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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法官如何思考读后感法官感悟(4篇) 心得感悟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那么心得感悟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感悟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法官如何思索读后感 法官 感悟篇一 法官,一个神圣而又平凡的职业;法官,一个想要让人亲近却又不敢亵渎的职业;法官,一个手执法律,带代表公允正义,审判罪恶惩治犯罪的职业.就是这么一个职业,捍卫着世间的真善美,充当着法律的践行者,兢兢业业的奉献着自己的一切.法官,一个本该与神圣,公允,正义同行的职业,现如今在中国的确饱受争议.当我们在社会大潮流下谛视中国法官这一神圣的职业时,我们
2、在唏嘘其命运的同时,又在思索这样一个问题,中国法官,你的出路在哪里? 近日,网上一个案例颇具喜剧色调,人们更是称此案件为”葫芦僧判葫芦案”,案件是这样的.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造成三死两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状况下,陕县法院却以“被告人主动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由,对肇事司机“从轻惩罚”,判决有期徒刑两年。面对质疑,主审法官称,自己当时“眼睛花”看得不清,才将案件“判错了”。看到这个借口,实在令人不敢苟同,不禁让人联想起当年河南省另一个荒唐的案例.当年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出过一份“乌龙”判决书,“被告名字写错、法院名字写错、漏列原告代理
3、人、标点错误、语法错误、逻辑错误短短的6页判决书竟然有30处错误!一份判决书是动辄关系到当事人财产、自由甚至生命的特别肃穆的法律文书,一份判决的作出要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定的程序,绝不容有丝毫的马虎。,这位陕县法院的主审法官,在明明没有确凿事实的情形下,以“眼睛花”为由,判了个“葫芦案”,让”眼睛花判错”这一名词在“躲猫猫”、“做梦死”、“洗脸死”、“ 修理性拆除”、“休假式治疗”后又一次冲击了本已饱受诟论的法官职业,同时也深深冲击了社会公众仰视法官主持公允的真诚的心.中国政法高校民商经济学院,商法探讨所所长王涌曾经说过”假如你成为一名法官,请你千万不要被双规,不要在校友贪官录上再增加新的名
4、单,母校的心脏无法承受,母校也无意在这一项目上与红旗飘飘的西南政法决一凹凸。”当我看到这句话时,我想王涌教授不仅是对当前某些法官职业道德的质疑,更是希望中国的法官能够洁身自爱,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一般来说, 法官的司法伦理有四个方面评判标准:一是身份上的荣誉意识。法官的身份荣誉意识是指法官对自己法官身份有着一种发自内心的荣誉感,从而时刻珍惜和爱惜。这种内心的尊荣成长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司法救济的终局性地位赐予法官职业无上的权威,另一方面则是法官成长道路的艰辛漫长引发社会对法官职业的珍视。二是行为上的廉洁刚正。就廉洁而言,从最高法院到地方法院正在朝这一方向努力,想必会主动好转。三是程序上的超然中
5、立。最高法院江必新副院长认为,法官的中立性问题是法官伦理的精髓。四是思维上的人权理念。每一法官都应具有基本人权意识,并依法予以爱护。在个案的审判中以严厉的眼光谛视证据,从人权视角对待被告人。 我想造成个别法官司法伦理匮乏的缘由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法官素养有待提高。中国法官职业化建设起步较迟,尽管这些年法官素养有长足的提升,但仍有提升的空间。另一方面,制度建设的滞后。就法律制度而言,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迟迟不能出台。就教化制度而言,司法伦理教化未列入法科学生的必修课。在法官选拔制度上,基层法院从近些年才起先从社会招录,上诉法院的法官却没有完全像域外那样从下级法院或优秀律师中遴选,法官成长过程短平快
6、,对选拔法官的道德考核也流于形式。此外,较低薪酬制度、粗放的监督制度、宽松的职业道德规则也是影响法官司法伦理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 要变更这种现状,单纯高扬道德指责是无济于事的,必需多管齐下、对症下药,依靠制度建设推动。从造成个别法官司法伦理匮乏的源头上来看,我想要提中学国法官的职业道德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从“人海战术”向“精兵强将”转变。 目前法院队伍中,被称之为“法官”的有20万人。这一支在任何国家的法官听来无疑是天文数字的浩大队伍,要在短期内快速提高整体素养是不行能的,要下决心大幅度精减法官编制,只保留现有法官人数的三分之一,即5万至5万人,同时把法院管理体制的其他措施,包括法官
