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S532-2018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线工程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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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CECS 532-2018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线工程技术规程 Tecbnical regu1ations for pipeline engineering of urban utility tunnel 副申副4统乒品血民社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线工程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pipeline engineering of urban utility tunnel T/CE臼532- 2018 主编单位: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施行日期:2

2、 0 1 8 年1 2月1 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线工程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pipeline engineering of urban utility tunnel T/CECS 532 - 2018 *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海淀三旦河路9号 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廊坊市海涛印刷有限公司印刷 * 开本850X1168毫米1/32 印张3字数78千字 2018年11月第一版2018年II月第一次印刷 印数1-1000册 定价36.00元 统一书号:15112 . 3240

3、2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 (邮政编码100037) 本社网址: 网上书店:http:/www.china-. cn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告 第358号 关于发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线 工程技术规程的公告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5年第二批工 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日 099号)的要求,由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和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 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线 工程技术规程),经本协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 T/ CECS 532 -2018,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工程建设

4、标准化协会 2018年8月13日 3 目IJi=i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5年第二批 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5J 099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 验,参考有关国内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 规程。 本规程共分为9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 本规定,给水、再生水管道,排水管(渠),天然气管道,热力 管道,电力电缆,通信线缆。 本规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归口管理,由中建地下空 间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 议,请寄送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腾飞

5、大道 9号E区18栋;邮政编码:610073;联系电话:028-83224938)。 主编单位: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州大学 4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 公司 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长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北京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燃鹏智祺勇 肖李张李许 波 5 a:J I=t 重庆大学 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武叹中岩科技有限公司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贝根管道科

6、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郑立宁王恒栋张季超李祖鹏 张元荣胡振兴李建国张广强 曹彦龙王建白翔乔萍 刘文披杜建梅王家良李华成 王建军白铺王峰许凯 陈小武王可怡 主要审查人:康景文油新华 史志利黄同 宋奇巨王家华 目次 1 总则( 1 ) 2 术语和符号(2 ) 2. 1 术语. . . . .(2) 2. 2 符号.(们 3 基本规定(川 4 给水、再生水管道(6 ) 4. 1 一般规定(6 ) 4. 2 管道设计和布置(们 4. 3 管材及附属设施. . . . . . . . . (7) 4. 4 施工及验收. . . . . (8) 4. 5 维护管理. .(9) 5 排水管(渠).( 5.

7、 1 一般规定. . .(10) 5. 2 排水管(渠)廊体设计.(10) 5. 3 管道设计和布置. .(11) 5. 4 管材及附属设施. . . (12) 5. 5 施工及验收.(14) 5. 6 维护管理.(15) 6 天然气管道. . .(17) 6. 1 一般规定. . . . . . . . . . (17) 6. 2 管道设计. . . . (18) 6. 3 管道附属设施. . . (19) 6.4 配套系统. . . .(21) 6. 5 监控与数据采集.(22) 6. 6 施工及验收.(23) 6. 7 维护管理. .(25) 6 7 热力管道. 7. 1 一般规定.(2

8、6) 7. 2 管材及附件. .(27) 7. 3 管道支撑. . .(28) 7.4 保温及防腐. . .(29) 7. 5 施工及验收.(29) 7. 6 维护管理.(30) 8 电力电缆(32) 8. 1 一般规定.(32) 8. 2 高压电缆及附属设施. .(33) 8. 3 消防系统及火灾报警系统. .(34) 8. 4 高压电缆舱接地.(35) 8. 5 施工及验收.(36) 8. 6 维护管理. . . (37) 9 通信线缆.(3的 9. 1 一般规定.(38) 9. 2 通信线缆舱. . .(38) 9. 3 线缆布设. . . . . . (4) 9. 4 施工及验收. .

