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破产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发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共益债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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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具有继续营业必须开支及增加偿债能力以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的 作用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产生,重整计划是在破产重整程序终 结后执行,该计划执行期间所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在破产程序进行中 发生,后续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务人新发生的债务只是债务人经 营管理中新发生的一般性债务。阅读提示破产后债务人继续营业所产生的债务并非全都是共益债务。本案买 卖合同债务不具有上述继续营业必须开支及增加偿债能力以保障全 体债权人利益的作用,不能认定为共益债务。另外,共益债务是在 破产程序进行中产生,重整计划是在破产重整程序终结后执行,该 计划执行期间所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发生,

2、本案所 涉债务系发生在2015年至2017年间,而多乐佳公司在2014年9 月19日已经被法院批准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终止该公司重整程序, 后续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务人新发生的债务,只是债务人经营管 理中新发生的一般性债务,并非出于为了全体债权人利益的目的, 因此,该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当不属于共益债务。案情简介2015年至2017年期间,多乐佳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采购 生产原料猪肉。2017年12月31日,经结算,多乐佳公司尚欠原告 货款361003元,另查明:2013年1月4日该院裁定受理被告多乐 佳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3年1月11日该院裁定自2013年1月 11日起对多乐佳公司进

3、行重整;2014年9月19日该院裁定批准多 乐佳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终止多乐佳公司的重整程序;2018年1 月19日该院裁定终止多乐佳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多乐佳公司 破产。港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被告多乐佳公司所欠原告港 丰公司货款361003元及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 息为共益债务,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当。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以下债务,为共益债务: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

4、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 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认为,该案债务发生在多乐佳公司重整期间及重整计划执 行期间,法律对此期间产生的债务性质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 请后发生的以下债务,为共益债务:(-)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 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

5、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 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案涉债务不符合上述 关于共益债务的法定情形,故认定为普通债务。二审法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在被 上诉人重整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与被上诉人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并 由此产生买卖合同债务是否属于共益债务。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共益债务种类中,第一、二、三、五、六项的共益债务种类 显然均与本案债务性质不同。该条第(四)项规定,为债务人继续 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属于共益债务,其中因债务人继续营业

6、而产生的劳动报酬、社会保 险费用也与本案债务性质不同,本案债务是否属于由此产生的其 他债务,那么要基于共益债务的性质作出认定。法律规定的共益债 务,是指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首先,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第(四)项明确将为继续营业所必须支出的本钱作为共 益债务。其次,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 定,破产受理后为继续营业所发生的借款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 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并且该借款作为 共益债务还附有一定条件,即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 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借款才能以共益债务处理。该司 法解释规定借款为共益债务,是因为借款

7、能够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 增强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因此,从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得 出,破产后债务人继续营业所产生的债务并非全都是共益债务。本 案买卖合同债务不具有上述继续营业必须开支及增加偿债能力以保 障全体债权人利益的作用,不能认定为共益债务。另外,共益债务 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产生,重整计划是在破产重整程序终结后执行, 该计划执行期间所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发生,本案 所涉债务系发生在2015年至2017年间,而多乐佳公司在2014年9月19日已经被法院批准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终止该公司重整程序, 后续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务人新发生的债务,只是债务人经营管 理中新发生的一般性债务,并非出于为了全体债权人利益的目的, 因此,该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当不属于共益债务。案例来源平湖市港丰食品、浙江多乐佳实业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 2020 )浙10民终1604号裁判时间: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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