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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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关于审计处理处罚依据的使用说明审计处理处罚权是审计机关的享有的重要权限之一,审计处理处罚必须建立在准确的定 性之上。为了便于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对审计查出的违规相关问题恰当定性和处理 处罚,我们研究编制了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该依据按照目前审计机关的业务分工 和行业特点,共分为综合、财税、金融、投资、企业、行事、农业、外资和社保9个部分, 计150条。一、 关于审计定性及依据的适用审计定性是对被审计单位违反采金法规事实的认定。该依据中大部分违规相关问题的定 性,直接引用有关法规规定定性描述,如截留挪用预算资金、偷税、逃汇等。有关法规规定 不明确的,在归纳违反财经法规相

2、关问题的性质后,采用写实的方式方法或者运用实践中约 定徐成的规定用于定性,如少计收入、少计提减值准备等。审计定性依据,既包括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也包括财政、财务收支的具体制度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引用法规依据定性; 对于常见违反擦净法规相关问题,也可以不引用法规依据定性,但要在有关审计底稿中引用 并作为审计结论依据。二、关于处理处罚依据的使用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 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因此,一切法律、法规都是审计处 理处置的依据;属于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也是审计处理处 罚的依据,不属于

3、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不能作为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执法主体,但按照上述第四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法及实施条例 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均可使用。在审计实践中,适用审计处理处罚依据应注意三点: 一是认真遵守行政执法原则。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提 请主管机关决定的原则,选择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处理处罚的依据。二是依据行政处 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因此,审计处罚依据原则上应适用规 章以上层次的法规。三是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审计处理处罚应在审计机关的职责范围内进 行,即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

4、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 实施处理处罚,对非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事项原则上不得依据有关的法规直接实施审计处理 处罚。三、 关于提出审计建议和移送处理依据的适用审计机关对审计查出违规行为,除享有处理处罚权之外,还具有提出审计建议和移送处 理的权限。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涉及犯罪犯罪事项、应当给与行政处分事项以及其他需 要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审计机关应依法提出审计建议和移送处理书,建议或移送有关部门 处理。为方便工作需要,对这些事项适用的法规依据,一并列在处理处罚依据部分。分符合 这类依据所列标准的事项,审计机关应依此提出审计建议和移送处理意见。本依据已广 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由于时

5、间所限,有些条目及合适的内容可能还存在缺陷,请与批评 指正,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山东省审计厅法制处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一、综合部分 L 偷逃税款(1)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 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4、 拒绝、阻碍审计机关检查(1)定性依据:审计法第32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 拒绝。(2)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9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 拖延提

6、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 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 以下的罚款;(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 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的建议;(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财政部分(-)财政25、 违规制定健、免、缓税收政策(1)定性依据:征管法第2条第2款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 规相抵触的决定。(

7、2)处理处罚依据:征管法第84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 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 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 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山东省实施审计法办法第29条对本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制发的有关财政方 面的规定、制度和办法有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有不适当之处,应当纠正、完善的,审计 机关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决定。26、 违规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1)定性依据:国务院关于纠

8、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 号)第1条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先征后返或其他减免税手段吸 引投资,更不得以各种方式变通税法和税收政策,损害税收的权威。各地区自行制定 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第二条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 权限的规定,除管理权限下放到地方外,其他税种的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地方人民政府不 得擅自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先征 后返政策作为减免税收的一种形式,审批权限属于国务院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 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对于需要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原则上应通

9、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2)处理处罚依据:征管法第84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 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 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 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02号文件的通知 (鲁财税字2000H3号第2条各市、地财政局、国税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02 号文件和本通知的精神,对纠正本地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和越权擅自制

10、定减免税政策 的情况进行认真督查。凡拒不纠正继续擅自保留的,省里将按照中央的做法相应扣减对该地 区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27、 未及时批复预算(1)定性依据:预算法第42条 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 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预算法实施条例第31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本 级政府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 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地方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 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2)处

