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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91.040.01 CCS P 34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 16722021 水泥窑协同处置 生活垃圾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Project construction standard for co-processing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 cement kilns 2021-04-01 发布 2021-06-01 实施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 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联合发布 DB42/T 16722021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规定.2 5 建设规模与
2、项目构成.2 规模划分.2 主要项目构成.3 6 选址与总图布置.3 选址.3 总图布置.4 7 工艺与装备.4 一般规定.4 预处理设施.4 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5 配套工程.5 8 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6 9 建筑标准与建设用地.6 10 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6 11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7 条文说明.8 DB42/T 167220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中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负责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华新环境工
3、程有限公司、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武汉理工大学。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叶青、陈朱琦、杨宏兵、王华斌、王加军、周新全、魏玉荣、罗继武、邢汉君、袁志宇、欧阳岚、刘云鹏、刘志超。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电话:027-68873063,邮箱:;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华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27-87773813,邮箱:。DB42/T 16722021 1 水泥窑协同处置 生活垃圾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程的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总图布置、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建筑
4、标准与建设用地、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 49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T 30760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 GB 50011 建筑抗
5、震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295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HJ 662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ZBBZH/CS/2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生活垃圾 municipal solid waste(MSW)广义上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的总称。狭义上,生活垃圾主要指居民生活垃圾、集市贸易与商业垃圾、公共场所垃圾、街道清扫垃圾及企事业单位垃圾等,即广义“生活垃圾”中除建筑垃
6、圾、园林垃圾、粪便、餐饮垃圾等以外的固体废物部分。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 MSW co-processing in cement kiln 将经过预处理后满足入窑要求的生活垃圾投入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在进行水泥熟料生产的同时实现对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置过程。DB42/T 16722021 2 可燃组分 combustible residue 生活垃圾预处理过程中分离出的可燃有机物,成分主要包括塑料、纸张、织物以及木头等,也指经过生物干化后的衍生燃料,可作为水泥生产当中的替代燃料。生活垃圾预处理 pretreatment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为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
7、生活垃圾的要求,对原生生活垃圾进行破碎、干化、分选等前期处理的过程。干化 drying 利用好氧生物处理或者热处理,以及其他脱水设施等方法,降低生活垃圾含水率,提高生活垃圾热值和分选效率的工艺环节。分选 separation 利用各种分选设备,将生活垃圾分选出可作为替代燃料和替代原料的不同组分,分别送至水泥熟料烧成系统的不同位置进行焚烧处置。常见的分选方式有筛分,磁选和风选等。筛分 screening 利用筛分设备将生活垃圾分为两种或多种粒度级别的操作过程。筛分设备有固定筛、滚筒筛、振动筛等。4 基本规定 本文件是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
8、告)编制、评估和审核(含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标尺。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程项目应采用成熟可靠的工艺、技术、材料和设备;对于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以提高项目的综合效益、推动技术进步为原则,在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稳妥、合理采用。5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规模划分 5.1.1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应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按生活垃圾预处理设施和水泥窑协同处理设施两类分别确定。5.1.2 生活垃圾预处理设施的建设规模,应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熟料生产规模的基础上,依据城镇总体规划
