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经济管理法与财务知识分析总论.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经济管理法与财务知识分析总论.docx(3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耦合经济法论之源流与娉变写在恩师徐孟洲教授六秩华诞之际叶姗席月民姚佳等 2011-12-16 09:03:31 来源:经济社会发展与经济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35页序言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已经走过了艰难曲折的30年,30年来的诸多经济法理 论命题和制度建构,契合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推动了中国经济转型和社 会发展,促进了中国法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 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中国法学史必将如实记载并公道评判当下孜孜奋斗、 中兴伟业的老、中、青三代经济法学人。恩师徐孟洲教授作为这个年青而团结的 学术共同体的一员,亲眼见证、亲身参与、亲笔书就了这一段光辉历史
2、。恩师生 于1950年,与人大法学院同龄;恩师是人大复校后的首届本科生,其治学生涯 恰好始于中国经济法学迅速崛起之时;恩师信仰法治,长期工作在经济法教学与 科研的第一线,笔耕不辍,为人大经济法专业的学术传承和发扬光大、为我国经 济法学事业作出了杰出贡献。在这个浮躁功利的年代,恩师对于学术研究和教书育人始终保持着满腔热忱, 发展科学、培育人才,是恩师矢志不移的理想与追求。恩师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集 大成者,其研究领域广泛涉及经济法总论、宏观调控法、财税法、金融法、竞争 法等诸多分支。在我国蓬勃发展的经济法学事业里,恩师的耦合经济法思想从萌 芽到成熟,其独到的见解和深刻的分析促进了中国经济法学理论研究
3、和制度研究(A)经济法责任恩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也是经济法实现的核心要素。 对其是否具有独立性的问题的论证构成了众多经济法理论问题中的重点和难点。 经济法责任是与民法责任、刑法责任和行政法责任等相并列的独立法律责任,而 承担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式包括哪些,还需要进行总结与理论概括。经济法责 任的逻辑起点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律规范的独立性。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 济法法律规范的逻辑要素之一的经济法责任自然也就拥有了自身的独立性。经济 法责任价值的独立性取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独立性。弥补经济法的不可诉缺陷 离不开经济诉讼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恩师认为,首先,根据违法行为违反的 法
4、律规范性质不同,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 责任、经济法责任等,而根据责任人承担违法行为的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形式不同, 可以把法律责任形式分为承担经济不利益的财产类责任形式、被强制为或不为某 行为的行为类责任形式、承担精神不名誉的精神类责任形式和剥夺自由或生命的 人身类责任形式等。经济法责任既可以采用与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相同或相似 的责任形式,也可以进行自身责任形式的创新。尽管经济法责任形式的独立性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 联系,大量不同于传统责任形式的经济法责任形式已经产生,并且必将随着社会 经济关系的发展而继续壮大。经济法责任形式的创新有力地支持了经
5、济法责任的 独立性。第一,经营者等市场主体的经济法责任形式的创新,包括惩罚性赔偿等 财产类法律责任形式的创新、禁止经营者集中或强制拆分、产品召回责任等行为 类法律责任形式的创新以及市场禁入、责令公开道歉、限制资格与信用能力等精 神类法律责任形式的创新等;第二,经济管理者的经济法责任形式的创新,停止、 纠正、调整或撤销违法经济管理行为或经济决策以及剥夺经济管理资格等均是政 府经济管理者经济法责任形式的创新,但面对社会现实提出的有效约束市场监管 者和宏观调控者经济职权的客观需要,仅有这些创新显然是远远不够的。经济法 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在法的调整和实现中是相互补充、协调配合的。同一经济行 为如果违反
6、了不同部门法律规范的规定,它就成为违反不同法律义务的违法行为, 从而使同一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同一违法行为承担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恩师 2003年于青海西宁召开的第四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上提交了与学生合 作撰写的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2009年于江苏南京召开的第六届全国青年 经济法博士论坛上提交了与学生合作撰写的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及其责任形式 创新,两文有关经济法责任的论述体现了恩师在经济法责任独立性问题上的独 到见解。二、宏观调控法恩师是较早系统研究宏观调控法的经济法学者之一,并积极参与了 20世纪 末、21世纪初由经济法学者共同提出制定宏观调控法的立法建议活动,恩师对 于宏观调控法领域的诸
