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02_T 558-2022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DB1302_T 558-2022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ocx(1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DB1302I C S1 3.2 2 0.0 1C C S C8 0唐 山 市 地 方 标 准D B1 3 0 2/T5 5 8 2 0 2 2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范2 0 2 2-1 2-2 8 发 布 2 0 2 3-0 1-2 7 实 施唐 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1 3 0 2/T5 5 8 2 0 2 2目 次前 言.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3.1 商 业 综 合 体.13.2 智 慧 消 防.13.3 微 型 消 防 站.14 消 防 安 全 基 本 要 求.14.1 一 般
2、 规 定.14.2 消 防 组 织.24.3 消 防 安 全 职 责.35 消 防 安 全 管 理.35.1 通 用 要 求.35.2 日 常 消 防 安 全 管 理.45.3 重 点 部 位 消 防 安 全 管 理.65.4 特 殊 部 位 消 防 安 全 管 理.85.5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培 训.85.6 消 防 档 案 管 理.96 灭 火 准 备 与 处 置.1 07 智 慧 消 防.1 1参 考 文 献.1 2ID B1 3 0 2/T5 5 8 2 0 2 2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G B/T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3、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定 起 草。本 文 件 由 唐 山 市 消 防 救 援 支 队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唐 山 市 消 防 救 援 支 队。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叶 江 彪、张 晓 强、时 颖 倩、刘 峻 岭、高 晶、李 子 彬、周 宁、蔡 云 杰、李 雅 秋、黄 凯。D B1 3 0 2/T5 5 8 2 0 2 2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的 消 防 安 全 基 本 要 求、消 防 安 全 管 理、灭 火 准 备
4、 与 处 置、智 慧 消 防 等。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已 建 成 并 投 入 使 用 且 建 筑 面 积 不 小 于 5 0 0 0 0m2(不 包 括 住 宅 和 写 字 楼 部 分 的 建 筑 面积)的 商 业 综 合 体,以 下 简 称“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其 他 商 业 综 合 体 可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5、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3 8 3 1 5 社 会 单 位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编 制 及 实 施 导 则G B/T4 0 2 4 8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消 防 安 全 管 理G B/T5 1 3 1 3 电 动 汽 车 分 散 充 电 设 施 工 程 技 术 标 准D B1 3/T2 9 3 9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商 业 综 合 体以 商 业 为 主,集 购 物
6、、餐 饮、文 娱、展 览、住 宿、交 通 枢 纽 等 两 种 或 两 种 以 上 功 能 于 一 体 的 单 体 建筑 和 通 过 地 下 连 片 车 库、地 下 连 片 商 业 空 间、下 沉 式 广 场、连 廊 等 方 式 连 接 的 多 栋 商 业 建 筑 组 合 体。3.2智 慧 消 防利 用 物 联 网、G I S应 用、大 数 据、云 计 算 等 高 新 技 术,建 立 消 防 安 全 防 控 信 息 服 务 的 数 字 化 管 理 平台,实 现 城 市 消 防 的 智 能 化、可 视 化、网 络 化。3.3微 型 消 防 站依 托 单 位 志 愿 消 防 队 伍,以 救 早、灭
