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0396-2023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杭州市).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DB3301∕T 0396-2023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杭州市).pdf(29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ICS 1 3.2 2 0.0 1CCS C 8 0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1/T 0 3 9 6 2 0 2 3大型 商业综 合体消 防安全 管理规 范2 0 2 3-0 2-2 8 发 布 2 0 2 3-0 3-2 8 实 施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3 0 1/T 0 3 9 6 2 0 2 3I目 次前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总 则.2通 用 要 求.2责 任 归 属.2消 防 组 织 设 置.25 消 防 安 全 责 任.3消 防 组 织
2、职 责.3人 员 职 责.46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与 管 理.9通 用 要 求.9消 防 安 全 例 会.1 0防 火 巡 查、检 查.1 0消 防 宣 传 与 培 训.1 0安 全 疏 散 与 避 难 逃 生.1 1消 防 设 施 管 理.1 2火 灾 隐 患 整 改.1 3用 电 防 火 安 全 管 理.1 3用 火、动 火 安 全 管 理.1 4易 燃 易 爆 化 学 物 品 管 理.1 4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 管 理.1 4网 格 化 管 理.1 5商 户 管 理.1 6装 修 施 工.1 6智 能 防 范.1 7风 险 隐 患 上 账.1 7消 防 档 案.1 77
3、重 点 场 所 管 控.1 8通 用 要 求.1 8电 影 院.1 8歌 舞 娱 乐 游 戏 场 所.1 8儿 童 活 动 场 所.1 9培 训 机 构.1 9餐 饮 场 所.1 9D B 3 3 0 1/T 0 3 9 6 2 0 2 3I I超 市.2 0冰 雪 活 动 场 所.2 0其 他 重 点 场 所.2 08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编 制 与 演 练.2 09 火 灾 事 故 处 置 与 善 后.2 1附 录 A(资 料 性)微 型 消 防 站 装 备 配 备 标 准.2 2D B 3 3 0 1/T 0 3 9 6 2 0 2 3I 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4、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杭 州 市 消 防 救 援 支 队 提 出、归 口 并 组 织 实 施。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消 防 救 援 支 队、杭 州 方 信 企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来 福 士(杭 州)房 地 产 开 发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何 肇 瑜、吕 锋、姜
5、舜 尧、张 磊、董 晓 飞、林 震、黄 科 佳、冯 曹 冲、李 垚 玺、宋前 明。D B 3 3 0 1/T 0 3 9 6 2 0 2 31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相 关 的 总 则、消 防 安 全 责 任、消 防 安 全 制 度 与 管 理、重点 场 所 管 控、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编 制 与 演 练、火 灾 事 故 处 置 与 善 后 的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已 建 成 并 投 入 使 用 的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的 消 防 安 全
6、管 理,建 筑 面 积 小 于 5 0 0 0 0 的 商 业综 合 体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可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1 3 4 9 5.1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第 1 部 分:标 志G B 1 7 9 4 5 消 防