7、多基本法律问题都有思考和心得,从而形成了极有价值的 学术思想,为我国宏观经济法理论的深入研究作出了重要贡献。恩师认为,我国 今后的改革会致力于宏观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其核心是政府改革及职能转变, 改进和完善政府的决策与执行机制,形成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同时,宏观体 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必然导致宏观调控法研究向系统化、规模化、纵深化方向推进。(一)宏观调控法的内涵和调整对象宏观调控的理论与实践虽起源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但宏观调控法理论的研究在这些国家并不发达,在基本范畴方面,它们一般有宏观经济学和宏观经 济政策等概念,却没有关于宏观调控法的界定。我国法学界对宏观调控法的关 注集中于2000年左右,
8、而早在1994年恩师就提出,可以将我国宏观调控法的概 念理解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国家管理经济职能需要而产 生的,调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之间,以及政府与经 济主体之间因实施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形成的具体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体 系。国家要加强经济立法,就必须建立和健全宏观调控法,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活动真正走上法治的轨道。在恩师看来,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一体两翼 中的一翼,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部门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 手段之一。调整对象问题是宏观调控法的重要基础理论问题。恩师指出,宏观调控法的 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
9、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 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涉及现实社会中的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和国家根本与长远利益,其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财税调控 关系、金融调控关系、规划调控关系、产业调控关系、投资调控关系、储备调控 关系、价格调控关系、涉外调控关系。恩师认为,上述各类宏观调控关系具有 如下共同特点:(1)各类宏观调控关系都具有经济活动的内容,属于经济关系 的范畴;(2)各类宏观调控关系体现着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3)在宏观 调控关系中,政府或国家法律授权的机关作为主导性主体(即调控主体)与被调 控主体(受控主体)之间存在着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有时也存在着协调、合
10、作的 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经由经济法调整实现法治化。(-)宏观调控法形成的客观基础恩师指出,任何一种新的法律或法律部门的出现,都有其一定的客观条件或产生的一般原因,对宏观调控法产生的一般原因或条件进行具体考察是十分必要 的。恩师认为,作为社会现象中的市场机制需要宏观调控机制创造与维护的市场 秩序才能发挥作用,而宏观调控法是宏观调控机制的核心制度,宏观调控法形成 的客观基础是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耦合。我国宏观调控法正是在市场机制与宏 观调控耦合的作用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同时又积极为促进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 耦合方面发挥着特殊功能和作用。恩师深刻剖析了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相 耦合的内在必然性:(1)
11、市场经济的物质技术基础是引起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 耦合的前提。没有市场经济的存在与发展,不可能存在和运用市场机制,更不可 能出现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结合问题。(2)市场主体利益多元化格局要求市 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市场主体局部利益与社会整 体利益、长远利益的矛盾,难以通过市场机制本身加以调节,需要第三者主要是 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协调各种市场主体之间以及它们与社会之间的错综复杂的经 济关系,也即经济关系层面呼唤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3)市场竞争自由 发展导致垄断的严酷现实也要求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垄断的产生必然扼杀 自由竞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要保持市场公平、
12、自由竞争也需要政府宏观 调控,授权政府制止和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4) 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在国际经济迅速、频繁、复杂的交流中,也需要市场机制与 宏观调控的耦合。(三)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与调整方法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宏观调控法的制定、执行以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下 的具体经济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各项宏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全部规范 的总的指导思想,为宏观调控法的乂一个重要的基础理论问题。诸多法学学者对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研究,有的提出了五原则,有的提出了六原则,目 前尚未形成共识。恩师对此问题也进行了有益探索,认为我国宏观调控法的基本 原则应是国家宏观调控
