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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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关于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第二节 项目经理与建造师 附件1.1 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附件1.2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印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标志我国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工作正式启动。一、我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几个基本问题 1.建造师的执业定位 建造师是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为主业的执业注册人员。注册 建造师应是以专业技术为依托,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

2、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员。2.建造师的级别与专业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 定的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可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 目经理;二级注册建造师只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能承担的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第一节 关于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建造师共划分为14个专业:房屋建筑工程 公路工程 铁路工程 民航机场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电力工程 矿山工程 冶炼工程 石油化工工程 市政公用与城市轨道工程 通信与广电工程 机电安装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3.建造师的资格与注册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

3、一组织考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考试内容分为综合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能力两部分。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需 按规定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第一节 关于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二.注册建造师与项目经理的关系 1.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是建筑业企业实施工程项目管理设置的一个岗位职务,项目 经理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工程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 实施全面全过程的组织管理。2.建造师 建造师是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包括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 资格。获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经注册后可以担任工程项目的项 目经理及其他有关岗

4、位职务。3.注册建造师与项目经理的关系 项目经理责任制与建造师资格制度是工程项目管理中两个不同、但 又具有联系的两个制度。建造师执业的覆盖面较大,可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许多方面。建造师选择工作的权利相对自主,可在社会市场上有序流动。项目经理岗位是企业设定的,项目经理是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或聘 用的、一次性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者。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不能代替项目经理责任制。第一节 关于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三.新形势下的项目经理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1.今后项目管理人员资格管理的方式 对于从事一定规模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等 关键岗位须由建造师来担任。对于基层从事施工、质量、安全等建设工

5、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从业资格的取得,主要有学历认定和培训考试 方式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施工管理员从业资格制度与原项目经理岗位培训 资质认证制度的区别:(1)目的不同。(2)取得资格的方式不同。原项目经理资质认证是考培一体。现建造师执业资格认证是考培分离。2.当前项目经理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任务 在项目经理资质行政审批取消后,项目经理的培训仍然要进行。因 为,项目经理的素质必须通过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以确保项目管理 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术水平的提高。3.培训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 树立市场意识,面向社会、面向企业,为企业服务。承担建造师和施工管理员取得资格后的继续教育;开展新知识、新

6、技术、新规范的培训工作。第一节 关于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一.加深对建造师与项目经理的产生背景及其定位的再理解 1.项目经理与建造师的理论基础是工程项目管理。项目管理具有项目单件性、建设周期性、过程逐渐性、目标明确性、组织临时性、管理整体性以及其成果的不可挽回性等特点,它包括项目的发起、论证、启动、规划、控制、结束等阶段。广义的项目管理覆盖了各行各业,凡是具有一次性基本特征的工作或任务,都可以实行项目管理;狭义的项目管理是指某一特定领域的项目管理,如目前我们建筑业企业推行的工程项目管理。2.建造师与项目经理的定位 建造师是一种执业资格注册制度。执业资格制度是政府对某种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

7、共安全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市场准入控制。它是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条件。建造师又是一种证明某个专业人士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知识和实践能力的体现。第二节 项目经理与建造师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项目上的一次性授权管理和责任主体。负责工程项目全方位、全过程组织管理活动。美国项目管理专家约 翰宾认为,项目经理应具备以下六大素质(1)具有本专业技术知识;(2)工作有干劲;(3)具有成熟而客观的判断能力;(4)具有管理能力;(4)诚实可靠,言行一致;(6)机警、精力充沛、能够吃苦耐劳。二.建造师与项目经理的规范化管理 1.执业资格管理 执业资格是按照有关规定的条件

8、,实行统一考试、注册等程 序,获得某一准入的凭证。2.项目经理管理 目前我国有关部门颁发的一系列文件和规范都从各方面确定 了项目经理在企业和工程项目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明 确了项目经理从属于企业主体的关系。第二节 项目经理与建造师 第一章 附件1.1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中央管理的企业,有关行业协会: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经研究,现就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

9、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时间定为五年,即从国发(2003)5号文印发之日起至2008年2月27日止。在过渡期内,原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对于具有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在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后,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应缴回原发证机关。过渡期满后,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停止使用。二、从国发(2003)5号文印发之日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及有关行业协会不再审批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

10、86号)第一章 附件1.1 三、过渡期内,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补充,由获取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渠道实现;小型工程项目经理的补充,可由企业依据原三级项目经理的资质条件考核合格后聘用。四、过渡期内,凡持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者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经其所在企业聘用后均可担任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过渡期满后,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担任;但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是否担任工程项目的施工的项目经理,由企业自主决定。五、过渡期内,企业申办资质和资质年检时,凡涉及考核项目经理人数的资质标准,应将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和企业聘用的项目经理的人数合并计算:一

11、级建造师对应一级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对应二级项目经理,企业聘用的项目经理对应三级项目经理。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申办资质和资质年检时,凡涉及考核项目经理的资质标准,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和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3)73号)的规定办理。第一章 附件1.1 六、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变更和补证,委托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有关总公司、有关行业协会办理,并将结果报建设部备案。对于跨地区、跨部门的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变更,由调入方负责项目经理资质变更的部门

12、办理备案。七、在全面实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后仍然要坚持落实项目经理岗位责任制。项目经理岗位是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工期的重要岗位,要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项目经理培训,不断提高项目经理队伍素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经理,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八、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一级项目经理,可通过考核认定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另行发布)。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工作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今年底在部分地区进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试点,明年在全国范围进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第一章 附件1.2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

13、度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第四条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第五条 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

14、格制度的实施工作。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 1 1 号)第一章 附件1.2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考 试第六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第七条 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第九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

15、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的考试,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具体专业划分由建设部另行规定。第十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第一章 附件1.2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三)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

16、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理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第十一条 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第十三条 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第十四条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

17、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第十五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第一章 附件1.2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章 注 册第十六条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第十七条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第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8、一)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二)无犯罪记录;(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第十九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注册机构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发放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第一章 附件1.2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人事部和各级地方人事部门

19、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建造师执业资格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第二十二条 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四)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五)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设业企业执业的。(六)严重违反执业道德的

20、。第二十三条 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第一章 附件1.2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三章 职 责第二十四条 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第二十五条 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第二十六条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一)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二十七条 一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一)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

21、,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二)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三)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四)有一定的外语水平。第一章 附件1.2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一)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二)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三)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第二十九条 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

22、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设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第三十条 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第一章 附件1.2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实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岗位上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与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考核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建设部另行指定。第三十二条 建造师的专业划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确定和具体执业要求由建设部另行制定。第三十三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并分别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第三十四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第四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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