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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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10月28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 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批准)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三章政务环境第四章人文环境第五章法治环境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 创造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本市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以及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及 时向社会公布。目录清

2、单之外的涉企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 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 得以向企业摊派或者开展达标评比活动等方式变相收取费 用。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设置上 下限标准的,可以按照下限标准收取。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 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降低保证金比例、分期收缴。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定涉企 保证金缴纳的具体办法,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 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鼓励企业按照规定自主选择涉企 保证金的缴纳方式。第二十一条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完 善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规则,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统

3、一平台,发布各类公共资 源交易信息;优化招标投标流程,推行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 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因使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额外向投标人收取费用或者不合理地增加潜在投标人参与 投标的难度。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 明、公平公正,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不得设定 与业务能力无关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等不合理 条件,不得违规设立各类预选供应商、预选承包商名录,或 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第二十二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和自主创 新,加大知识产权的投入,投保知识产权保险。推广和促进 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依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及其成

4、果转化收 益,促进和提高企业运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知识产权部门应当支持建立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平台, 探索创建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平台,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管理 在线服务。本市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等金 融创新。专利资产通过融资平台获得融资的,专利许可人支 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可以依法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 前扣除。第二十三条 本市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 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对动产担保进行统一登记,推广使用动 产、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订单、保单等进行担保融 资。市场主体办理动产担保登记,可以对担保物进行概括性 描述,可以约定担保权益涵盖担保物本身及其将来产生的产

5、 品、收益、替代品等资产。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本市建立市区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性融 资担保机构,建立普惠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应急转贷机制,支持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和科 技创新型企业发展。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推广 惠及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开通中小微企业服务绿色通 道,简化贷款手续,增加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 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 本,提高融资便利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完善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依法 向金融机构提供市场监管、海关、司法、税务、不动产登记、 电水气、公积金、社保等涉企信

6、用信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 融资综合信用服务。第二十四条 本市低压非居民用户(含社会投资简易 低风险项目)电力外线工程依法免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20千伏及以下高压电力外线工程、供水和中低压天然气外 线工程项目在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统一收件、统一 出件、资料共享、并联审批,审批办理时限不超过五日。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公用企事业单位 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和官方网站公开服务范围、标 准、收费、流程、完成时限等信息。鼓励公用企事业单位全 面实施网上办理、移动支付等便利业务,优化流程、减少申 报材料和压缩办理时限。对市场主体投资的建设项目需要附属接入市政公用设 施的小型工程项目,由

7、供水、排水、低压供电等公用企事业 单位直接上门提供免费服务。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加 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的质量保障,不得违法拒绝或者中断服 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水电气以及通信网络供应可靠性的管 制和保障措施。第二十五条 本市扶持产业园区建设,建立园区统计分 析监管预警制度,推动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的园区衔接互认机 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产业园区设立政务服务窗口。 园区管理运营单位通过推荐函等方式为园区企业办事提供 证明、保证等服务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的管理运营单位设立一站式企业服 务受理点,提供开办企业、项目建设、人才服务、知识产权 管理等政策咨询和

8、代办服务。第二十六条本市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 式,支持构建工业、交通、城市管理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 利用场景,引导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构建数字经 济的生态系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政策引导,推动人工智能、可穿戴设 备、车联网、物联网、远程医疗、网上新零售等领域数据采 集标准化,推动数据要素流通体制机制研究和先行先试,引 导培育数据交易市场,建立健全数据资源交易机制和定价机 制,保护数据产品所有人、使用人依法获得数据产品的合法 权益。第二十七条本市支持企业建设产业供应链数字化平 台,建立产业供应链风险预警和应对机制,加强与产业供应 链上下游的协同合作。市、区人

9、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供应链 智慧分级响应和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应急用工、物流与供应 链协同调度平台,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国内国际市场动态和 本行政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为市场主体提供人力资 源、设施设备、供给需求、知识产权保护和政策信息等服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构建 粤港澳大湾区产业供应链协同发展服务体系:(一)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内部体制机制互通;(二)破除生产要素的流通壁垒,推动资本、人才和知 识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通;(三)建立跨区域产业合作创新平台和产业技术联盟, 完善产业协同创新,推动资本、人才和知识等生产要素集聚, 形成完备的创新产业生态链,支持粤