7、小 和“3 分 钟 到 场”扑 救 初 起 火 灾 为 目 标,配 备 必 要 的 消 防 器材,积 极 开 展 防 火 巡 查 和 初 起 火 灾 扑 救 等 火 灾 防 控 工 作 的 单 位 组 织。4 消 防 安 全 基 本 要 求4.1 一 般 规 定4.1.1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应 贯 彻“预 防 为 主、防 消 结 合”的 消 防 工 作 方 针,坚 持“安 全 自 查、隐 患 自 除、责 任 自 负”原 则,遵 守 消 防 法 律、法 规、规 章,履 行 消 防 安 全 职 责,提 高 自 防 自 救 能 力,保 障 消 防 安 全。1D B1 3 0 2/T5 5
8、8 2 0 2 24.1.2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消 防 设 施、器 材、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的 设 置 参 照G B5 0 0 1 6、G B1 5 6 3 0 的 规 定,强化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 管 理。4.1.3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各 单 位 应 明 确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由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实 际 控 制人 担 任,对 其 使 用、管 理 范 围 内 的 消 防 安 全 全 面 负 责。4.1.4 对 于 有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单 位 管 理 或 使 用 的 场 所,各 单 位 对 其 专
9、有 部 分 的 消 防 安 全 负 责,对 共 有部 分 的 消 防 安 全 共 同 负 责。同 时,应 当 明 确 一 个 产 权 单 位、使 用 单 位,或 者 共 同 委 托 一 个 委 托 管 理 单 位作 为 统 一 管 理 单 位(以 下 简 称“统 一 管 理 单 位”),对 共 用 的 疏 散 通 道、安 全 出 口、建 筑 消 防 设 施 和 消防 车 道 等 实 施 统 一 管 理,同 时 协 调、指 导 各 单 位 共 同 做 好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4.1.5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以 承 包、租 赁 或 者 委 托 经 营 等 形 式 交 由 承 包
10、 人、承 租 人、经 营 管 理 人 使 用 的,当 事 人 在 订 立 承 包、租 赁、委 托 管 理 等 合 同 时,应 当 明 确 各 方 消 防 安 全 责 任。4.1.6 实 行 承 包、租 赁 或 委 托 经 营 管 理 时,产 权 单 位 应 当 提 供 符 合 消 防 安 全 要 求 的 建 筑 物,并 督 促 使用 单 位 加 强 消 防 安 全 管 理。承 包 人、承 租 人 或 者 受 委 托 经 营 管 理 者,在 其 使 用、经 营 和 管 理 范 围 内,应当 履 行 消 防 安 全 职 责。4.2 消 防 组 织4.2.1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内 符 合
11、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 界 定 标 准 的 单 位 应 确 定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4.2.2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统 一 管 理 单 位 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应 书 面 委 托 物 业、招 商、工 程 等 部 门 的 一 名或 多 名 负 责 人 作 为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应 设 立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归 口 管 理 部 门,在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消 防 安 全管 理 人 领 导 下 负 责 本 单 位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制 定 和 落 实 年 度 消 防 工 作 计 划、消 防 安 全 制 度,组 织 开展 防
12、 火 巡 查、检 查 和 隐 患 排 查,加 强 宣 传 教 育 培 训、应 急 疏 散 演 练,确 定 专(兼)职 消 防 管 理 人 员,组建 专(兼)职 消 防 队 伍,具 体 实 施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各 项 工 作。4.2.3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内 符 合 河 北 省 重 点 单 位 界 定 标 准 的 单 位 及 统 一 管 理 单 位 确 定 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人、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等,自 确 定 或 变 更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应 向 当 地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备 案。4.2.4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统 一 管 理