7、应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指 示 系 统G B/T 3 8 3 1 5 社 会 单 位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编 制 及 实 施 导 则G B/T 4 0 2 4 8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消 防 安 全 管 理X F 4 8 0.2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通 用 技 术 条 件 第 2 部 分:常 规 消 防 安 全 标 志X F 1 1 3 1 仓 储 场 所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通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4 0 2 4 8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l a r g e-s c
8、a l e c o m m e r c i a l c o m p l e x建 筑 面 积 大 于 5 0 0 0 0,集 购 物、住 宿、餐 饮、娱 乐、展 览、交 通 枢 纽 等 两 种 或 两 种 以 上 功 能 于 一体 的 单 体 建 筑 和 通 过 地 下 连 片 车 库、地 下 连 片 商 业 空 间、下 沉 式 广 场、连 廊 等 方 式 连 接 的 多 栋 商 业 建 筑组 合 体。微 型 消 防 站 m i n i f i r e s t a t i o n依 托 单 位 或 社 区 志 愿 消 防 队,并 配 备 必 要 消 防 器 材 建 立 的 最 小 消 防 站。
9、网 格 化 管 理 g r i d m a n a g e m e n t将 综 合 体 划 分 成 为 多 个 单 元 网 格,通 过 加 强 对 单 元 网 格 的 部 件 和 事 件 巡 查,建 立 一 种 监 督 和 处 置 互相 分 离 的 形 式。商 户 b u s i n e s s e s有 实 体 经 营 场 所 的 商 家。D B 3 3 0 1/T 0 3 9 6 2 0 2 324 总 则通 用 要 求4.1.1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以 下 简 称“综 合 体”)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应 以 防 止 火 灾 发 生,减 少 火 灾 危 害,保 障 人 身
10、和 财 产 安 全 为 目 标,通 过 采 取 有 效 的 管 理 措 施 和 先 进 的 技 术 手 段,提 高 预 防 和 控 制 火 灾 的 能 力。4.1.2 综 合 体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应 遵 守 消 防 法 律、法 规、规 章,贯 彻“预 防 为 主、防 消 结 合”的 消 防 工作 方 针,履 行 消 防 安 全 职 责,保 障 消 防 安 全。4.1.3 综 合 体 应 结 合 本 单 位 的 特 点 建 立 完 善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和 机 制,自 行 开 展 或 委 托 消 防 技 术 服务 机 构 定 期 开 展 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保
11、养 检 测、消 防 安 全 评 估,并 宜 采 用 先 进 的 消 防 技 术、产 品 和 方 法,确 保建 筑 具 备 消 防 安 全 条 件。4.1.4 消 防 车 通 道(市 政 道 路 除 外)、消 防 车 登 高 操 作 场 地、涉 及 公 共 消 防 安 全 的 疏 散 设 施 和 其 他 建筑 消 防 设 施,应 由 综 合 体 产 权 单 位、使 用 单 位 或 委 托 统 一 管 理 单 位 管 理。承 包 人、承 租 人 或 受 委 托 经 营管 理 人 应 在 其 使 用、经 营 和 管 理 范 围 内 应 履 行 消 防 安 全 职 责。责 任 归 属4.2.1 综 合
12、 体 的 产 权 单 位、使 用 单 位 应 为 综 合 体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主 体,对 综 合 体 的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负 责。综 合 体 的 产 权 单 位、使 用 单 位 可 以 委 托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等 单 位 提 供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服 务,并 应 在 委 托 合 同 中约 定 具 体 服 务 内 容。4.2.2 综 合 体 的 产 权 单 位、使 用 单 位 应 逐 级 落 实 消 防 安 全 责 任,明 确 各 级 消 防 安 全 职 责,确 定 消 防 安全 责 任 人、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设 立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归 口 管 理
