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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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目次前言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3.1 商业综合体13.2 智慧消防13.3 微型消防站14 消防安全基本要求14.1 一般规定14.2 消防组织24.3 消防安全职责35 消防安全管理35.1 通用要求35.2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45.3 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65.4 特殊部位消防安全管理85.5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85.6 消防档案管理96 灭火准备与处置107 智慧消防11参考文献12I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的消防安全基本要求、消防安全管理、灭火准备与处置、 智慧消防等。本文件适用于已建

2、成并投入使用且建筑面积不小于 50000 m2(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的商业综合体,以下简称“大型商业综合体”,其他商业综合体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8315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T 40248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 51313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DB13/T 2939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

3、用于本文件。3.1商业综合体以商业为主,集购物、餐饮、文娱、展览、住宿、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3.2智慧消防利用物联网、GIS 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高新技术,建立消防安全防控信息服务的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城市消防的智能化、可视化、网络化。3.3微型消防站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以救早、灭小和“3 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的单位组织。4 消防安全基本要求4.1 一般规定4.1.1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4、”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 责任自负”原则,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114.1.2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参照 GB 50016、GB 15630 的规定,强化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4.1.3 大型商业综合体各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担任,对其使用、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4.1.4 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场所,各单位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同时,应当明确一个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者共同委托一个委托管理

5、单位 作为统一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统一管理单位”),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 防车道等实施统一管理,同时协调、指导各单位共同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4.1.5 大型商业综合体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 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4.1.6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督促使用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在其使用、经营和管理范围内,应 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4.2 消防组织4.2.1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6、界定标准的单位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4.2.2 大型商业综合体统一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书面委托物业、招商、工程等部门的一名或多名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设立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 管理人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和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 展防火巡查、检查和隐患排查,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应急疏散演练,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组 建专(兼)职消防队伍,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各项工作。4.2.3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符合河北省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及统一管理单位确定的消防安全责任 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 5 个

7、工作日内,应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4.2.4 大型商业综合体统一管理单位构建“2+2+N”团队管理模式,分别组建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两个管理团队、火灾扑救和技术处置两个应急团队,并按照产权、业态或区域组建若干实体化运行管理小 组,织密火灾防控网。4.2.4.1 行政管理团队由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物业部门经理、 安保部门经理、工程管理部门经理、招商营运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门经理、消防队(站)负责人等不少于 9 名人员组成。4.2.4.2 技术管理团队由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各单位消防设施维保、消防控制室、微型消防站、供电、燃气、给排水、通信、电梯、供热制冷、空调通风、

8、工程维修等不少于 15 名技术人员组成,均应具备岗位要求的资格和能力素质。4.2.4.3 火灾扑救团队根据大型商业综合体规模确定。建筑面积大于 50 万平方米的应建立专职消防队;未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大型商业综合体统一管理单位及符合河北省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单位应组建志愿 消防队,并依托志愿消防队建立微型消防站。设置多个微型消防站时,应根据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建筑特 点和便于快速灭火救援的原则分散布置。4.2.4.4 技术处置团队依托技术管理团队建立,制定应急处置预案。4.2.5 管理团队的组织架构、运行制度等情况应在确立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并在大型商业综合体主要出入口等醒目位