11、理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3条 对有违反财政法 规行为的单位,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警告;通报批评。(二) 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 款额的五倍。28、 预算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1)预算法第29条第2款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 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各具体的将行政事业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等文件(2)处理处罚依据:预算法第75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 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

12、直 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省级预算执行可引用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36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令纠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对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将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不纳入预算管理,或者不按规 定管理使用预算外资金的。29、 截留、挪用预算收入(1)定性依据:预算法第45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 应征的预算收入,

13、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2)处理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5条对违反财政法规 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没收非法所得;(二)收缴应当上 交的收入;(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四)冲转有关的帐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6条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 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不足五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 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二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 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占

14、全年应上交税金、利润、其他财政收入1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 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 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关办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8条对隐瞒财政预算 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要追究 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制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1996国发 第4号)第2条(四)对隐瞒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之外

15、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 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领导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降级 使用,直至撤职;因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0、 未按规定收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1)定性依据:预算法第45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 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94财工字295号)第2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一、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股利; 三、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16、家作为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取的红利;四、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 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国家的部分;五、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六、 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七、对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 的收入;八、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九、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 产收益。第4条国有资产收益应按中央、地方产权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同级政 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2)处理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5条对违反财政法规 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没收非法所得;(二)收缴应当上 交的收入;(三)追还被侵占、

17、挪用的资金;(四)冲转有关的帐目。第3条 对有违反财政 法规行为的单位,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不超过违反财 政法规款额的五倍。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令纠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对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五)不依法征收或者上缴预算收入的;31、 改变用途使用专项资金(1)定性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38条各级政府、各部门

18、、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 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 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第61条接受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 途使用款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有关专项资金(基金)“专款专用”的规定(2)处理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5条对违反财政法规 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没收非法所得;(二)收缴应当上 交的收入;(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四)冲转有关的帐目。符合挪用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条

19、件的,可引用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 行规定第9条违反规定挪用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十万元 以上,或者不足十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 政处分。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 违反财政法规款额10%以下的制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 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32、 虚列财政支出(1)定性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67条 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 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 不得把本年度的

20、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 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 为预算之内。财政总预算制度第49条“凡是预拨以后各期的经费,不得直接按预拨数列作本期支出, 应作为与拨款处理。”(2)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2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 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 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 缴的财政收入;(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朗退还违法所得;(四) 责令冲转

21、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五)采取其他纠正措施。33、 违规核销财政周转金(1)定性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86 号)第3条 凡属下列情况,不能收回的财政周转金,列入呆账处理:(一)借款人依法宣 告破产,以其财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财政周转金;(二)借款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 事故等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在保险补偿、抵押财产变价后,仍无力归还 的全部或部分财政周转金;(三)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影响,逾期未还须专案 报经批准处理的财政周转金。第四条凡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合适的内容未收回的财政 周转金,不得列入呆账处理。(2)处理处罚

22、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86 号)第11条对有弄虚作假、伪造呆账、变相缩小财政周转金基金规模等行为的,应责令 纠正并作如下处罚:(一)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财政周转金贷款;(二)不得核减财政周 转金基金规模;(三)对以后年度新增财政周转金实行控制;(四)对违反本规定负有直接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34、 虚增预算收入(1)定性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67条 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 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 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

23、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 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 出转为预算之内。(2)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2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 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 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 缴的财政收入;(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朗退还违法所得;(四) 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五)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3条 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应当 根据事实和情

24、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罚款金额一 般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的五倍。(二)税务35、 越权批准减免税(1)定性依据:各税种减免税的有规定。(2)处理处罚依据:征管法第84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 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 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 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8条

25、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收、动用国库款项 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 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前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 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二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36、 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1)定性依据:征管法第53条第1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 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所得税和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解决方案的通知(鲁 政发200221号)第4条第1款-现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 得税的范围暂不作变动。自改

