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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枣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工业强市、产业兴市”战略深入推进, 推动经济高质量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活动,适 用本条例。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 便利化原那么,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 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支撑,优化政务服务,强化公正监管,为各 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开展环境。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 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优
2、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 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 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 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专门工 办理延伸服务。推动各级打造集智慧办事、宣教互动、公益服 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现代政务综合体。打造“枣办好”政务服务品牌。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 心推行“午间不断档全年不打洋”等错时、延时、预约服务。推 进政务服务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智能办,为市场主体快 速办事、随时办事提供便利。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 供业务帮办、上门服务等个性化服务。第三十一条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归集形成人
3、口数据、法 人单位数据、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数据、电子证照数据、社会 信用数据等基础数据库,做好本级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建设的运 行和维护,推动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和 业务协同。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各类平台应当按照“谁承 建,谁提供”的原那么,准确、及时、完整地向政务服务平台汇集 政务信息,实现各类平台互联互通无缝衔接,促进数据共享, 实现数据赋能增值。第三十二条深入推进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 跑一次”等改革措施,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当场 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完善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工作机 制,编制并公布告知承诺、容缺受理事项清单。第三十三条
4、建立完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政10 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填报、提 交和审查,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发的可实现共享的 材料免予提交,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免予提交实体证照,前端 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有关部门应当对与市场主体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和办件量 较大的高频事项,主动推动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办理,在 政务服务平台设置网上办事入口,实现一口申报、数据共享、 协同办理、统一出件。第三十四条 取消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作为依 据的证明事项。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证明 事项实施清单。清单之外,政府部
5、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 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可以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 承诺、网络共享核验、行政机关内部核查获取的证明信息,以 及可以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再提供 证明材料。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优化办税缴费流程,精简办税 资料,减轻办税缴赛负担。拓展网上、移动、邮寄、自助等服 务方式,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和全程网上办税。依法推进相关税 费综合申报,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推动税费业务智能化11 服务。推行增值税发票分类管理制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 实行增值税普通发票按需供票。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 门应当加强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
6、易、缴税一窗受理和并 行办理。推动不动产登记与公共服务事项用户变更联动办理。第三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清 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 务事工程录。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 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 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 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 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 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 术性服务
7、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 承当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当。第三十八条对符合本市产业开展规划的工程、企业,市、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人才、融资、住房、员工落户、家属 随迁、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12 第三十九条 实行涉企政策集成服务模式,统筹政策制定、 集成公开、落实兑现、监督保障和效能评估工作。编制并公开 涉企政策清单,完善政策发布、解读公开机制,推进涉企政策 精准推送。推行“枣惠达”财政奖补等涉企优惠政策“免申即享”,通过信 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 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
8、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 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 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因国家利 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 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 实施重点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制度和重 大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开展专员帮包,强化要素保障,及 时协调解决各类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困难问题,促进各类重点项 目早开工、快建设、早达效。第四十二条 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构建“企呼枣 (早)应、接诉即办“平台,受理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投诉 举报,快速响应、高效办理、及时反应、闭
9、环管理,实现“办事 不求人”。第四十三条 市、区(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构应当组13 织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对政务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健 全评价、反应、整改、监督工作机制,强化评价数据综合分析 和结果应用。第四章监管执法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为基础的信 用监管机制,编制出台全市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推广应用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用信 息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构建覆盖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 闭环信用监管体系,让“事事讲诚信、厚道枣庄人”成为最鲜明 的地域品质。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市场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 消除不利影响或者作出信用承诺等方