9、(4日 9. 5 维护管理. .(42) 本规程用词说明.的 引用标准名录(45) 附:条文说明.问引 7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 . . . . . . . . . . ( 1 ) 2 Terms and Symbols . . . . . . . (2) 2. 1 Terms ( 2 ) 2. 2 Symbols . ( 3 ) 3 Basic Requirements. (4) 4 Water Supply and Resurgent W ater Pipeline . . (6) 4.1 Gen巳ralRequirements . (6) 4.

10、2 Pipeline Design and Arrangement( 6 ) 4. 3 Pipe and Ancillary Facilities. (7) 4. 4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 ( 8 ) 4. 5 Operation Management . ( 9 ) 5 Sewerage Pipe Duct . (10) 5. 1 General Requirements. (10) 5. 2 Design Related to the Tunnel . (10) 5. 3日pelineDesign and Arrangement ( 11) 5. 4

11、Inspection and Cleaning Facilities门2) 5. 5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4) 5. 6 Operation Management.(1日 6 Natural Gas Line. (17) 6. 1 General Requirements(17) 6. 2 PipeJine Design . (8) 6.3 Pip巳SubsidiaryFaciJities(19) 6. 4 AuxiJiary System . (21) 6. 5 Monitoring and Data Acquisition.(22) 6. 6 Con

12、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 (23) 6.7 Operation Management(2日 8 7 Heat Distribution Pipeline. (26) 7. General Requirements(26) 7. 2 Pipe and Accessories(27) 7.3 Pipe Support(28) 7. 4 Heat Preservation and Anticorrosion Measures (29) 7. 5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29) 7. 6 Operation Management. (30)

13、8 Power Cable .(32) 8. 1 General Requirements(32) 8. 2 High-voltage Cable and Ancillary Facilities(33) 8. 3 Fire Protection and Fire Alarm System (34) 8. 4 High Voltage Cable Cabin Grounding0日 8. 5 Construclion and Acceptance (36) 8. 6 Operation Manag巳ment(37) 9 Communication Cable . . . . . . . (38

14、) 9.1 General Requirements(38) 9. 2 Communication Cabins(38) 9. 3 Cable Laying . (4) 9. 4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41) 9. 5 Operation Management什D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 . (44) List of Quoted Standarcls . . . (45) Addition: Explanation o Provisions. (49) 9 1总则 1. 0.1 为确保城市

15、工程管线在综合管廊内的安全敷设、运行及 维护管理有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施工、维护和使 用安全,制定本规程。 1. O. 2 本规程适用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内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 施的设计、施工及验lj虫、维护管理。 1. O. 3 工程管线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遵循规划先行、适度 超前、因地制宜和统筹兼顾的原则。 1. O. 4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内工程管线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维 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utility tunnel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 附属设施

16、的统称。 2. 1. 2 附属设施anci llary faci 1 i ties 地下综合管廊中除管廊主体结构外的消防、供电、照明、监 控与报警、通风、排水及标识等系统设施的统称。 2.1. 3 城市工程管线urban engineering pipeline 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 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和通信等市政工程公用管线的统称, 不包含工业管线。 2.1. 4 排水管(渠)sewerage pipe duct 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的管(渠以及相关附属设施的 总称。 2.1. 5 通信线缆communication cable 用于传输信息数据电信号或

17、光信号的各种导线的总称,包括 通信光缆、通信电缆以及智能弱电系统的信号传输线缆。 2.1.6 爆炸下限lower explosive limit CLEL) 可燃气体、蒸气或薄雾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气体温合物的最 低浓度。 2.1. 7 爆炸上限upper explosive limit (UEL) 可燃气体、蒸气或薄雾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气体棍合物的最 高浓度。 2 2. 2符 号 一一线缆桥架或线缆支架距舱壁距离; 止一一线缆桥架宽度或线缆支架中托线板长度; c一一工作通道宽度; d一一光缆余长盘绕直径; h一一-线缆桥架层间距或线缆托线板层间距; h1 最下层桥架或托线板距地面高度; 112