13、 单 位 构 建“2+2+N”团 队 管 理 模 式,分 别 组 建 行 政 管 理 和 技 术 管 理 两个 管 理 团 队、火 灾 扑 救 和 技 术 处 置 两 个 应 急 团 队,并 按 照 产 权、业 态 或 区 域 组 建 若 干 实 体 化 运 行 管 理 小组,织 密 火 灾 防 控 网。4.2.4.1 行 政 管 理 团 队 由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内 各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物 业 部 门 经 理、安 保 部 门 经 理、工 程 管 理 部 门 经 理、招 商 营 运 部 门 经 理、人 力 资 源 部 门 经 理、消 防
14、 队(站)负 责 人 等 不少 于 9 名 人 员 组 成。4.2.4.2 技 术 管 理 团 队 由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内 各 单 位 消 防 设 施 维 保、消 防 控 制 室、微 型 消 防 站、供 电、燃 气、给 排 水、通 信、电 梯、供 热 制 冷、空 调 通 风、工 程 维 修 等 不 少 于 1 5 名 技 术 人 员 组 成,均 应 具 备岗 位 要 求 的 资 格 和 能 力 素 质。4.2.4.3 火 灾 扑 救 团 队 根 据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规 模 确 定。建 筑 面 积 大 于 5 0 万 平 方 米 的 应 建 立 专 职 消 防队;未 建
15、立 专 职 消 防 队 的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统 一 管 理 单 位 及 符 合 河 北 省 重 点 单 位 界 定 标 准 单 位 应 组 建 志 愿消 防 队,并 依 托 志 愿 消 防 队 建 立 微 型 消 防 站。设 置 多 个 微 型 消 防 站 时,应 根 据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的 建 筑 特点 和 便 于 快 速 灭 火 救 援 的 原 则 分 散 布 置。4.2.4.4 技 术 处 置 团 队 依 托 技 术 管 理 团 队 建 立,制 定 应 急 处 置 预 案。4.2.5 管 理 团 队 的 组 织 架 构、运 行 制 度 等 情 况 应 在 确 立
16、之 日 起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辖 区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备案,并 在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主 要 出 入 口 等 醒 目 位 置 公 示 公 开,主 动 接 受 社 会 监 督。4.2.6 建 立“管 理 团 队+商 户”责 任 体 系,明 确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管 理 团 队 对 公 共 区 域 和 重 点 部 位 承 担 直 接管 理 责 任,商 户 履 行 承 租 区 域 管 理 责 任。各 商 户 结 合 人 员、岗 位、区 域 划 分 若 干 网 格,实 行 包 保 责 任 制,将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落 实 到 每 一 个 经 营 单 位、
17、每 一 名 管 理 人 员、每 一 位 商 户 员 工。责 任 包 保 应 与 人 员 晋 升、薪 资、评 优 等 事 项 挂 钩,形 成 有 制 度、有 考 评、有 奖 惩 的 闭 环 管 理 体 系。2D B1 3 0 2/T5 5 8 2 0 2 24.3 消 防 安 全 职 责4.3.1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职 责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除 应 履 行G B/T4 0 2 4 8 的 相 关 规 定 外,还 应 履 行 下 列 职 责:a)建 立 消 防 安 全 例 会 制 度,主 持 召 开 消 防 安 全 例 会,每 月 不 少 于 一 次;b)每 季 度 至 少 组