13、 部 门,建 立 健 全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逐 级 细 化明 确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职 责 和 岗 位 职 责,并 签 订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书。4.2.3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应 由 产 权 单 位、使 用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担 任。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应由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指 定,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综 合 体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4.2.4 综 合 体 有 两 个 以 上 产 权 单 位、使 用 单 位 的,应 明 确 一 个 产 权 单 位、使 用 单 位,或 者 共 同 委
14、 托 一个 委 托 管 理 单 位 作 为 统 一 管 理 单 位,并 明 确 统 一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对 共 用 的 疏 散 通 道、安 全 出 口、建 筑消 防 设 施 和 消 防 车 通 道 等 实 施 统 一 管 理,同 时 协 调、指 导 各 单 位 共 同 做 好 综 合 体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4.2.5 综 合 体 以 承 包、租 赁 或 者 委 托 经 营 等 形 式 交 由 承 包 人、承 租 人、经 营 管 理 人 使 用 的,应 在 订 立承 包、租 赁、委 托 管 理 等 合 同 时 明 确 各 方 消 防 安 全 责 任,并 实 行 商
15、铺 承 包 责 任 制。4.2.6 实 行 承 包、租 赁 或 委 托 经 营 管 理 时,产 权 单 位 应 提 供 符 合 消 防 安 全 要 求 的 建 筑 物,并 督 促 使 用单 位 加 强 消 防 安 全 管 理。4.2.7 商 户 的 法 定 代 表 人、主 要 负 责 人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应 为 其 承 包、租 赁、使 用 范 围 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人;商 户 是 个 体 工 商 户 的,其 经 营 者 是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消 防 组 织 设 置4.3.1 综 合 体 应 建 立 下 列 消 防 机 构:a)行 政 机 构,下 设 行 政 管 理
16、 机 构 和 技 术 管 理 机 构;b)应 急 机 构,下 设 技 术 处 置 机 构 和 火 灾 扑 救 机 构。4.3.2 行 政 管 理 机 构 应 由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消 防 安 全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工 程 负责 人、招 商 负 责 人、人 事 负 责 人、营 运 负 责 人、消 防 队(站)负 责 人、物 业 安 保 负 责 人 等 人 员 组 成,并且 应 至 少 有 1 人 具 备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或 相 应 等 级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资 格。4.3.3 技 术 管 理 机 构 应 由 消
17、 防 设 施 操 作、消 防 控 制 室、专 职 消 防 队 或 微 型 消 防 站、电 气 焊、给 排 水、D B 3 3 0 1/T 0 3 9 6 2 0 2 33通 信、电 梯、供 热 制 冷、空 调 通 风、工 程 维 修、保 安 等 不 少 于 1 5 名 技 术 人 员 组 成。4.3.4 技 术 处 置 机 构 应 依 托 技 术 管 理 机 构 成 立,并 配 设 专 职 值 班 室。4.3.5 火 灾 扑 救 机 构 应 由 网 格 长、网 格 员、专 职 消 防 队 和 微 型 消 防 站 人 员 组 成,应 满 足 下 列 设 置 要 求:a)建 筑 面 积 5 0 0
18、 0 0 0 以 上 的 综 合 体 设 置 专 职 消 防 队;b)场 地 设 置 明 显 标 志,门 口 张 贴 标 牌,房 间 醒 目 位 置 应 张 贴 组 织 架 构、在 岗 人 员、应 急 处 置 程序 等;c)设 置 办 公 和 驻 勤 设 施 设 备,配 备 应 急 电 话 和 对 讲 设 施、训 练 备 勤 和 器 材 储 存 用 房 及 消 防 车 专用 车 位;d)未 建 立 专 职 消 防 队 的 综 合 体 建 立 微 型 消 防 站,并 满 足 下 列 要 求:微 型 消 防 站 宜 设 置 在 便 于 操 作 消 防 车 和 便 于 人 员 迅 速 出 动 的 专
