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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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07 1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以及有关直属机构,各省以及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工作,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国家有关法律以及行政 法规,我部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自2008年1月1 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262728293031323334353637101102113124

2、125127128131141142151152153154161201211212221222231311321322331332401501502511521522529一以及资产类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应收款成员往来产品物资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受托代销商品对外投资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二以及负债类短期借款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盈余返还 应付剩余盈余长期借款 专项应付款三以及所有者权益类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本年盈余盈余分配四以及成本类生产成本五以及损益类经营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附注:合作社在经营中涉及使用外

3、埠存款以及银行汇票存款以及银行本票存款以及信用卡存 款以及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的,可增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科目编码 109);合作社在经营中大量使用包装物,需耍单独对其进行核算的,可增设“包装物”科目 (科目编码122);合作社生产经营过程中,有牲畜(禽)资产以及林木资产以外的其他农 业资产,需要单独对其进行核算的,可增设“其他农业资产”科目(科目编码149),参照 “牲畜(禽)资产”以及“林木资产”进行核算;合作社需要分年摊销相关长期费用的,可 增设“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科目编码171)o(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101库存现金一以及本科目核算合作社的库存现金。二以及合作社应严

4、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 及时交存银行,并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三以及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四以及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102银行存款一以及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存入银行以及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二以及合作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办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结算,并按照 本制度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三以及合作社将款项存入银行以及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四以及本科目应按

5、银行以及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五以及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际存在银行以及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113应收款一以及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与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收以及暂付款项,包括因销售产品物资 以及提供劳务应收取的款项以及应收的各种赔款以及罚款以及利息等。二以及合作社发生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以及“库存现金” 以及“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以及“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 本科目。取得用暂付款购得的产品物资以及劳务时,借记“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三以及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按规定程序批准核

6、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O 四以及本科目应按应收及暂付款项的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五以及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114成员往来一以及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与其成员的经济往来业务。二以及合作社与其成员发生应收款项和偿还应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以 及“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应收款项和发生应付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以及“银行存 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三以及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服务,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 贷记“库存现金”以及“银行存款”以及“应付款”等科目;按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 购买而应收取

7、的服务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收到成员给付的农业生产 资料购买款项和服务费时,借记“库存现金”以及“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四以及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农产品销售服务,收到成员交来的产品时,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 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五以及本科目应按合作社成员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六以及本科目下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反映成员欠合作社的款项总额;期末贷 方余额合计数反映合作社欠成员的款项总额。各明细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 表“应收款项”反映;年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应付款项”反映。121产品物资一以及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库

8、存的各种产品和物资。二以及合作社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产品物资,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 记“库存现金”以及“银行存款”以及“成员往来”以及“应付款”等科目。三以及合作社生产完工以及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品物资,按实际成本,借 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以及“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四以及产品物资销售时,按实现的俏售收入,借记“库存现金”以及“银行存款”以及“应 收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按销售产品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 目,贷记本科目。五以及产品物资领用时,借记“生产成本”以及“在建工程”以及“管理费用”等科目,贷 记本科目。六以及合作社的产品物资

9、应当定期清查盘点。盘亏和毁损产品物资,经审核批准后,按照责 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成员往来”以及“应收款”等科目,按责任人或保险公 司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盘亏和毁损产品物资的账面余额,贷记 本科目。七以及本科目应按产品物资品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八以及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库存产品物资的实际成本。124委托加工物资一以及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二以及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 等科目。按合作社支付该项委托加工的全部费用(加工费以及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 现

10、金”以及“银行存款”等科目。三以及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 “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四以及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五以及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加工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125委托代销商品一以及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委托外单位销售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二以及发给外单位销售的商品时,按委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 资”等科目。三以及收到代销单位报来的代销清单时,按应收金额,借记“应收款”科目,按应确认的收 入,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按应支付的手续费等,借记“经营支出

11、”科目,贷记“应收款” 科目;同时,按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售价),借记“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代销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款”科目。四以及本科目应按代销商品或委托单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五以及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委托外单位销售但尚未收到代销商品款的商品的实 际成本。127受托代购商品一以及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委托代为采购商品的实际成本。二以及合作社收到受托代购商品款时,借记“库存现金”以及“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成 员往来”等科目。三以及合作社受托采购商品时,按采购商品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以及“银 行存款”以及“应付款”等科目