13、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宏观调控法的本质特征和基本精神的 体现,同时也是宏观经济调控法区别于市场规制等其他经济法制的显著的标志, 主要有四项:一是促进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的合理原则;二是政府依法调控的法 定原则;三是政府有限调控的适度原则;四是政府调控注重宏观经济利益的效率 原则。对于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恩师在早期的研究中认为,按照宏观经济调控 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的要求,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调整方法主要包括引导、规 制和监督三种。后来,恩师又提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概括出不同的宏观调控 方法。如按照宏观经济政策业务范围为基础可确立五种调整方法:财政调控方 法、货币调整方法、产业政策调控方法、价格政策调
14、控方法;以对经济行为影响 的力度与方式为基础可确立三种调控方法:利益诱导方法、规划指导方法和强行 控制方法。这些方法与恩师关于宏观调控关系的认识是一致的。(四)宏观调控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恩师认为,宏观调控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有以下几点:第一,通过规定 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促进市场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第二,促进市场经济的完 善;第三,协调市场经济的发展;第四,为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管理提供法 律依据。具体来说,宏观调控法的作用体现在各分支领域:(1)宏观调控法对 金融具有导向、规范与保障作用:通过中央银行法确立货币政策导向,通过存款 准备金制度、基准利率制度、再贴现制度、再贷款制度和公开市场
15、操作制度保障 货币政策的实现。(2)宏观调控法对财政具有导向、规范与保障作用:通过财 政法实施财政政策导向,运用财政法制度发挥财政的调控经济职能。(3)宏观 调控法对规划具有导向、规范与保障作用:通过规划法实施规划政策导向,运用 规划法发挥规划的调控经济职能。(4)宏观调控法对产业政策具有导向、规范 与保障作用:通过产业政策法实施产业政策导向,运用产业政策法发挥产业政策 的调控经济职能。(五)宏观调控权及其配置宏观调控权的界定与配置,是宏观调控法中的核心问题,恩师对此进行了深 入研究。恩师认为,宏观调控权是指政府依法拥有的,为克服市场失灵、实现 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
16、续、稳定、协调增长的目 标,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的法定职权。恩 师认为,宏观调控权力的配置是关乎宏观调控权行使的重要问题。宏观调控权作 为一种权力必须对其进行有效配置,使各类宏观调控主体的权力明晰、职责明确,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集权与分权等问题,才能更有效地进行宏观调控。宏 观调控权涉及纵向与横向两个层面的问题。纵向配置的实质是宏观调控权在中央 和地方之间的划分,核心是如何解决好集权与分权。恩师主张只有中央次级的国 家机关才享有宏观调控权,地方不享有该权力。横向配置就是宏观调控权在中央 政府各宏观管理部门之间的配置。恩师认为,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拥有宏观调
17、控权,与此同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政 府职能部门在具体地、大量地行使着宏观调控权,实施宏观调控行为。我国在进 行大规模的政府机构改革后,明确规定与计划、财政、金融三大调控手段有关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机构属于宏观调控部 门,这实际上是对宏观调控主体的进一步明确和宏观调控权的横向配置。恩师提 出,在对国务院的各个职能部门的宏观调控权的赋予还缺少充分、明确的法律根 据,宏观调控权的权限不够明嘶,越权、弃权、争权、滥权等情况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宏观调控权实施及进而影响宏观调控具体效果的情况下,我们必须通 过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类宏观调
18、控政策、措施、制度,并加强彼此之间的协调;必 须遵循调控权法定的法治原则,慎重配置宏观调控权。(六)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的建立恩师认为,我国建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于:一是 规划与财政政策、金融政策需要相互协调;二是产业政策的实现也需要财政和货 币政策的支持;三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之间也需要相互配合;四是依法治国方 略中的权力监督制衡理念以及宏观调控权行使的外部性。为了增强我国宏观调控 的能力和效率,恩师建议通过立法明确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机构的法律地位,确立 国家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以加强各项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对话和制约,从法 律上保证各部门之间的合作。恩师主张,为了增强我国