19、 用 房 间 内;为 综 合 体 建 筑 整 体 服 务 的 微 型 消 防 站 用 房 应 设 置 在 建 筑 的 首 层 或 地 下 一 层,为 特 定 功 能 场所 服 务 的 微 型 消 防 站 可 根 据 其 服 务 场 所 位 置 进 行 设 置;e)综 合 体 的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或 等 于 2 0 0 0 0 0 时,至 少 设 置 2 个 微 型 消 防 站。设 置 多 个 微 型 消 防站 时 满 足 下 列 要 求:根 据 综 合 体 的 建 筑 特 点 和 便 于 快 速 灭 火 救 援 的 原 则,分 散 布 置 微 型 消 防 站;从 各 微 型 消 防 站
20、 站 长 中 确 定 一 名 总 站 长,负 责 总 体 协 调 指 挥 工 作。4.3.6 综 合 体 应 设 置 消 防 控 制 室,并 满 足 下 列 设 置 要 求:a)有 建 筑 总 平 面 布 局 图、建 筑 消 防 设 施 平 面 布 置 图、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系 统 图,并 建 立 消 防 档 案;b)配 备 有 关 消 防 设 备 用 房、通 往 屋 顶 和 地 下 室 等 消 防 设 施 的 通 道 门 锁 钥 匙、防 火 卷 帘 按 钮 钥 匙、消 防 电 源、控 制 箱(柜)、开 关 专 用 钥 匙,并 分 类 标 志 悬 挂;c)配 备 手 提 插 孔 消 防
21、电 话、安 全 工 作 帽、手 持 扩 音 器、充 电 手 电 筒、对 讲 机 等 消 防 专 用 工 具、器 材;d)环 境 满 足 设 备 正 常 运 行 的 要 求,不 存 放 与 消 防 控 制 室 无 关 的 物 品。5 消 防 安 全 责 任消 防 组 织 职 责5.1.1 行 政 机 构5.1.1.1 行 政 管 理 机 构 应 履 行 下 列 职 责:a)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国 家、行 业、地 方 政 府 等 有 关 消 防 管 理 行 政 法 规、规 范;b)制 订 有 关 消 防 制 度,并 组 织、策 划 重 大 消 防 活 动;c)督 促、指 导 消 防 归 口 管
22、 理 部 门 和 其 他 部 门 加 强 消 防 基 础 档 案 材 料 和 消 防 设 施 建 设,落 实 逐 级防 火 责 任 制,推 动 消 防 管 理 科 学 化、技 术 化、法 制 化、规 范 化;d)组 织 对 综 合 体 消 防 人 员 的 业 务 培 训,指 导、鼓 励 综 合 体 职 工 积 极 参 加 消 防 活 动,推 动 开 展 消防 知 识、技 能 培 训;e)组 织 防 火 检 查 和 重 点 时 期 的 抽 查 工 作;f)组 织 对 重 大 火 灾 隐 患 的 认 定 和 整 改 工 作;g)组 织 对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的 制 订、演 练,并
23、 统 一 有 关 消 防 工 作 标 准;h)支 持、配 合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的 日 常 消 防 管 理 监 督 工 作,协 助 火 灾 事 故 的 调 查、处 理;i)应 对 商 户、员 工 履 行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监 督,整 改 火 灾 隐 患。D B 3 3 0 1/T 0 3 9 6 2 0 2 345.1.1.2 技 术 管 理 机 构 应 履 行 下 列 职 责:a)熟 悉 和 掌 握 消 防 设 施 设 备 的 功 能 和 操 作 规 程;b)负 责 开 展 专 业 性 检 查,提 供 技 术 服 务 保 障;c)向 行 政 管 理 机 构 及 消
24、 防 救 援 机 构 汇 报 工 作 情 况;d)负 责 处 理 单 位 行 政 管 理 机 构 交 办 的 日 常 工 作,发 现 违 反 消 防 规 定 的 行 为,及 时 提 出 纠 正 意 见;e)组 织 和 培 训 技 术 管 理 机 构 成 员,进 行 消 防 教 育,普 及 消 防 常 识;f)进 行 防 火 巡 查、检 查,并 协 助 各 部 门 搞 好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工 作;g)严 格 用 火、用 电 管 理,执 行 审 批 动 火 申 请 制 度,安 排 专 人 现 场 进 行 监 督 和 指 导,跟 班 作 业;h)建 立 健 全 消 防 档 案;i)发 现 火
25、 情,应 及 时 报 火 警 并 上 报 行 政 管 理 机 构,实 施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5.1.2 应 急 机 构5.1.2.1 技 术 处 置 机 构 应 履 行 下 列 职 责:a)技 术 处 置 机 构 实 行 2 4 小 时 值 班 制,营 业 期 间 每 班 每 个 工 种 至 少 有 1 人 在 位,非 营 业 期 间 每 班有 1 人 在 位,主 要 负 责 技 术 应 急 操 作;b)发 生 火 灾 等 险 情 时,负 责 断 气、断 电、应 急 供 电 以 及 引 导 消 防 电 梯 管 控 等,为 灭 火 救 援 行 动提 供 技 术 支 撑。5.1.
