1.有专职公共秩序维护人员,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协助有关部门维持小区正常生活秩序;2.对小区日常护卫事项保持高度警惕,并做出正确反应。(二)门岗1.建立健全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落实岗位职责制,人员到位,责任到位;2.值班电话畅通,接听及时;3.主出入口有专人24小时值勤,按照服务合同要求进行出入车辆管理、访客登记;4.对大型物品搬出进行登记,记录规范、详实;5.对装修及其它临时施工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
44、,加强出入询问,阻止小商小贩、可疑人员随意进入;6.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三)巡逻1.制定巡查方案,每6小时巡查1次,重点部位增加巡查频次;2.每天不定时巡查楼梯间等楼内公共区域,保持楼道畅通,无擅自占用、乱堆乱放现象;3.巡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并在现场采取必要措施。(四)车辆管理1.小区内设置简易的交通标志,设有地面停车点;2.按照合同约定对车辆进行管理,确保车辆有序停放,消防通道中禁止停放车辆,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对不按规定停车的行为进行劝阻、纠正;3.非机动车应定点停放。(五)紧急事故防范1.对洪涝、地震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电梯故障等突
45、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事件处理责任人;事发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2.对因故障导致的临时性停水、停电事故,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协助其实施维修;3.每年组织1次以上应急预案演习。五、保洁服务(一)楼内保洁1.楼层通道和电梯前厅,每两日清洁1次,每周湿拖2次;楼梯台阶每周清洁1次,每月湿拖1次,干净整洁;2.楼梯扶手、窗台、防火门、消火栓、指示牌等每月清洁2次,栏杆每月清洁1次;3.楼内共用门窗玻璃,每2月擦拭1次,目视干净。(二)外围保洁1.道路每日保洁1次,雨雪天气及时清扫主要通行道路,方便出行;2.休闲、娱乐、健身设施每周清洁2次;3.绿化带及草坪上的垃圾每周保洁2次
46、;4.门卫、岗亭每周清扫2次;5.天台、明沟、上人屋面每季清扫1次;6.路灯、楼道灯每季清洁1次;7.设有公共卫生间的,每日清洁1次;每月1次对公共卫生间进行消杀。(三)垃圾收集与处理1.垃圾桶布局合理,垃圾日产日清,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2.建筑垃圾设置临时垃圾池,集中存放,定期外运;3.垃圾桶、果皮箱每月清洁1次。(四)卫生消杀针对灭蚊、蝇、蟑螂、鼠的实际需要和季节特点制定具体计划,开展卫生消杀。六、绿化服务1.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2.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杂草面积小于10%;3.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等适时补植更新,存活率达到70%;4.适时进行防冻保暖;预防病
47、虫害;5.树木侧枝分布基本均匀,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与建筑架空线路无刮擦。三星级一、综合管理服务(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二)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三)客户服务接待场所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其它时间设置值班人员,设置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四)24小时受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报修,急修30分钟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2日内完成(预约除外);(五)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投诉在2日内答复处理;(六)能提供3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如配置手推车、邮件收发、信息咨询等;(七)每年开展2次以上一定规模的社区文化活动;(八)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75%,每年至少2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