18、织 一 次 防 火 检 查,组 织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工 作,及 时 处 理 涉 及 消 防 安 全 的 问 题,落 实整 改 资 金;c)推 进 智 慧 消 防 建 设、实 施 智 能 管 控。4.3.2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职 责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除 应 履 行G B/T4 0 2 4 8 的 相 关 规 定 外,还 应 履 行 以 下 职 责:a)不 应 将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内 非 营 业 性 公 共 区 域 作 为 经 营 面 积 对 外 出 租、使 用;b)在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时,应 通 知 承 租 商 户 负 责 人 及 时 办 理 有
19、关 消 防 手 续,经 专 家 评 审 的 大 型 商 业 综合 体,应 及 时 告 知 原 消 防 审 批 中 涉 及 的 专 家 评 审 特 殊 要 求 且 不 应 更 改;c)负 责 对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进 行 日 常 维 护 保 养,管 理 承 租 商 户 对 局 部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的改 造 施 工;d)组 织 管 理 专 职 消 防 队、志 愿 消 防 队(微 型 消 防 站)开 展 日 常 业 务 训 练,组 织 初 起 火 灾 扑 救 和 人员 疏 散。4.3.3 经 营、服 务 人 员 职 责经 营、服 务 人 员 应 履 行 以
20、下 消 防 安 全 职 责:a)确 保 自 身 的 经 营 活 动 不 更 改 或 占 用 经 营 场 所 的 平 面 布 置、疏 散 通 道 和 疏 散 路 线,不 妨 碍 疏 散 设施 及 其 他 消 防 设 施 的 使 用;b)主 动 接 受 消 防 安 全 宣 传 教 育 培 训,遵 守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熟 悉 本 工 作 场 所 消 防 设施、器 材 及 安 全 出 口 的 位 置,参 加 单 位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演 练;c)清 楚 了 解 本 单 位 火 灾 危 险 性,会 报 火 警、会 扑 救 初 起 火 灾、会 组 织
21、疏 散 逃 生 和 自 救;d)每 日 到 岗 后 及 下 班 前 应 当 检 查 本 岗 位 工 作 设 施、设 备、场 地、电 源 插 座、电 气 设 备 的 使 用 状 态等,发 现 隐 患 及 时 排 除 并 向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报 告;e)监 督 顾 客 遵 守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劝 阻 和 制 止 吸 烟、使 用 大 功 率 电 器 等 不 利 于 消 防 安 全 的 行 为。4.3.4 保 安 人 员 职 责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内 的 保 安 人 员 应 履 行 下 列 消 防 安 全 职 责:a)按 照 本 单 位 的 消
22、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进 行 防 火 巡 查,并 做 好 记 录,发 现 问 题 应 当 及 时 报 告;b)发 现 火 灾 及 时 报 火 警 并 报 告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和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扑 救 初 起 火 灾,组 织 人 员 疏 散,协 助 开 展 灭 火 救 援;c)劝 阻 和 制 止 违 反 消 防 法 规 和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的 行 为。5 消 防 安 全 管 理5.1 通 用 要 求5.1.1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内 公 众 聚 集 场 所 投 入 使 用 前,应 依 法 向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申 请 消 防 安 全
23、检 查,并 经消 防 救 援 机 构 许 可 同 意。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内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改 建、扩 建、装 修 或 改 变 用 途 的,应 依 法 报 经相 关 部 门 审 核 批 准。5.1.2 总 布 局 和 平 面 布 置,防 火 分 区 及 防 火 分 隔,安 全 疏 散,灭 火 救 援 设 施,消 防 设 施、器 材,室 内、外 装 修 等,应 符 合 相 关 现 行 国 家 消 防 技 术 规 范 和 标 准 要 求。3D B1 3 0 2/T5 5 8 2 0 2 25.1.3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内 具 有 消 防 设 施 维 护 管 理 职 责