19、宏观调控的能力和效率, 应通过立法明确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机构的法律地位,确立国家宏观调控协调制度, 从法律上保证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因此,在未来制定宏观调控法时应着重解决 好以下相关问题:一是设立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委员会,明确其议事规则及权限; 二是建立宏观调控的综合协调机制,明确不同经济调控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和监督 的制度。恩师关于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的认识和见解,常见于恩师的经济法论 著中,是恩师对于如何解决宏观调控领域存在的法律问题的重要观点。(七)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宏观调控法是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核心。在贯彻宪法关于国家加强经济立 法,完善宏观调控以来,我国的宏观调控立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缺少一
20、部 统率各层次和各门类宏观调控法律法规的基本法,从而无法从法律上确认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宏观经济调控权,无法集中规定宏观经济的调控原则、调 控主体、调控客体、调控程序、调控责任和宏观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等基本问题。 因此,早在2001年,恩师就倡议制定我国的宏观调控法,并对立法的必要 性进行充分论证,对立法的基本内容、结构体系等提出诸多建议。恩师认为,制定宏观调控法的必要性在于:(1)宏观调控法是实 现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手段:(2)宏观调控法是处理重大经济关系的法律 依据;(3)宏观调控法是解决部门、地区之间利益冲突的法律准绳;(4) 宏观调控法是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法律保障;(5)宏
21、观调控 法是确认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法律地位的需要。国家和国家授权的机关始终是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中的一方主体(即调控主体),而国家的经济职能包括宏观调 控职能主要是通过政府的行为实现的。因此,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在我国的宏 观调控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及宏观调控权应当明确,这项任务必须由该法来承担。 恩师对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内容和结构体系框架提出如下构想:(1)立法层 次和名称:从宏观调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的立法层次上看,它是国家宏观经 济领域内的基本法,法律名称应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宏观经济调控法;(2) 适用范围:宏观调控法主要调整计划关系、财政关系、金融关系、收入分配 关系、价格管理关系、产业关系、固
22、定资产投资关系、区域经济协调关系、对外 宏观经济关系等经济关系;(3)结构体系:宏观调控法应包括以下主要法 律制度:财政预算法、税法、金融法、产业结构规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国 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法和对外经济贸易法。恩师认为,宏观调控法是调整 宏观调控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体系,其基本框架为:应设总则、宏观调 控机构、宏观调控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效力、宏观调控基本制度、宏观经济监测预 警基本指标体系、法律责任、争端解决机制、附则共八章。三、财税法恩师自1978年留校任教至今,始终坚持对财税法的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问 题进行研究,在立法层面,参与了预算法修订、财政转移支付法起草、 税收征收管理法
23、修订等众多法律的论证和研究工作;恩师1985年开始讲授 财政金融法原理课程,1987年编写了财政金融法教学大纲(试用本), 在培养财税金融法方向的专业人才以及学科发展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恩师的财 税法学术观点在其耦合经济法论的思想指导下,形成了一个严谨的理论体系。(一)对财税法教学的贡献恩师是我国较早在法学院校开设财税法课程的经济法学者。1987年,经恩 师编写、刘文华教授审定的财政金融法教学大纲(试用本)以中国人民大 学法律系经济法教研室的名义得以刊印,从而有力推动了我国的财税法教学和 科研工作。该大纲分为十六章,分别是:财政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原则,我国 财政法的表现形式、解释和效力范围,
24、财政法的历史发展,财政法律关系,财政 法主体,财政权制度,预算制度,税法基本原理,税法基本制度,商品流转课税 的法律调整,收益课税的法律调整,财产、行为课税的法律调整,财政支出制度, 基本建设投资法,财政监督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这个框架体系基本体现了恩 师对于财税法体系的早期认识,并在其后二十余年的教学和科研过程中不断得到 精简、深化和提升。恩师的财税法思想在早年就具备了鲜明的特色:(1)坚持以法律关系为视 角关注和研究财税问题:法学学者对于财税问题的研究,有着不同于其他学科领 域的特定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因此,恩师持以法律关系为研究视角,关注财 政法主体、客体、权利义务、法律责任问题,使