7、任免权上收。对精减后未被任命为法官但又基本胜任审判工作的,作为法官助理对法官负责。 2、法官逐级选任制度。 担当法官须从基层法院起先,上级法院的法官必需从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扰,以保证上级法院法官的水平在一般状况下高于下级法院法官的的水平。 3.完善司法伦理制度的内容。 法律与道德的重要区分在于其操作性、约束力强。对于司法伦理而言,更多的将其外化为具有可操作性和约束力的制度规则将更有利于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敬重它、遵守它,并渐渐将其转化为内置的伦理规范,促使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从强制的、被迫性的遵守司法伦理到自觉的、习惯性的遵守司法伦理。从而不断的提高法官的素养,确保司法公正、公允。 4.确保司法独
8、立。 司法独立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也是司法伦理建设的应有之意。毫无疑问,法官办案过程中,假如审判权无法独立,领导、同事、机关团体对其进行干预,则外来的压力往往使得一些法官偏离了其应有的司法伦理。须要留意的是,近几年来“媒体审判”对司法权的干预对法官的司法伦理建设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作用。“湖南的罗彩霞案”、“湖北的邓玉娇案”、“陕西的药家鑫案”,法院尚未开庭,媒体即已对其定性做了认定。抛开媒体对案件所做的定性对错不谈,多数状况下,媒体对案件所做的定性依据为一般社会公众的社会伦理而非法律工作者的司法伦理,这就使得媒体对案件的定性在多数状况下都会与案件本身的判决有些许的偏差。而媒体传播快、受众广的特
9、点使得其一旦对某一案件进行定性,则无论对错,都将对审判法官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对其原来的司法伦理形成肯定的影响和冲击。 公正是人类社会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公正更是是法官的生命。公生明、公生廉、公生威。法官应是一个孤独的职业,应当远离喧嚣,远离名利,远离商业场所,甚至不须要鲜花和掌声。公道自由人心,社会的认同和群众的口碑就是对法官的最高奖赏。法官的灵魂和良知是支撑公允正义的内在力气,作为法官必需特别审慎地对待每一件案件,对待每一个案件当事人,这不仅牵涉到个案的公正,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社会公众对法律,对法院,对社会公正的信念。,马克思曾说过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当法官在履行自己职责的
10、时候,要牢记自己身上担负的责任和希望.只有这样,人们才会重拾对法官的信念,法官这一职业才会成为神圣,公允,正义的代名词.只有心存法,敬畏法,中国法官,你才会找到自己的出路. 法官如何思索读后感 法官 感悟篇二 中心民族高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摘要 法律是人造的,但是却也并不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所谓的造法是人类在发觉法的客观规律和基本精神的基础上进行的“制造”。这种制造主要拥有两种途径,立法者立法和法官造法。历史证明,无论崇尚法官造法的英美法系还是推崇立法者立法的大陆法系,最终都是殊途同归,现代化的法制进程,注定要求两种造法方式相互结合,互补地调整社会上的各种纠纷。在我国历史上,拥有着
11、悠久的法官造法的历史,要在当今中国施行法官造法制度,就不仅仅要借鉴欧美的先进阅历,更要继承先人的才智结晶,将一切有利因素结合起来,推动中国特色法官造法制度的建立。 本文通过对法官造法在两大法系社会发展,以及中国历史上法官造法的渊源,结合当下中国的社会现实,论证在中国,法官造法具有其可行性和必要性。并对法官造法在中国应当注意的地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关键词:法官造法;历史阅历;欧美阅历;社会规律 i 中心民族高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abstract the law is artificial, but it is not the will of the people, the so-calle
12、d law is human based on objective law that law and its basic spirit.this mainly has two ways, the legislator and judge-made ical proof, judge made law both advocates of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and continental law system by the legislator, all is the same, the legal proce of modernization, destined
13、 to require two law-making mode combined with each other, complementary to regulate various disputes in the the history of our country, has a long history of judge-made law, be in todays china judge-made law system, advanced experience not only from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 but also inherit anc