18、一一光缆余民盘绕直径顶部至舱室顶板距离; n一一-线缆桥架层数或线缆托线板层数; H-通信线缆舱高度; K一-通信线缆舱宽度。 3 3基本规定 3. 0. 1 接人工程管线的综合管廊应建设消防、供电、照明、监 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附属设施。 3. O. 2 城市范围内除工业管线外的工程管线可纳入综合管廊。 3.0.3 纳入综合管廊的工程管线应进行专项管线设计,并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的有 关规定。 3.0.4 纳入综合管廊的工程管线设计应符合综合管廊工程规划 和各管线专项规划的要求,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空间规划、 防洪规划、海绵城市规划等规划相协

19、调。 3.0.5 纳入综合管廊的工程管线应满足抗震设防的要求。 3.0.6 综合管廊顶板设置的供管道及附件安装用的吊钩、拉环 间距不宜大于6mo 3.0.7 综合管廊廊体的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 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的有关规定。 3. O. 8设有污水管道的综合管廊的舱室应采用机械进、排风的 通风方式。通风换气次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 程技术规范GB 50838的有关规定。 3.0.9 纳入天然气管道的综合管廊应与地下空间等设施统筹协 调。天然气舱室与其他舱室并排布置时,天然气舱室宜设置在最 外侧;天然气舱室与其他舱室上下布置时,天然气舱室宜设置在 上部。

20、3.0.10 工程管线权属单位与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明确相互之间 的管理权限、责任范围和义务;工程管线权属单位编制的年度维 护和巡检计划,应及时报送管廊运营单位备案。 . 4 3.0.11 工程管线权属单位应配合综合管廊日常管理单位工作, 经协调后统一安排电力电缆的巡视、试验及维修时间,确保综合 管廊及工程管线的安全运营。 5 4 给水、再生水管道 4.1一般规定 4.1.1 纳入综合管廊的给水、再生水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 低于50年。 4.1.2 给水、再生水管道系统总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和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 规范)GB 50335的有关规定。

21、 4.1.3 给水、再生水管道设计应考虑水锤的影响。必要时应进 行水锤分析计算,并对管路系统采取水锤综合防护设计。 4.1.4 给水、再生水管道的安装方式应根据管廊断面的结构形 式、管径大小及管道连接方式等确定,可采用支(吊)架或支墩 的方式安装。 .2 管道设计和布置 4.2.1 给水、再生水管道的输配水管道设计及计算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4.2.2 给水、再生水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根据 不同管材特性及运行工况通过计算确定。 4.2.3 给水、再生水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部 设置阅门及阀门井。 4.2.4 给水、再生水管道

22、在管廊内与热力管道同侧布置时,宜 布置在热力管道的下方。 4.2.5 给水、再生水管道在管廊内与排水管道同侧布置时,应 位于排水管道的上方,再生水管道宜布置在给水管道的下方。 4.2.6 给水、再生水管道与人廊的其他管线交叉部位之间的最 6 小垂直净距不宜小于150mm。 4.2.7 给水、再生水管道与管廊侧壁之间的净距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的有关规定。 4.3 管材及附属设施 4.3.1 给水、再生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钢塑复合 管或化学建材管等。 4.3.2 给水、再生水管道采用金属管道时应采取防腐措施,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管内防腐可

23、采用水泥砂浆内衬、环氧粉末涂层或塑料 内衬等,外防腐可采用塑料粉末涂层及涂装防锈漆等; 2 球墨铸铁管内防腐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内衬,可采用 水泥砂浆内衬加环氧密封涂层或聚氨酣涂层,夕|、防腐宜采用特层 加合成树脂终饰层。 4.3.3 给水管道的阀门、管材及管件的内防腐材料和承插接口 处的填充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 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有关规定。 4.3.4 非整体连接管道在垂直和水平方向转弯、分支、管道端 部堵头以及管径变化处等部位支墩的设置,应根据管径、转弯角 度、管道设计内水压力和接口摩擦力等因素确定。 4.3.5 入廊的给水管道承担管廊外