9、置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4.2.6 建立“管理团队+商户”责任体系,明确大型商业综合体管理团队对公共区域和重点部位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商户履行承租区域管理责任。各商户结合人员、岗位、区域划分若干网格,实行包保责任制, 将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到每一个经营单位、每一名管理人员、每一位商户员工。责任包保应与人员晋升、薪资、评优等事项挂钩,形成有制度、有考评、有奖惩的闭环管理体系。4.3 消防安全职责4.3.1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消防安全责任人除应履行GB/T 40248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a) 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主持召开消防安全例会,每月不少于一次;b) 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10、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落实 整改资金;c) 推进智慧消防建设、实施智能管控。4.3.2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消防安全管理人除应履行GB/T 40248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a) 不应将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非营业性公共区域作为经营面积对外出租、使用;b)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通知承租商户负责人及时办理有关消防手续,经专家评审的大型商业综 合体,应及时告知原消防审批中涉及的专家评审特殊要求且不应更改;c) 负责对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管理承租商户对局部建筑消防设施的 改造施工;d)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11、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和人 员疏散。4.3.3 经营、服务人员职责经营、服务人员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a) 确保自身的经营活动不更改或占用经营场所的平面布置、疏散通道和疏散路线,不妨碍疏散设 施及其他消防设施的使用;b) 主动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熟悉本工作场所消防设 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参加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c) 清楚了解本单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和自救;d) 每日到岗后及下班前应当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电源插座、电气设备的使用状态 等,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e) 监督顾客遵

12、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劝阻和制止吸烟、使用大功率电器等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为。4.3.4 保安人员职责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的保安人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a) 按照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b) 发现火灾及时报火警并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 协助开展灭火救援;c) 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5 消防安全管理5.1 盐碱土改良措施5.1.1 一般规定5.1 通用要求5.1.1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应依法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同意。大型商业综合体内

13、人员密集场所改建、扩建、装修或改变用途的,应依法报经 相关部门审核批准。5.1.2 总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灭火救援设施,消防设施、器材,室内、 外装修等,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5.1.3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具有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职责的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检测 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5.1.4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被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委托具备相应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专业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

14、消防安全工作。5.1.5 大型商业综合体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时,承办单位应签订具有明确当事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的文书,并经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 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5.1.6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按GB 13495.1、GB 15630的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规范运用标志、标识、标牌。5.1.7 辅助业态与商场营业时间不一致的,应结合自身实际,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满足人员疏散需求。5.2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5.2.1 防火巡查和检查5.2.1.1 大型商

15、业综合体内单位应按 GB/T 40248 的规定开展防火巡查、防火检查,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部位、内容和频次。5.2.1.2 防火检查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高层大型商业综合体应每半月至少开展一次。5.2.1.3 商户负责承租区域内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用火用电等防火巡查、检查。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消防车道等的防火巡查、检查,对商户的防火巡查、检查落实情况进行抽查。5.2.1.4 防火巡查和检查应如实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逐级报告,整改后应进行复查,巡查检

16、查人员、复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5.2.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5.2.2.1 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5.2.2.2 按照国家标准配置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5.2.2.3 应在每层或各经营区域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图示,图示中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消防设施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5.2.2.4 在常闭式防火门上设有警示文字和符号,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5.2.2.5 营业期间,保持

17、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应占用疏散通道,不应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 消防救援窗上安装栅栏、隔断等障碍物,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不应锁闭公共疏散门,宜设置推闩式外开门。5.2.3 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5.2.3.1 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5.2.3.2 加强对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其配置齐全、完整好用。5.2.3.3 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应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

18、等消 防设施的正常使用。5.2.4 灭火和应急救援设施管理5.2.4.1 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四周不应违章搭建建筑,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在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不应在消防车道上方、消防车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树木等障碍物。5.2.4.2 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应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不应妨碍人员逃生、排烟和灭火救援,不应改变或破坏建 筑立面防火构造。建筑外墙上的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不应被遮挡,室内外的相应

19、位置应当有明 显标识。5.2.4.3 室外消火栓不应被埋压、圈占,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两侧沿道路方向各3m范围内不 应有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或停放机动车辆。5.2.4.4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取水口、消防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5.2.5 火灾隐患整改5.2.5.1 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所需 经费来源和保障措施等。5.2.5.2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责任人为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人员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未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的,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