25、得其财税法思想一开始就具有了 鲜明的法学特色。这种思想一直延续于其后来主编的教材、著作,撰写的学术论 文,以及其指导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之中;(2)遵循预算一收入一支出一 管理监督的财税法研究思路:财政问题应当在预算统帅之下,遵循收入到支出, 再到监督和责任的思路。这既是财税立法和执法工作者的思路,也在逐渐成为国 内财税法教材和著作的研究思路。恩师早年这一教学研究特色一以贯之,最终全 面体现在其领衔撰写的专著财税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中;(3)对纷繁复杂 的税种从法律层面进行了合理的分类:恩师在1987年即将当时开征的24个税种 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等类别,并强调不同类别税种的法律调
26、整。 尽管税种的分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了调整,但这种分类尝试仍不失为恩 师财税法思想的重要渊源之一。(二)财税法律体系恩师一直在关注和研究财税法律体系的构建,在其主持的国际社科基金项目 最终出版成果财税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中,创造性地提出:构建以财政法 为核心,结构合理、简便高效的现代财税法律体系。恩师认为:目前,我国财 税立法取得了较大的成绩,财政税收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是,从建立社会 主义法治国家的远大目标出发,从财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的形势要求看,从完善 财政法内在体系迫切需要看,财税法律体系建设的问题仍然突出,主要表现为以 下几点:第一,财税立宪不足、财税基本法缺位;第二,财税立
27、法结构发展不均 衡;第三,财税法规范性文件系统化不够;第四,财税立法技术与质量不高。恩 师还针对性地建议:推动财政修宪,制定财政法。财政法是财税法领域 的基本法,以财政法为核心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税法律的体系框架。进 一步而言,中国的财政法律体系建设需要:(1)以财政法为财政法律体系 的变革与繁荣。恩师是一个勇于担当并有着鲜明人格魅力的人,为人处事有仁有 义,素以淡泊名利、治学严谨、勇于开拓创新而闻名于经济法学界。尽管我们这 些弟子才疏学浅,有负师恩,但值此隆重庆贺恩师六秩华诞之际,我们还是不揣 冒昧,希望通过本文梳理和总结恩师的经济法观点,激励更多的人了解、理解和 运用耦合经济法思想,为我
28、国经济法治化积极建言献策。一、经济法总论如果用一个词概括恩师的经济法思想,没有比耦合经济法论更为合适的了。 不仅恩师自己这样认为,这同样得到了众多经济法学界前辈的认可。恩师在论 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经济法耦合一文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市场机制与宏观 调控机制的相互结合、共同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就是i种耦合现象,联系到经 济法现象,在恩师看来,经济法就是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耦合的产物。经 济法是为促进和稳定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服务的。恩师指出,在经济法 理论方面所持的许多观点,不是找到耦合论后才形成的,而是本人在将近三十 年时间里,学习与研究经济法现象过程中逐渐积累而成的。恩师既继承了人大 经济法
29、传统理论中的核心元素,又形成了自成体系的创新与发展。(一)耦合经济法论1990年9月,恩师在经济参考报上发表了计划法是实现经济计划与 市场相结合的法律形式一文,该文是恩师有关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耦合思 想的早期萌芽。用发展的眼光看,恩师的耦合经济法论思想观点的形成,并不 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逐年累月精雕细琢而成,既有来自法理学基础理论的支持, 也有源于市场经济客观实践的证成。恩师常言,其耦合经济法论思想和观点的形 的龙头法;(2)加快推进预算法的修法工作;(3)以税法通则为核心完善财政收入法;(4)完善财政支出立法;(5)构建完整的财政监督管理法; (6)强化财政责任立法。(三)财税法理论恩师
30、坚持市场经济财政是法制财政的理念。他认为,政府运用财政调控 手段,其中包括预算支出结构的安排、税率的提高和降低、国家信用、财政补贴 等,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所谓财政关系是一种以国家权力为依托的对社会产品 祖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所产生的特殊分配关系。它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 象。在恩师从事财税法理论研究工作和指导学生完成博士论文的过程中,这种 大视野和系统论的财税法思想得到了直接的体现。1 .耦合法的价值与财政法的核心理念对法的价值的研究是法学研究的一个古老的课题,但对财政法价值的研究却 是一个崭新课题。恩师本着耦合论思想,对财税法的价值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认为和谐是最高层次的法的价值。和谐
31、之下是自由、秩序、公正、效率。和谐只 有通过民主与法治的健全与完善才能实现。财税法的分配性价值与和谐社会目标 相契合。公平分配是和谐社会的基石,财税法所具有的强大筹集财政资金和利益 配置的功能,使法的工具性价值体系中其分配性价值在财税法中体现得十分充分。 国家可以通过利用财税法的分配性价值,促进法的价值目标的实现,尤其是和谐 价值目标的实现。国家还可以运用财税法调整、促进政府与纳税人的和谐关系。 恩师认为,以纳税人为本是我国财税法理念的核心。改革与完善财税法制度必须 全面思考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树立以纳税人为本,把统筹经济社会和地区协调 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
