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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维护技术规程目 次5目 次2Contents41 总 则12 术 语23 维护管理43.1 一般规定43.2 日常养护43.3 应急抢修53.4 备品备件管理53.5 大中修及更新改造64 技术管理74.1 一般规定74.2 维护过程管理74.3 信息管理74.4 作业安全管理84.5 技术档案管理94.6 管理评估95 土建工程115.1 一般规定115.2 检测与监测115.3 状态评价145.4 维护管理165.5 日常检查186 附属工程206.1 一般规定206.2 消防系统206.3 通风系统206.4 排水系统216.5 供配电系统216.6 照明系统216.7
2、监控与报警系统226.8 标识系统22附录 A 土建结构日常巡检内容23附录 B 土建结构维护保养内容24附录 C 土建结构专业检测内容及方法25附录 D附属设施日常巡检内容26附录 E 附属设施维护保养内容31本标准用词说明37引用标准名录38条 文 说 明39制订说明40目 次411总 则423 基本规定434 土建工程454.2 检测与监测454.3 维修保养454.4 专业检测464.5 大中修管理465 附属设施管理485.1 一般规定485.2 消防系统485.3 通风系统495.5供配电系统495.7 监控与报警系统495.8 标识系统506 入廊管线管理506.1 一般规定50
3、6.2 管线运行安全管理506.3 管线入廊管理50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12 Terms23 Basic requirements54 Civil engineering structure management74.1 General requirements74.2 General inspection and monitoring74.3 Repair and maintenance74.4 Professional testing and evalution84.5 Medium repair and overhauling management85
4、 Accessorial works management105.1 General requirements105.2 Fire prevention system105.3 Ventilation system105.4 Drainage system115.5 Power supply system115.6 Lighting system115.7 Supervision and alarm system125.8 Sign system126 Pipeline in utility tunnel management136.1 General requirements136.2 Sa
5、fety management of pipeline operation136.3 Pipeline entry utility tunnel management147 Intelligent management system157.1 General requirements157.2 Functions of intelligent management system157.3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intelligent management system168 Emergency management178.1 General requirem
6、ents178.2 Emergency management of utility tunnel operation178.3 Emergency technical measures for the operation of utility tunnel17Appendix A General inspection contents of civil engineering20Appendix B Maintenance contents of civil engineering21Appendix C Professional testing contents of civil engin
7、eering22Appendix D General inspection contents of ancillary facilities23Appendix E repair and maintenace contents of ancillary facilities28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34List of quoted standards35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361 总 则1.0.1 为加强城市综合管廊的维护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在维护管理中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
