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房屋租赁管理制度房屋租赁管理制度的职责(六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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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房屋租赁管理制度房屋租赁管理制度的职责(六篇) 其次条 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全部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治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治理制度。 第四条 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帮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治理工作。 第五条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需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治理规定;危急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全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

2、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全部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着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效劳处所等根本状况进展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觉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准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常常进展安全检查,准时发觉和排解担心全隐患,保

3、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顿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托付代理人治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需遵守有关规定,担当相应责任。 第八条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需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需按户口治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觉承租房屋有担心全隐患,应当准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退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急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

4、建立安全治理制度。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惩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峻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觉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展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难事故的,责令停顿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

5、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急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 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惩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条例有关规定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被惩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惩罚打算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顿惩罚打算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方法。 第十四条 本规

6、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租赁治理制度 房屋租赁治理制度的职责篇二 合同治理工作需要,实现公司合同治理的制度化,预防与削减合同遗失的发生,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拟定以下制度,自颁发日起执行: 一、领取人(签约人)须熟读理解合同条款,全面精确地填写合同。 二、各区域的合同编号均有分类(例:x村合同编号为x00000、l为lt00000、以此类推)、制止穿插错乱使用合同。 三、领取合同须登记签名,制止个人擅自领取合同。已签合同须附上身份证复印件等有效证件。填写合同必需正笔填写、请勿留空。如有文字数字填写不清楚不标准将被拒收。填写留意事项请参考合同样本。交回合同(填写合同交回登记表),待合同专员对合同进

7、展审查签名后证明合同已交回,后由合同专员办理存档工作。 四、已领取合同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如合同未能按时上交视为逾期合同,需上报逾期缘由同时制止领取新合同。交齐清零前方可领取;如合同遗失、则罚款100元/份;作废合同需一式二份同时上交,不齐全则罚款50元/份。 五、(房客合同)签合同时提示住客保管好合同、退房房客需携带合同及押金收据方可退还押金,遗失者概不退还押金。 六、签约人对合同有保密义务。 房屋租赁治理制度 房屋租赁治理制度的职责篇三 为了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治理,做好安全防范,爱护租赁双方的合法利益,结合本小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治理制度: 1、小区内业主在进展房屋出租时,必需在出租行为发生一

8、个月内与承租人一起到物业客服中心进展登记,结算相关费用(治理费、物业代收的其它费用),办理相关手续。 2、承租人必需持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的办理租赁手续。 3、业主不得将房屋租赁给无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4、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必需具备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并填写,暂住人口治安治理责任书、暂住人口登记表。 5、小区出租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急及危害物品;不准经营开办网吧、嬉戏厅、练歌房、餐饮场所等。 6、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敬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

9、租的,业主均应担当相应责任。 7、居住房屋租赁,必需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转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展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房出租或转租。 8、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出租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物业客服中心(或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连续或者注销手续。 9、承租人按需时缴纳治理费及物业代收的其它费用,或按租赁合同商定的缴费方进展交纳。 10、承租人有权享受小区业主的各项物业效劳,同时也担当相应义务和责任。 11、承租人遵守本小区物业治理规定。 12、对违反本规

10、定出租或转租的,物业效劳企业或其他治理人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马上终止租赁行为。 房屋租赁治理制度 房屋租赁治理制度的职责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治理,标准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治理暂行方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暂行方法(财政部第36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活动,是指单位在保证其行政职能正常履行、事业正常进展的前提下,将本单位全部的空余房屋、场地对外出租,以取得资产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区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镇(

11、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由区财政供应经费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应遵循“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在治理上实行“统一治理与分级治理相结合”的模式。 (一)区财政局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的职能部门,统一治理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事宜,负责审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出租事项,监视、指导各单位的房屋出租治理工作。 (二)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监视、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房屋出租治理工作,催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房屋出租收入,承受财政部门的监视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单位房屋出租的治理工作。 (三) 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

12、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治理和维护,按规定准时足额缴纳房屋出租收入。 第五条 以下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暂不适用本方法: (一)为本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应根本住宅、解决住房困难的国有房产; (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 (三)经财政部门批准租(借)给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国有房产。 以上(一)、(二)种状况,租金收取按区建立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其次章 实施程序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要进展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合理制订招租方案。并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打算,形成会议纪要,在单位内进展公示。 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资产的根本状况(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价

13、(底价)、允许或限制经营的范围以及其它特殊商定条款等内容。 房屋出租单位应通过调查或托付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开招租房屋的租金进展评估,确定公开招租的底价。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必需事先报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 第八条 办理报批手续应提交的材料及程序: (一)拟出租单位向主管部门上报房屋出租的书面申请报告、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申报表和招租方案,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需供应评估报告; (二)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区财政部门申报; (三)区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展复核批复,经批准后送至区政府选购中心组织公开招租。 第九条 房屋集中招租时间定于每年的1月、5月、9月