24、部的消防功能并连接市政消 火栓时,应采用阅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市政消火栓的数量 不宜超过5个。 4.3.6 给水、再生水输水管道隆起位置应设排气装置,并根据 管道竖向布置、管径、设计水量及功能要求确定空气阀的数量、 形式和口径。当管道竖向布设平缓时,宜间隔1000m设一处排 气装置;给水、再生水配水管道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设置排气 装置。 4.3.7 给水、再生水管革应在低标高处及阀门间管段低标高处 7 设置泄水阀,泄水应通过管道排至管廊排水边沟或集水坑。 4.3.8 整体连接的管道应根据管道伸缩量每间隔一定距离单独 或结合阀门位置安装伸缩管配件。 4.3.9 给水、再生水管道穿越管廊廊体壁

25、时,应设置防水套管。 4.4 施工及验收 4.4.1 给水、再生水管道应由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 安装施工,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4.4.2 安装施工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1 熟悉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 2对图纸进行自审、会审,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 应及时提出; 3 需要进行变更设计时,应按相关程序进行。 4.4.3 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 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经进场验收合格方可使用。进场验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检查相关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 书等; 2 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 3 验收合格后妥善保管。 4.4.4

26、 给水、再生水管道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及构(配)件的安装、金属管道内外防腐、附属设 施等的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 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 2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 3 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的施工。 4.4.5 给水、再生水管道的水压试验及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8 4.4.6 给水、再生水管道必须经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验收。 4.4.7 给水、再生水管道的施工及验收应

27、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4.4.8 采用支、吊架安装的给水、再生水管道的施工及验收, 除应符合本规程第4.4. 7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 规定。 4.4.9 给水管道并网运行前应进行冲洗与消毒,经检验水质达 到标准后,方可并网通水投入运行。 4.5维护管理 4.5.1 给水管道的维护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水管 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207的有关规定。 4.5.2 给水、再生水管线权属单位应确保各自管线的安全运营, 并配合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的运维

28、管理工作。 4.5.3 给水、再生水管线权属单位应编制年度维护、维修计划, 并报送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经协调后统一安排管线的维修 时间。 9 5 排水管(渠) 5. 1一般规定 5.1.1 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渠)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 50年。 5.1.2 排水管(渠)设计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综合管廊工程规 划、排水专项规划(含海绵城市专项规划、防涝综合专项规划) 相协调。 5.1. 3 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渠)应采用分流制。 5.1. 4雨水管、污水管的工艺设计应符合现行罔家标准室外 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5.1. 5 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渠)宜采用重力流。 5.1

29、. 6 污水纳入综合管廊应采用管道排水方式,并宜布设在综 合管廊的底部;雨水纳入综合管廊可采用管道排水方式,或利用 管廊结构本体采用渠道排水的方式。 5.1.7 接入综合管廊污水管道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 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 T 31962的有关规定。 5.1.8 综合管廊内雨水管(渠)的雨水控制和利用的工程设计,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建筑与 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城镇雨水调蓄 工程技术规范)GB 51174及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 51222的有关规定。 5.2 排水管(渠)廊体设计 5.2.1 输送雨水的廊

30、体舱室及附属构筑物宜采取防腐措施。 5.2.2 利用廊体结构采用渠道形式输送雨水时.可采用独立舱 10 室或与其他管道共舱。雨水舱室结构空间应完全独立和严密,并 应采取防止雨水倒灌或渗漏的措施。 5.2.3 管廊内排水管(渠)的检查井等节点的布设,可根据检 查井的功能需要并结合吊装口、排风口等节点进行设置,并应避 开进风口。 5.2.4 敷设排水管(渠)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400m。 5.2.5 管道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 行严密封堵。 5.3 管道设计和布置 5.3. 1 排水管道的设计水量、Iilfr面尺寸与形状、坡度、充满度、 流速及设计重现期等参数设计除应符合