8、经济合理,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城市综合管廊土建结构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应急管理。1.0.3 城市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应遵循安全合理、统一协调、系统管理的原则,综合考虑工程地质条件、运行环境、使用功能、结构及设备的维护更新,确保综合管廊土建结构及附属设施运行安全。1.0.4 城市综合管廊的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502 术 语2.0.1 城市综合管廊 urban utility tunnel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种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含供配电室、监控中心)的总称。2.0.2 缆线综合管廊 cable utility tunn
9、el采用浅埋沟道或组合排管方式建设,设有可开启盖板和工作井,用于容纳电力电缆、通信线缆、配给供水管道等管线的小型综合管廊,其内部空间可不考虑人员正常通行。2.0.3 入廊管线 pipeline in utility tunnel纳入综合管廊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城市工程管线。2.0.4 入廊管线单位 ownership section of pipeline in utility tunnel入廊管线的权属单位。2.0.5 维护管理 operation management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综合管廊,为保障其运行阶段既定正常使用功能的实现,对管廊土建结构及附属设施
10、等所开展的各项管理工作的总称。2.0.6 日常巡检 daily check对综合管廊及其内部设施进行的定期或随机流动性的巡视与检查。2.0.7 应急管理 emergency management维护管理针对综合管廊运行中的突发事件,建立的事前预防、事发应对、事中处置和善后恢复的应对机制及管理措施。2.0.8 综合管廊保护区 utility tunnel protected zone在综合管廊上方投影以及综合管廊地面设施的周边划定的保障综合管廊安全的范围。2.0.9 附属设施 accessorial works综合管廊的消防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监控与报警系统和标识系统
11、等设施的统称。2.0.10 消防系统 fire prevention system综合管廊的防火分隔、灭火系统、通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灭火器材等设施设备的统称。2.0.11 通风系统 ventilation system综合管廊的风机、通风口、消音器、风管、排烟防火阀以及管理用房、设备用房的空调系统等设施设备的统称。2.0.12 排水系统 drainage system综合管廊的排水管道、阀门、水泵及仪表等设施设备的总称。2.0.13 供配电系统 power supply system综合管廊的总变电间、分变电所、高低压配电系统和防雷与接地系统的统称。2.0.14 照明系统 lighti
12、ng system综合管廊的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的统称。2.0.15 监控与报警系统 supervision and alarm system综合管廊的监控中心机房、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通信系统等的统称。2.0.16 标识系统 sign system为便于管理,在综合管廊内外设置的管线、设施铭牌定位标识,警告标识、等。2.0.17 智能管理系统 intelligent management system采用物联网、GIS、BIM、巡检机器人和云计算等技术,将综合管廊内监控与报警系统各组成系统进行集成,以满足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及与管线单位等相关管理部门协调需求,并具有
13、实时监控和综合处理能力的系统。2.0.18 应急预案 contingency plan面对综合管廊突发事件,如重大事故、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的应急管理、指挥和救援计划的统称。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与现场处置方案。3 维护管理3.1 一般规定3.1.1 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应保持综合管廊土建工程及附属设施的安全、稳定性与可靠运行。3.1.2 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应由专业单位承担,维护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3.1.3 综合管廊的维护工作应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定相应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定期修订。3.1.4 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应选用合格、适用的设备、工具与材料,并采用新工艺、新方法,不断提高维护