24、的 单 位 应 委 托 具 备 相 应 从 业 条 件 的 消 防 技 术 服 务机 构 定 期 对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进 行 维 护 保 养 和 检 测,确 保 消 防 设 施 器 材 完 好 有 效,处 于 正 常 运 行 状 态。检 测记 录 应 当 完 整 准 确,存 档 备 查。5.1.4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内 被 确 定 为 火 灾 高 危 单 位 的 公 众 聚 集 场 所,应 当 委 托 具 备 相 应 从 业 条 件 的 消 防技 术 服 务 机 构 每 年 至 少 开 展 一 次 消 防 安 全 专 业 评 估,并 针 对 评 估 结 果 加 强 和 改 进
25、 消 防 安 全 工 作。5.1.5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举 办 展 览、展 销、演 出 等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时,承 办 单 位 应 签 订 具 有 明 确 当 事 各方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的 文 书,并 经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及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实 施,应 事 先 根 据 场 所 的 疏 散能 力 核 定 容 纳 人 数,活 动 期 间 应 对 人 数 进 行 控 制,采 取 防 止 超 员 的 措 施。5.1.6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应 按G B1 3 4 9 5.1、G B1 5 6 3 0 的 规 定 开 展 消
26、防 安 全 标 识 化 管 理,规 范 运 用 标 志、标 识、标 牌。5.1.7 辅 助 业 态 与 商 场 营 业 时 间 不 一 致 的,应 结 合 自 身 实 际,加 强 消 防 安 全 管 理,落 实 各 项 消 防 安 全措 施,确 保 安 全 出 口、疏 散 通 道 满 足 人 员 疏 散 需 求。5.2 日 常 消 防 安 全 管 理5.2.1 防 火 巡 查 和 检 查5.2.1.1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内 单 位 应 按G B/T4 0 2 4 8 的 规 定 开 展 防 火 巡 查、防 火 检 查,确 定 巡 查 和 检 查 的人 员、部 位、内 容 和 频 次。
27、5.2.1.2 防 火 检 查 应 每 月 至 少 开 展 一 次,高 层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应 每 半 月 至 少 开 展 一 次。5.2.1.3 商 户 负 责 承 租 区 域 内 建 筑 防 火 分 隔、消 防 设 施、安 全 疏 散 设 施、用 火 用 电 等 防 火 巡 查、检 查。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防 火 分 隔、消 防 设 施、安 全 疏 散 设施、消 防 车 道 等 的 防 火 巡 查、检 查,对 商 户 的 防 火 巡 查、检 查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抽 查。5.2
28、.1.4 防 火 巡 查 和 检 查 应 如 实 填 写 巡 查 和 检 查 记 录,及 时 纠 正 消 防 违 法 违 章 行 为,对 不 能 当 场 整 改的 火 灾 隐 患 应 逐 级 报 告,整 改 后 应 进 行 复 查,巡 查 检 查 人 员、复 查 人 员 及 其 主 管 人 员 应 在 记 录 上 签 名。5.2.2 安 全 疏 散 设 施 管 理5.2.2.1 建 立 安 全 疏 散 设 施 管 理 制 度,制 度 应 包 括 责 任 部 门、责 任 人 和 职 责、安 全 疏 散 部 位、设 施 检测 和 管 理 要 求、情 况 记 录 等 内 容。5.2.2.2 按 照
29、国 家 标 准 配 置 防 火 门、防 火 卷 帘、疏 散 指 示 标 志、火 灾 应 急 照 明、火 灾 应 急 广 播 等 消 防设 施,设 置 消 防 安 全 标 志,定 期 组 织 检 验、维 修,确 保 完 好 有 效。5.2.2.3 应 在 每 层 或 各 经 营 区 域 明 显 位 置 设 置 安 全 疏 散 图 示,图 示 中 应 标 明 疏 散 路 线、安 全 出 口、人员 所 在 位 置、消 防 设 施 位 置 和 必 要 的 文 字 说 明。5.2.2.4 在 常 闭 式 防 火 门 上 设 有 警 示 文 字 和 符 号,常 闭 式 防 火 门 应 保 持 关 闭 状
30、态。5.2.2.5 营 业 期 间,保 持 疏 散 通 道、安 全 出 口 畅 通,不 应 占 用 疏 散 通 道,不 应 在 安 全 出 口、疏 散 通 道、消 防 救 援 窗 上 安 装 栅 栏、隔 断 等 障 碍 物,不 应 遮 挡、覆 盖 疏 散 指 示 标 志,不 应 锁 闭 公 共 疏 散 门,宜 设 置推 闩 式 外 开 门。5.2.3 建 筑 消 防 设 施、器 材 管 理5.2.3.1 建 立 建 筑 消 防 设 施、器 材 维 护 管 理 制 度,制 度 应 包 括 责 任 部 门、责 任 人 和 职 责、设 备 登 记、保 管 及 维 护 管 理 要 求、情 况 记 录