12、。四以及合作社将受托代购商品交付给委托方时,按代购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成员往来” 以及“应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受托代购商品收取手续费,按应收取的手续费, 借记“成员往来”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收到手续费时,借记“库存现金”以及 “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成员往来”等科目。五以及本科目应按受托方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六以及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受托采购尚未交付商品的实际成本。128受托代销商品一以及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委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二以及合作社收到委托代销商品时,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成员往 来”等科目。三以及合作社售出受托代销商品时

13、,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库存现金”以及“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贷记本科目,如果实际收到的价款大于合同或协议约定 的价格,按其差额,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如果实际收到的价款小于合同或协议约定的 价格,按其差额,借记“经营支出”等科目。四以及合作社给付委托方代销商品款时,借记“成员往来”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以及 “银行存款”等科目。五以及本科目应按委托代销方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六以及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售出的受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131对外投资一以及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持有的各种对外投资,包括股票投资以及债券投资和合作社兴办企 业等投资。二以及合作社

14、以现金或实物资产(含牲畜和林木)等方式进行对外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 价款或合同以及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以及“银行存款”等科目, 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实物资产价值与原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三以及收回投资时,按实际收回的价款或价值,借记“库存现金”以及“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回的价款或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 资收益”科目。四以及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 等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库存现金”以及“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 收款”科目;获得股

15、票股利时,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份。五以及投资发生损失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应由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 “应收款”以及“成员往来”等科目,按照扣除由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净损失, 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照发生损失对外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六以及本科目应按对外投资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七以及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对外投资的实际成本。141牲畜(禽)资产一以及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购入或培育的牲畜(禽)的成本。牲畜(禽)资产分幼畜及育肥畜 和产役畜两类。二以及合作社购入幼畜及育肥畜时,按购买价及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

16、贷记“库存现金”以及“银行存款”以及“应付款”等科目;发生的饲养费用,借记本科目 (幼畜及育肥畜),贷记“应付工资”以及“产品物资”等科目。三以及幼畜成龄转作产役畜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产役畜),贷记本科目(幼畜及 育肥畜)。四以及产役畜的饲养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工资”以及 “产品物资”等科目。五以及产役畜的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应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照直线法分期摊销, 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产役畜)。六以及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对外销售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库存现金”以及“银 行存款”以及“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

17、,按照借售牲畜的实际成本, 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七以及以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对外投资时,按照合同以及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 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与牲畜资产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 记“资本公积”科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一以及总 则(一)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 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及有关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 社。(三)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

18、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 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以及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 记账以及核算。(四)合作社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二(五)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六)合作社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 至12月31日止。(七)合作社会计信息应定期以及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对于成员提 出的问题,会计及管理人员应及时解答,确实存在错误的要立即纠正。(A)

19、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职责,对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 监督。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等,对合作社 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九)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二以及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合作社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以及农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以及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八以及牲畜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借记“成 员往来”以及“应收款”科目,如发生净损失,则按照扣除过失人和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后 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照牲畜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书;如产生净收益, 则按照牲畜资产的账面余额

20、,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超过牲畜 资产账面余额的金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九以及本科目应设置“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两个二级科目,按牲畜(禽)的种类设 置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十以及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的账面余额。142林木资产一以及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购入或营造的林木成本。林木资产分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两类。二以及合作社购入经济林木时,按购买价及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经济林木),贷记“库 存现金”以及“银行存款”以及“应付款”等科目;购入或营造的经济林木投产前发生的培 植费用,借记本科目(经济林木),贷记“应付工资”以及“产品物资

21、”等科目。三以及经济林木投产后发生的管护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应 付工资”以及“产品物资”等科目。四以及经济林木投产后,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应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照直线法 摊销,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济林木)。五以及合作社购入非经济林木时,按购买价及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非经济林木),贷记 “库存现金”以及“银行存款”以及“应付款”等科目;购入或营造的非经济林木在郁闭前 发生的培植费用,借记本科目(非经济林木),贷记“应付工资”以及“产品物资”等科目。六以及非经济林木郁闭后发生的管护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 “应付工资”

22、以及“产品物资”等科目。七以及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林木采伐出售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库存现金”以及 “银行存款”以及“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 按照出售林木的实际 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八以及以林木对外投资时,按照合同以及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本 科目,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与林木资产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 目。九以及林木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借记“成 员往来”以及“应收款”科目,如发生净损失,则按照扣除过失人和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后 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照林

23、木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如产生净收益, 则按照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超过林木 资产账面余额的金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十以及本科目应设置“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两个二级科目,按林木的种类设置三级 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十一以及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购入或营造林木的账面余额。151固定资产一以及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固定资产的原值。合作社的房屋以及建筑物以及机器以及设备以及工具以及器具以及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凡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以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 单位价值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