14、管理水平和设施性能。3.1.5 综合管廊宜建立维护管理信息系统。对设施运行状态、维护过程信息、系统安全情况等进行动静态相结合的管理。3.1.6 综合管廊维护工作应编制维护计划,并对维护工作的发起时间、发起原因、作业过程、质量验收等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3.1.7 综合管廊应实施设施保护区管理。需在设施保护区内开展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应与综合管廊管理单位联系,经协调同意后方可实施。3.1.8 综合管廊维护管理使用的仪器、仪表、量具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3.1.9 综合管廊内公用管线的维护管理工作应由管线管理单位负责,相关信息并纳入综合管廊的统一管理平台。3.2 日常养护3.2.1 日常养护是对
15、综合管廊进行预防性、经常性和周期性的维护,主要包括常规保养、检查与检测等内容。3.2.2 常规保养是对综合管廊设施设备进行的周期性巡检、保洁、保养及维修,包含以下内容:1 周期性的润滑、防腐、紧固、疏通和耗材更换等保养工作;2 设施缺陷的维修、不达标设备及其元器件的修理或更换;3 内外环境及设施设备的清洁、清理、除尘等保洁工作。3.2.3 检查是对综合管廊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的基本运行状况检查。3.2.4 检测是对综合管廊设施设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的专项技术状况检查、系统性功能试验和性能测试。3.2.5 在日常养护中应做好记录,定期进行养护记录数据分析,编制综合管廊设施设备运行状态的专项报告和年度报
16、告,准确掌握综合管廊的运行质量状态,及时发现和解决综合管廊设施设备运行中的问题,保障综合管廊安全运行。3.3 应急抢修3.3.1 应急抢修是在综合管廊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时,以快速处置设施设备故障和恢复其功能为目的进行的维护工作。3.3.2 综合管廊设施设备的应急抢修工作应符合综合管廊安全运营要求。3.3.3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 的规定,并按照设施设备技术特征具体落实应急抢修作业人员和技术方案。3.3.4 应急抢险技术方案宜包含故障定位方法、故障处置作业步骤、故障设施设备的快速功能恢复方式等内容。3.3.5 在综合管廊设施设
17、备故障应急抢修中,应按照相应故障设施设备的技术特征,参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和操作手册进行作业,防止不规范作业导致故障扩大。3.3.6 在应急抢修中需要适用工程作业时,抢修处置作业应参照设施设备类型相关的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实施,作业完成后应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要求进行测试和验收。3.3.7 综合管廊设施设备的应急抢修涉及综合管廊敷设的城市工程管线时,应及时联系管线管理单位,协同处置。3.3.8 运营管理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应合理配备专职抢修人员,建立 24 小时联合值班制度和沟通联动处理机制。3.4 备品备件管理3.4.1 备品备件管理应包括对设备和设施备品、备件的存储、维护和使用进行管理。3.4.2 运营
18、管理单位应根据管廊的设施设备类型、数量等特点建立备品备件管理制度,备品备件的种类和数量应能满足日常养护和应急抢修的需求。3.4.3 运营管理单位应对备品备件实行专管制度,专人负责分类管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动用;应建立备品备件台账并定期检查清理,做到账物相符。3.4.4 运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备品备件出入库管理制度。3.5 大中修及更新改造3.5.1 大中修及更新改造的实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综合管廊本体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延长使用或存在重大病害,经专业检测或鉴定, 建议进行大中修的,应实施大中修;2 附属设施及入廊管线设施存在重大病害或系统性故障,经专业检测或鉴定,确定其运行质量或功能不能满
19、足设计标准或安全运行要求,应实施更新改造;3 附属设施及入廊管线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使用寿命应实施更新改造;4 综合管廊附属设施及入廊管线设施因技术升级等原因,需改变、增加原有功能或提升主要性能时,可实施更新改造;3.5.2 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应定期进行检查与检测,并根据检查与检测报告的意见编制大中修及更新改造项目计划。3.5.3 日常维护过程中记录设施设备运行状态的数据分析报告、专项检测报告,可以作为启动大中修及更新改造的依据。3.5.5 大中修及更新改造应根据综合管廊建成年限、结构健康状态、维修原因、周边环境等制订详细维修方案,内容应包括维修技术与方法、过程组织方案、维修安全保障、综合管廊