10、港澳企业、高校、科研 院所共建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四)构建多层面、跨区域的产业合作协调机制,促进 产业互补和产业合理布局。第二十八条 本市依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管理制度以 及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秩序,推动信用信息深度开发利 用,提升信用服务水平,形成知信、守信、用信的良性氛围。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全面、稳定、统一且唯一的公 共信用代码一码制度,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归 集市场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以及市场资信调查评级机构等 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系统等对接,实现信用信息跨部 门、跨行业、跨地区交换共享。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标准化、公益性

11、的市场主体公共信 用信息综合评价体系,相关部门在税收征管、工程建设、生 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 重点领域对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进行行业信用评价。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在行政 审批、财政性资金使用、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推行信用承诺 制,加强查询使用行政相对人的信用记录。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风险 防范、证券发行、信用担保、保证保险等领域使用第三方信 用服务产品。本市鼓励市场主体在开展市场交易、企业管理、行业治 理、融资信贷、社会公益等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鼓 励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开发和创新信用产品,扩大信用产品的 使用范围。第

12、三十条本市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守信联 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守信主体激励措施清 单和失信主体惩戒措施清单,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 联合惩戒。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管理领域信用修复制度,明确 信用修复的条件、方式、程序以及证明材料等内容,并向社 会公布。第三H一条本市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行 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能力建设,及时反映行业 诉求,组织制定和实施团体标准,规范行业秩序、降低交易 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 益保护、纠纷处理以及人才评价等方面的服务。行业主管部 门和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依法 规范和监

13、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本市倡导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设立市场主体维权服务 平台,参与和支持企业维权,提升维权效率和管理水平。第三章政务环境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一政 务服务标准,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按照减环 节、减材料、减时限、优服务的原则,创新政务服务方式, 推动应用新技术,实现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协同化、 便利化。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务服务事项实施统一管 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主体需求整合政务服务事项,制 定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政务服务 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应当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 件、申请材料、

14、办理机构、投诉渠道等信息,申请条件和申 请材料不得含有兜底条款,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标准应当一 致。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政务服务事项统一管理办 法,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 本市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在网上全程办理、 移动化办理,推进一企一档建设,为企业提供精准化、智能 化政务服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公 共安全等情形的除外。对可以实现网络共享的材料、通过网 络核验可以获取的信息以及前端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相关 部门不得要求重复提交。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建设全市统一的一体化在线政务 服务平台,推进各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 和互联互通。相关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

15、务平台, 完善统一身份认证、电子支付,共享交换信息,健全电子证 照、空间地理、自然资源、信用信息等数据库,推进电子证 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智能应用,实现全事项全要素全 过程自动归集、互联共用、智能分析、全程监督。第三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将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一入口、统一平台、 统一标准的原则推行集成服务,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实行前 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健全一次性告 知、首席服务、限时办结等制度,根据需要为市场主体提供 错时服务、全天候服务、个性化定制服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

16、 管理和集成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三十五条本市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和政务服务大厅 窗口服务“好差评”以及“差评”评价核实整改和反馈制度。“好差评”评价情况纳入政务服务质量通报。具体办法由市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政务服务管理、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海 关等部门应当依法采集、核准、更新、共享政务数据,编制 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 规定,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政务信息。政务数据资源管理 和信息共享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本市建立政企数据共享机制,破解政企数据融合应用的 壁垒,进一步

17、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的开放和利用。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电子证照服务系 统,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办企业、不动产登记、获得电力等 领域加快推广电子证照的应用,推行完税证明电子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实体证照和电子证 照实行同步签发、同步更新、同步注销,推行电子证照一网 申请、受理、审批、公开、查询及打印下载。电子证照和具有代表身份认证信息数字签名的电子文 档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并可以不以纸质形式 归档和移交相关部门。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可以通 过出示电子证照表明其身份、资质,电子证照的具体应用场 景由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后公布实施。符合中华人民共

18、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与 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部门已经建立电 子印章系统的,应当实现互认互通。第三十八条本市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 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 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设定机 关对其设定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许可,应当及 时修改或者废止。各相关部门应当将本年度行政许可办理、费用收取、监

19、督检查等工作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 布。第三十九条本市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度。除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 全的政务服务事项外,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办理条件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 工作。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 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主要 包括市场环境、政务环境、人文环境和法治环境等。第三条 优化广州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 国际化、便利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 转变为核心,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强化协同联动,

20、为各类市 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 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和完善优化营商环 境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 制和政企互动沟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 重大问题。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统筹推动、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日常 工作,建立本市营商环境监测体系,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发 展改革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 税务、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