10、式,修复自身信用。第四十五条 全面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建立企业信用 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对不同信用状况的市场主体,在法定权限 内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第四十六条 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 跨部门协同监管等方式,加强各类监管的衔接配合,统一使用 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实现一个平台管抽查。第四十七条实施审批和监管别离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 负责将有关许可信息告知相应的监管部门,配合做好事中事后14 监管。行政审批部门发现被许可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 告知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将与行政审批相关的检查、行政 处分等监管信息及时告知行政审批部门。第
11、四十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 创新和开展、确保质量和平安的原那么,对新技术、新产业、新 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不得简单 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第四十九条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 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分。第五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 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促进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第五H一条推进知识产权全链条高水平保护,探索加强 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 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
12、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 机衔接,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建立调解、仲裁、 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纠纷解决 机制,为市场主体化解纠纷提供多元解决方式。行政机关能够依法直接处理或者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15 - 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拒绝申请。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涉 企案件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防止将经济纠 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依法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核心技术骨干等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 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应当推进民事诉讼繁简分流
13、机制改革,完善执行 联动机制,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配合人民法院 查询市场主体的身份、财产、交易、联系方式等信息,支持人 民法院实施网络查控和处置,提升审判、执行的质量和效率。人民检察院办理涉企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适用条件的 企业或者有关人员,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依 法提出轻缓量刑建议。公安机关应当对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 害生产经营者人身平安、财产平安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置, 保障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一站式诉讼 服务中心建设,完善综合诉讼服务平台,通过开展网上立案、 网上开庭、网上执行、委托代理视频见证等方式,为
14、当事人提 供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司法服务。第五十五条加快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律师16 服务、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为 市场主体提供优质精准法律服务。第五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在优化营商 环境方面推出不少于10条的创新举措,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完成情况。第五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 应当听取本级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报告。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听取和审 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 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第五十八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
15、强对公职人员推动优化营商 环境工作的监督,畅通市场主体反映问题的渠道,严肃查处损 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五十九条 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人 民团体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监督的作用,通过组织视 察、媒体曝光等形式,多渠道加强对营商环境的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 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第六H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17 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
16、 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错误,但是符合国家和 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勤勉尽责、 未牟取私利,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 结果发生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从 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第六十二条 公用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损 害营商环境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当相应责任外, 有关部门应当将其违法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 共享平台。第六章附那么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18 作机构,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由其负责组织、 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
17、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 织、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 营商环境相关工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在管理区域范 围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五条 积极融入和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开展 重大国家战略,加强与鲁南经济圈、淮河生态经济带、淮海经 济区相关城市的协同驱动,推动市场规那么衔接和政务服务协作, 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统一开放市场。第六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纳入各级巡察、督查、领 导干部述职述廉和年度目标考核。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营 商环境考核落后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第七条建立健全政企
18、沟通机制,构建亲清政商关系,t 造尊商重商亲商安商的浓厚气氛。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关 心关爱企业家,按照有关规定对优秀企业家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市场环境第八条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 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体系,实施一企(户)一档一码, 在企业开办、生产经营、融资信贷、企业退出等方面创造良好 环境。第九条全面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国家规定 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 等进入。外商投资实施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第十条 实行新开办企业营业执照申领、印章刻制、涉税 业务办理、预约银行开户、社保登记、医保登记、住房公积金 缴存登记等一网
19、填报、合并申请、一次办理。除依法需要实质 审查、前置许可或者涉及金融业务外,开办手续应当在一个工 作日内办结。第十一条 推进市场监管、税务、统计、人社、海关、商 务、外汇等事项年度报告的多报合一。年度报告涉及政府有关 部门已有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共享,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 提交。第十二条对依法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动态调整,定期公布。目录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收取。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予以降低涉企保 证金比例、分期收缴、减免等惠企措施。推广以银行保函、保 证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第十三条 实行公共资源交