32、展,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应当成为财税法改革与发展的远大目标。树立以纳税人为本的财政 法理念是科学发展观和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以纳税人为本的财政法理念是财政 法基本理论的出发点,我们应当以纳税人为本的理念指导财政法实践。财税立法 和财税执法在纳税人权利保障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必 须进一步改革与完善。2 .从系统论出发提出以财政法替代财税法恩师认为,财政,是国家为履行其职能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权力依 法定程序进行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一部分社会资源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 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而财政收入主要是税收,所以财政也俗称财税。我国目前 较多使用财税法的概念,而
33、从概念的科学界定出发,应当用财政法取代财 税法的概念,因为税法只是财政收入法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财政法的概念 可以涵盖财政法总则、财政收入法、财政支出法、财政监督管理法和财政责任救 济法等内容。因此,恩师关于财税法的研究是从财政法的体系展开的,在概念使 用上也基本上以财政法替代财税法。只是在某些具体内容中,考虑到财税 法概念使用几乎已成惯例的原因,也在必要的时候沿用了财税法的用法。以 财政法替代财税法,反映的是一种系统论的研究思想,也直接影响了其培养 的博士在财政法方面的研究思路。3 .重新定义税收和税法的概念恩师通过对税收的形式特征、本质特征和社会属性的考察和研究,得出了税 收的概念:税收是
34、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 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 偿还的金钱课征,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恩师指出,税法是建立在一定物质 生活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 施的调整税收关系的规范系统(或规范总称),它是国家政治权力参与税收分配 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确认与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为基本任务的法 律形式。简而言之,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这个定义反映了税 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指出了税法的任务和调整范围。4 .系统研究税法的要素恩师非常重视税法要素的系统研究,其教材和著
35、作中均有体现。恩师认为, 税法要素是构成税法系统而相互独立并不可分割的个体。税法要素的种类包括税 法的法律术语(税法定义性要素)、税法的行为规范(税法规则性要素)和税法 的基本原则(原则性要素)。税法的行为规范要素构成是税收法律规范的内部构 成。从逻辑上看,由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组成;从内容上看,包括税法主 体、课税客体、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违章处理等 规则性要素。税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税法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税法体系是指我国 现行全部税收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由于税法是实体内容和征管程序 相统一的法,因此,税法体系也包括实体税法和程序税法。5 .创造性解读税
36、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一直是财税法学者广为争论的话题。恩师在其教材和著作中, 从税法调整对象的性质出发,针对税务行政关系说和税收经济关系说分析后 认为:税法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包括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征收管理关系。税收 分配关系是主要的,税收征收管理关系是次要的,为前者服务的。税收关系实质 上是一种经济关系,而不是行政关系。其主要依据是:(1)从税收的本质看, 它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关系。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过程中形成的分配关系,它属 于经济基础范畴,受客观经济规律的支配;(2)税收关系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 税收这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矛盾,就是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上所表现 的利益或收入上的矛盾
37、;(3)从税收关系主体看,政府具有双重身份,即政府 并不是单纯的行政机构,它也是经济主体;纳税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不 是行政机关的附属物,而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经济主体。综上,税收关系是一 种性质复杂的特殊经济关系,从这种社会关系的实质内容来看,它是经济关系; 但从它的外部形态以及政府权力特征来看,它又是一种具有强烈行政性的特殊的 经济关系。6 .全面论述税法基本原则恩师认为,税法基本原则是税法精神最集中的体现,是指导税法创制和实施 的根本规则。税法基本原则不仅表现为一种立法的精神,而且在税法规范性文件 中以具体法律条文的形式存在,它具有税法其他规范所不同的调整功能与作用。 税法基本原则