20、正常运营保障、周边环境影响等,通过专家评审后由运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4 技术管理4.1 一般规定4.1.1 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应建立配套的技术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的技术管理机制。4.1.2 综合管廊技术管理应包括维护过程管理、信息管理、作业安全管理、技术档案管理以及管理评估等内容。4.1.3 综合管廊技术管理应融入维护工作的全过程,为综合管廊维护的各个环节提供技术支持。4.1.4 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应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4.2 维护过程管理4.2.1 维护过程管理应包括维护计划编制、养护作业流程制定、作业过程记录和过程监管等。4.2.2 综合管廊维护计划应根据本规程
21、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并参考前期设施设备运行质量状态编制,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维护计划的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1 日常巡检、维护的作业工作内容、人员安排、时间安排以及维护所需资源组织;2 管线管理单位和管廊管理单位的分工及配合内容;3 突发状况下的应急预案及抢修计划。4.2.3 维护管理单位应根据日常养护和应急抢修的不同技术特征,制定相应的作业管理流程。作业管理流程应明确作业启动节点、质量和安全控制点、过程监管要点、事后检验要求和标准等内容。4.2.4 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维护作业过程的监管,根据作业管理流程要求,对维护作业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安全控制并据实记录。养护作业记录应能完整反应养护过程中
22、的相关要素, 作为管理评估的主要依据。4.3 信息管理4.3.1 综合管廊管理单位宜建立统一的管理平台,实现廊内公用管线、管廊结构及附属设施信息管理的有机融合。4.3.2 综合管廊信息管理主要包括:1 廊内环境监视监控信息管理2 廊内各管线运行维护信息管理3 综合管廊结构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信息管理4.3.3 综合管廊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备的管廊信息管理制度,包括信息的收集、归纳、鉴定、统计、分析、公示、保存、查阅、修改、更新、销毁等规定及工作流程。4.3.4 管线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管廊管理单位的信息管理工作,依照规定准确、及时地提交所辖管线的运行维护信息。4.3.5 管廊管理单位及管线管理单位应按
23、管理权限及管理制度进行信息管理,并做到信息共享。4.3.6 对运行故障、突发事件、灾害事件等信息,管线管理单位和管廊管理单位应在 30 分钟之内上报主管单位和通知相关单位。4.4 作业安全管理4.4.1 综合管廊作业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4.4.2 应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完善人员配备及保障措施,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加强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4.4.3 应建立安全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在作业维护的各个环节实行全方位安全管理。4.4.4 应根据综合管廊的设备设施类型和维护作业特点,制定安全作业规程。4.4.5 涉及综合管廊内部的施工作业,应根据综
24、合管廊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综合管廊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4.4.6 涉及路面道路的作业,应遵守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的相关安全规定,作业现场应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安全。4.4.7 作业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廊内应具备作业所需的通风、照明条件,并持续保持作业环境安全;2 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类型及环境,正确穿戴防护装备,配备必要的防护和应急用品等;3 依据消防、用电、高空作业等相关规定做好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并保持与监控中心的联络畅通;4 现场应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5 作业期间应有专人进行监护,作业面较大、交叉作业时应增设安全监护人员;6 在同