26、革解决方案实施之日起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由国家 税务局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 第1-7条的有关规定。(2)处理处罚依据:征管法第76条 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 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37、 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1)定性依据:征管法第28条第1款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 款。(2)处理处罚依据:征管法第83条 违反法律

27、、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 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刑法第404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 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二条 第12款(十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 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为徇私情、

28、私利,违反规定,对应当征收的税款擅自决定停征、 减征或者免征,或者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 损失累计达十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十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 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38、 混淆入库次级(1)定性依据:在,征管法第53条第1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 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2)处理处罚依据:征管法第76条 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 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国家金库条例实

29、施细则第41条国库更正错误凭证为“更正通知书各级财政机关、 税务机关、海关、国库和缴款单位,在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退还和报解时,都应认真办理, 事后发现的个别错误事项,按下列方式方法办理更正:(一)缴款书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 等填写错误,由征收机关填制更正通知书,送国库更正。39、 违规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1)定性依据:征管法第28条第1款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 款。预算法实施条例第67条第1款 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 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

30、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 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 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 之内。(2)处理处罚依据:征管法第8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 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40、 违规为纳税人代垫或者贷借资金缴税(1)定性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 知(国税发2000 103号)第1条第4项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规定的征管范

31、围并以纳税人 的资产组织税款入库,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属于本地税务局征收的税款转到异地税务局入库, 不得为纳税人代垫和贷借资金缴税。(2)处理处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 急通知(国税发2000 103号)第2条第2项对于借税引税、有意混库挤占中央收入、积 压、截留和挪用税款、违规退库的,除按规定予以纠正外,要严格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上述违法乱纪行为知情不报、知而不纠的单位主管领导、主管 部门负责人,也要追究其责任。以上构成犯罪的,均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1、 改变税种入库(1)定性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9条税务机关

32、应当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 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截留, 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预算法实施条例第36条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 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2)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41条国库更正错误凭证 为“更正通知书”。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国库和缴款单位,在办理预算收入的 收纳、退还和报解时,都应认真办理,事后发现的个别错误事

33、项,按下列方式方法办理更正:(一)缴款书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等填写错误,由征收机关填制更正通知书,送国库更 正。42、 越权违规办理缓缴税款手续国库(1)定性依据:征管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 过三个月。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第5条同一 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法定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 期缴纳一次;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的,必须逐级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局长批准。(2)处理处罚依据:国家

34、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 号)第8条八、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超过3个月,或者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 一经发现,应当立即予以纠正,追缴应缴未缴的税款,并由上级税务机关追究负有直接责任 的税务局(分局)局长的行政责任。43、 税务部门违规办理退库(1)定性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 知(国税发2000 103号)第1条第5款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局规定的退库范围、提退手续和预算级次办理各项提退业务,不得截留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 款,不得擅自制定提退政策和巧立提退名目提退税款。对企业自行申报的

35、税款、税务机关直 接开票征收的税款和助征员征收的税款,不得纳入代征手续费提取范围。(2)处理处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 急通知(国税发2000 103号)第2条第2项对于借税引税、有意混库挤占中央收入、积 压、截留和挪用税款、违规退库的,除按规定予以纠正外,要严格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上述违法乱纪行为知情不报、知而不纠的单位主管领导、主管 部门负责人,也要追究其责任。以上构成犯罪的,均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4、 多提委托代征及代扣代收手续费(1)定性依据: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相关问题的规

36、定 (财预字1994217号)第1条 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征收机关可按 代扣、代收税款的2%提取代扣、代收手续费,由征收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税种和预算 级次,按月办理退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国税发 2000 103号)第1条第5款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退 库范围、提退手续和预算级次办理各项提退业务,不得截留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不得擅 自制定提退政策和巧立提退名目提退税款。对企业自行申报的税款、税务机关直接开票征收 的税款和助征员征收的税款,不得纳入代征手续费提取范围。(2)处理处罚依据:国家税务总