31、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 设计规范11GB 50014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管道应按规划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确定其断面 尺寸,并应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按近期流量校核流速; 2 重力流污水管道应按非满流计算; 3 雨水管(渠)按满流计算.采用渠道方式输送雨水时宜 设置预留断面; 4 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道管径不宜大于2m。 5.3.2 重力流排水管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评估外部排水系统水位变化、冲击负荷等对管廊内排 水管(渠)运行安全的影响,并对排水管的设计进行复核; 2 纳入综合管廊的雨水管(渠)、污水管道的设计标准不应 低于直埋管道的设计标准; 3 根据实际需要,宜在

32、综合管廊外上、下游雨水系统设置 溢流或调蓄设施。 5.3.3 采用压力流输送雨水、污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 排水设计规范11GB 50014的有关规定。压力流排水管道设计应 考虑水锤影响,并采取消减水锤的措施。 - l . 5.3.4输送雨水、污水的压力排水管道中途不宜收集雨水、 污水。 5.3.5 排水管(渠)接人综合管廊前,宜设置沉泥槽,并应设 置检修闸门或闸槽。 5.3.6 不同直径的管道在检查井内的连接,宜采用管顶平接或 水面平接。 5.3.7 排水管道转弯和交接处的水流转角不应小于90 0 。 5.3.8 排水管道应直线敷设。当需要折线敷设时,应采用柔性 连接。 5.3.9 管道采

33、用柔性连接时,应在水推力产生挝、设置止推墩。 球墨铸铁管可采用自锚式接口;承插式压力排水管道应根据管 径、流速、转弯角度、试压标准和接口的摩擦力等,通过计算确 定在垂直或水平方向转弯处设置支墩。 5.3.10 雨水、污水管道的支撑形式、间距和固定方式应通过计 算确定。 5.3.11 压力流管道接人自流管(渠)时,应设置消能设施。 5.3.12 重力流排水管(渠)宜结合综合管廊的坡度进行同坡设 置。当综合管廊坡度无法满足排水管道坡度要求时,局部排水管 (渠)可与综合管廊非同坡敷设。 5.3.13 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应具有严密 性。重力流排水管(渠)、检查井、检查口应进行闭水试

34、验,压 力流排水管道应进行水压试验。 5.3.14 排水管(渠)的功能性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 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5.4 管材及附属设施 5.4.1 雨水、污水管道可选用球墨铸铁管、化学建材管、钢管 等管材。 5.4.2 重力流排水管道应选择能承受一定内压的管材,排水管 12 道的公称压力不宜低于o.2民在Pa。 5.4.3 排水管道采用金属管道时应采取符合环保要求的防腐 措施。防腐措施除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钢管的内防腐可采用环氧粉末涂层、铝酸盐水泥或塑料 内衬等,外防腐可采用环氧粉末涂层及涂装防锈漆等; 2 球墨铸铁管

35、内防腐宜采用铝酸盐水泥内衬,可采用聚氨 醋涂层或环氧陶盗涂层,外防腐宜采用辛辛层加合成树脂终 饰层。 5.4.4 雨水渠道的检查及清通设施应满足渠道检修、运行和维 护的要求。 5.4.5 雨水、污水管道的检查及清通设施应满足管道安装、检 修、运行和维护的要求。 5.4.6 压力排水管道进出综合管廊前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 门井及阀门。 5.4.7 排水管(渠)在综合管廊内应根据需要设置内置严格密 闭的检查井、检查口或直接通至外部道路的检查井;压力排水管 应设置压力检查口。检查井或检查口宜设在转弯处、管径或坡度 改变处,直线管段上每隔一定距离设置检查井或检查口。 5.4.8 排水管道内置检查井或