20、全责任人应根据相关奖惩措 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惩处。5.2.5.3 消防救援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火灾隐患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对于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改正完毕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消防救援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5.2.5.4 火灾隐患整改期间,消防安全管理人和负责整改隐患的承租商户负责人应采取措施,保障消防安全;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 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5.2.5.5 存在GB 35181中判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向主管部门报告, 并停止使用隐患场所。5.2.6 用火管理5.2.6.1 消防安

21、全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火、动火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以及用火、动火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5.2.6.2 动火作业应在商场停止营业后进行。5.2.6.3 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5.2.6.4 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 作业。5.2.6.5 室内不应吸烟、烧香、使用明火照明、燃放烟花和冷焰火。5.2.7 用电管理5.2.7.1 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和工程部门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

22、责任部门和责任人。5.2.7.2 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5.2.7.3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相应职业技能资格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施行, 不应随意乱拉、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5.2.7.4 靠近可燃物的电器设备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5.2.7.5 定期检查、检测电气设备、线路,不应超负荷运行,电气线路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组织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5.2.7.6 商店、餐饮、公共娱乐等场所营业结束后应切断非必要用电电源。5.2.8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5.2.8.1 应按照DB13/T 2939要求在室外设置电

23、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充电场所,加强巡查巡防或采取安排专人值守、加装自动断电、视频监控等措施。5.2.8.2 电动自行车不应违规在建筑内停放、充电,员工不应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带至营业区、办公区、休息区等室内区域存放或充电。5.3 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5.3.1 总则5.3.1.1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下列部位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a) 餐饮场所、汽车库、锅炉房、变配电室等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b) 公共娱乐场所、儿童活动场所、宾馆的客房、仓储场所等发生火灾时危害较大的部位;c) 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房、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等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5.3.1.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

24、明显的标志,标明“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 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b) 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c) 按照规定频次进行防火巡查、防火检查。5.3.2 餐饮场所5.3.2.1 餐饮场所宜设置在同一楼层或同一楼层的集中区域。5.3.2.2 餐饮场所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5.3.2.3 餐饮场所使用天然气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并符合GB 50028的规定。设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50 m3或座位数大于75座的餐饮场所不应使用燃气。5.3.2.4 不应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开放式食品加工区应

25、采用电加热设施。5.3.2.5 厨房区域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5.3.2.6 炉灶、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隔热或散热等防火措施。5.3.2.7 厨房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厨房的油烟管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5.3.2.8 餐饮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关闭燃气设备的供气阀门。5.3.3 儿童活动场所儿童活动场所,包括儿童培训机构和设有儿童活动功能的餐饮场所,其设置应符合相关国家标 准要求。5.3.4 公共娱乐场所5.3.4.1 疏散门或疏散通道上、疏散走道及其尽端墙面上、疏散楼梯,不应镶嵌玻璃镜

26、面等影响人 员安全疏散行动的装饰物。疏散走道上空不应悬挂装饰物、促销广告等可燃物或遮挡物。5.3.4.2 电影院在电影放映前,应播放消防宣传片,告知观众防火注意事项、火灾逃生知识和路线。5.3.4.3 休息厅、录像放映、卡拉OK、剧本杀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或视频警报,保证在发生火 灾时能立即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5.3.4.4 场所内不应使用蜡烛、冷烟花等明火。5.3.4.5 营业时间内和营业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清除烟蒂等遗留火种,关闭电 源。5.3.4.6 密室逃脱场所应设置紧急逃生通道,特殊解谜类主题房间疏散门应设置可从内部打开的装 置,监控室应具

27、有一键启动全部开锁功能。真人逃脱、情景剧类场所宜为顾客配备定位器,一旦发 生火灾等紧急情况能快速定位搜救被困人员。5.3.5 宾馆5.3.5.1 宾馆前台和大厅配置对讲机、喊话器、扩音器、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器 材。5.3.5.2 宾馆的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应急手电筒和消防过 滤式自救呼吸器的有效使用时间不应小于 30 min。5.3.5.3 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及客房所在位置示意 图,客房内的窗帘和地毯应采用阻燃制品。5.3.5.4 客房层应按照有关建筑消防逃生器材及配置标准设置辅助逃生器材,并应有明显标

