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2340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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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造师执执业资格制制度暂行规规定人发200021111号各省、自治治区、直辖辖市人事厅厅(局)、建建设厅(委委),国务务院各部委委、各直属属机构人事事(干部)部部门,中央央管理的企企业:为了加加强建设工工程项目总总承包与施施工管理,保保证工程质质量和施工工安全,根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建筑法法和建建设工程质质量管理条条例的有有关规定,人人事部、建建设部决定定对建设工工程项目总总承包及施施工管理的的专业技术术人员实行行建造师执执业资格制制度。现将将建造师师执业资格格制度暂行行规定印印发给你们们,请遵照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共和国人事事部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建设设部二二年年十二月九九日建造师执业业资格制度

2、度暂行规定定第一章章 总 则第一条条 为了加强强建设工程程项目管理理,提高工工程项目总总承包及施施工管理专专业技术人人员素质,规规范施工管管理行为,保保证工程质质量和施工工安全,根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建筑法法、建建设工程质质量管理条条例和国国家有关职职业资格证证书制度的的规定,制制定本规定定。第二条条本规定定适用于从从事建设工工程项目总总承包、施施工管理的的专业技术术人员。第三条条国家对对建设工程程项目总承承包和施工工管理关键键岗位的专专业技术人人员实行执执业资格制制度,纳入入全国专业业技术人员员执业资、格格制度统一一规划。第四条条建造师师分为一级级建造师和和二级建造造师。英文文分别译为为:

3、Connstruuctorr和Assoociatte Coonstrructoor。第五条条人事部部、建设部部共同负责责国家建造造师执业资资格制度的的实施工作作。第二章章考 试第六条条一级建建造师执业业资格实行行统一大纲纲、统一命命题、统一一组织的考考试制度,由由人事部、建建设部共同同组织实施施,原则上上每年举行行一次考试试。第七条条建设部部负责编制制一级建造造师执业资资格考试大大纲和组织织命题工作作,统一规规划建造师师执业资格格的培训等等有关工作作。培训工工作按照培培训与考试试分开、自自愿参加的的原则进行行。第八条条人事部部负责审定定一级建造造师执业资资格考试科科目、考试试大纲和考考试试题,

4、组组织实施考考务工作;会同建设设部对考试试考务工作作进行检查查、监督、指指导和确定定合格标准准。第九条条一级建建造师执业业资格考试试,分综合合知识与能能力和专业业知识与能能力两个部部分。其中中,专业知知识与能力力部分的考考试,按照照建设工程程的专业要要求进行,具具体专业划划分由建设设部另行规规定。第十条条凡遵守守国家法律律、法规,具具备下列条条件之一者者,可以申申请参加一一级建造师师执业资格格考试:(一)取取得工程类类或工程经经济类大学学专科学历历,工作满满6年,其中中从事建设设工程项目目施工管理理工作满44年。(二)取取得工程类类或工程经经济类大学学本科学历历,工作满满4年,其中中从事建设设

5、工程项目目施工管理理工作满33年。(三)取取得工程类类或工程经经济类双学学士学位或或研究生班班毕业,工工作满3年,其中中从事建设设工程项目目施工管理理工作满22年。(四)取取得工程类类或工程经经济类硕士士学位,工工作满2年,其中中从事建设设工程项目目施工管理理工作满11年。(五)取取得工程类类或工程经经济类博士士学位,从从事建设工工程项目施施工管理工工作满1年。第十一一条参加加一级建造造师执业资资格考试合合格,由各各省、自治治区、直辖辖市人事部部门颁发人人事部统一一印制,人人事部、建建设部用印印的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一级建建造师执业业资格证书书。该证证书在全国国范围内有有效。第十二二条二级级建造

6、师执执业资格实实行全国统统一大纲,各各省、自治治区、直辖辖市命题并并组织考试试的制度。第十三三条建设设部负责拟拟定二级建建造师执业业资格考试试大纲,人人事部负责责审定考试试大纲。各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事事厅(局),建建设厅(委委)按照国国家确定的的考试大纲纲和有关规规定,在本本地区组织织实施二级级建造师执执业资格考考试。第十四四条凡遵遵纪守法并并具备工程程类或工程程经济类中中等专科以以上学历并并从事建设设工程项目目施工管理理工作满22年,可报报名参加二二级建造师师执业资格格考试。第十五五条二级级建造师执执业资格考考试合格者者,由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事事部门颁发发由人事部部、建设部部统一

7、格式式的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二级建建造师执业业资格证书书。该证证书在所在在行政区域域内有效。第三章章注 册第十六六条取得得建造师执执业资格证证书的人员员,必须经经过注册登登记,方可可以建造师师名义执业业。第十七七条建设部部或其授权权的机构为为一级建造造师执业资资格的注册册管理机构构。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建设设行政主管管部门或其其授权的机机构为二级级建造师执执业资格的的注册管理理机构。第十八八条申请请注册的人人员必须同同时具备以以下条件:(一)取取得建造师师执业资格格证书;(二)无无犯罪记录录;(三)身身体健康,能能坚持在建建造师岗位位上工作;(四)经经所在单位位考核合格格。第十九九条一级级建造