21、资源、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并提供相关材料的,相关部门应当直接作出决定。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定权责,制定实行告知承诺的政务 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对承诺人履行承 诺的情况进行抽查,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纳入本市公共信 用信息管理系统。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 追究责任。第四十条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容错 受理工作机制,制定容缺容错受理事项及申请材料目录并向 社会公布。相关部门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 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者次要申报材料有欠缺的登记、审批 事项,应当

22、一次性告知可容缺容错申报的材料,先予受理并 进行审查;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容错材料,经 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作出决定。第四H一条 相关部门设定证明事项应当评估给市场 主体造成的影响,说明设定必要性,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 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等。证明事项索要单位 应当在新设证明事项实施或者原有证明事项取消之日起七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单更新。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 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 不得重复向市场主体索要证明,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要求, 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证便民。第四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的用地单位可

23、以凭国有土 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政府投资 项目的用地预审意见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三条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 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 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增收 新增工业、仓储用途建筑面积的土地价款。第四十四条 本市推行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分级分类审 批和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各类工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分 别制定审批流程图,推行工程建设项目一站式开工审批、过 程联合监管、一站式联合验收。本市在特定区域实施区域评估制度,由相关区域的管理 机构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组织区域环境影响、水土保 持

24、、地质灾害、文物考古、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等评估工 作。市场主体在已经完成区域评估的区域建设工程项目的, 不再单独开展上述评估,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 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取消施工图审查或者缩小审查范围,由相关部门通 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监督抽查。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满足土地、规划条件后,建设单位可 以按照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地基基础和地下结构、地上结 构等施工进展顺序,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四十六条 鼓励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 设单位聘请建筑师、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内部技术检 查,加强

25、企业内部质量管理。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 的具体范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建筑专业审查人员、施工现场监理的 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 家、省相关规定的专业资格要求。本市探索在建筑工程领域推行建筑师负责制,注册建筑 师为核心的设计团队、所属的设计企业可以为建筑工程提供 全周期设计、咨询、管理等服务。新出让居住用地的土地出让人应当将投保工程质量潜 在缺陷保险列入土地出让合同。新建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项 目应当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鼓励新建商品房项目投 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第四十七条 本市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完善 企业提前申

26、报、两步申报等模式,深化申报容错机制和主动 披露容错机制,积极推广各类便利化口岸通关措施;依照有 关规定推行先放后检、先放行后缴税、先放行后改单等模式。本市建立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跨部门综合服务管理 平台,完善货物申报、舱单申报、运输工具申报、跨境电商、 市场采购、国际会展等服务功能。推进进出口企业、船公司、 船代、货代等不同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实现口岸“通关+物流”的一体化服务联动。商务、港务、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 口岸收费目录清单管理。收费主体应当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公开收费目录和收费标准,在目录以外不得收取费用。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持续优化税务服务,推动相 关税费合并申

27、报及缴纳,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共享资源,精 简办税资料和流程,压缩办税时限;拓宽办税渠道,推广使 用电子发票,实现全程网上办税;为纳税人提供税收信息和 税收政策网上查询、咨询服务,提高税务服务便利化。第四十九条 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 的建设单位可以同步申请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一次性获 取联合验收意见书和不动产权证电子证照。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应当与住 房城乡建设部门、税务机关等加强协作,实行一窗受理、当 场缴税、当场发证、一次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用 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加强协作,实现电力、供排水、燃 气、网络过户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推广在商业银行申

28、请 不动产抵押登记等便利化改革,探索开展跨境融资抵押业 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 查询的相关规定,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网上和现场查询服务。 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不动产坐落位置、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不动产单元号等索引信息,免费查询非住宅类且权利人为法 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登记信息和地籍图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 的除外。对于不动产是否存在权利负担、司法限制等信息, 申请人可以自助免费获取。第五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全球招商推介,加 强投资促进服务,建立健全招商引资统筹协调、考核激励、 跟踪服务机制。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 等部门建设本市重点项目信息库,制定发布全

29、市产业地图, 推动项目与产业地图精准匹配。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招商项目落地保 障和承诺办结责任制,对重大招商项目提供绿色通道服务。第五H一条本市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办理模式, 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 报、直接享受政策。对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本市推行集成服务模 式,将政策兑现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在市、区政务 服务大厅或者全市统一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施集 成服务。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全面梳理 需要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行政奖励、资助、补贴等各项优惠 政策和产业促进政策,编制政策兑现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 并向社会公布