14、份,行政事业单位须分别在每年的12月、4月、8月份前按第八条规定将材料报送区政府选购中心。12月份申报次年2月至5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资产;4月份申报6月至9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资产;8月份申报10月至次年1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资产。到期重新招租的,出租单位应于租期届满前4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原承租人到期重新招租等事项。 第十条 房屋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承受社会各界的监视。经公开招租报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不宜公开竞价的,出租单位需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向其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核准并经区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协议出租。 第十一条 区政府选购中心是公开招租活动的统一交易平台,房屋招租信息要

15、通过区政府的网站、新闻媒体、张榜公布等形式对外公开公布,公布的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区监察局、区财政局、房屋出租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派员现场监视公开招租全过程。 第十三条 公开招租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对原承租者赐予优先。公开竞租流拍的,允许房屋出租单位自流拍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低于竞租起始为条件协议出租,超出期限的,重新组织公开竞租。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统一使用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合同书文本。 第十五条 招租完毕后,房屋出租单位将房屋租赁合同、税费租金缴纳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上报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租金收入治理 第十六条 房屋租金收入根据政府非税收入

16、治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出租单位应按租金收入的税后金额准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对上缴的租金收入按全额拨款单位80%,差额拨款单位90%,自收自支单位、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100%的比例补助给房屋出租单位,用于补充办公经费缺乏、房屋修缮及事业进展经费等需求。 第四章 日常治理 第十八条 房屋的租赁期应依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首次签约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潢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本钱等状况特别的房屋出租,确需延长租赁时间的,应经出租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九条 租赁实行先缴租金后交付使用

17、的形式。租金一般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 其次十条 出租单位必需建立健全房屋出租治理制度。房屋出租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治理此项工作,建立房屋出租治理台帐。若遇欠费、转租、损坏房屋构造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状况,应准时向单位领导反映,并准时实行相应措施。 其次十一条 各单位应坚持厉行节省,从严掌握办公用房使用标准,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益。对各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办公用房,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其次十二条 每年年度终了之后1个月内,单位应将本年度的房屋出租及闲置状况,上报其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五章 监视检查 其次十三条 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以下简称

18、监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监视和专项监视工作,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活动的监视检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其次十四条 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觉违反本方法的行为,应当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催促房屋出租单位进展订正和补救,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相关状况。 其次十五条 对在检查中发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且情节严峻的,监管部门应准时向区政府报告,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其次十六条 本方法公布之前已出租的房屋,允许维持原租约直至租赁期届满。有关出租单位应向区财政部门补报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备案表,并将租

19、赁合同(协议)向区财政部门备案,以后收取的租金收入按本方法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本方法公布后,新办租赁或租赁期满后重新办理房屋出租的,一律按本方法执行。 其次十七条 各重点工程指挥部(管委会)以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各投融资性公司的房屋出租应参照本方法治理。 其次十八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房屋租赁治理制度 房屋租赁治理制度的职责篇五 为完善房屋租赁手续,不断提高物业治理水平,努力制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租赁工作环境,特制定所属单位房屋租赁治理制度,请地块责任人及协管员仔细执行。 一、合同签约 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危急品以及污染环境的生产企业和个

20、人 ,制止出租给高危人群等集中租赁。 2、房屋出租必需经公司领导审批。 3、房屋出租应按租赁合同范本要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安全生产、消防、治安治理协议,承租户应供应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出租。 4、房屋租赁合同一式四份,承租方执一份,我方三份中,报创元集团一份,财务中心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二、交接手续 1、合同签订或终止后,要仔细做好房屋交接手续,对房租交付、房屋使用状况、房屋内固定资产状况等进展仔细查验清点,有缺损的应取证,通知对方,并得到确认,后按协议规定办。 2、对水、电、煤气等需要计量的,双方要应做好表的读数确定。 3、出租房的钥匙,租赁双方各持一套,因

21、故更换后应准时给对方一套,中途不得随便配制钥匙,合同终止时收回全部钥匙。 4、在无误的状况下可通知财务返还承租户押金。 三、安全治理 1、对承租户进展涉及房屋构造改造或装修的工程,首先将改造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在得到确认同意之后要催促承租户报请市有关部门审 批,不得私自乱搭乱建违章建筑。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线路,确需使用的要经物业治理专职电工检查前方可投入使用。 2、承租户的生产机械设备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安全操作规程要上墙,特别工种必需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必需按规定进展检测。 3、生产车间和库房内不得作为宿舍住人过夜,具备住宿条件而确需住人的必需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4、坚固直立安全第一的

22、思想,常常开展对承租户进展安全检查,要指导、催促承租户安全生产,杜绝违章操作,发觉安全隐患要准时发书面整改通知,告知对方,进展有效整改。 5、建立标准的安全台帐,帮忙、指导安全重点承租单位做好相应安全台帐。 6、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辖区内消防设施完好无损,消防通道畅通无阻,电力设施安全牢靠,不留安全死角。 四、租金收缴 1、按期收取房屋租金、水、电、物业治理等费用,对拖欠费用的承租户应积极催讨,对催讨后仍不支付的应按合同条款,实行相应措施。 2、对收取的现金和支票应当场开具对方收款收据,并通知财务部门开具发票,收取的现金和支票应准时缴纳财务部门,不得将现金留滞在办公室过夜。 3、地块