26、2.2 火 灾 扑 救 机 构 应 履 行 下 列 职 责:a)专 职 消 防 队 和 微 型 消 防 站 制 定 每 周、每 月 和 年 度 训 练 计 划,落 实 岗 位 培 训、队 伍 管 理、防 火巡 查、值 守 联 动、考 核 评 价 等 管 理 制 度;b)微 型 消 防 站 根 据 综 合 体 火 灾 危 险 性 特 点 和 应 急 救 援 需 要,配 备 一 定 数 量 的 灭 火、通 信、个 人防 护 等 消 防 器 材 装 备(微 型 消 防 站 装 备 配 备 标 准 见 附 录 A);c)纳 入 当 地 灭 火 救 援 指 挥 调 度 体 系,建 立 联 勤 联 训 机
27、 制,与 周 边 微 型 消 防 站 建 立 联 动 联 防 机 制,参 与 周 边 区 域 灭 火 和 应 急 救 援 工 作;d)定 期 组 织 开 展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应 急 操 作、灭 火 技 能 训 练 和 疏 散 逃 生 演 练。5.1.3 消 防 控 制 室应 履 行 下 列 职 责:a)实 行 每 日 2 4 小 时 专 人 值 班 制 度,每 班 不 应 少 于 2 人;b)与 商 户 之 间 建 立 双 向 的 信 息 联 络 沟 通 机 制,确 保 紧 急 情 况 下 信 息 畅 通、及 时 响 应。人 员 职 责5.2.1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5.2.1.
28、1 应 贯 彻 执 行 消 防 法 律 法 规,掌 握 综 合 体 的 消 防 安 全 情 况,全 面 负 责 综 合 体 的 消 防 安 全 工 作。5.2.1.2 牵 头 制 定 和 批 准 综 合 体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消 防 安 全 操 作 规 程、网 格 包 保 责 任 制 度、消 防档 案 管 理 制 度、安 全 交 底 制 度、用 火 动 火 安 全 管 理 制 度、火 灾 隐 患 整 改 制 度、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等 制度,确 定 逐 级 消 防 安 全 责 任,进 行 消 防 工 作 检 查 考 核,确 保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落 实。
29、5.2.1.3 统 筹 安 排 综 合 体 经 营、维 修、改 建、扩 建 等 活 动 中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批 准 年 度 消 防 工 作计 划。5.2.1.4 为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提 供 经 费 和 组 织 保 障。D B 3 3 0 1/T 0 3 9 6 2 0 2 355.2.1.5 应 建 立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例 会 制 度,定 期 召 开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例 会,定 期 听 取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状 况 汇报,研 究 综 合 体 消 防 工 作,处 理 涉 及 消 防 经 费 投 入、消 防 设 施 和 器 材 购 置、火 灾 隐
30、患 整 改 等 重 大 问 题,研 究、部 署、落 实 综 合 体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计 划 和 措 施。5.2.1.6 应 定 期 组 织 防 火 检 查,督 促 整 改 火 灾 隐 患。5.2.1.7 应 定 期 参 加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培 训。5.2.1.8 应 依 法 建 立 专 职 消 防 队 或 微 型 消 防 站。5.2.1.9 应 定 期 组 织 实 施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演 练。5.2.2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5.2.2.1 应 具 备 与 其 职 责 相 适 应 的 消 防 安 全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取 得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31、 执 业 资 格 或 者 工 程类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并 要 对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负 责。5.2.2.2 拟 订 年 度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计 划,组 织 实 施 日 常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5.2.2.3 组 织 制 订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消 防 安 全 操 作 规 程,并 检 查 督 促 落 实。5.2.2.4 拟 订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的 资 金 投 入 和 组 织 保 障 方 案。5.2.2.5 建 立 消 防 档 案,确 定 综 合 体 的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设 置 消 防 安 全 标 识。5.