9、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服务范围的垃圾产量和特性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确定。预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 1 的规定。DB42/T 16722021 3 表1 生活垃圾预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分类 类型 处置规模(t/d)类 1000 类 5001000 类 300500 类 300 注:建设规模分类、类预处理设施额定日处理能力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5.1.3 水泥窑协同处理设施的建设规模,应根据生活垃圾预处理设施和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的熟料生产规模,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依托单条水泥熟料生产线的生活垃圾水泥窑协同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水泥窑协同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分类 类型
10、 生活垃圾处置规模(t/d)大型 500 中型 300500 小型 300 主要项目构成 5.2.1 生活垃圾预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宜包括下列内容:a)卸料及储存系统:包括垃圾计量、卸料、储存、输送等设施和设备;b)干化系统:包括粗破碎、干化(生物干化或热干化)或其他脱水设施和设备;c)分选系统:包括破碎、筛分、磁选、风选、输送等设施和设备;d)替代燃料和替代原料贮库;e)配套工程:总图运输、供配电、给排水、污水处理、臭气处理、消防、通信、暖通空调、机械维修、监测化验、车辆冲洗、照明、自动控制、监控等设施和设备;f)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办公用房、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绿化带等设施。5.2.2
11、水泥窑协同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宜包括下列内容:a)可燃组分入窑系统:包括替代燃料的卸料、储存、计量、输送、投加等设施和设备;b)不可燃组分入窑系统;c)配套工程:与水泥生产系统共用的配套工程、生活垃圾有关的监测化验、在线监测系统、车辆冲洗等设施;d)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与水泥生产系统共用的办公用房、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绿化等设施。6 选址与总图布置 选址 6.1.1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程项目包括生活垃圾预处理设施和水泥窑协同处理设施两部分。两部分设施可同址建设,也可分开选址建设。6.1.2 生活垃圾预处理设施和水泥窑协同处理设施分开建设时,生活垃圾预处理设施的选址宜优先选择具备水路运输
12、的厂址;当主要采用陆路运输时,两部分设施的距离不宜超过 100 公里。6.1.3 生活垃圾预处理设施的卫生防护距离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DB42/T 16722021 4 6.1.4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程项目的选址与当地规划的符合性、对工程地质和水文条件、工程建设外部条件等要求、应符合 GB 30485 的有关规定。总图布置 6.2.1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程的总图布置应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后,选择最佳设计方案,并应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总图布置应符合 GB 30485 的有关规定。6.2.2 总图布置应符合 GB 50187 和 GB 50016 等的规定。在抗震设防烈度六度
13、及以上地震区、湿陷性黄土地区和软土地区等特殊自然条件地区建设工厂,还应符合 GB 50011 和 GB 50025 等的有关规定。6.2.3 生活垃圾预处理设施的总图宜以预处理车间为中心进行,按照功能分区进行布置。6.2.4 利用水泥熟料生产线改建和扩建进行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时,总图布置应考虑防止生活垃圾运输和协同处理过程中对原有设施的二次污染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7 工艺与装备 一般规定 7.1.1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项目的工艺与装备,应具备较高的机械化、自动化水平,保证安全、改善环境卫生和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要求。7.1.2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项目的工艺和装备的选择,应保证生活垃
14、圾的稳定处理处置、有利于降低处置过程的二次污染,符合高效、节能的要求。7.1.3 原生生活垃圾不得直接入水泥窑,应进行预处理后入窑。生活垃圾中不得混入协同处置的废物类型应符合 GB/T 30760 的规定。预处理设施 7.2.1 预处理工艺与装备的选择应根据生活垃圾特性和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对入窑物料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7.2.2 进场垃圾计量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a)计量设施应设置在预处理设施的交通入口处,并应具有良好的通视条件;b)计量设施进车端的道路坡度不宜过大,宜设置为平坡直线段,地磅前方 10 m 处宜设置减速装置;c)计量设备宜采用动静态电子地镑,地磅规格宜按垃圾车最大满载重
15、量的 1.7 倍配置,称量精度不宜小于贸易计量级;d)计量设施应具备电子识别、称重、流量控制、记录、传输、打印与数据处置等功能,并应配置备用电源。7.2.3 生活垃圾卸料及输送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a)卸料场地应满足垃圾车顺畅作业的要求,并配置渗沥液收集、除臭等系统,同时卸料池卸料口应设置车档;b)卸料门数量应以维持正常卸料作业和垃圾进厂的需求,根据垃圾接收量和水泥窑熟料生产线布置情况合理确定;卸料门的宽度比最大垃圾车宽度大 1.2 m 以上,高度应满足顺利卸料作业的要求;c)生活垃圾抓斗起重机应有计量及定位功能,起重机控制室应单独设立;d)生活垃圾储料池的有效容积宜满足预处理系统一次检修最长天
16、数(不宜小于 3 天)的垃圾处理量。储料池应处于负压状态运行,应设照明、消防、事故排烟、恶臭气体收集与除臭系统等;DB42/T 16722021 5 储料池内壁设防渗、防腐措施,储料池池底设不小于 1%的渗沥液倒排坡度及渗沥液收集、输送设施。7.2.4 水分含量高的生活垃圾,宜进行干化处置。干化系统宜符合下列要求:a)粗破碎宜采用双轴对锟式破碎机,破碎效率大于 95%,破碎粒径小于 250 mm;b)干化系统工艺可选择生物干化方式,也可选择热干化方式;c)当采用生物干化时,系统应包括通风系统、干化反应器、翻拌系统、排风系统、以及渗沥液收集系统四个部分;d)热干化可采用直接干燥,也可采用间接干燥
17、。热源应优先采用水泥熟料烧成系统的废气,也可设置单独的燃烧室供热;e)当采用其他脱水设施或设备时,宜保证达到降低生活垃圾含水率、提高生活垃圾热值和分选效率的要求;f)干化过程中产生的臭气应集中收集、处理。7.2.5 生活垃圾分选系统应根据协同处置对生活垃圾的入窑要求,采用破碎、筛分、磁选等组合工艺,关键设备的破碎或分选效率不宜低于 85%。7.2.6 替代燃料与替代原料贮库应为封闭系统,有效容量应不低于 3 天产量。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 7.3.1 用于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水泥窑应符合以下条件:a)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应达到 3000 吨/天及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窑;b)采用窑磨一