14、estral wisdom, will all the favorable factors together, build the law system of promoting the chinese on the judge-made law development in two big legal system society, and the origin of chinese history of law made by judges,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reality of chinese society, demonstrates the chine
15、se, judge-made law has its neceity and put forward their views of judge-made law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places in words: judge-made law;historical experience;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 law experience;social law ii 中心民族高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书目 前言.1 一、中国历史上的法官造法 .3 (一)法官造法在中国的发展历史 .3 (二)古代中国法官造法的地位 .4
16、二、两大法系法官造法的发展状况 .5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造法 .5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造法 .6 (三)我国古代法官造法同英美法系法官造法的区分 .7 三、 中国古代法官造法的启示 .9 (一)坚持以成文法为主、判例为辅的判例法发展路径 .9 (二)完善现行的法官造法制度,整理和进行系统的判例汇编 .9 四、借鉴欧美:我国施行法官造法的必要性和留意事项.11 (一)在我国施行法官造法的必要性 .11 (二)在中国施行法官造法应当留意的问题 .11 结语.14 参考文献.15 致 谢.16 文献翻译.17 iii 中心民族高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前言 从古巴比伦的汉莫拉比法典、古
17、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以及中国的法经等出现起先,法律就作为人类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行为规范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么,法律又是谁创建的呢?单从法律诞生的途径来看,无疑,法律是人造的。因为世界上的任何一部法律,无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都是由人制定或判定而形成的,“法乃人造”这一观点很明显的为更多的人所接受。但事实上,法律的形成和发展真的是完全依照人的意志吗? 在自然界中,从茫茫宇宙,到细小尘埃,都有其自身的规律存在,人类能做的仅仅是发觉其中的规律,而非创建。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拥有许多相通之处,所谓的创建,也仅仅是人类通过社会规律去发觉法的过程。哪怕是暴君、恶法的出现,也不会影响法的客观
18、规律的出现,终究,人们会本着公允、正义、同等、合理的原则将制定的法律带上正确的轨道。 那么应当由谁来“发觉”并“创建”法律呢?法律作为社会一般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注定了其应当具有统 一、权威的特性,这也就要求不能由一般的个人完成造法。从奴隶制社会至今,为了维护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一个国家的公民造法权势必集中给予某些特定的人,而在当今民主社会,造法主要存在两种模式:立法者造法和法官造法。 立法者造法,顾名思义,就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根据肯定程序制定出在社会中普遍适用的法律,属于“事前造法”,即在与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关的详细事务还没有发生之前,面对将来而预先做出规定。 法官造法,意指法官在案
19、件审理过程中,当法律存在漏洞和缺憾而不能为该案件供应裁判依据时,或虽有依据但可能导致裁判结果不公正或违反宪法原则时,法官可针对该案件进行法律性考量并构造出新的法律规则的司法活动,由司法人员通过审判详细案件而制定出适用于个案的法律,属于“事后造法”。在与特定法律关系相关的详细事务发生之后,面对过去而做出的裁定。从狭义的角度上讲,法官造法仅仅指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造法方式,但是从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古代的判例法和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说明、法律条文的判例说明等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造法在性质上和职能上基本相同,都可以称之为广义上的法官造法。 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立法者造法应当作为主要的法律渊源