32、2.2.6 组 织 实 施 防 火 巡 查、检 查 和 火 灾 隐 患 排 查 整 改 工 作。5.2.2.7 组 织 实 施 对 综 合 体 消 防 设 施 和 器 材、消 防 安 全 标 识 的 维 护 保 养。5.2.2.8 组 织 综 合 体 员 工 开 展 消 防 知 识、技 能 的 教 育 和 培 训,拟 定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组 织 灭 火 和应 急 疏 散 预 案 的 实 施 和 演 练。5.2.2.9 管 理 专 职 消 防 队 或 微 型 消 防 站,组 织 开 展 日 常 业 务 训 练 和 初 期 火 灾 扑 救。5.2.2.1 0 定 期 向 消 防
33、 安 全 责 任 人 上 报 消 防 安 全 状 况,及 时 上 报 涉 及 消 防 安 全 的 重 大 问 题。5.2.2.1 1 应 完 成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5.2.3 消 防 安 全 归 口 管 理 部 门5.2.3.1 协 助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拟 订 年 度 消 防 工 作 计 划、消 防 工 作 的 资 金 预 算 和 组 织 保 障 方 案。5.2.3.2 督 促 相 关 部 门 建 立 并 落 实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消 防 安 全 操 作 规 程,组 织 实 施 日 常 消 防 安 全 管理
34、 工 作。5.2.3.3 协 同 工 程 部 门 制 定 消 防 设 施 设 备 器 材 年 度 维 修 保 养 计 划,并 组 织 实 施。5.2.3.4 每 月 至 少 组 织 召 开 1 次 消 防 工 作 例 会,研 究 处 理 消 防 安 全 重 大 问 题,部 署 消 防 安 全 工 作,形成 会 议 纪 要。5.2.3.5 定 期 组 织 开 展 防 火 巡 查、检 查,整 改 火 灾 隐 患,督 促 商 户 履 行 消 防 安 全 职 责。5.2.3.6 在 场 地 移 交、装 修 改 造、商 户 开 业 和 经 营 过 程 中,与 工 程、营 运、招 商 等 部 门 加 强
35、相 关 环 节监 管,督 促 商 户 落 实 消 防 安 全 责 任。5.2.3.7 加 强 消 防 安 全 警 示 宣 传,组 织 开 展 全 员 消 防 教 育 培 训,定 期 开 展 专 职 消 防 队、微 型 消 防 站、消 防 控 制 室 人 员 实 际 操 作 技 能 培 训、考 核 和 继 续 教 育,提 高 火 灾 应 急 处 置 能 力。5.2.3.8 制 定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建 立 区 域 联 防 机 制,定 期 开 展 演 练。5.2.3.9 向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上 报 备 案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和 管 理 人 变 更、消 防 安 全
36、 评 估、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保 养等 情 况。5.2.3.1 0 发 现 火 灾 应 及 时 报 警,组 织 人 员 疏 散 和 初 期 火 灾 扑 救,保 持 消 防 通 道、消 防 车 登 高 操 作 场 地、室 外 消 火 栓、水 泵 接 合 器 等 区 域 无 障 碍 物,协 助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做 好 人 员 警 戒,车 辆 引 导 等 应 急 处 置 工 作。5.2.3.1 1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D B 3 3 0 1/T 0 3 9 6 2 0 2 365.2.4 部 门 消 防 安 全 负 责 人5.2
37、.4.1 组 织 实 施 本 部 门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计 划。5.2.4.2 根 据 本 部 门 的 实 际 情 况 开 展 岗 位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与 培 训,制 定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落 实 消 防 安全 措 施。5.2.4.3 按 照 规 定 实 施 消 防 安 全 巡 查 和 定 期 检 查,确 保 管 辖 范 围 的 消 防 设 施 完 好 有 效。5.2.4.4 及 时 发 现 和 消 除 火 灾 隐 患,不 能 消 除 的,应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并 向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报 告。5.2.4.5 发 现 火 灾,及 时 报