30、。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 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政策兑现事项涉及的优惠政策和产业 促进政策进行评估,及时更新政策兑现事项清单,并对相关 部门的政策兑现事项实施监督考核。第五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 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 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 为由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因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 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 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 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也不得在约定付款方

31、式之外变相延 长付款期限。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 通过预算管理、审计监督等,防止和纠正机关、事业单位拖 欠市场主体账款。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向区人民政府和经 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的放权力度。除确需市级行政机关统一协 调管理的事项外,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区人民政府 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行政 职权。具体下放事项清单,由下放事项涉及管理领域的部门 牵头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十四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 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维护生产秩序和产业供应链稳定,保障市场主体的财产安全和自主经营权利:(一)建立突发事

32、件动态分析评估和反馈机制,对易 遭遇风险的行业、企业、设施、场所制定安全保护应急处理 方案,纳入应急预案;(二)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开展互 助,采取调整薪酬、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劳动 关系,维持运行并及时复工复产;(三)组织评估突发事件对本地区经济和重点行业的 影响,根据评估结果精准制定实施救助、补偿、补贴、减免、 返还、安置等措施;(四)鼓励金融机构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 率和减免利息支持;(五)为市场主体寻求法律救济提供必要帮助;(六)对突发事件中临时征收征用的应急物资,应当及 时返还,无法返还的,应当依法补偿。第五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

33、立常 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为市场主体提供 政策信息,协调解决市场主体的困难和问题。相关部门应当优化政企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市区联动的 企业服务机制,为市场主体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免费的咨 询、指导、协调服务。第五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充分运 用现代科技手段,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及标准规范要 求,将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 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等涉企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并通过信用广州网统一向社会 公开。第四章人文环境第五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和严格执行生态 环境保护规划,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生

34、态文明建设 监督保障;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升生态环境竞争力,吸 引创新要素集聚;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加 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第五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布 局,推动区域交通一体化,健全立体式综合交通网络,优化 城市交通出行结构,推动绿色交通发展,逐步分区域试行自 动驾驶商业化出行服务,提升交通运输质量、效率、安全度、 便捷度。第五十九条本市健全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 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完善社区周边配套设施,改善居住条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住房补贴、人才公寓等方式降 低本市居住成本。符合划拨目录的政府部门、公益类事业单 位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用地,可

35、以以划拨方式供应。鼓励用 人单位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等方式参 与人才公寓建设、筹集、运营和管理。第六十条本市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丰富文化产品和服 务,提高文化开放与包容度,营造鼓励创新和亲商安商的文化 氛围。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花市、广府庙会、 粤剧、粤菜、粤语等岭南文化的保护和宣传,打造特色鲜明的 城市文化品牌。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场馆用地、交通物流、 网络通信、导向标志等配套设施和服务方面,支持和保障中 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展会的发展,推动其创新贸易模式, 优化展览结构,改善办展办会环境,提升会展和商贸服务等 功能,提高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信息化

36、水平。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推介中国进出口商 品交易会,扩大其国际影响力,提升对本市会展行业发展的 带动效应。第六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培育新就业 形态,支持市场主体采用灵活用工机制,引导有需求的企业 开展共享用工合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联 合调解工作机制,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引导市场主体加强 内部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保护劳 动者及企业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人力资源供给与 市场需求信息,引导用人单位优化人力资源结构,加强劳动 者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劳动者失业保障和就业服务的相关 制度和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取消水平

37、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 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六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 力资源服务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大数据建设,建立人才区 块链支撑平台、人才大数据标准规范体系和安全管理平台, 提升人才服务业的精准服务能力。本市完善人才引进和积分落户政策,推动人才城市的 户籍准入年限在我市累计认可。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认 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提供引进落户、人才绿卡、住房及医 疗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园入学等一站式窗口服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引进平台, 支持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先行先试。鼓励试点放宽具备港 澳职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等专业人才从业限制,参与 建立

38、粤港澳大湾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 工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急需职业和工种 的人才培养开发计划,构建技能人才“终身培训体系”,培 育技艺精湛、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羊城工 匠”;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完善首席技师认 定、聘用和考核等机制。第六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 仲裁机构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 作。第五条本市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争取国家、省综 合授权和改革试点,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 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开发 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空港经济区、广州人工智能与数 字