36、检查口位置直设置供管道清通设 备使用的用电插座。 5.4.9 排水管(渠)检查井或检查口的最大间距应根据疏通方 法等确定,可结合综合管廊总体设计确定检查井节点的位置,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 规定。 5.4.10 检查井的井口、井室应满足养护和维修的要求,爬梯和 脚帘的尺寸、位置应便于检修和确保检修人员的上下安全。 5.4.11 检查井井底宜设置流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 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13 5.4.12 同一断面接人综合管廊的检查井支管(接户管或连接 管)数量不宜超过2条。 5.4.13 重力流排水管道在倒虹管、长距离直线输

37、送后变化段应 设排气装置,管道可通过排气检查井盖或通气管进行排气。通气 管伸出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2.0m。 5.4.14 压力流排水管道设计时,应在管道的高点及每隔一定距 离处设置引出管廊外的排气装置,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避开 人流密集或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区域。 5.4.15 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管(渠)应设置用于检修的排空装 置,井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空装置宜设置于管渠的低标高点并每隔一定距离设置 通过未入管廊的下游或周边排水管道排至管廊外; 2 污水管道无法白流排出时,可通过廊内检查井或排至外 部设置的集水井经提升排出; 3 雨水管渠的排空可接至管廊内集水坑,通过排水泵 排出。 5.5

38、施工及验收 5.5.1 排水管(渠)应由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 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5.5.2 安装施工前应制于下列工作: 1 熟悉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 2 对图纸进行自审、会审(交底),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 错时,应及时提出; 3 需要进行变更设计时,应按相关程序进行。 5.5.3 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 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经进场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检查相关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 14 书等; 2 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 3 验收合格后妥善保管。 5.5. 4 排水管(渠)工程的施工质量

39、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及配件的安装、金属管道内外防腐、附属设施的质 量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 规范)GB 50268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 2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 3 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的施工。 5.5.5 排水管(渠)及附属构筑物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和给 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并 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6维护管理 5.6.1 排水管(渠)的维护管理应符合

40、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 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和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 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 68的有关规定。 5.6.2 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的雨水渠,每年非雨季清理疏通 不应少于2次。 5.6.3 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采取相关措施应对综合管廊内 潮湿、有害气体对运营维护的风险和综合管廊内环境卫生的影 响,巡视维护人员应采取防护措施,配备防护装备。 5.6. 4 纳入综合管廊排水管(渠)的舱室内应设置环境监测设 备。H2S、CH,气体探测器宜设置在管廊内人员出人口和通风最 不利处,通过监控及时反馈,并对有害气体的泄漏进行预警,保 障管廊内维修人员的安全。 5.6.5 综合管廊

41、运营管理单位对廊内排水管(渠)发生渗漏事 15 故应有技术措施准备和具体的应急操作预案。 5.6.6 排水管(渠)权属单位应确保各自管线的安全运营,并 配合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工作。 5.6.7 排水管(渠)权属单位应编制年度维护维修计划,并报 送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经协调后统一安排管线的维修时间。 16 6 天然气管道 6. 1一般规定 6.1.1 天然气管道敷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空 间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和城市燃气专项规划, 管径及供气规模应满足城市近期和远期及远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 展的要求。 6.1.2 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综合管廊不应与其他建(构)筑物 合建

42、。天然气管道舱室严禁穿越下列设施: 1 地下商业中心、地下人防设施、地下地铁站(换乘站) 等重要公共设施; 2 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地上商业 中心、学校、医院、图书馆等人员集中的重要公共设施; 3铁路车站和编组站、架空的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铁路 和公路桥梁、立交桥、公路和公交站场及交通枢纽等大型构 筑物。 6.1. 3 天然气管道舱室与其他舱室并排布置时宜设置在最外侧, 与其他舱室上下布置时应设置在上部。 6.1.4 天然气管道舱室宜采用现场浇筑。 6.1. 5 天然气管道舱室与地铁隧道平行或交叉敷设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平行敷设时,与地铁隧道的净距不应小于两者中较大外 缘尺寸的1倍; 2 在既有地铁隧道上方采用非爆破方式挖沟建设,管廊底 与地铁隧道结构顶部外缘的垂直间距不应小于10m; 3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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