31、等 内 容。5.2.3.2 加 强 对 消 防 设 施 和 灭 火 器 材 的 维 护 保 养,确 保 其 配 置 齐 全、完 整 好 用。5.2.3.3 展 品、商 品、货 柜、广 告 牌、生 产 设 备 等 的 设 置 不 应 影 响 防 火 门、防 火 卷 帘、室 内 消 火 栓、灭 火 剂 喷 头、机 械 排 烟 口 和 送 风 口、自 然 排 烟 窗、火 灾 探 测 器、手 动 火 灾 报 警 按 钮、声 光 报 警 装 置 等 消防 设 施 的 正 常 使 用。4D B1 3 0 2/T5 5 8 2 0 2 25.2.4 灭 火 和 应 急 救 援 设 施 管 理5.2.4.1
32、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建 筑 四 周 不 应 违 章 搭 建 建 筑,不 应 占 用 防 火 间 距、消 防 车 道、消 防 车 登 高 操作 场 地,不 应 在 消 防 车 道、消 防 车 登 高 操 作 场 地 设 置 停 车 泊 位、构 筑 物、固 定 隔 离 桩 等 障 碍 物,不 应 在消 防 车 道 上 方、消 防 车 登 高 操 作 面 设 置 妨 碍 消 防 车 作 业 的 架 空 管 线、广 告 牌、装 饰 物、树 木 等 障 碍 物。5.2.4.2 不 宜 在 窗 口、阳 台 等 部 位 设 置 封 闭 的 金 属 栅 栏,确 需 设 置 时,应 能 从 内 部 易
33、于 开 启。户 外 广告 牌、外 装 饰 不 应 采 用 易 燃、可 燃 材 料 制 作,不 应 妨 碍 人 员 逃 生、排 烟 和 灭 火 救 援,不 应 改 变 或 破 坏 建筑 立 面 防 火 构 造。建 筑 外 墙 上 的 灭 火 救 援 窗、灭 火 救 援 破 拆 口 不 应 被 遮 挡,室 内 外 的 相 应 位 置 应 当 有 明显 标 识。5.2.4.3 室 外 消 火 栓 不 应 被 埋 压、圈 占,室 外 消 火 栓、消 防 水 泵 接 合 器 两 侧 沿 道 路 方 向 各3 m范 围 内 不应 有 影 响 其 正 常 使 用 的 障 碍 物 或 停 放 机 动 车 辆。
34、5.2.4.4 消 防 车 道、消 防 车 登 高 操 作 场 地、消 防 车 取 水 口、消 防 水 泵 接 合 器、室 外 消 火 栓 等 消 防 设 施应 当 设 置 明 显 的 提 示 性、警 示 性 标 识。5.2.5 火 灾 隐 患 整 改5.2.5.1 应 建 立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制 度,制 度 应 包 括 责 任 部 门、责 任 人 和 职 责、发 现 问 题 处 置 程 序、所 需经 费 来 源 和 保 障 措 施 等。5.2.5.2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为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责 任 人。由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负 责
35、 组 织 人 员 落实 火 灾 隐 患 的 整 改 措 施。未 能 及 时 整 改 火 灾 隐 患 的,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应 根 据 相 关 奖 惩 措施 对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惩 处。5.2.5.3 消 防 救 援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火 灾 隐 患 的 单 位,应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改 正。对 于 确 有 正 当 理 由 不能 在 限 期 内 改 正 完 毕 的,应 在 期 限 届 满 前 向 消 防 救 援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延 期 申 请。5.2.5.4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期 间,消 防 安 全 管 理
36、人 和 负 责 整 改 隐 患 的 承 租 商 户 负 责 人 应 采 取 措 施,保 障 消防 安 全;火 灾 隐 患 整 改 完 毕,负 责 整 改 的 部 门 或 者 人 员 应 将 整 改 情 况 记 录 报 送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或 者 消 防安 全 管 理 人 签 字 确 认 后 存 档 备 查。5.2.5.5 存 在G B3 5 1 8 1 中 判 定 的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的 重 大 火 灾 隐 患,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应 向 主 管 部 门 报 告,并 停 止 使 用 隐 患 场 所。5.2.6 用 火 管 理5.2.6.1 消 防 安 全 归 口 管