38、警,并 组 织 人 员 疏 散 和 初 起 火 灾 扑 救。5.2.5 消 防 控 制 室 值 班 员5.2.5.1 应 持 证 上 岗,熟 悉 和 掌 握 建 筑 基 本 情 况、消 防 设 施 设 置 情 况、火 警、故 障 应 急 处 置 程 序、消防 控 制 室 设 备 的 功 能 及 操 作 规 程 等,按 照 规 定 和 规 程 测 试 自 动 消 防 设 施 的 功 能,确 保 消 防 控 制 室 的 设 备正 常 运 行。5.2.5.2 对 故 障 报 警 信 号 应 及 时 确 认,并 及 时 查 明 原 因,排 除 故 障;不 能 排 除 的,应 立 即 向 部 门 主 管
39、人 员 或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报 告。5.2.5.3 应 严 格 执 行 每 日 2 4 小 时 专 人 值 班 制 度,每 班 不 应 少 于 2 人,做 好 消 防 控 制 室 的 火 警、故 障 记录 和 值 班 记 录。5.2.5.4 遵 守 消 防 控 制 室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5.2.5.5 应 在 岗 在 位,认 真 记 录 控 制 器 运 行 情 况。每 日 检 查 火 灾 报 警 控 制 器 的 自 检、消 音、复 位 功 能以 及 主 备 电 源 切 换 功 能,消 防 联 动 控 制 器 的 运 行 状 况,并 填 写 消 防 控 制 室 值 班 记
40、录。5.2.5.6 发 现 和 处 理 设 备 故 障,并 填 写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故 障 处 置 记 录。5.2.5.7 掌 握 和 了 解 消 防 设 施 的 运 行、误 报 警、故 障 有 关 情 况。5.2.5.8 对 接 收 到 的 火 灾 报 警 信 号 应 立 即 确 认,如 果 确 认 发 生 火 灾,应 立 即 检 查 消 防 联 动 控 制 设 备 是否 处 于 自 动 控 制 状 态,同 时 拨 打“1 1 9”火 警 电 话 报 警,启 动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5.2.5.9 应 随 时 检 查 消 防 控 制 室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情 况
41、,做 好 消 防 控 制 室 火 警、故 障 和 值 班 记 录,对 不 能及 时 排 除 的 故 障 应 及 时 向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上 报。5.2.6 消 防 设 施 操 作 员5.2.6.1 熟 悉 和 掌 握 消 防 设 施 的 功 能 和 操 作 规 程。5.2.6.2 按 照 制 度 和 规 程 对 消 防 设 施 进 行 检 查、维 护 和 保 养,确 保 消 防 设 施 和 消 防 电 源 处 于 正 常 运 行状 态,确 保 有 关 阀 门 处 于 正 确 状 态。5.2.6.3 发 现 故 障,应 及 时 排 除;不 能 排 除 的,应 及
42、时 向 上 级 主 管 人 员 报 告。5.2.7 保 安 人 员5.2.7.1 按 照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进 行 防 火 巡 查,并 做 好 记 录,发 现 问 题,应 及 时 向 主 管 人 员 报 告。5.2.7.2 发 现 火 情,应 及 时 报 火 警 并 报 告 主 管 人 员,实 施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协 助 灭 火 救 援。5.2.7.3 劝 阻 和 制 止 违 反 消 防 法 律 法 规 和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的 行 为。5.2.8 电 气 焊 工、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 管 理 及 操 作 人 员5.2.8.1 应 持 证
43、上 岗 执 行 有 关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履 行 作 业 前 审 批 手 续。5.2.8.2 落 实 相 应 作 业 现 场 的 消 防 安 全 防 护 措 施。5.2.8.3 发 生 火 灾 后,应 立 即 报 火 警,实 施 扑 救。D B 3 3 0 1/T 0 3 9 6 2 0 2 375.2.9 专 职 消 防 队、微 型 消 防 站 队 员5.2.9.1 专 职 消 防 队、微 型 消 防 站 队 员 每 班(组)不 应 少 于 6 人,且 不 应 由 消 防 控 制 室 值 班 人 员 兼 任,值 班 人 员 应 2 4 小 时 在 岗 在 位。5.2
44、.9.2 专 职 消 防 队 和 微 型 消 防 站 应 组 织 开 展 日 常 业 务 训 练,并 满 足 下 列 要 求:a)训 练 内 容 包 括 体 能 训 练、灭 火 器 材 和 个 人 防 护 器 材 的 使 用 等;b)专 职 消 防 队 和 微 型 消 防 站 队 员 每 月 技 能 训 练 不 应 少 于 1 天,每 月 开 展 灭 火 演 练 不 应 少 于 1 次;c)每 季 度 全 体 队 员 集 中 训 练 不 应 少 于 6 天,与 消 防 救 援 支 队 开 展 联 合 演 练 不 应 少 于 1 次;d)每 年 到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轮 训 不 应 少 于