20、易目录清单管理,交易目录、 规那么、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应当公开透明,市场主体有权 获取信息,平等参与交易活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强化一标一评、标后评估和 交易绩效评估等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推广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 金使用电子保函,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本钱,提高交易效率。第十四条 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政 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权利,不得限定投标人所在地、 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违法设置 预选供应商名录,不得对市场主体、商品和服务实施差异对待。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招标投标工作流程,建立招标计划提
21、前 发布制度,加快推进招投标工程业务网上办理,加强对评标专 家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招标底价,防止围标、串标、恶意低 价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第十五条 健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市、区(市) 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属地管理责任和出资 人职责,组建融资担保公司,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开展潜 力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 机构增加注册资本,降低担保费率,扩大业务规模,建立健全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在依法合规、风险可 控的基础上创新金融产品,优化服务流程,拓宽可用作抵(质) 押物的种类,合理评估抵(质)押物的价值,
22、有效降低企业的 融资本钱,切实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规范收 费行为,向社会公开各类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不 得在授信中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 歧视性要求,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区域总 部或者运营中心,培育产业基金、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新兴 金融业态,开展结构合理、功能互补的金融产业集群。第十七条培育做强基金产业,扩大股权基金融资规模, 加大对企业股权投资扶持力度,梯次培育上市后备企业,推动 优质企业上市融资。第十八条 实施社会投资类工程用地清单制。市、区(市) 人民政
23、府有关部门在地块供应前应当依照规定开展地质灾害、 地震平安、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水 土保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开掘等评估,并对地块进行文物、 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现状普 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按规定将涉及土地储藏工 作的相关评估和调查费用纳入土地储藏本钱。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工程建设工程时, 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开展相关评估评价,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第十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排水与污水 处理等公用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 时限、资费标准、投诉监督等信息,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 流
24、程,降低报装本钱。不得向市场主体收取公开服务标准以外 的任何费用。推进公用企业信息化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工程建设工程 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健全接入工程并联审批机制,对符合 一定条件的公用基础设施接入工程实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 限时办结制,推行接入工程联合施工。降低办电本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内的建设工程及改扩建工程,延伸投资界面至用户建筑区划红 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当建筑区划红线外 发生的任何费用。与储藏土地相关的电力外线接入工程工程支 出纳入土地储藏本钱,实行定额管理。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工程建设 工程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审批环节
25、和事项,压减审批时间,推 行工程建设工程分级分类管理和全流程监管。健全工程建设项 目联审机制,提升一窗受理、并联审批、联合审图、联合验收 等审批效率。第二H一条 推进铁路物流基地、港口物流枢纽、快递物 流园区、大型仓储设施等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公铁水联运 开展,规范物流、仓储经营服务性收费,降低货物贸易物流成 本,打造区域性物流中心。第二十二条支持科技研发资源开放共享,完善研发资源 共享服务平台。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加大知识产权 投入,提升科技研发能力。通过给予科技金融、创业孵化、技 术转移、工程资助等科技服务和政策扶持,促进中小科技企业 做大做强。培育数字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
26、、新模式,推动数 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鼓励企业利用数字技术和互联网 平台,加强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协同合作,构建数字经济的生 态系统。第二十三条协调推进人才开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 新,健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实 施开放便利的人才引进政策,拓宽招才引智渠道,为高层次人 才提供资格认定、待遇落实、创业服务、生活优享等一站式服务。落实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推动企业制定符合技能人才 特点的工资标准并向高技能人才倾斜。完善人力资源信息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用工指导、政策 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健全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 等级评价制度,化解劳动争议,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稳
27、定,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 在开发区、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合理设置 教育、医疗、养老、托幼、人才公寓、职工公寓、公共交通、 停车场等设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第二十五条 培育和规范各类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 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参与制定和推广 实施符合高质量开展要求的行业开展标准、技术服务标准,为 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 纷处理以及人才评价等方面的服务。第二十六条 因突发事件造成市场主体普遍性生产经营困 难的,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救助、补偿、减免 等帮扶措施,支持市场主体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促进经济社会 平稳健康开展。第
28、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不得 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国有 企业、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 款,不得强制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 方式,不得在约定付款方式之外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审计 监督、绩效考核、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和约束惩戒机制。第二十八条 优化市场主体退出流程,推进涉企注销登记 业务协同,实现办理进度和结果实时共享。探索建立营业执照与 许可证
29、同步注销机制,构建更加便捷高效的市场退出制度。第二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应当建立 健全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启动、职工安 置、资产处置、信用修复、涉税事项处理等问题,提高破产审 判效率。人民法院应当健全“执转破”工作机制,推进预重整、重整 识别,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优化破产案件办理流程, 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建立破产企业动态资产信息化处理 机制,引导投资人参与破产重整和资产变现。第三章政务服务第三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服务型政府建 设,设立统一的政务服务中心,实行政务服务事项综合受理、 集中办理、帮办服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便民 服务中心,村、社区应当设立便民服务站,提供政务服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