25、一作业区内施工不宜交叉作业;7 特种作业应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防护措施。4.5 技术档案管理4.5.1 管廊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备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技术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统计、归档、保管、借阅、检查、销毁等规定和工作流程。4.5.2 综合管廊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 2 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设备台账;3 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和入廊管线的竣工资料;4 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数据、记录日档资料、应急处置及分析报告;5 其他必要资料。4.5.3 综合管廊管理单位应加强技术档案管理,定期对技术档案进行核对维护,技术档案应完整和准确。4.5.4 管理单位应设专门部门及专
26、人负责管理技术档案,宜采用计算机技术实施动态管理, 并纳入综合管廊统一管理平台。4.5.5 综合管廊技术档案的存放地应有防火、防潮、防虫鼠、防霉、防蛀、防盗等措施。4.5.6 入廊管线单位应在管线敷设、迁移、变更、废弃完成后 3 个月内,向综合管廊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入廊管线的技术档案。4.6 管理评估4.6.1 综合管廊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维护单位进行综合管廊的维护管理质量评估。4.6.2 维护管理质量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1 设施设备运行质量评价;2 突发事件和设施设备故障统计分析;3 对维护单位和作业人员、维护作业过程的考评。4.6.3 设施设备运行质量评价由维护单位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相关技术
27、规程的要求组织实施,并提交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设施设备运行状态检测结果和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分析、相应的整改或完善意见等。4.6.4 应定期进行突发事件和设施设备故障统计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降低突发事件的影响,减少设施设备故障。4.6.5 管廊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对维护单位、作业人员及维护作业过程进行考评,并形成考评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维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分析、相应的整改或完善意见等。5 土建工程5.1 一般规定5.1.1 土建工程包括主体构筑物、管线引进入(出)口及地面设施。主体构筑物包括综合管廊标准段以及与廊体构筑物承重相连成为整体的变电室及监控
28、中心等建筑。5.1.2 土建工程在运营阶段应进行常规检测和专业监测,针对病害发生部位,选择和确定适合的技术方案,降低病害的威胁以及预防次生病害。5.1.3 土建工程管理应统筹制定维护管理方案及实施计划,科学合理确定维护管理内容、方法及标准,保障综合管廊安全高效、经济运营。5.2 检测与监测5.2.1 土建工程常规检测应根据城市综合管廊的特点选择检测点,其内容应符合表 5.2.1 的规定。表 5.2.1土建工程经常性检查内容部位检查项目方法管廊内部承重结构是否有变形、沉降位移、缺损、裂缝、腐蚀、渗漏、露筋等目测、尺测、设备变形缝是否有变形、渗漏水,止水带是否损坏等排水沟沟槽内是否有淤积装饰层表面
29、是否完好,是否有缺损、变形、压条翘起、污垢等爬梯、护栏是否有锈蚀、掉漆、弯曲、断裂、脱焊、破损、松动等管线引进入(出)口是否有变形、缺损、腐蚀、渗漏等管线支撑系统支(桥)架是否有锈蚀、掉漆、弯曲、断裂、脱焊、破损等支墩是否有变形、缺损、裂缝、腐蚀等施工作业区施工情况及安全防护措施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地面设施人员出入口表观是否有变形、缺损、堵塞、污浊、覆盖异物,防盗设施是否完好、有无异常进入特征,井口设施是否影响交通,已打开井口是否有防护及警示措施雨污水检查井口逃生口、吊装口进(排)风口表观是否有变形、缺损、堵塞、覆盖异物,通道是否通畅,有无异常进入特征,格栅等金属构配件是否安装牢固、有无受损,锈