38、对税收立法有指导作用,它是促使税法内容协调统一的保障。税法 基本原则是税法解释的依据,是克服税收成文法局限,弥补税法规定之不足的重 要措施。税法基本原则是守法的行为准则和进行税法宣传教育的思想武器,研 究的意义重大。恩师的博士论文专攻税法总论,之后在系列论文和教材编撰中, 对税法基本原则都有着非常深入的研究。(四)预算法恩师高度重视预算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参与了预算法修改的立法 论证工作。恩师针对预算法修订,提出了以下建议:修订预算法,应当 确立坚持以人为本、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保障财政 职能作用的发挥,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宗旨。国家预算必须遵循五 条原则,即
39、公开性原则、可靠性原则、完整性原则、统一性原则和年度性原则。 恩师认为,修订预算法要完善复式预算制度;确立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国库 集中收付制度;强化预算法律效力、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五)财政收入法恩师从财政收入体制改革入手,将财政收入法律制度体系科学地划分为税收 法律制度、非税收入法律制度和国债法律制度三个方面,进而系统研究了财政收 入的法律理论和制度问题。其中,恩师提出的关于税收法律制度改革的主要观点 有:(1)构建以税法通则为龙头的税法体系。(2)建立以增值税为核心的 流转税法制度。(3)建立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并行的所得税法体系。(4)财产税法和行为税法的改革与完善。(5)制定环境
40、税法促进社会的和谐与 经济可持续发展。(6)税收程序法是实现税收实体法的保障。恩师还较早对税权进行了系统研究,在其教材和著作中提出:税权,也称课 税权,指由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府开征、停征税收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管 理税收事务的权力的总称。税权是由法律规定的,是国家权力在税收上的表现。 税权具有专属性、法定性、优益性、公示性、不可处分性等特征。税权的内容是 指税权中包含的具体权能,包括开征权、停征权、减税权、免税权、退税权、加 征权、税收检查权、税收调整权且关于税权的思想一直在其教材和著作中有体现。 最新的研究成果还对税权的纵向划分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恩师发表的与税法有关的论著中,还重点研究
41、了税法基本原则、税法与经 济政策、税权的划分、企业所得税法、社会保险税法、增值税法、信托税制、中 国税收执法等一系列税法领域的重大问题。(六)财政支出法恩师研究的财政支出领域包括公共财政支出、资本性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和 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政府间财政竞争等内容。在此主要归纳其有关财政转移 支付的研究思想。恩师认为,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政府间财政转移支 付制度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开始朝着规范化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框架的目标改 革,但是,距离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的、规范化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 制度还有很
42、大距离:(1)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财权不清晰,事权、 财权不对应,资金分配办法不规范。从而造成一部分财政支出的不合理,各级政 府支出责任不明确,甚至带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从而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科学 性。(2)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权威性。纵观各个国家财政转移支付 制度最大的共性就是都制定有较高层次的法律。而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 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政府规章,没有单行法律。因而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 法律权威性和统一性。(3)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调控力度小,均等化功能弱。 由于在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中税收返还形式占的比重过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太 低,致使中央财政调控权、均等化功
43、能过弱。(4)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5) 省一级政府对地、市、县级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缺乏制度建设。就如何完善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恩师提出了以下建议:(1)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从法律上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 权、财权范围,明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调节目标和定位。(2)加强财政立法, 在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基础上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转移支付法, 以法律形式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的各项基本制度,尤其是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制约 制度。(3)简化与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重新归并现有的四种政府间的财政 转移支付形式,尤其是应当尽快解决原体制补助和原体制上解当中存在的与公共 服务均等
