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总局持证上岗考核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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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保总局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保总局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本文关键词:环保总局,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保总局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本文简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精确牢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供应科学、精确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爱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保总局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本文内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精确牢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供

2、应科学、精确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爱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精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限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其次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地方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

3、。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主动参与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探讨、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沟通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有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并具备必要的专用试验条件。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监督管理本环境监测机构各类监测活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

4、;(二)组织和开展质控考核、实力验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三)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申报与日常管理,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和实施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四)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五)组织和实施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沟通;(六)组织开展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七)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八)参加环境污染事务、环境污染仲裁、用户投诉、环境纠纷案件、司法机构的托付监测等涉及争议的监测活动

5、。第三章工作内容第八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据国家环境爱护总局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及辐射环境监督站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实力建设,完善人员、仪器设备、装备和试验室环境等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基础。第九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法取得供应数据应具备的资质,并在允许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合法有效。第十条从事监测、数据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必需经国家、省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考核认证,取得上岗合格证。所运用的环境监测仪器应由国家计量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要求进行检定或按规定程序进行校准。所运用的标准物质应是有证标准物质或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的物质。第十一条各

6、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证其有效运行。第十二条环境监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全过程均应实施质量管理。(一)监测点位的设置应依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详细条件,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保证监测信息的代表性和完整性。(二)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依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保证监测信息能精确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况、波动范围及改变规律。(三)样品在采集、运输、保存、交接、制备和分析测试

7、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样品质量。(四)现场测试和样品的分析测试,应优先采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须要采纳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的标准时,应进行等效性或适用性检验,检验结果应在本环境监测机构存档保存。(五)监测数据和信息的评价及综合报告,应依照监测对象的不同,采纳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或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和分析。(六)数据传输应保证全部信息的一样性和复现性。第十三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主动开展和参与质量限制考核、实力验证、比对和方法验证等质量管理活动,并实行密码样、明码样、空白样、加标回收和平行样等方式进行内部质量限制。第十四条质量管理实行报告制度。下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向同级环境爱护行

8、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本机构及本辖区内各环境监测机构当年的质量管理总结,向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下一年度的质量管理工作安排。第十五条对用户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异议的核查、环境监测质量投诉事务的仲裁和环境监测质量事故的处理等工作,应由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处理,并在其领导下进行调查和取证。第四章经费保障第十六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经费(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和设备购置费等)应赐予保证,并确保专项运用。第五章惩罚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所在地或上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惩罚。(一)向外报出的监测数据是由未取得上岗合格证人员完成的;(二)造成重大

9、质量事故的;(三)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以及授意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的。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环境爱护总局负责说明。其次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环发2022114号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爱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爱护局:为实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爱护的确定(国发202239号),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

10、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2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主题词:环保监测质量管理规定通知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平安中心,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北方、四川、上海、广东核与辐射平安监督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辐射环境监督(测)管理站(所)附件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依据国家环境爱护总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其次条本制度适用于环境爱护系

11、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中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供应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以下统称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其次章职责第三条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环境爱护总局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其中国家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爱护总局组织实施,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爱护总

12、局托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国家环境爱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组织实施。省级环境爱护局(厅)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在省级环境爱护局(厅)的指导下组织实施。第四条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本机构环境监测人员的岗前技术培训,保证监测人员具有相应的工作实力。第五条申请持证上岗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向负责对其进行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主考单位)提出考核申请,并填报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被考核单位在持证上岗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进入现场考核之前,根据考核组的要求,做好考核打算,供应必需的工作条件。第六条主考单位依据被考核单位的申请制定考核安排,组建考核组

13、,负责指导和监督考核组按安排实施考核,审核考核方案和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以下简称考核报告),并负责将考核结果上报合格证颁发部门审批。第七条考核组负责考核工作的详细实施,包括命题及制定参考答案、确定被考人员的考核项目和考核方式、实施考核及阅卷和评分、向主考单位提交考核报告。考核组工作由考核组组长负责。第三章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第八条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依据被考核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确定考核内容。(一)基本理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爱护基本学问、环境监测基础理论学问、环境爱护标准和监测规范、质量保证和质量限制学问、常用数据统计学问、采样方法、样品预处理方法、分析测试方

14、法、数据处理和评价模式等。(二)基本技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布点、采样、试剂配制、常用分析仪器的规范化操作、仪器校准、质量保证和质量限制措施、数据记录和处理、校准曲线制作、样品测试以及数据审核程序等。(三)样品分析是指根据规定的操作程序对发放的考核样品进行分析测试。第九条基本理论的考核方式为笔试,原则上实行闭卷形式进行。第十条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实行现场操作演示与样品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项目的确定以具有代表性、尽量保证覆盖被考核人的实际实力为原则,一般考核项目数不少于被考核人申请项目的30%。对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原则上进行标准样品的测试考核。对没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可实行实际样品测定、现场

15、加标、留样复测、现场操作演示、提问、人员比对和仪器比对等考核方式。考核组依据测定结果、实际操作规范程度以及回答问题的正确程度评定考核结果。第十一条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中没有考核的项目,由被考核单位自行考核认定(以下简称自认定)。自认定状况经被考核单位核签后报考核组,随考核报告一同报主考单位。考核组在现场考核时抽查自认定状况,抽查比例不少于5。以现场考核时间为基准年,在同年度和上一年度参与国家和省级实力验证并考核合格者、参与标准样品定值并被接受者,可认为自认定合格。第四章合格证的管理第十二条国家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合格证由国家环境爱护总局颁发;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合格证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16、和国家环境爱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颁发;其他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合格证,由各省级环境爱护局(厅)颁发。第十三条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第十四条监测人员取得合格证后,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即取消持证资格,收回或注销合格证:(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平安和质量事故者;(2)编造数据、弄虚作假者;(3)调离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者。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国家环境爱护总局负责说明。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暂行)同时废止。字体:【大中小】更新日期:【】本页面被阅读了【12101】次第11页 共11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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