37、 理 部 门 应 建 立 用 火、动 火 安 全 管 理 制 度,明 确 用 火、动 火 管 理 责 任 部 门 和 责任 人,以 及 用 火、动 火 审 批 范 围、程 序 和 要 求 等 内 容。5.2.6.2 动 火 作 业 应 在 商 场 停 止 营 业 后 进 行。5.2.6.3 需 要 动 火 作 业 的 区 域 应 与 使 用、营 业 区 域 进 行 防 火 分 隔。5.2.6.4 进 行 电、气 焊 等 明 火 作 业 前,实 施 动 火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应 按 照 制 度 规 定 办 理 动 火 审 批 手 续,清除 可 燃、易 燃 物 品,配 置 灭 火 器 材,落
38、 实 现 场 监 护 人 和 安 全 措 施,在 确 认 无 火 灾、爆 炸 危 险 后 方 可 动 火作 业。5.2.6.5 室 内 不 应 吸 烟、烧 香、使 用 明 火 照 明、燃 放 烟 花 和 冷 焰 火。5.2.7 用 电 管 理5.2.7.1 消 防 安 全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和 工 程 部 门 应 建 立 用 电 防 火 安 全 管 理 制 度,明 确 管 理 责 任 部 门 和 责 任人。5.2.7.2 采 购 电 气、电 热 设 备,应 选 用 合 格 产 品,并 应 符 合 有 关 安 全 标 准 要 求。5.2.7.3 电 气 线 路 敷 设、电 气 设 备 安
39、装 和 维 修,应 由 具 备 相 应 职 业 技 能 资 格 的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人 员 施 行,不 应 随 意 乱 拉、乱 接 电 线、擅 自 增 加 用 电 设 备。5D B1 3 0 2/T5 5 8 2 0 2 25.2.7.4 靠 近 可 燃 物 的 电 器 设 备 应 采 取 隔 热、散 热 等 防 火 保 护 措 施。5.2.7.5 定 期 检 查、检 测 电 气 设 备、线 路,不 应 超 负 荷 运 行,电 气 线 路 发 生 故 障 时,应 及 时 组 织 检 查维 修,排 除 故 障 后 方 可 继 续 使 用。5.2.7.6 商 店、餐 饮、公 共 娱 乐 等
40、 场 所 营 业 结 束 后 应 切 断 非 必 要 用 电 电 源。5.2.8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管 理5.2.8.1 应 按 照D B 1 3/T 2 9 3 9要 求 在 室 外 设 置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存 放、充 电 场 所,加 强 巡 查 巡 防 或 采 取 安排 专 人 值 守、加 装 自 动 断 电、视 频 监 控 等 措 施。5.2.8.2 电 动 自 行 车 不 应 违 规 在 建 筑 内 停 放、充 电,员 工 不 应 将 电 动 自 行 车 蓄 电 池 带 至 营 业 区、办 公区、休 息 区 等 室 内 区 域 存 放 或 充 电。5.3
41、重 点 部 位 消 防 安 全 管 理5.3.1 总 则5.3.1.1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内 下 列 部 位 应 确 定 为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a)餐 饮 场 所、汽 车 库、锅 炉 房、变 配 电 室 等 容 易 发 生 火 灾 的 部 位;b)公 共 娱 乐 场 所、儿 童 活 动 场 所、宾 馆 的 客 房、仓 储 场 所 等 发 生 火 灾 时 危 害 较 大 的 部 位;c)消 防 控 制 室、固 定 灭 火 系 统 的 设 备 房、消 防 水 泵 房、发 电 机 房 等 对 消 防 安 全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部 位。5.3.1.2 消 防 安 全 重
42、点 部 位 应 设 置 明 显 的 标 志,标 明“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及 其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并 应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根 据 实 际 需 要 配 备 相 应 的 灭 火 器 材、装 备 和 个 人 防 护 器 材;b)制 定 和 完 善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操 作 程 序;c)按 照 规 定 频 次 进 行 防 火 巡 查、防 火 检 查。5.3.2 餐 饮 场 所5.3.2.1 餐 饮 场 所 宜 设 置 在 同 一 楼 层 或 同 一 楼 层 的 集 中 区 域。5.3.2.2 餐 饮 场 所 不 应 使 用 液 化 石 油 气 及 甲、乙 类 液