30、蚀保护区周边环境施工作业情况周边是否有临近的深基坑、地铁等地下工程施工,新建(构)筑物建设情况,有无爆破、打桩、顶进、抽水、钻探、挖掘作业、大面积堆土和卸土等目测、问询、设备交通情况管廊顶部是否有非常规重载车辆持续经过建筑及道路情况周边建筑是否有大规模沉降变形,路面是否发现持续裂缝目测监控中心(包括设备及管理用房等)主体结构是否有沉降变形、缺损、裂缝、渗漏、露筋等;门窗及装饰层是否有变形、污浊、损伤及松动等。5.2.2 土建工程的专业检测,以结构检测为主,其内容应符合表 5.2.2 的规定。表 5.2.2土建工程专业检测内容项目名称检验方法备注裂缝宽度裂缝显微镜或游标卡尺裂缝部位全检,并利用表
31、格或图形的形式记录裂缝位置、方向、密度、形态和数量等因素长度米尺测量深度超声法、钻取芯样结构缺陷检测外观质量缺陷目视、尺量和照相缺陷部位全检,并利用图形记录内部缺陷地质雷达法、声波法和冲击反射法等非破损方法,辅以局部破损方法进行验证结构拱顶和拱肩处,3 条线连续检测衬砌厚度每 20m(曲线)或 50m(直线)一个断面,每个断面不少于 5 个测点混凝土碳化深度用浓度为 1%的酚酞酒精溶液(含20%的蒸馏水)测定每 20m(曲线)或 50m(直线)一个断面,每个断面不少于 5 个测点钢筋锈蚀程度地质雷达法或电磁感应法等非破损方法,辅以局部破损方法进行验证每 20m(曲线)或 50m(直线)一个断面
32、,每个断面不少于 3 个测区混凝土强度(抗压强度、抗拉强度)回弹法、超声回弹综合法、后装拔出法或钻芯法等每 20m(曲线)或 50m(直线)一个断面,每个断面不少于 5 个测点横断面测量衬砌变形全站仪、水准仪或激光断面仪等测量异常的变形部位布置断面结构轮廓激光断面仪或全站仪等每 20m(曲线)或 50m(直线)一个断面,测点间距0.5m结构轴线平面位置全站仪测中线每 20m(曲线)或 50m(直线)一个断面管廊轴线高程水准仪测高程每 20m(曲线)或 50m(直线)一个测点差异沉降水准仪测高程异常的变形部位结构应力应变测量根据监测仪器施工预埋情况选做5.2.3 裂缝观测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
33、测量规范JGJ 8-2007 的有关规定进行,对于仍在发展的裂缝应进行定期观测,提供裂缝发展速度的数据。5.2.4 采用超声法进行缺陷监测及检测时,可按现行协会标准超声法检测混凝土缺陷技术规程CECS 21-2000 的有关规定执行。5.2.5 在进行混凝土碳化深度测量时,应将酚酞酒精溶液滴在暴露的混凝土面上,并以混凝土变色与未变色的交接面作为混凝土碳化的界面。5.2.6 钢筋的锈蚀情况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04 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5.2.7 除有特殊的检测要求外,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回弹法时,被检测混凝土的表层质量应具有代表性,
34、且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龄期不应超过相应技术规程限定的范围;2 用超声回弹综合法时,被检测混凝土的内外质量应无明显差异,且混凝土的抗压强度不应超过相应技术规程限定的范围;3 采用后装拔出法时,被检测混凝土的表层质量应具有代表性,且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应超过相应技术规程限定的范围;4 当被检测混凝土的表层质量不具有代表性时,应采用钻芯法;当被检测混凝土的龄期或抗压强度超过回弹法、超声回弹综合法或后装拔出法等相应技术规程限定的范围时,可采用钻芯法或钻芯修正法;5 在回弹法、超声回弹综合法或后装拔出法适用的条件下,宜进行钻芯修正或利用同条件养护立方体试块的抗压强度进行修正;6 采用钻芯修
35、正法时,可选用总体修正量的方法确定混凝土抗压强度推定区间,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04 的有关要求;7 采用对应样本修正量、对应样本修正系数或对应修正系数的修正方法确定混凝土抗压强度时,直径 100mm 混凝土芯样试件的数量不应少于 6 个;现场钻取直径 100mm 的混凝土芯样确有困难时,也可采用直径不小于 70mm 混凝土芯样,但芯样试件的数量不应小于 9 个。对应修正系数,可按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计算。5.2.8 混凝土的抗拉强度可采用对直径 100mm 的芯样试件施加劈裂荷载或直拉荷载的方法检测,劈裂荷载的施加方法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
36、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2002 的有关规定执行,直拉荷载的施加方法可按现行协会标准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 03-2007 的有关规定执行。5.2.9 受环境侵蚀或遭受火灾、高温等影响,廊体中未受到影响部分混凝土的强度可采用钻芯法检测。加工芯样试件时,应将芯样上混凝土受影响层切除;混凝土受影响层的厚度可依据具体情况分别按最大碳化深度、混凝土颜色产生变化的最大厚度、明显损伤层的最大厚度确定,可按芯样侧表面硬度测试情况确定。混凝土受影响层能剔除时,可采用回弹法或回弹加钻芯修正的方法检测,回弹测区的质量符合相应技术规程的要求。5.2.10 对于受环境侵蚀和灾害影响的廊体构