20、是毋庸置疑的,然而,由于立法者立法法的滞后性等缘由,法官造法也应当逐步的发展起来。同时,回顾古代法律的发展历程,法官造法在我国有着悠久的传统和不同于现代英美法系法官造法的特色。继承先人才智的结晶,汲取其他国家先进的法官造法阅历,发展中国特色的法官造法,对 中心民族高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无疑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中心民族高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一、中国历史上的法官造法 (一)法官造法在中国的发展历史 就近代法律传统而言,中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存在司法说明和法律汇编,但基本上还是以成文法作为法律的渊源。然而,在中国历史上,判例法不仅曾经存在过,而且曾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
21、过重要的作用。 早在先秦判例法在我国就已经出现,但未发挥很大的作用,从属于成文法。秦朝时期,一些司法官吏的判例就被作为了法律的补充形式。汉朝时的“决事比”中所说的“比”和“例”如同今日所说的“判例”。公元676年,刑部少卿赵仁本加工整理了法例三卷。这也许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判例汇编”。由于各级司法官吏常常“引以断狱”,法例的权威甚至超过了“律令格式”。7 宋代以来,判例受重视的程度日益加强。宋朝时,司法实践中广泛运用判例,“法令虽具,然吏一切以例从事。法当然而无例,则事皆泥而不行”。8例即断例,是由中心司法机关或皇帝判决的案例,被相继沿用,成为惯例。为了规范例的援用及防止“引例破法”的现象,宋
22、朝加强了编例的工作,对断例进行修改删定,以适应社会须要。元朝不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量适用判例,其法典中判例也占有肯定的地位。大元通制便是将条格、诏制、断制等分门别类加以整理而成,在其中,条格、断例占有肯定优势,它将大量的唐、宋律文以“断例”的形式为其所用。 大明律的制定以及由此所成的律、例并行的体制,昭示着古代成文法体系已经趋于稳定和成熟。但大明律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须要。所以,在明代中叶以后,明朝君臣起先在律典之外修订以问刑条例为代表的各种条例。条例的出现,解决了国家立法体制上的问题,反映了明一代重典治国的思想。在编撰形式上,明朝的做法是将大明律逐条开列于前,条例附列于后。明朝条例相当多,“事同二
23、三其例”的状况比比皆是,因循日久,例愈纷繁,弊端无穷,奸吏随意重轻,朝廷生杀任情,律反成具文。所以明代刑狱冤案是特别惊人的。 清承明制,律外制例,以例辅律,律例并行,使例成为清一代重要的法律形式。特殊是乾隆五年大清律例编成后,未对律文进行实质性的修正,只是例“因时以制宜”。清初之例多承袭明律例,康雍以后,例多源于圣谕及臣工条奏,或一事设一例,或一省一地方专一例。例所具有的针对性强、运用敏捷的特性,使例在清代的整个法制,尤其是在 7汪世荣:中国古代判例探讨, 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1997年版。8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2000年版。 中心民族高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司法实践中起到
24、了实际支配断案的作用。9 (二)古代中国法官造法的地位 首先,在我国古代,法官造法在总体上对律起协助作用, 效力低于成文法。自古以来,我国就有重视成文法的传统。历朝历代,统治者对于成文法,对于编纂法典都有着极大的重视,虽然从先秦时代起先,法官造法就已然存在,但是其主要作用还是存在于对成文法的补充。明朝弘治年间刑部尚书何乔新说过:“例以辅律,例以补律之不足”。万历皇帝时期的刑部尚书舒化也说过:“立例以补律”。这就充分说明白在当时,法官造法是作为制定法的补充而存在。例要依附律文而定,为确保例的内容正确,须与律义相合。例如大清律例中规定,白昼抢夺,不持凶器者,按律论处,若在律无明文规定时,则按例论处
25、。总的来说,中国古代法制史是以国家制定法为主干的, 判例法的地位与作用与制定法相比较, 始终处于附属性、协助性的地位, 不能和成文法平分秋色。10 其次,我国古代法官造法重视判例的整理, 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判例汇编判例数量的不断增加, 极易导致司法实践中判例运用过多、过滥的弊端。为了变更判例的滥用状况, 自西汉起, 人们就起先对判例进行编辑整理。至东汉, 决事比的汇编活动进一步活跃。东汉编辑成册的判例选有陈忠的决事比、陈宠的辞讼比、鲍煜的法比都目、应韶的决事比例等。宋朝出现了和凝、和山蒙父子的疑狱集、桂万荣的棠阴比事和名公书判清明集。明朝则出现了皇帝御定的大诰和经皇帝批准的三部问刑条例。这些判例