18、体机模式;c)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采用高效布袋除尘器作为烟气除尘设施;d)在进行改造之前原有水泥生产线应连续两年符合 GB 4915 的有关规定;e)水泥窑的生活垃圾接口系统应根据焚烧产生的烟气流量、温度、成分、水泥窑工艺条件等确定,不应影响水泥窑的正常生产;f)作为技改工程的替代燃料与替代原料入窑系统,增加的接收、计量、输送系统应不妨碍现有水泥生产线正常的维护、检修、巡视通道要求。7.3.2 水泥窑可处置生活垃圾的特性要求应符合 GB 30485、HJ 662 等有关规定。7.3.3 水泥窑替代燃料入窑系统宜符合下列要求:a)替代燃料入窑前应进行计量;b)替代燃料的实物基热值宜大于 11
19、 MJ/kg,灰分含量宜小于 50%,水分含量宜小于 30%;c)替代燃料的入窑替代比例计算应符合 GB 30485 的规定。7.3.4 水泥窑替代原料入窑系统宜符合下列要求:a)替代原料入窑前应进行计量;b)替代原料的 CaO、SiO2、Al2O3等有益组分的灼烧基含量总和宜大于 80%;c)替代原料中重金属以及 K2O、Na2O、SO3、Cl等有害成分的含量应满足水泥熟料生产线控制要求。配套工程 7.4.1 配套工程应与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项目主体工程相适应。单独选址新建的预处理设施,配套工程宜充分利用当地提供的专业化协作条件,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水泥窑协同处置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
20、原有的配套工程;分期建设的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项目,不同分期共有的配套工程宜一次建成。7.4.2 运输、电力、照明、通信、热力、给水、污水处理、臭气处理、自动控制、监控、绿化、防洪DB42/T 16722021 6 和排涝等配套工程,应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7.4.3 宜采用生物干化预处理系统的配套工程。8 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内容,应符合 GB 30485 的有关规定。采用生物干化预处理系统的环境保护内容,应符合 ZBBZH/CS/2 的有关规定。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程项目的污染控制,应符合 GB 30485 的规定。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程
21、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应符合 GBZ 1、GB 12801 的有关规定。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应符合 GB 30485 的有关规定。9 建筑标准与建设用地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程项目的建(构)筑物应贯彻满足功能、安全实用、经济合理、因地制宜的原则,应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规模、建(构)筑物用途、建(构)筑物场地条件等需要而确定。分开选址建设,采用干化工艺预处理工程项目的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宜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建筑面积指标应按表 3 所列指标控制。表3 附属建筑面积用房 类型 生产管理用房(m2)生活服务设施用房(m2)类 8001000 600700 类 600800
22、 500600 类 450600 300500 类 300450 200300 注:1 生产管理用房包括行政办公用房、传达室、计量间、化验室、变配电室等;2 生活服务设施用房主要包括食堂、浴室、绿化用房、值班宿舍等;3 表中面积指标不包含可燃物和无机渣土贮库;4 I、II、III 类附属建筑面积指标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分开选址建设,采用干化工艺预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指标宜按表 4 控制。表4 生活垃圾预处理工厂建设用地指标 类型 用地指标(m2)类 40000 类 2250040000 类 1125022500 类 1000011250 注:1 对于大于 1000 t/d 的类项目,其超出
23、部分建设用地面积按 40 m2/(td)递增计算;2 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采用内插法确定;3 本指标不含绿化隔离带面积。同址建设,预处理工程项目宜与水泥生产系统共用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 GB 50295 的有关规定。10 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 DB42/T 16722021 7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程的班制宜与水泥窑生产班制一致,预处理宜采用 23 班制。生活垃圾预处理的劳动定员可分为生产人员、辅助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劳动定员应按照定岗定量的原则,根据项目的工艺特点、技术水平、自动控制水平、投资体制、当地社会化服务水
24、平和经营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生活垃圾预处理的劳动定员不宜超过表 5 所列指标。表5 生活垃圾生态预处理厂的劳动定员 类型 劳动定员(人)类 5060 类 4050 类 3040 类 30 注: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下限。11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新建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程项目评估、审批(含核准、备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申请报告的投资估算时,可参考本章所列指标,但应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价格变化的情况,进行调整后使用。分开选址建设,采用干化工艺的预处理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指标宜在(1520)万元/(t/d)的指标下进行估算。分开选址建设,采用干化工艺的预处理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可按表
25、6 所列指标控制。表6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程项目预处理建设周期 类型 建设周期(月)类 1618 类 1416 类 1214 类 1012 注:建设工期以破土动工开始计算,不包括非正常停工。DB42/T 16722021 8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1 范围 1.0.1 本条是关于制定本标准的依据和目的的规定。条文中的“有关生活垃圾处理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环保部、住建部、国家能源局六部委 关于促进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工作的意见(发改环资2014884 号)、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建城201061