24、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合作社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应列作合作社的固定资产。二以及固定资产账务处理:(一)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原价加采购费以及包装费以及运杂费以及保险费和相关 税金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 工程”科目,待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 目。(二)自行建造完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 “在建工程”科目。(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经过批准的投资 者所应拥有以合作社注册资本份额计

25、算的资本金额,贷记“股金”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 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四)收到捐赠的全新固定资产,按照所附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 贷记“专项基金”科目;如果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凭据,则按其市价或同类以及类似固定资产 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由合作社负担的运输费以及保险费以及安装调试费等作为固定 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收到捐赠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经过批准的 评估价值或双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五)固定资产出售以及报废和毁损等时,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按照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

26、“应收款”以及“成员往来”等科目,按已提 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六)对外投资投出固定资产时,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或者合同以及协议约定的价值,借 记“对外投资”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投资各方确认或协议价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七)捐赠转出固定资产时,按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应支付的相关税 费,也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归集,捐赠项目完成后,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 余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三以及合作社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

27、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以及使用 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四以及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152累计折旧一以及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拥有的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二以及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管理用的 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公益性用途的固定资产计 提的折旧,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三以及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四以及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153在建工程一以及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进行工程建设以及设备安装以及农业基本建设

28、设施建造等发生的 实际支出。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二以及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其原价加上运输以及保险以及采购以及安装等费用,借 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以及“银行存款”以及“应付款”等科目。三以及建造固定资产和兴建农业基本建设设施购买专用物资以及发生工程费用,按实际支出, 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以及“银行存款”以及“产品物资”等科目。发包工程建设,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企业预付工程款,按实际预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以拨付材料抵作工程款的,应按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 记“产品物资”等科目;将需要安装的设备交付承包企业进行安装时,应按

29、该设备的成本, 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等科目。与承包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补付的工程款,借 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以及“应付款”等科目。自营的工程,领用物资或产品时,应按领用物资或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 品物资,等科目。工程应负担的员工工资等人员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以及 “成员往来”等科目。四以及购建和安装工程完成并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五以及工程完成未形成固定资产时,借记“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六以及本科目应按工程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七以及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的实际支出。154固

30、定资产清理一以及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因出售以及捐赠以及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 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二以及出售以及捐赠以及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本 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以及“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 售固定资产的价款以及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以及“产品物资”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应当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应收款”以及“成员往来”等科 目,贷记本科目。三以及清理完毕后发生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

31、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清理完毕后发生的 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四以及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五以及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合作社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固定资 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161无形资产一以及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持有的专利权以及商标权以及非专利技术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二以及无形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合作社按下列原则确定取得无形资产的实际成 本,登记入账:/(二)合作社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以及银行存款以及应收款项以及存货等。(三)合作社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

32、金内部控制制度。合作社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审批人和经办 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以及程序以及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合作社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合作社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 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合作社要及时以及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以及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要组织专人定期或 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合作社要定期与银行以及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 管。(四)合作社的应收款项包括本社成员和非本社成员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合作社对拖欠 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五)合作

33、社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以及程序以 及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 以及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合作社应当加强销售合同以及发货凭证以及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六)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以及程序以 及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应当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 以及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

34、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 采购发票以及结算凭证以及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合作社应当加强对采购合同以及验收证明以及入库凭证以及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七)合作社的存货包括种子以及化肥以及燃料以及农药以及原材料以及机械零配件以及低 值易耗品以及在产品以及农产品以及工业产成品以及受托代销商品以及受托代购商品以及 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存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物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以及装卸费等费用以及运输途中的合 理损耗等计价;受托代购商品视同购入的物资计价;生产入库的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按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委托加工物资验收入库时,按照委托加工

35、物资的成本加上实 际支付的全部费用计价;受托代销商品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出售受托代销商品时, 实际收到的价款大于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的差额计入经营收入,实际收到的价款小于合同或 协议约定价格的差额计入经营支出;委托代销商品按委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 出售的出库存货成本的确定,可在“先进先出法”以及“加权平均法”以及“个别计价法” 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合作社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亏以 及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 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其他支出。(八

36、)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存货入库时,保 管员清点验收入库,填写入库单;出库时,由保管员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 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批准后的出库单出库。(九)合作社根据国家法律以及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以及实物资产或者购买股票以 及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十)合作社的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计价:以现金以及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计价。以实物资产(含牲畜和林木)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以及协议确定 的价值计价。合作社以实物资产方式对外投资,其评估确认或合同以及协议确定的价值必须真实以