37、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 急通知(国税发2000 103号)第2条第2项对于借税引税、有意混库挤占中央收入、积 压、截留和挪用税款、违规退库的,除按规定予以纠正外,要严格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上述违法乱纪行为知情不报、知而不纠的单位主管领导、主管 部门负责人,也要追究其责任。以上构成犯罪的,均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国库45、 国库违规办理退库(1)定性依据: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 国库收入的退付,必须在国家规定的退库本 次项目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属于下列范围,可以办理收入退库:(一)由于 对工作疏忽,发生相关技术性

38、差错需要退库的;(二)改变企业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需要 退库的;(三)企业按计划上缴税利,超过应缴数额需要退库的;按规定可以从预算收入中 退库的国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四)财政部明文规定或专项批准的其他退库本次项目。凡 是不符合规定的收入退库,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各级国库对不合 规定的退库有权拒绝办理。(2)处理处罚依据:预算法第74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 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 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46、 国库混淆入库次级(1)定性依据:山东省人

39、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所得税和营业税收入分项改革解决方 案的通知(鲁政发200221号)第3条的有关规定。(2)处理处罚依据: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41条国库更正错误凭证为“更正通知书二 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国库和缴款单位,在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退还和报解时, 都应认真办理,事后发现的个别错误事项,按下列方式方法办理更正:(二)国库在编制收 入日报表中发生的错误,由国库填制更正通知书,进行更正。(三)国库在办理库款分成上 解工作中发生的错误,由国库更正。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帐办法 第5条 在对帐中应坚持谁有差错谁更正的原则。征 收部门的差错,由征收部门逐笔填制“更正通知书”进行更正;国库

40、的差错,由国库填制“更 正通知书”进行更正。国库不办理汇总更正以及无正当理由的更正。47、 国库占压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1)定性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2款 各级国库和有关银行不得占压财政部门 拨付的预算资金。(2)处理处罚依据:预算法第74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 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 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48、 国库经收处延压、挪用、占压税款(1)定性依据: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 1号第13条 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

41、入,应在收纳当日办理报解入库手续,不得延解、 占压和挪用;如当日确实不能报解的,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报解。(2)处理处罚依据: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 第1号第43条第2款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代理行的上级行应要求代理行限期改正、并对 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纪律处分。人民银行可对代理行提出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 可撤销其代理资格,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三)利用代理支库业务 之便,截留、占压、挪用、拖欠、转存国库资金的;三、金融保险部分(一)金融49、 帐外经营(1)定性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1条 第1款金融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从事

42、 账外经营行为:(一)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不按照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 表中反映;(二)将存款与贷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内轧差处理;(三)经营收入未列入 会计账册;(四)其他方式的账外经营行为。(2)处理处罚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1条第2款 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 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50、 高息揽储(1)定性依据:金融违法

43、行为处罚办法第15条 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有下列 行为:(一)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2)处理处罚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周办法第15条金融机构有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 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51、 违规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或为交易提供资金及担保(1)定性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8条第1款金融机构不得违

44、反国家规定从 事证券、期货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不得为证券、期货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 供信贷资金或者担保,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自用不动产、股权、实业等投资活动。(2)处理处罚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8条第2款 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 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非法经营罪、违法发放贷款罪 或者其他罪的,依法

45、追究刑事责任。52、 违规占压财政资金(1)定性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22条第1款金融机构不得占压财政存款或 者资金。(2)处理处罚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22条第2款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 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 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 分。53、 商业银行违规从事股票业务或信托投资业务(1)定性依据:商业银行法第43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 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

46、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 规定的除外。(2)处理处罚依据:商业银行法第74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 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 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 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54、 商业银行违规投资不动产(1)定性依据:商业银行法第43条

47、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 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 规定的除外。(2)处理处罚依据:商业银行法第74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 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 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 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48、;55、 商业银行违规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1)定性依据:商业银行法第43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 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 规定的除外。(2)处理处罚依据:商业银行法第74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 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 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 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56、 商业银行截留挪用结算资金(1)定性依据:违反银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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