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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加入的案例分析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要】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第三人承诺或与债权人协议偿还 债务人债务的情况。对此类债务加入问题我国法律目前尚缺 乏明确规定,理论界对如何认定上述行为的性质亦存在争 议。本文从具体案例出发,比较了债务加入与相关概念的异 同,并就债务加入的法律效果进行了分析。【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乐乾洗涤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乐乾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天伟飞洗涤剂厂(以下简称天伟 飞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圣轩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圣轩公司)2003年10月起,圣轩公司向天伟飞厂供应化学洗涤用 的原料等,至2005年2月28日止,天伟飞厂尚欠圣轩公司 货款1
2、55100元。2005年起,圣轩公司与乐乾公司发生购销 洗涤剂的口头买卖合同关系,由圣轩公司向乐乾公司供应洗 涤剂,后乐乾公司欠圣轩公司货款34800元。2005年9月 26日,乐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在圣轩公司打印的欠款确 认书上加盖乐乾公司的公章,并签字。该确认书的内容为: 截止2005年9月20日,我司尚欠贵司货款189900元整,还款计划为2005年9月27日前还款9900元,2005年11月 30日前还款180000元,另备注“该款项等我司财务核对后 为准”。此后,乐乾公司于2005年10月9日还款9900元。 另天伟飞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为雷某,即乐乾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现圣轩
3、公司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乐乾公 司偿付货款180000元。【审判】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圣轩公司的明细帐以及乐乾公 司的自认可以确认,乐乾公司与圣轩公司的业务往来中,乐 乾公司结欠圣轩公司货款24900元。乐乾公司于2005年9 月26日出具的欠款确认书中,虽未直接表示愿意为天伟飞 厂归还欠款155100元,但根据确认书的文字表述,结合本 案其他情况可以推定乐乾公司自愿替天伟飞厂归还欠圣轩 公司的货款。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乐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支付圣轩公司货款180000元。乐乾公司、天伟飞 厂不服原判,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评析】本案的关键为如何认定乐
4、乾公司帮助天伟飞厂向圣轩 公司归还货款155100元的性质。乐乾公司作为债的主体之 外的第三人主动向债权人表示愿意清偿债务,这种行为与我 国合同法第85条-86条规定的债务人与第三人协商转移 合同义务的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且在立法层面没有相关的 规定,理论界也众说纷纭。笔者认为,乐乾公司的行为应当 认定为债务加入。一、债务加入的概念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 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 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 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2、
5、 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 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 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 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 往往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如关联企业中母公司主动帮助子 公司归还欠款及亲属关系中儿子主动帮助父亲归还欠款等。 本案中,乐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同时为天伟飞个人独资 企业的投资人,但两者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4、 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 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 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在审判实践中,常常有人将
6、债务加入与履行承担混为一 谈。所谓履行承担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一种合同,第三 人依该合同对债务人负有履行债务人债务的义务。履行承担 与债务加入都是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但两者有如下区 别:履行承担中债权人对于第三人不享有债权,不得直接请 求履行;而债务加入中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因本案中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无协议,第三人承担义务是 基于其向债权人的承诺,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其主张权利。故 本案不是履行承担,而是债务加入。二、债务加入的性质对债务加入的性质和法律效果,笔者认为,在法律无明 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将其按最为接近的行为进行推断,并 从诚实信用与公平正义原则的角度来加以界定。
7、债发生的原因分为行为以及行为以外的事实。其中行为 包括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非法行为即侵权行为,合法行为 又可以分为双方法律行为如合同,单方法律行为如赠与,其 他合法行为如无因管理。行为以外的事实主要指不当得利。 有人认为,第三人自愿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其实质为一种赠 与;也有人认为,第三人为债务人偿付债务,债务人在没有 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得利益,对债务人而言是一种不当得 利。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仅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 系出发,没有综合考虑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与第三 人之间特殊的关系,所以不够全面。首先,就赠与关系而言,赠与关系中的赠与人与债务加 入关系中的第三人均有使他人受益的意思表
8、示,且这种意思 表示往往是基于其与受赠人及原债务人之间的某种密切的 关系,但债务加入与赠与之间存在明显区别:在债务加入中, 第三人并没有明确放弃对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如果将其性质 界定为赠与,则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无法向债务人 追偿。这无疑将打击第三人的积极性,且不符合公平正义的 法治观念。其次,就不当得利关系而言,不当得利是引起债发生的事实, 而非法律行为,不当得利的受损人并没有使他人获益的意思 表示。债务加入关系中的第三人的加入是一种法律行为,且 第三人在主观上具有使债务人受益的意思表示,故两者的性 质完全不同。笔者认为,债务加入在性质上与保证的规定最为接近。 债务加入的第三人与保证关
9、系的保证人均出于与原债务人 之间的特殊关系,为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使债务人受益, 并单方面地增加了自己的义务。俣证关系中保证人代替债务 人履行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这与债务加入关系中第三人 清偿债务后可向债务人追偿相似,故在法律性质上,可将债 务加入视为一种保证,参照适用有关保证的法律规定。但债务加入与保证也不完全相同。从本质上分析,保证 是一种从行为,具有从属性;而债务加入是一种独立的行为, 即第三人加入后,在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了一个新的债 权债务关系,这一新的债与原债相互依存,具有同样的给付 内容,但因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无对价,第三人的履行的意 思表示以消灭原债务为目的,故又与原债权债