43、体 燃 料。5.3.2.3 餐 饮 场 所 使 用 天 然 气 作 燃 料 时,应 采 用 管 道 供 气,并 符 合G B5 0 0 2 8 的 规 定。设 置 在 地 下 且 建筑 面 积 大 于 1 5 0m3或 座 位 数 大 于 7 5 座 的 餐 饮 场 所 不 应 使 用 燃 气。5.3.2.4 不 应 在 餐 饮 场 所 的 用 餐 区 域 使 用 明 火 加 工 食 品,开 放 式 食 品 加 工 区 应 采 用 电 加 热 设 施。5.3.2.5 厨 房 区 域 应 靠 外 墙 布 置,并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h的 防 火 隔 墙 与 其 他 部 位
44、分 隔。5.3.2.6 炉 灶、烟 道 等 设 施 与 可 燃 物 之 间 应 采 取 隔 热 或 散 热 等 防 火 措 施。5.3.2.7 厨 房 燃 气 用 具 的 安 装 使 用 及 其 管 路 敷 设、维 护 保 养 和 检 测 应 符 合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及 管 理 规 定;厨 房 的 油 烟 管 道 应 至 少 每 季 度 清 洗 一 次。5.3.2.8 餐 饮 场 所 营 业 结 束 时,应 关 闭 燃 气 设 备 的 供 气 阀 门。5.3.3 儿 童 活 动 场 所儿 童 活 动 场 所,包 括 儿 童 培 训 机 构 和 设 有 儿 童 活 动 功 能 的 餐 饮
45、 场 所,其 设 置 应 符 合 相 关 国 家 标准 要 求。5.3.4 公 共 娱 乐 场 所5.3.4.1 疏 散 门 或 疏 散 通 道 上、疏 散 走 道 及 其 尽 端 墙 面 上、疏 散 楼 梯,不 应 镶 嵌 玻 璃 镜 面 等 影 响 人员 安 全 疏 散 行 动 的 装 饰 物。疏 散 走 道 上 空 不 应 悬 挂 装 饰 物、促 销 广 告 等 可 燃 物 或 遮 挡 物。5.3.4.2 电 影 院 在 电 影 放 映 前,应 播 放 消 防 宣 传 片,告 知 观 众 防 火 注 意 事 项、火 灾 逃 生 知 识 和 路 线。6D B1 3 0 2/T5 5 8 2
46、 0 2 25.3.4.3 休 息 厅、录 像 放 映、卡 拉O K、剧 本 杀 及 其 包 房 内 应 设 置 声 音 或 视 频 警 报,保 证 在 发 生 火灾 时 能 立 即 将 其 画 面、音 响 切 换 到 应 急 广 播 和 应 急 疏 散 指 示 状 态。5.3.4.4 场 所 内 不 应 使 用 蜡 烛、冷 烟 花 等 明 火。5.3.4.5 营 业 时 间 内 和 营 业 结 束 后,应 指 定 专 人 进 行 消 防 安 全 检 查,清 除 烟 蒂 等 遗 留 火 种,关 闭 电源。5.3.4.6 密 室 逃 脱 场 所 应 设 置 紧 急 逃 生 通 道,特 殊 解 谜
47、 类 主 题 房 间 疏 散 门 应 设 置 可 从 内 部 打 开 的 装置,监 控 室 应 具 有 一 键 启 动 全 部 开 锁 功 能。真 人 逃 脱、情 景 剧 类 场 所 宜 为 顾 客 配 备 定 位 器,一 旦 发生 火 灾 等 紧 急 情 况 能 快 速 定 位 搜 救 被 困 人 员。5.3.5 宾 馆5.3.5.1 宾 馆 前 台 和 大 厅 配 置 对 讲 机、喊 话 器、扩 音 器、应 急 手 电 筒、消 防 过 滤 式 自 救 呼 吸 器 等 器材。5.3.5.2 宾 馆 的 客 房 内 应 配 备 应 急 手 电 筒、防 烟 面 具 等 逃 生 器 材 及 使 用
48、 说 明,应 急 手 电 筒 和 消 防 过滤 式 自 救 呼 吸 器 的 有 效 使 用 时 间 不 应 小 于 3 0m i n。5.3.5.3 客 房 内 应 设 置 醒 目、耐 久 的“请 勿 卧 床 吸 烟”提 示 牌 和 楼 层 安 全 疏 散 及 客 房 所 在 位 置 示 意图,客 房 内 的 窗 帘 和 地 毯 应 采 用 阻 燃 制 品。5.3.5.4 客 房 层 应 按 照 有 关 建 筑 消 防 逃 生 器 材 及 配 置 标 准 设 置 辅 助 逃 生 器 材,并 应 有 明 显 标 志。5.3.6 仓 储 场 所物 品 入 库 前 应 有 专 人 负 责 检 查,核
49、 对 物 品 种 类 和 性 质,物 品 应 分 类 分 垛 储 存,并 符 合G A1 1 3 1对 顶 距、灯 距、墙 距、柱 距、堆 距 的“五 距”要 求。不 应 设 置 员 工 宿 舍。5.3.7 汽 车 库不 应 擅 自 改 变 使 用 性 质 和 增 加 停 车 数,汽 车 出 入 口 设 置 的 电 动 起 降 杆,应 当 具 有 断 电 自 动 开 启功 能;电 动 汽 车 充 电 桩 的 设 置 应 当 符 合G B/T5 1 3 1 3 的 相 关 规 定。5.3.8 设 备 用 房5.3.8.1 配 电 室 内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设 备 的 配 电 柜、配 电 箱
50、 应 有 区 别 于 其 他 配 电 装 置 的 明 显 标 识,配 电室 工 作 人 员 应 能 正 确 区 分 消 防 配 电 和 其 他 民 用 配 电 线 路,确 保 火 灾 情 况 下 消 防 配 电 线 路 正 常 供 电。5.3.8.2 配 电 室 应 定 期 检 修 变 压 器 和 配 电 盘,查 看 线 缆 接 头 等 部 位 的 接 触 或 温 度 情 况,做 好 防 护 措施。5.3.8.3 不 应 破 坏 锅 炉 房、柴 油 发 电 机 房、制 冷 机 房、空 调 机 房、油 浸 变 压 器 室 的 防 火 分 隔,其 内部 设 置 的 防 爆 型 灯 具、火 灾 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