37、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的有关规定要求在损伤最严重部位量测截面尺寸,并提供量测的位置、检测方法和尺寸偏差的允许值。5.2.11 环境侵蚀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04 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应确定侵蚀源、侵蚀程度和侵蚀速度;对火灾等造成的损伤,应确定灾害影响区域和受灾害影响的构件,确定影响程度和损伤程度;宜确定对混凝土结构的安全性及耐久性影响程度。5.2.12 廊体环境监测应包括运营阶段地表沉降观测、邻近建(构)筑物变形量测和地下管线变形量测等,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 等的有
38、关规定。5.2.13 廊体健康监测控制点应该设置在不受运营影响的位置,并设置牢固。测定时应联测控制导线的 23 个点,以提高精度和检查点位有无位移。5.3 状态评价5.3.1 土建工程技术状态评价以主体构筑物的分项技术状态评定和总体技术状态评定为主, 主体构筑物的技术状态评定应采用劣化评价方法,对各项指标进行分层评定,选取最差技术状态类别对病害区域进行总体评定。5.3.2 主体构筑物技术状态总体评定按表 5.3.2 划分。表 5.3.2主体构筑物劣化等级劣 化 等 级对结构功能及使用安全的影响措施AAA(极严重)结构功能严重劣化,危及使用安全。立即采取措施A1(严重)结构功能严重劣化,进一步发
39、展危及使用安全。尽快采取措施B(较重)劣化继续发展会升至 A 级。加强监视,必要时采取措施C(中等)影响较少。加强检查,正常维修D(轻微)无影响,或者达不到 C 级标准。正常保养及巡检5.3.3 土建工程主要针对主体构筑物的表观质量、裂损情况、地下水侵蚀、渗漏水危害、衬砌劣化等情况进行分层评定。1. 主体构筑物表观质量缺陷等级可按表 5.3.3-1 划分。表 5.3.3-1外观质量缺陷等级缺陷缺陷描述等级裂缝可见贯穿裂缝严重缺陷长度穿过密封槽、宽度大于 0.1mm,且深度大于 1mm 的裂缝严重缺陷非贯穿性干缩裂缝一般缺陷外形缺陷缺棱掉角、混凝土剥落等一般缺陷外表缺陷管片表面麻面、掉皮、起砂、
40、存在少量气泡等一般缺陷2. 主体构筑物裂损等级可按表 5.3.3-2 划分。表 5.3.3-2主体构筑物裂损等级裂损等级裂损程度变形或移动开裂、错动压溃AAA(极严重)衬砌移动加速;衬砌变形、移动、下沉发展迅速, 威胁使用安全开裂或错台长度 L 大于 10m, 开裂或错台宽度 B 大于 5mm, 且变形继续发展,拱部开裂呈块状,有可能掉落拱顶压溃范围 S 大于3m2;或衬砌剥落最大厚度大于衬砌厚度的 1/4,发生时会危及使用安全A1(严重)变形或移动速度10mm/年开裂或错台长度 L 大于等于5m 且小于等于 10m,但开裂或错台宽度 5mm;开裂或错台衬砌呈块状,在外力作用下有可能崩坍和剥落
41、拱顶压溃范围 S 大于等于 1m2 且小于等于 3m2;或有可能掉块B(较重)开裂或错台长度 L 小于 5m 且开裂或错台宽度 B 大于等于3mm 且小于等于 5mm;裂缝有发展,但速度不快拱顶剥落规模较小,但可能对使用造成威胁;拱顶压溃范围 S 小于 1m2,剥落块体大于 30mmC(中等)开裂或错台长度 L 小于 5m 且开裂或错台宽度 B 小于 3mm拱顶压溃范围很小D(轻微)一般龟裂或无发展状态个别地方被压溃3. 主体构筑物地下水侵蚀等级可按表 5.3.3-3 划分。表 5.3.3-3主体构筑物地下水侵蚀等级地下水侵蚀等级pH 值对混凝土的作用AAA(极严重)A1(严重) 4.0水泥被
42、溶解,混凝土可能会出现崩裂B(较重)4.15.0在短时间内混凝土表面凹凸不平C(中等)5.16.0混凝土表面容易变酥、起毛D(轻微)6.17.9视混凝土表面有轻微腐蚀现象4. 主体构筑物渗漏水危害等级可按表 5.3.3-4 评定。表 5.3.3-4 主体构筑物渗漏水危害等级渗漏水危害等级廊体状态AAA(极严重)水突然涌入廊体,淹没廊体底部,危及使用安全;对于布设电力线路区段,拱部漏水直接传至电力线路A1(严重)廊体底部冒水,拱部滴水成线,边墙淌水,造成严重翻浆冒泥、廊体底部下沉,不能保持正常几何尺寸,危害正常使用B(较重)廊体滴水、淌水、渗水等引起洞内局部廊体底部翻浆冒泥C(中等)漏水使廊体底
43、部状态恶化,钢轨腐蚀,养护周期缩短,继续发展,将来会升至 B 级D(轻微)有漏水,但不影响廊体的使用功能,不超过地下工程防水等级级标准5. 主体构筑物衬砌劣化等级按表 5.3.3-5 评定。表 5.3.3-5主体构筑物衬砌劣化等级衬砌劣化等级裂化类型混凝土衬砌腐蚀砌块衬砌腐蚀AAA(极严重)衬砌劣化严重,经常发生剥落,危及使用安全;初砌厚度为原设计厚度的 3/5,混凝土强度大大下降拱部接缝劣化严重,拱部衬砌有可能掉落大块体(与砌块大小一样)A1(严重)衬砌劣化,稍有外力或振动,即会崩塌或剥落,对安全使用产生重大影响; 腐蚀深度 10mm,面积达 0.3m2;衬砌有效厚度为设计厚度的 2/3 左右接缝开裂,其深度大于 100mm,砌块错落大于 10mmB(较重)衬砌剥落,材质劣化,衬砌厚度减少,混凝土强度有一定的降低接缝开裂,但深度小于 10mm 或砌块有剥落,但剥落体在 40mm 以下C(中等)衬砌有剥落,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