37、及合理, 不得高估或低估资产价值。实物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合作社对外投资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以及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出售以及转让和收回对外 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十一)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以及 程序以及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合作社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以及评估及其收回以及转让与核销),应当由理 事会提交成员大会决策,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成员大会的决策意见。合作社应当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以及未履行集体 审批程序和不按规

38、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合作社应当对对外投资业务各环节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加强对审批文件以及投资合同或 协议以及投资方案书以及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以及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 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以及归档以及保管以及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 职责权限。合作社应当加强对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以及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 会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十二)合作社要建立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要建立有价证券登 记簿,详细记载各有价证券的名称以及券别以及购买日期以及号码以及数量和金额。有价证 券要由专人管理。(十三)合作

39、社的农业资产包括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等。农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农业资产按照购买价及相关税费等计价;幼畜及育肥畜的 饲养费用以及经济林木投产前的培植费用以及非经济林木郁闭前的培植费用按实际成本计 入相关资产成本;产役畜以及经济林木投产后,应将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在其正常 生产周期内按直线法分期摊销,预计净残值率按照产役畜以及经济林木成本的5%确定,已 提足折耗但未处理仍继续使用的产役畜以及经济林木不再摊销;农业资产死亡毁损时,按规 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收 支;合作社其他农业资产,可比照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的计价原则处

40、理。(十四)合作社的房屋以及建筑物以及机器以及设备以及工具以及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 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 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合作社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应列作合作社的固定资产。(十五)合作社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1 ,购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采购费以及包装费以及运杂费以及 保险费和交纳的有关税金等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加上安装费或改装费。2 .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以及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按竣

41、工验收的决算价计价。3,接受捐赠的全新固定资产,应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实际发生的运输费以及保险费以及安装 调试费和应支付的相关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凭据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 费计价。接受捐赠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经过批准的评估价值或双方确认的价值计价。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以及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造以及扩建 工程而增加的支出,减去改造以及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5.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价。(十六)合作社的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以及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在 建工程按实际消耗的支出或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

42、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 计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部分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及保险公 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 或者毁损,其净损失计入其他支出。(十七)合作社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或按季以及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固定 资产的折旧方法可在“平均年限法”以及“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 不得随意变动。合作社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除外。合作社当月或当季度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或当季度不提折旧,从下月或下季度起计提折旧; 当月或当季度减少的固定资产,

43、当月或当季度照提折旧,从下月或下季度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 补提折旧。(十八)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固定资产变卖和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固定资产变价净 收入是指变卖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 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十九)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应当定期对固 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亏及毁损的 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其原价扣除累

44、计折旧以及变价收入以及过失 人及保险公司赔款之后,计入其他支出。(二十)合作社的无形资产是指合作社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以及 商标权以及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并从使用之日起,按照不超 过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转让 无形资产的成本,计入其他支出。(二十一)每年年度终了,合作社应当对应收款项以及存货以及对外投资以及农业资产以及 固定资产以及在建工程以及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已发生损失但尚未批准核销 的各项资产,应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中予以披露。这些资产包括:1 .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 款项;2,

45、盘亏以及毁损和报废的存货;3.无法收回的对外投资;4.死亡毁损的农业资产;5. 盘亏以及毁损和报废的固定资产;6.毁损和报废的在建工程;7.注销和无效的无形资产。(二十二)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与资产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 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二十三)合作社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以及应付款项以及应付工 资以及应付盈余返还以及应付剩余盈余等。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超过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以及专项应付款等。合作社的负债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价,利息支出计入其他支出。对发生因债

46、权人特殊原因确 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其他收入。(二十四)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以及程 序以及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合作社应当对借款业务按章程规定进行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合作社应当在借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以及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 互核对工作。合作社应当加强对借款合同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 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二十五)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股金以及专项基金以及资本公积以及盈余公积以及未分 配盈余等。

47、(二十六)合作社对成员入社投入的资产要按有关规定确认和计量。合作社收到成员入社投 入的资产,应按双方确认的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按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入股金,双 方确认的价值与按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农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接受他人捐赠 以及用途不受限制或已按约定使用的资产计入专项基金。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计入盈余公积。(二十七)合作社的生产成本是指合作社直接组织生产或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活动所发生的 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成本。(二十八)合作社的经营收入是指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以 及加工以及运输以及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以及信息等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 销售合作社自己生产的产品以及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合作社一般应于产品物资 已经发出,服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经营收入的实现。合作社的其他收入是指除经营收入以外的收入。(二十九)合作社的经营支出是指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以 及加工以及运输以及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以及信息等服务发生的实际支出, 以及因销售合作社自己生产的产品以及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活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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