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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科尸体解剖工作制度一、 所有尸检,须有有关行政部门的正式书面委托函、家属申请书、死亡证明以及详细的临床病历等,并按规定交足所需费用及签署知情同意书方能进行。纠纷尸检只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不接受当事的任何一方委托。所有手续完备后由病理科具体实施。二、 体解剖应在死亡后48小时内(冻存尸体7天之内)进行。超过此时限,一般不予接受。三、 尸体解剖需要将病人的脏器全部或部分取出,且不能还纳,必须向死者家属和/或单位负责人说明,并在尸体解剖同意书中予以确认;四、 尸检时态度严肃,尊重死者,尽量保持尸体外形完整和清洁。未经病理科允许,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参观。对剖验过程及结果不得外传,必须严守秘密。五、 病理医师只承担临床常规的医学解剖。涉及刑事案件或医疗纠纷的尸体解剖,应当到地行政或司法部门指定的医学院校、医院或法医部门进行;六、 在尸检中或尸检后,如发现有有涉及纠纷和刑事案件者应将标本移交相关部门保存,并有交接手续。七、 开展尸体解剖的单位,应建立完整的尸检档案;尸体病理解剖一般在50个工作日左右向委托单位发出诊断报告。如发现死亡为烈性传染病者,应于确诊后12小时内报告医院主管单位和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尸体病理解剖的具体实施步骤按“尸解操作规程”执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