39、经济试验区等区域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 用,先行先试商事登记确认制等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 改革措施。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推进改 革创新,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推广行之有效的优化营 商环境改革措施。第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先行先 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的,免于追究责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从 轻、减轻处理:(一)决策和实施程序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三)相关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谋取非法利 益;(四)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40、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立足于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城 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设置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 老机构和托幼机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影剧院、博物馆、会议 中心、展览馆、体育馆、商场、宾馆、医院以及城市道路等 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公共信息标志。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完善、合理布局外国 人服务机构和国际教育、医疗、养老、休闲、文化、商业、 交通等配套设施,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国际合作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支持 开展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境外著名高校与本地高校合 作办学,建设国际交流合作示范学校和特色学校。鼓励本市

41、 医院与境外医学院校、医疗机构和医学研究机构合作,提升 医疗机构的国际化服务能力。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提升对外开放水 平,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 国家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经贸、金融、生态环保、知识产 权及人文交流领域的合作;加强与国内外城市的合作交流, 促进要素便捷流动。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适应总部机构和研发中心运营的 差异化营商管理服务体系。鼓励各类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机 构、研发中心,鼓励与国际商贸中心、综合交通枢纽和科技 教育文化中心建设密切相关的跨国企业、国际组织落户本 市。第五章法治环境第六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 家监管规则和标

42、准体系,对接国家在线监管系统,实施公平 统一、公开透明的监管制度,构建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 的监管体系。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广泛收集市场主体意见的基础上 编制监管事项清单,明确监管主体、对象、内容、方式和处 置责任等事项,实行清单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实现监管 全覆盖。对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自 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 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实 行全过程重点监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以公共信用信息综合评价结 果等为依据,制定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 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

43、行远程监管、移动 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推动监管事项全覆盖、监管 过程全记录和监管数据可共享、可分析、可预警。第六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统一的市场管 理容错机制,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予行政 处罚和行政强制清单,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 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本市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 慎监管,除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或者对公共安全和人 民群众生命健康有危害的市场主体行为外,市、区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经营发展的原则给 予一定时限的包容期,

44、不得简单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针对新技术、新产业、 新业态、新模式的性质、特点,分类制定监管规则,建立政 府、企业、协会以及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多方协同治理机制; 制定的临时性、过渡性监管规则和措施,在确保质量和安全 的基础上,可以适当降低抽查比例。第六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监管需求,加强协 作,明确联动程序,提高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检查效能。需 要在特定区域或者时段对监管对象实施不同监管部门多项 监管内容检查的,应当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采用联合 检查的方式,由牵头部门组织、多部门参加,在同一时间、 针对同一对象,实施一次检查,完成所有检查内容。同一行政执法机

45、关同一时期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 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除重点监管企业外,同一系 统上级部门已对同一企业检查的,下级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次 实施。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检查,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第七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执法权限范围内,建立 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依法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的变化情况和执法工作实际及时进行修订。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应当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 核并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要求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机 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执法决定中说明理由和依

46、 据。第七十一条行政强制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照法定 程序实施。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 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对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 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 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确需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必需的范围内,尽可能减 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第七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 制改革,推进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减少执法主体和执 法层级;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农业、文化市场、生态 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领域组建综合执法队 伍,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47、事处整合执法力量,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 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第七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 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需要在相关区域对相关行业、 领域的市场主体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按照重 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执行,并提前书面通知企业或者向社 会公告。第七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理顺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和执法体制,统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立案标准,建立重大案件多部门会商机制,健全多部门联合 执法机制,优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衔接,加强 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本市加强知识产

48、权信用监管,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共 享机制,依法健全知识产权失信主体联合惩戒机制,实现知 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司法诉讼、仲裁调解等信息联动监管。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运用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现 代科技手段,加强对自主品牌和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 知识产权保护。本市依法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强化知识 产权保护的侵权预警、法律服务和司法救济。市、区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依法为企 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提供信息、法律和资金等支持。鼓励有 条件的区建立知识产权维权调处中心。第七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政府工作报告或 者专项工作报告,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 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第七十六条 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设立的电话、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对损害营商环 境的行为投诉举报。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依托12345政 府服务热线等渠道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咨询和投诉受 理平台,实行统一接收、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监督、 统一考核。本市推进在关系重大民生和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领域 建立内部举报人保护制度。内部人员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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