10、务关系相互排 斥,其中任何一个债履行,另一个即归于消灭,即债权人仅 享有一个债权。三、债务加入的法律效果1、对债权人的效力。根据上述对债务加入性质的分析, 债务加入关系中存在两个相互依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法律 效果是使债权人的债权进一步得到保障,故债权人可以向原 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清偿。另一方面,债务加入中两个债务互相排斥,债权人仅享 有一个债权,故第三人及原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履行了清偿 义务,债权人的债权即归于消灭。如果债权人以自己的行为 免除了原债务人的义务是否意味着第三人可以同时免责,反 之,如果免除第三人的义务,原债务人是否可以免责?对此, 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笔者
11、认为,债务加入虽然与保证的从 属性义务不同,但原债务仍是新债务的基础,第三人所做的 意思表示以消灭原债务为目的。如果原债务消灭,新债务亦 应当消灭,所以如果债权人免除了原债务人的债务,第三人 也应当获得相应的免责。反之,因为第三人的加入行为是对 原债务履行的保障,第三人承担的义务没有相应的对价,如 果债权人免除第三人的义务,则并不意味着对原债务的免 除。2、对原债务人的效力。第三人承诺履行仅为第三人加 入原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其仍对债权 人负履行合同的义务,同时依然享有对债权人的合理抗辩 权。至于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履行是否应事先取得债务人的 同意,有观点根据民法通则第91条的
12、规定:“合同一 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 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 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 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认为第三人加入必须经过 原债务人的同意。笔者认为,该条款并不适用于债务加入的 情形。因为债务加入是第三人承诺履行义务,第三人与原债 务人之间并无合意。所以并非上述条款规定的合同一方将义 务转让给第三方,或者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此外,债务加 入中,第三人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是纯粹使债 务人获益的行为,所以无须经得债务人的同意。3、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加入后,成为债务人,与原 债务
13、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义务。第三人可以行使原债务人对 债权人的抗辩,如果原债务被认定存在无效或可变更、撤销 的事由,则第三人可以据此向债权人提出抗辩,但专属于原 债务人自身的抗辩除外。对第三人承担债务的范围,笔者认 为应当以第三人承诺时债的内容为限,且包括从债务以及相 应的利息。因为第三人的加入没有对价,完全是一种自愿履 行,所以笔者认为除第三人明确表示承担以外,实现债权的 费用以及违约金等第三人可以不必承担。4、对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关系的影响。第三人与原债务 人之间系向债权人并列承担清偿责任的关系,但因为我国法 律对并列的清偿方式没有明确的规定,而这种不分份额、先 后顺序的清偿责任与连带责任最为接
14、近,所以笔者认为第三 人与原债务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清偿后,从诚 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出发,应当赋予其向 原债务人追偿的权利。经过上述对债务加入的分析,回顾本案,就天伟飞厂拖 欠圣轩公司的155100元,乐乾公司基于与天伟飞厂的特殊 关系,主动向圣轩公司表示愿意替天伟飞厂归还,其行为构 成债务加入。圣轩公司为债权人,天伟飞厂为原债务人,乐 乾公司为第三人。圣轩公司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并不等于对原 债务人债务的免除,乐乾公司可以在本案中行使天伟飞厂对 圣轩公司的抗辩,且在本案中乐乾公司替天伟飞厂清偿债务 后,可以向天伟飞厂追偿。、债务加入与保证、债务转移、第三人履行的区别债务
15、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 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 由第三人偿还债务人所负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偿还义 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别在于:债务加入是对确定的债务 承担清偿责任;保证是保证人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债务人不或 不能履行债务时的或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该债务在保证行 为成立时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区别在于:债务加入不免除债务 人偿还债务的义务;而债务转移是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债 务人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债务加入与第三人履行的区别在于:债务加入的合同当 事人为债权人和第三人或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第三人 若不按协议履行
16、债务,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 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或 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仍应由债务人承担责任。五、债务加入的认定标准判断认定是否免除债务人债务即是否构成债务加入成 为审判实践的难点。笔者认为,在对是否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就应当推定为不免除债务人的履行 义务,应定性为债务加入。因为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 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默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法 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以及交易习惯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 定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从保护债权人的价值 取向出发,不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增加了债权人债权的保障, 更能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六、债务加入第三人的责任承担对于债务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形式问题,笔者认 为,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 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从法理上分 析,在债务加入这种特殊的债务承担形式中,第三人与债务 人承担的责任没有先后之分,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处于相同的 地位,其责任的性质与连带责任最为接近,实际上第三人与 债务人是连带债务人。第三人加入到债务中不是对债务的担 保,更不是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从维护债权人债权的原 则出发,将债务加入的第三人责任确定为连带责任更加符合 诚实信用原则,更加公平合理,也更符合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