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dmo.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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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关于审计处理处罚依据的使用说明审计处理处罚权是审计机关的享有的重要权限之一,审计处理处罚必须建立在准确的定性之上。为了便于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对审计查出的违规问题恰当定性和处理处罚,我们研究编制了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该依据按照目前审计机关的业务分工和行业特点,共分为综合、财税、金融、投资、企业、行事、农业、外资和社保9个部分,计150条。一、 关于审计定性及依据的适用审计定性是对被审计单位违反采金法规事实的认定。该依据中大部分违规问题的定性,直接引用有关法规规定定性描述,如截留挪用预算资金、偷税、逃汇等。有关法规规定不明确的,在归纳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性质后,采用写实

2、的方法或者运用实践中约定徐成的规定用于定性,如少计收入、少计提减值准备等。审计定性依据,既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也包括财政、财务收支的具体制度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引用法规依据定性;对于常见违反擦净法规问题,也可以不引用法规依据定性,但要在有关审计底稿中引用并作为审计结论依据。二、 关于处理处罚依据的使用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因此,一切法律、法规都是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属于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也是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不属于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不能作为审计

3、处理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执法主体,但按照上述第四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均可使用。在审计实践中,适用审计处理处罚依据应注意三点:一是认真遵守行政执法原则。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提请主管机关决定的原则,选择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处理处罚的依据。二是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因此,审计处罚依据原则上应适用规章以上层次的法规。三是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审计处理处罚应在审计机关的职责范围内进行,即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实施处理处罚,对非财

4、政收支、财务收支事项原则上不得依据有关的法规直接实施审计处理处罚。三、 关于提出审计建议和移送处理依据的适用审计机关对审计查出违规行为,除享有处理处罚权之外,还具有提出审计建议和移送处理的权限。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涉及犯罪犯罪事项、应当给与行政处分事项以及其他需要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审计机关应依法提出审计建议和移送处理书,建议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为方便工作需要,对这些事项适用的法规依据,一并列在处理处罚依据部分。分符合这类依据所列标准的事项,审计机关应依此提出审计建议和移送处理意见。本依据已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由于时间所限,有些条目及内容可能还存在缺陷,请与批评指正,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5、,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山东省审计厅法制处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一、综合部分1、 偷逃税款(1)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2)处理处罚依据: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

6、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01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7、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3)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9条(刑法第条)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2、 漏缴税款:(1)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52条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2)处理处罚依据:第52条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

8、,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3、 欠缴税款(1)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31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2)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32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刑法第203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9、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3)追溯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51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4、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1)税收征管法第66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6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

10、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04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3)追溯标准:最高人民检

11、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52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5、 应扣(收)未扣(收)税款(1)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 第69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9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6、 私设会计账簿(帐外设帐)(1)定性依据:会计法第16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

12、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2)处理处罚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私设会计帐簿的。7、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1)定性依据:会计法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2)处理处罚依据:会计法第44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

13、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刑法第162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14、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3)追溯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条(刑法第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8、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1)定性依据:会计法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2)处理处罚依据:会计法第43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

15、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刑法 第161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16、下罚金。(3)追溯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5条五、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9、 私设小金库(1)定性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第29号)第1条: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2)处理处罚依据

1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第29号)第3条:小金库资金,要如数转入单位财务账内,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单独计算缴纳流转税、所得税获全额上缴财政。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没收非法所得;(二)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四)冲转有关的帐目。并依据事实、情节对应该法规第6-13条有关条款处罚。以上对应不上的,一举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3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

18、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附:(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设立“小金库”行为适用法规问题的批复审办法发(2001)30号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你厅关于“小金库”有关问题的请示(内审法发2000118号)收悉。我署及时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出审计署关于国办发199529号文是否能继续执行问题的函,该办秘书行政司于2001年2月6日,以国法秘函200116号文复函我署,认为“对设立小金库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直接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该办口头答复也可以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

19、第52条和第53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4条的规定,只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才能设定行政处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处罚。国办发199529号文件是对当年清理“小金库”有关问题发出的通知,以此为根据对设立“小金库”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为此,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审计机关对审计中发现的设立“小金库”的行为,可以根据国办发199529号文件定性,但对该种行为实施处罚,可以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或者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2、第53条的规定。国办发199529号文件不再适用对设立“小金库”行为进行行政处罚。)10、 公款私存(1)定性

2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8条第2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2)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7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单位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十三)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处罚; 11、 违规借贷(1)

21、定性依据:贷款通则第73条 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l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五)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处罚;(2)处理处罚依据:贷款通则第73条 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l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单位

22、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五)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处罚;12、 违规出让银行账户(1)定性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34条存款人的帐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帐户。(2)处理处罚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37条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34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帐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罚款,并没收出租帐户的非法所得。违反银行计算制度处罚规定第6条 单位出租、转让账户,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账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 13、 违规多头

23、开立银行账户(1)定性依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第32条 存款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2)处理处罚依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第35条开户银行、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30条、第31条和第33条第1款规定开设帐户的,要限期撤销多余帐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违反银行计算制度处罚规定第5条 单位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责令其限期撤销账户,并处以5千元至1万元罚款

24、。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81号)第15条 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14、 坐支现金(1)定性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11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2)处理处罚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四)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处罚;15、

25、 白条顶库(1)定性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处罚;(2)处理处罚依据: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处罚;16、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11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2)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81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6、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3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

27、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3)追溯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24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

28、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17、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2)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3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29、,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税收征管法第66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

30、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3)追诉标准:

3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53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18、 经营者违规收费(1)定性依据:价格法第13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2)处理处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7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32、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19、 贪污公款(公共财物)(1)定性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1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

33、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

34、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2)处理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没收非法所得;(二)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四)冲转有关的帐目。刑法第383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

35、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3)追溯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1条 第1项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但具有贪

36、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20、 私分国家资产(1)定性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1条11项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2)处理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5条 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没收非法所得;(二)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四)冲转有关的帐

37、目。刑法第396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追溯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1条11项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21、 挪用公款(1)定性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

38、立案标准的规定第1条2项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

39、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2)处理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5条 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没收非法所得;(二)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四)冲转有关的帐目。刑法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40、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第272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3)追溯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1条2项 涉嫌下

41、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

42、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22、 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账户买卖证券(1)定性依据:证券法第74条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2)处理处罚依据:证券法第190条 违反本法规定,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3、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1)定性依据:审计法第三十-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

43、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2)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4、 拒绝、阻碍审计机关检查(1)定性依据:审计法第32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

44、、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2)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9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财政部分(一)财政25、 违规制定健、免、缓税收政策(1)定性依据:

45、征管法第2条第2款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2)处理处罚依据:征管法第84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省实施审计法办法第29条对本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制发的有关财政方面的规定、制度和办法有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

46、者有不适当之处,应当纠正、完善的,审计机关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决定。26、 违规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1)定性依据: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第1条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先征后返或其他减免税手段吸引投资,更不得以各种方式变通税法和税收政策,损害税收的权威。-各地区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第二条 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除管理权限下放到地方外,其他税种的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先征

47、后返政策作为减免税收的一种形式,审批权限属于国务院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对于需要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原则上应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2)处理处罚依据:征管法第84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02号文件的通知(鲁财税字200013号第2条各市、地财政局、国税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02号文件和本通知的精神,对纠正本地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和越权擅自制定减免税政策的情况进行认真督查。凡拒不纠正继续擅自保留的,省里将按照中央的做法相应扣减对该地区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27、 未及时批复预算(1)定性依据:预算法第42条 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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