23、物业抄表人员每星期要对地块总电表、水表抄表一次,对读数有特别波动的要查缘由,并准时汇报,防止因渗漏造成资源铺张和损失。要做好各类费用收缴的明细帐目,水、电抄表记载清楚。 房屋租赁治理制度 房屋租赁治理制度的职责篇六 一、总则 随着我社进展的需要和出版社规模的渐渐扩大,我社每年都有新聘请进来的年轻编辑,其中一局部由于种种缘由,没有解决个人住房问题,为解决这局部编辑(单身编辑)过渡住宿问题和我社多余房屋的对外租赁问题特制订本制度。 二、治理机构 由社综合办公室进展租赁合同的审核,后勤治理效劳中心负责治理,详细分工如下: 主任:负责全面的房屋租赁治理工作; 副主任: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直接收理工作;

24、 成员:负责房屋租赁日常治理工作; 三、治理条例 (一)、对本单位职工的房屋租赁治理 1、申请租用宿舍的个人必需是我社的正式职工; 2、申请人必需根据以下程序申请租赁 申请人到后勤效劳中心房屋租赁治理员处领取房屋租赁审批登记表; 由向本人所属部门领导签署意见; 由人事部门领导签署意见; 由后勤效劳中心核批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才可租用指定住房; 后勤效劳中心房屋租赁治理员,依据实际状况作住房安排,经申请人认可,治理员会同申请人查验房内设备设施,水、电表初始数据并经申请人签字后,治理员将房屋钥匙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即成为合法的房屋租赁人; 申请表格及住房安排登记,按标准表格填写;(表格见后附:房屋租赁

25、审批登记表) 3、租赁期间,租赁人有义务爱护房屋内设备、设施的完整,如有损坏,由租赁人照价赔偿; 4、租赁人租住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由其自身负责; 5、租金按月收取,租金构成如下: 房屋月租金额=(元/月?o)房屋建筑面积(?o) 水电费按每月实时发生费用记取; 6、支付方式: 后勤效劳中心治理员每季度按时抄报水电表数据、计算费用及房屋租金,造表报社计财处,由计财处从各租赁人的工资中扣除; 7、退房手续: 租赁人退房时,租赁人需会同后勤效劳中心治理员对室内设备、设施进展清点,如有损坏必需照价赔偿,结清租金及损坏物品赔偿金并将房屋钥匙退还治理员后,房屋租赁关系正常终止。 8、严禁租赁人将其租住的房

26、屋转租、借用他人,否则:房屋根本租金按20元/月平方米收取,报社财务处从租赁人工资中按月扣出。 9、本条例由后勤效劳中心负责解释。 (二)、对外单位人员的房屋租赁治理 1、后勤效劳中心与房屋承租人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当事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的号码或者名称及地址; (2)房屋全部权证号、位置、面积、装饰及设施; (3)房屋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物业、供热、水、电、气等费用数额及交付方式; (6)房屋修理责任; (7)装修的商定; (8)转租的商定; (9)解除合同的条件; (10)违约责任; (11)当事人商定的其他条款。 2、房屋出租人应当

27、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向未供应身份证件、流淌人口无暂住证明的个人出租房屋; (2)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3)发觉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准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对出租房屋进展安全检查,准时发觉和排解安全隐患; (5)依法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款。 3、房屋承租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根据房屋规划用途、构造、消防安全及环境爱护规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转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立行为。发觉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准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退; (2)不得利用居住的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或者经

28、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急物品; (3)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主动向承租房屋所在地规划生育部门交验婚育证明; (5)供应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照实填报有关表格; (6)非本市户籍的房屋承租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暂(居)住登记手续。 4、承租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 (1)利用房屋进展违法犯罪活动的; (2)擅自转变房屋使用性质、房屋构造的;(3)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的;(4)违反商定逾期一个月不交租金的;(5)其他违反合同商定情形的。因上述行为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发觉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展违法犯罪活动的

29、,应准时报告有关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5、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宅; (2)房屋坐落地点、面积、构造、设施; (3)租赁房屋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6)房屋修理的商定; (7)违约责任; (8)当事人商定的其他条款。 6、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 (1)因不行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合同的; (2)当事人协商全都,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3)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商定可变更或解除的。 因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造成一方当事人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担当赔偿责任,当事人均有过错的,

30、按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7、其他租赁规定 (1)承租人需要对承租房屋进展正常修理以外的装潢、装修,影响房屋构造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不得影响城市建立、阻碍公共利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经批准。 (2)租赁期间,承租人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转变承租房屋用途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承租人需要承租房屋的一局部或全部转租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由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并重新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转租人与受转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对出租人依法担当连带责任。 (4)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设施消失破损而影响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应实行有效措施防止破损扩大,并马上书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接通知后不准时修理房屋的,承租人可报请主管机关即时进展核查,经同意后可自行修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支付。 租赁期届满,未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按合同商定的期限收回房屋。 (5)承租人应按合同商定交付租金,并有权拒绝交付超过商定数额的租金。承租人因自己的缘由不能行使承租房屋的使用权的,不免除其交付租金的义务。 (6)租赁期满,承租人应按期将房屋退还出租人。出租人连续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7)租赁期间,因城市建立需要拆迁租赁房屋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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