26、集的整理、编定, 消退了其中的冲突、重复的地方, 使判例进一步规范化, 弥补了法典式立法的不足, 有利于成文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9 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 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2000年版。10 沈宗灵:中国的判例一个比较法探讨,中国法学1992年第1期。 中心民族高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二、两大法系法官造法的发展状况 众所周知,英美法系国家更注意法官造法,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更强调立法者造法。但是从法律发展的历程来看,两大法系都没有肯定地否定另一种造法方式。英美法系当然以法官造法,即判例法作为主要法律依据,但是也在不断重视立法者造法的作用。大陆法系虽然始终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但是也在
27、肯定程度上承认判例法的价值。特殊是近年来,两大法系的法学家都在更加深化的探讨如何在自己的法律体系下更好运用另一种造法方式。例如,英国闻名的法学家边沁和奥斯汀等人都曾极力主见制定成文法,编纂法典;而德国闻名法学家萨维尼却竭力反对人为地编纂成文法典。1 在这里,我们重点探讨法官造法在两大法系的发展。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造法 英美法系的审判基础,就是一般法,法官造法是其法律形成的基本方式,其基本原则是“遵从前例”,即法官在审判中应当遵守以前同类案件中法官判决所确立的规则。一般法最初形成之后的一段时期内,为了保持其稳定性,“遵从前例”的原则被抬高到僵化的程度,以至于影响了自身的发展。一般法形成早
28、期时的英国,对于诉讼的名目都具有严格的规定,如索求赔偿令状、转交财产令状、收回地籍令状等。没有同类的令状,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恳求不予受理。这种状况与法官造法做为事后造法,对于新出现的法律纠纷可以更好地解决的特性完全不符,法律的滞后性导致了社会上很多问题难以通过诉讼得以解决,故而形成了许多社会冲突。 面对这样的问题,衡平法应运而生。所谓“衡平”,就是要公允处理争议,它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在一般法没有涉及或者明显违反公允、正义的时候,由国王或者大法官进行裁决。当衡平法与一般法冲突时,衡平法将成为最终的裁定依据。相较于一般法,衡平法的形式更加敏捷,在审判
29、中更加注意实际,而不固守僵化的形式。 法官造法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发展,简而言之,就是从严格的“遵从前例”向敏捷的“遵从前例”的转变。一般法要“与时俱进”,就必需敏捷地对待“遵从前例”的原则。 首先,“前例”的判决并不肯定是完全正确的,或者说未必会恒久正确下去。从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几百年间,人类生活的发展远远超出了过去几千年的总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定要以经济基础作为依托,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的调整和变更。以韩国为例,在过去的交通事故处理中,司法实践会更多的照看行人,这是一 1 周旺生:参加法治实际生活,载立法探讨第2卷,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 中心民族高校本科生毕业论文
30、(设计)种出于对社会公允的考虑而着重照看弱者的处理方式。然而近年来,由于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私家车价格的下降,私家车在韩国已经从奢侈品变成了工作或者生活的必需品。拥有私家车并不能成为其作为社会“强者”的标记。所以司法工作也在渐渐的调整,车主已经获得了较之以往更多的关注。其次,“前例”的判定也都是针对个别的案件,虽然在案件性质上具有共性,可是后来发生的案件也必定与“前例”存在不同的特性。因此,假如不考虑案件实际的特性,而仅仅因为性质上、名目上的共性而盲目的“遵从前例”,则很简单出现错判、误判。虽然在现代英美法系国家中立法者造法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法官造法的作用也绝不会退出历史的舞台。恰恰相
31、反,法官造法正在向着更加敏捷、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进步。例如在美国,法官造法就已经在一般法和衡平法的基础上,发展出了新的形式:制定法的判例法。这种判例法的主要作用是说明制定法,同时也会在肯定程度上增加制定法的内容。无论增加的内容多少,在性质上都属于“法官造法”。另外,这类判例的适用原则也是“遵从前例”,因此它们也具有法律渊源的性质,属于判例法体系的组成部分。2 综上所述,法官造法在英美法系的发展,是从教条到敏捷,从单一到多样的发展,法官造法不仅在过去和现在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主要依据,更将不断发展,与时俱进的调整其社会关系。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造法 始终以来,立法者造法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基