8、师执执业资格注注册,由本本人提出申申请,由各各省、自治治区、直辖辖市建设行行政主管部部门或其授授权的机构构初审合格格后,报建建设部或其其授权的机机构注册。准准予注册的的申请人,由由建设部或或其授权的的注册管理理机构发放放由建设部部统一印制制的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一级建建造师注册册证。二级建建造师执业业资格的注注册办法,由由省、自治治区、直辖辖市建设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制定,颁颁发辖区内内有效的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二级级建造师注注册证,并并报建设部部或其授权权的注册管管理机构备备案。第二十十条人事事部和各级级地方人事事部门对建建造师执业业资格注册册和使用情情况有检查查、监督的的责任。第二十十一条建建造师

9、执业业资格注册册有效期一一般为3年,有效效期满前33个月,持持证者应到到原注册管管理机构办办理再次注注册手续。在在注册有效效期内,变变更执业单单位者,应应当及时办办理变更手手续。再次注注册者,除除应符合本本规定第十十八条规定定外,还须须提供接受受继续教育育的证明。第二十十二条经经注册的建建造师有下下列情况之之一的,由由原注册管管理机构注注销注册:(一)不不具有完全全民事行为为能力的。(二)受受刑事处罚罚的。(三)因因过错发生生工程建设设重大质量量安全事故故或有建筑筑市场违法法违规行为为的。(四)脱脱离建设工工程施工管管理及其相相关工作岗岗位连续22年(含2年)以上上的。(五)同同时在2个及以上

10、上建筑业企企业执业的的。(六)严严重违反职职业道德的的。第二十十三条建建设部和省省、自治区区、直辖市市建设行政政主管部门门应当定期期公布建造造师执业资资格的注册册和注销情情况。第四章章职 责第二十十四条建建造师经注注册后,有有权以建造造师名义担担任建设工工程项目施施工的项目目经理及从从事其他施施工活动的的管理。第二十十五条建建适师在工工作中,必必须严格遵遵守法律、法法规和行业业管理的各各项规定,恪恪守职业道道德。第二十十六条建建造师的执执业范围:(一)担担任建设工工程项目施施工的项目目经理。(二)从从事其他施施工活动的的管理工作作。(三)法法律、行政政法规或国国务院建设设行政主管管部门规定定的

11、其他业业务。第二十十七条一一级建造师师的执业技技术能力:(一)具具有一定的的工程技术术、工程管管理理论和和相关经济济理论水平平,并具有有丰富的施施工管理专专业知识。(二)能能够熟练掌掌握和运用用与施工管管理业务相相关的法律律、法规、工工程建设强强制性标准准和行业管管理的各项项规定。(三)具具有丰富的的施工管理理实践经验验和资历,有有较强的施施工组织能能力,能保保证工程质质量和安全全生产。(四)有有一定的外外语水平。第二十十八条二二级建造师师的执业技技术能力:(一)了了解工程建建设的法律律、法规、工工程建设强强制性标准准及有关行行业管理的的规定。(二)具具有一定的的施工管理理专业知识识。(三)具

12、具有一定的的施工管理理实践经验验和资历,有有一定的施施工组织能能力,能保保证工程质质量和安全全生产。第二十十九条按按照建设部部颁布的建建筑业企业业资质等级级标准,一一级建造师师可以担任任特级、一一级建筑业业企业资质质的建设工工程项目施施工的项目目经理;二二级建造师师可以担任任二级及以以下建筑业业企业资质质的建设工工程项目施施工的项目目经理。第三十十条建造造师必须接接受继续教教育,更新新知识,不不断提高业业务水平。第五章章附 则第三十十一条国国家在实施施一级建造造师执业资资格考试之之前,对长长期在建设设工程项目目总承包及及施工管理理岗位上工工作,具有有较高理论论水平与丰丰富实践经经验,并受受聘高

13、级专专业技术职职务的人员员,可通过过考核认定定办法取得得建造师执执业资格证证书。考核核认定办法法由人事部部、建设部部另行制定定。第三十十二条建建造师的专专业划分、建建设工程项项目施工管管理关键岗岗位的确定定和具体执执业要求由由建设部另另行规定。第三十十三条二二级建造师师执业资格格的管理,由由省、自治治区、直辖辖市人事部部门、建设设行政主管管部门根据据国家有关关规定,制制定具体办办法,组织织实施,并并分别报人人事部、建建设部备案案。第三十十四条经经国务院有有关部门同同意,获准准在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事建设工程程项目施工工管理的外外籍及港、澳澳、台地区区的专业人人员,符合合本规定要要求的,也也可报名参参加建造师师执业资格格考试以及及申请注册册。第三十十五条本本规定由人人事部和建建设部按职职责分工负负责解释。第三十十六条本本规定自发发布之日330日后施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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