28、志。5.3.6 仓储场所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核对物品种类和性质,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并符合 GA 1131 对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堆距的“五距”要求。不应设置员工宿舍。5.3.7 汽车库不应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增加停车数,汽车出入口设置的电动起降杆,应当具有断电自动开启 功能;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设置应当符合 GB/T 51313 的相关规定。5.3.8 设备用房5.3.8.1 配电室内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电柜、配电箱应有区别于其他配电装置的明显标识,配电 室工作人员应能正确区分消防配电和其他民用配电线路,确保火灾情况下消防配电线路正常供电。5.3.8.2 配电室应定期检修变压器和配电盘

29、,查看线缆接头等部位的接触或温度情况,做好防护措 施。5.3.8.3 不应破坏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制冷机房、空调机房、油浸变压器室的防火分隔,其内 部设置的防爆型灯具、火灾报警装置、事故排风机、通风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应保持完好有效。5.3.8.4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燃油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内设置的储油间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 m3;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并能够联动控制锅炉房燃烧器上的燃气速断阀、供气管 道的紧急切断阀和通风换气装置。5.3.8.5 柴油发电机房内的柴油发电机应定期维护保养,每月至少启动试验一次,确保应急情况下 正常使用。5.3.9 消防控制室5.3.9.1 消

30、防安全管理部门按 GB 25506 的规定建立消防控制室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要求。5.3.9.2 消防控制室应与商户实现双向互联互通,每月进行通讯联络测试,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 及时响应。5.3.9.3 设有多个消防控制室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各消防控制室应建立可靠、快捷的联系机制。5.3.9.4 消防控制室应保存各楼层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灭火和应 急疏散预案等资料。5.4 特殊部位消防安全管理5.4.1 施工现场5.4.1.1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装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大型商业综合体统一管 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监管责任。

31、5.4.1.2 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应预先向大型商业综合体统一管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办理相关施工 手续,并落实下列相关消防安全措施:a) 应建立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动火审批制度,办理动火作 业许可证,在采取相应防火措施后方可实施作业;b) 应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配备相应消防器材, 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c) 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于规模较大、施工周期较长的内装修工程,应制作灭 火应急疏散演练预案并开展演练。5.4.2 消防车道5.4.2.1 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及商户应建立消防车道管理制度,明

32、确消防车道检查内容和要求。5.4.2.2 消防车道应按相关要求实行标志和标线标识管理。5.4.2.3 消防车道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a) 保持消防车道畅通,不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b) 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预留消防车道宽度;c) 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道出入口,应保证火灾时能立即打开,不影响消防车通行,并应在显 著位置设置消防车道标识和使用提示;d) 及时制止和劝阻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的消防违法行为;对拒不整改的,应采取拍照摄像 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5.5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5.5.1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通过在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悬挂电子屏

33、、张贴消防宣传挂图,以及举办各类消防宣传活动等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常识,重点提示该场所火灾 危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消防设施和器材应设置醒目的图文提示标识。5.5.2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建筑整体情况,单位人员组织架构、灭火和应急疏散 指挥架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5.5.3 从业员工应进行上岗前消防培训,在职期间应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培训。从业员工的消防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a) 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b) 有

34、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c) 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d)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e) 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f)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5.5.4 专职消防队员、志愿消防队员、保安人员应当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基本技能,且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a) 建筑基本情况,建筑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灭火和应急救援设施设置位置及基本常识;b)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分工;c) 发现、排除火灾隐患的技能,防火巡查、检查要点,