32、本造法模式。直到文艺复兴前,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仍旧不存在任何造法的权利,甚至在对于证据的接受和其价值的判定上也毫无自主权,也只能完全的根据法律的现有规定进行裁决。 随着文艺复兴运动的发展,人本主义思想也同样在大陆法系的法学界扩散。虽然在这一阶段,正是欧洲大陆制定法的高速发展时期,但是法官的地位也还是在不断的提升。如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法国就实行的“自由心证”的制度,法官起先在“内心确信”的基础上对于证据自由的运用和评判。 与此同时,高速发展“法典化”也在司法的实践中体现了它的不足。人力有穷,世界却无穷,立法者同样不是神,无法预料生活中存在纠纷的全部状况。因此,“完整、至善”
33、的法典恒久只能是幻想,而不能成为现实。无论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794年的普鲁士一般邦法还是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都在司法实践中被证明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不足。日本学者大木雅夫则指出:普鲁士一般邦法的立法者“把对理性的信仰推向极端,不仅调整范围过于宽泛,甚至把将来也置于其调整之下。他们过分的自信还导致 2陈贵民:关于法官“造法”,人民法院报2023年10月30日。 中心民族高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了对法官和法学家作用的不近情理的轻视然而,对法官和法学家的这种压制,导致了日后法官和法学家以轻视对这部宏大的法典施加的报复历史法学派无视这部法典的存在,而法官们则在这部浩大的法典的每一条文下
34、都附加了判例。”3 正由于“法典化”的不足,大陆法系国家起先渐渐重视法官造法的作用。如我国闻名法学家徐国栋教授所指出的,大陆法系国家“20世纪设立了基本原则的法典与此前的法典之根本不同,在于法律的运作中引入了人的因素,使法典由自行运转不息的永动机演化为人机(法典)系统。民法基本原则的不确定、平衡性格给予了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司法的权力,甚至给予了法官依据法律的目的干预详细法律概念、法条、法律规范之适用的权力,并授权法官将簇新因素补充于正在运作的法律之中,由其实现法典内各成分的整体化、适用的合目的化、体系上的开放化,使法典系统能实现与外界的信息沟通,并依据新的信息进行内部调整,以绕过航线上的潜流和
35、险滩,曲折地、然而是不断地与时俱进,最终实现法律的目的。这是一种崭新的法的模式。”4 在大陆法系,法官依据新的社会状况,通过对立法条文说明的形式来适用法典,从而创制了类似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的法律形式,甚至在德国,在某些法律部门,其发展是受到判例操纵的。在英美法系国家从判例法动身,走上判例法与制定法相结合的道路的同时,大陆法系国家也在走上制定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道路。法国和德国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法官造法的逐步重视很值得我们在探讨法官造法问题时借鉴。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造法都是在不断的发展进步之中,因而我们在发展成文法的同时,更应当加强对法官造法的重视。 (
36、三)我国古代法官造法同英美法系法官造法的区分 我国古代虽然有比较发达的法官造法存在,然而同现代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造法相比,又有很大的区分。 首先, 在法律地位上存在很大的差别。英美法系国家, 判例是法律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渊源。但是上文提到过,在我国古代法官造法始终处于一个从属的地位,对法律起着协助的作用,成文法始终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主导力气。宋代的编例虽然一度占主导,但它是非正常状态下的产物, 并且在当时造成了司法的混乱,最终沉没于历史的洪流。 其次,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造法,判决依据与附带说明, 司法官一般只能在先例中理由部分找出与待决案件相像之处,其法官造的发展与司法独立进程同步, 它较多适
37、用了一些衡平、正义原则, 强调正值程序, 体现了更多的司法正义。而我国古代的法官造法更多的体现的是统治者的意志,法官造法的存在和适用须得到皇帝批准。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 3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7-178页。4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说明(增订本),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2023年版,第333-334页。 中心民族高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这种形式尽管存在合理性, 但总体上体现了皇权的意志, 只能是专制主义下的产物。例适用敏捷的特性, 符合皇帝操纵最高审判权的意旨。中国古代例的产生方式有多种, 统治者总是要把例的适用限制在不违反国家律、道德原则之内, 如春秋决狱不能违反