45、 1 0 天。5.2.9.3 专 职 消 防 队 和 微 型 消 防 站 队 员 应 熟 悉 建 筑 基 本 情 况、建 筑 消 防 设 施 设 置 情 况、灭 火 和 应 急 疏散 预 案,熟 练 掌 握 建 筑 消 防 设 施、消 防 器 材 装 备 的 性 能 和 操 作 使 用 方 法,落 实 器 材 装 备 维 护 保 养,参 加日 常 防 火 巡 查 和 消 防 宣 传 教 育,每 月 开 展 全 面 熟 悉 不 应 少 于 1 次。5.2.1 0 员 工5.2.1 0.1 主 动 接 受 消 防 安 全 宣 传 教 育 培 训,遵 守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46、规 程。5.2.1 0.2 熟 悉 本 工 作 场 所 消 防 设 施、器 材 及 安 全 出 口 的 位 置,参 加 综 合 体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演 练。5.2.1 0.3 清 楚 综 合 体 火 灾 危 险 性,会 报 火 警、会 扑 救 初 起 火 灾、会 组 织 疏 散 逃 生 和 自 救。5.2.1 0.4 每 日 到 岗 后 及 下 班 前 应 检 查 本 岗 位 工 作 设 施、设 备、场 地、电 源 插 座、电 气 设 备 的 使 用 状 态等,发 现 隐 患 及 时 处 置 并 向 消 防 安 全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报 告。5.2.1 0.5 监 督
47、 其 他 人 员 遵 守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制 止 吸 烟、使 用 大 功 率 电 器 等 不 利 于 消 防 安 全 的 行 为。5.2.1 1 工 程 负 责 人5.2.1 1.1 掌 握 本 部 门 的 消 防 安 全 情 况,负 责 本 部 门 的 消 防 安 全 工 作,配 合 实 施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计 划。5.2.1 1.2 根 据 本 部 门 的 实 际 情 况 开 展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与 培 训,制 定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消 防 安 全 操 作 规程,落 实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措 施。5.2.1 1.3 定 期 开 展 重 要
48、 设 施 设 备、电 气 设 备、装 修 改 造 等 方 面 的 防 火 巡 查、检 查,及 时 消 除 火 灾 隐 患,做 好 记 录。5.2.1 1.4 制 定 并 负 责 实 施 配 电 室、发 电 机 房 等 重 要 部 位 的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和 火 灾 应 急 处 置 程 序。5.2.1 1.5 落 实 消 防 设 施 设 备 维 护 保 养 职 责,排 除 故 障。5.2.1 1.6 定 期 开 展 消 防 水 泵 房、报 警 阀 室、防 排 烟 机 房、配 电 室、发 电 机 房 等 特 种 岗 位 人 员 实 际 操 作技 能 培 训、考 核 和 继 续 教 育,提
49、高 火 灾 应 急 处 置 能 力。5.2.1 1.7 备 案 核 查 商 户 装 修 改 造 期 间 的 商 户 证 照、装 修 单 位 资 质 证 明、装 修 施 工 资 料、竣 工 验 收 资 料等 资 料。5.2.1 2 招 商 负 责 人5.2.1 2.1 根 据 商 户 业 态 不 同,对 防 火 安 全 布 局、安 全 疏 散 条 件 等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儿 童 活 动 场 所、歌 舞 娱乐 游 戏 场 所 的 选 址 和 消 防 安 全 条 件 进 行 核 准。5.2.1 2.2 与 商 户、相 关 方 签 订 租 赁 合 同,能 够 明 确 双 方 消 防 安 全 管
50、 理 责 任。5.2.1 2.3 商 户 业 态 选 址、变 更、装 修 改 造 计 划 等 信 息 应 及 时 告 知 消 防 安 全 归 口 管 理 部 门、工 程、营 运等 相 关 部 门。5.2.1 2.4 掌 握 本 部 门 的 消 防 安 全 情 况,负 责 本 部 门 的 消 防 安 全 工 作,配 合 实 施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计 划。D B 3 3 0 1/T 0 3 9 6 2 0 2 385.2.1 2.5 根 据 本 部 门 的 实 际 情 况 开 展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与 培 训,落 实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措 施。5.2.1 2.6 定 期 开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