3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场所的防护要求;d) 灭火救援、疏散引导和简单医疗救护技能;e) 防火巡查、检查记录表填写要求。5.5.5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在公共部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提示公众对该场所存在的下列违法行为有投诉、举报的义务:a) 营业期间锁闭疏散门;b) 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c) 营业期间违规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或施工;d) 营业期间违规进行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e) 疏散指示标志错误或不清晰;f) 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5.6 消防档案管理5.6.1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包括下列内容:a) 建筑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b)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法律文件;c

36、) 特殊消防设计或针对性技术措施的相关文件; d) 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相关资料; e) 各级消防安全组织及消防安全责任人;f) 相关消防安全责任书和租赁合同;g)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h)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i) 微型消防站人员及其装备配备情况;j) 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基 本情况;k) 消防产品、防火材料合格证明材料;l)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5.6.2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消防组织架构和消防安全例会记录; b) 消防救援机构填发的法律文书;c)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

37、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报告、维修保养记录以及委托检测和维修 保养合同;d) 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e) 防火巡查、检查记录;f) 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记录; g)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h)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i) 举办大型活动期间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记录;j) 火灾情况记录;k)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6 灭火准备与处置6.1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内符合河北省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单位,应按照本文件4.2.4.3的要求建立微型消 防站或专职消防队。6.2 微型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应保持与辖区消防救援机构24 h信息联络通畅,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应急操作、灭火技能训练和人员疏散

38、演练等活动,及时修订完善灭火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出现火情, 能够做到“1分钟响应、3分钟处置、全程对接配合”。6.3 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如下:a) 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b) 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 位;c) 站长由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队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d) 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6.4 微型消防站器材配备如下:a) 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b) 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

39、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 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空气呼吸器,破 拆工具等器材;c) 应在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部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按照经营性质、区域特点、需配置器材的面积 等多方面因素,按照比例配置器材数量,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可 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6.5 微型消防站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的日常管理,应履行下列职责:a) 建立值守制度,确保值守人员24 h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准备。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b) 组织消防员开展日常业务训练、防火巡查和消防宣

40、传教育。熟悉建筑布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等情况,会组织疏散人员、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穿戴防护装备、会操作消防器材;c) 建立可靠的通讯连通保障。微型消防站应与消防救援机构119指挥中心、各承租商户、微型消防站队员之间保持通讯畅通,遇紧急情况能按照“3分钟到场”的要求到场处置;d) 设置多个微型消防站时,从各微型消防站站长中确定一名总站长,负责总体协调指挥。6.6 演练与应急处置6.6.1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根据经营业态的不同,按GB/T 38315得相关规定制定符合经营业态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微型消防站结合经营业态实际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6.6.2 大型商业综合体在确认发生火灾

41、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同时开展下列工作:a) 向消防指挥中心“119”报火警;b) 微型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队员接到火警通知后,应迅速携带应急装备,向火场集结,利用现场 消防设施、器材,在3 min内组成“灭火救援第二战斗力”,接应第一战斗力量(火灾现场灭火救援人员),进行灭火救援;c) 通讯、疏散、救护等各个功能小组按照分工,积极开展灭火救援和人员疏散行动,第一战斗力 量应协助第二战斗力量工作;d) 消防救援队到达现场后形成“灭火救援第三战斗力”,第二战斗力量应协助第三战斗力量工作。6.6.3 微型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应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处置工作。7 智慧

42、消防7.1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结合本地消防建设需要,整合建筑各类监控系统与视频资源,依托消防监管部门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平台,建立智能预警消防体系,对消防设施、电气线路、燃气设备、疏散设施等 进行实时监测。7.2 大型商业综合体智能预警消防体系的数据采集,应包含以下内容:a) 火灾报警与控制系统监测数据;b) 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淋系统水压监测数据; c) 高位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水位监测数据; d) 消防供水管道阀门启闭状态监测数据;e) 利用单位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监测数据;f)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或装置实时监测漏电电流、线缆温度等情况监测数据;g) 防排烟设施启闭状态监测数据;h) 使用可燃气体作为燃料的餐饮类场所加装可燃气体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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