38、统治者所认可的礼制。唐、宋、清对例的适用有明确限制, 要么是经中心批准, 要么由皇帝确定。同时最高统治者也亲自审案, 明太祖朱元璋御笔断罪, 其裁判的案件被汇编成大诰而加以适用。 中心民族高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三、中国古代法官造法的启示 中国历史上,虽然成文法始终起着主导作用,并没有形成犹如欧美法系国家一样的法官造法为主体的法律传统。但是法官造法却也始终作为一种协助的形式促进着中华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考察我国古代法官造法的发展历程, 我们可以发觉, 我国的法官造法制度源远流长, 判例自成文法时代立足于法典, 发挥了对法典在立法范围扩展、立法技术补充、规则效力强化等方面的功能。判例制度不仅
39、与成文法共同构成了古代中国法律渊源特色, 而且因其较大的社会适应性而不断地为律注入活力, 使法律获得充分的发展, 进而实现对纷繁困难的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整。在长期的演化进程中,我国的法官造法形成了更适合本民族性格的自身特点。而这些特点,对于当今中国顺应世界发展潮流,施行自己的法官造法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一)坚持以成文法为主、判例为辅的判例法发展路径 中国自古以来, 就有重视成文法的传统。历代王朝都把制定成文法, 编纂法典看作是治国安邦的首要任务。古代判例在总体上对律起协助作用, 效力低于成文法。 而我国现在的社会现实,也要求我们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作为立法机关的制定的成文法作为我国的主要法律渊
40、源。所以我们应当坚持以成文法为主、判例为辅的判例法发展路径, 正确处理制定法与判例法的关系。 (二)完善现行的法官造法制度,整理和进行系统的判例汇编 自1985年以来, 最高人民法院接连发布典型案例, 其中有些案例所确立的规则, 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起到了指导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讲,唯一具有立法权的应当是人民代表大会,最高法院的司法说明从根本上说与宪法是相违反的。 通过前文,我们可以了解到无论是从国际潮流还是从我国的法律传统,法官造法都是应当存在并且具有其深远的意义。因而我认为我们应当做的不是堵住法官造法的道路,而是建立完善的法官造法制度,推动中国特色法制社会的发展。 首先,我们要健全
41、与强化法律监督。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 法官没有立法权,只有法律适用权和肯定的自由裁量权, 在没有法律条文可以作为法律适用依据的情形下, 才可以适用判例来弥补立法的不足。为防止法官滥用判例制度、有法(指成文法)不依, 应当加强权力机关和检察机关对司法机关适用判例制度的监督。 其次,我们应当借鉴古代中国重视判例的整理和进行系统的判例汇编的传统, 由全国人大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担当起判例编撰的职责, 收集、整理各级法院有创制性的判例, 通过肯定的程序和形式颁布, 指导审判实践。 中心民族高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第三, 变更现行的自上而下即通过司法说明、批复、复函等形成判例制度的方式, 采纳世界各国通行
42、的判例法形式, 强化判例法的效力。最终, 规范裁判文书, 进一步要求判决书中运用法律推理对判决理由进行充分的论证, 从而为判例质量的提高奠定基础。 中心民族高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四、借鉴欧美:我国施行法官造法的必要性和留意事项 (一)在我国施行法官造法的必要性 从世界潮流来看,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在走上立法者立法与法官造法相结合的道路,缺失任何一项,法制建设如断一臂。因而,我们应当加强对法官造法的重视,促进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那么,在进一步发展制定法的基础上,重视法官造法,原委有什么样的好处呢? 成文法的滞后性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必定现象,成文法中的空白和漏洞是无法避开的。历史的阅历告知我们,设计的再完善的法律,在颁布之日起就会起先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和改变,社会上就会出现各种各样未能规定的纠纷,特殊是像我国这样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国家更是如此。5 因为上述缘由,我国司法者和社会舆论正存在一种双重的压力。从司法者的角度上看,法律规定的漏洞和空白,导致法官在判案的时候常常遇到无法可依的窘境,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现实和滞后的法律,许多法官时常埋怨我国的立法过于抽象,不够充分和完备。而社会舆论却又认为法官的随意性太大,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