44、化目标相矛盾的问题。(4)规范专项补助,在进一步科学划分各级政 府事权的前提下逐步减少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那些纯粹属于地方区域性的支 出项目的补助,并且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和兼顾其他政策要求的前提下, 规范各种专项补助,合理分配用于专项补助方面的财政资。(5)建立规范的省 对地市县的转移支付制度和其他配套制度,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我国形成统一 的有机体系。(6)完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的机构设置。要完成各级政 府间复杂的财力转移支付,特别是确定和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关系, 必须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具体负责。因此,应当由中央政府组建的专门机构行使 其职能。2006年5月,恩师完成了
45、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委托的立法项目, 向立法机关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转移支付法(草案专家稿),以供立 法参考。四、金融法金融法或金融法学关注的是金融活动的法律控制。这种控制是通过金融法的 创制机制、实现机制和耦合机制来完成的,其依据和标准是体系化安排的金融法 律规范。恩师在多年的金融法研究中,立足于我国金融法治实践,将研究领域从金融法总论延伸到了金融法分论的各个部分,逐步形成了耦合经济法论指导下的 兼具开放性与发展性的金融法理论体系。(一)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和结构体系金融法是典型的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机制耦合下的经济法律现象。恩师认 为,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分为金融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两大类。其中
46、,前者是金融 经营者(包括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金融消费者(主 要是客户)之间发生的各种融资关系,包括直接融资关系和间接融资关系,这类 关系具有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形式特征;后者是政府或其他管理主体对金融活 动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监督、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如金融监管关系和金融调控关系,这类关系则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和管理性。金融 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具有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典型特征,因此,把金融法纳入 经济法体系是科学的选择。恩师有关经济法体系的一体两翼”的耦合经济法论 的思想,对其金融法体系的研究影响至深。恩师认为,金融法的体系结构应由金 融法的调整
47、对象所决定,主要包括金融主体法、金融规制法、金融监管法和金融 调控法。其中的金融规制法广泛涵盖商业银行经营规制法、政策性银行经营规制 法、证券经营规制法、保险经营规制法、信托经营规制法、外汇经营规制法、票 据经营规制法、证券投资基金经营规制法以及金融衍生品法。恩师对金融法的 这种体系划分方法,与其提出的经济法体系划分方法是完全统一的,虽与现行金 融立法体系有所不同,但对金融法研究却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二)金融主体法与金融机构的破产金融法主体是金融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确认金融法主体资格并保障其权益,是金融法的主要任务之一。恩师将金融法主体概括为金融消费主体、金融 经营主体和金融管理主体三类
48、,并强调指出,在金融法主体体系中,金融消费主 体是核心主体,金融经营主体和金融管理主体都是为金融消费主体提供服务的。 恩师的这一观点,对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意义重大。实践证明,金融消费者保护 的观念也成为次贷危机发生后,美国金融立法下一步改革的重要理念之一。这种 超越时空的高度契合,充分体现了恩师提出的理念的超前性。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必然要求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在金融领域也不例 外。早在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通过之前,恩师就已经对金融 机构破产制度给予了高度关注,并与学生合作发表了论金融机构破产之理念更 新与制度设计等多篇论文。在这些论文中,恩师提出,必须更新国人对银行保 险等金融机构不破产,无风险的传统观念,树立正确的金融机构破产理念。金 融机构的资产涉及大量的客户资产,需要对其破产时的客户财产保护作出专门规 定,启动破产程序必须经监管部门批准。金融机构破产制度设计包括立法体例的 选择、具体破产程序规则的设计、破产金融机构资产处置等重要问题,配套制度 的完善则涵盖市场准入制度完善、金融机构体制改革、外部风险监管与预警机制、 存款保险与补偿金制度建立等多个方面,这是一项需要多方合作共同努力的系统 工程。(三)金融调控法的主旨内容我国近年的经济发展中,金融所处的地位日益突出,因此,金融创新的制度 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