26、号等。六部委的意见要求推进利用现有水泥窑协同处理危险废物、污水处理厂污泥、垃圾焚烧飞灰等,利用现有水泥窑协同处理生活垃圾的项目开展试点。加强示范引导和试点研究,加大支持投入,消除市场和制度瓶颈,扩大可利用废弃物范围,制定有针对性的污染控制标准,规范环境安全保障措施。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提出经过分类的生活垃圾,可作为替代燃料进入城市附近大型水泥厂的新型干法水泥窑处理。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并按照相关标准严格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及湖北省生活垃圾水泥窑协同处置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标准。
27、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程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1.0.2 本条是关于本规范适用范围的规定。条文中的“新型干法水泥窑熟料生产线”是指在窑尾配加了悬浮预热器和分解炉的回转式水泥窑生产线。新型干法回转窑具有处理温度高、焚烧空间大、热容量大以及焚烧停留时间长等特点。条文中的“改建、扩建”是指在已有的水泥熟料生产线的基础上,针对于协同
28、处置生活垃圾的需求进行相关的改扩建。4 基本规定 4.1 本条是本标准用途的规定。4.2 本条是对工艺的原则进行规定本标准为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同时为建设实施提供监督检查的依据。规定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程项目的建设在推动技术进步、引进设备和技术方面的原则。4.3 本条是对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项目工程应符合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5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5.1.1 本条是关于合理确定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程项目建设规模的原则规定。5.1.2 本条是生活垃圾预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分类的规定。5.1.3 本条是水泥窑协同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分类的规定
29、。此处所指的规模指的是原生垃圾的规模。5.2.1,5.2.2 这两条规定了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条文规定的目的是为避免漏建或多列工程项目。预处理和协同处置工艺不同时,生产设施的内容略有不同。6 选址与总图布置 DB42/T 16722021 9 6.1.1 本条对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程项目中两个主要工程环节选址的原则规定。6.1.2 本条是对分开建设的预处理设施选址提出了基本规定。水路运输转运码头等要求需要符合 CJJ 47-2006 中的有关规定。6.1.3 本条对预处理设施和水泥窑协同处理设施的卫生防护距离做出了规定。GB 18068.1-2012 中对水泥窑的卫生
30、防护距离,结合水泥窑的生产规模与所在地的风速等因素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按其所在地近五年平均风速规定,如表 6.1.3 所示。表 6.1.3 水泥窑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 生产规模 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m/s 水泥年产量104 t 2 24 4 50 600 m 500 m 400 m 50 500 m 400 m 300 m 6.1.4 本条对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程项目的选址工作进行了要求,具体包括:(1)厂址的选择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应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自然生态保护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2)应具备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31、3)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设施所在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 100 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建设在现有和各类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4)不宜选在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风景区及其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向。(5)宜靠近服务区,运距应经济合理。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6)应充分考虑预处理工厂产生的污染物及水泥窑窑灰的处理与处置。(7)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8)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及污水排放系统。6.2.1,6.2.2 本条是对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程的总图布置做出了规定。条文中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方法应符合 GB 50187 的有关规定,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32、(1)厂区用地面积(m2);(2)建(构)筑物及露天设备用地面积(m2);(3)室外作业场用地面积(m2);(4)建筑系数(%);(5)厂内道路及广场调车场用地面积(m2);(6)绿地率(%);(7)土石方工程量:挖方(土方、石方)(m3)、填方(m3)、挡土墙圬工工程量(m3);(8)容积率(%)。GB 30485 中对总图布置作出了下列规定:(1)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各车间的总图设计,应根据依托水泥熟料生产线的生产、运输、环境保护、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信、热力、给排水、污水处理、防洪和排涝等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2)总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减少垃圾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的异
33、味、粉尘、噪声、污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应防止各设施间的交叉污染;(3)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有关要求,并应实现人流和物流分离,条件许可时,宜设置生活垃圾运输车专用进出口;(4)厂区内应有垃圾运输车辆的临时停车场地,并宜设置在物流出入口附近。场地条件允许时,DB42/T 16722021 10 临时停车场地也可设置在生活垃圾接收设施前;生产和生活服务等辅助设施应利用水泥熟料生产线的公用设施,或根据社会化服务原则利用厂区所在工业园区的公用设施;(5)厂区绿化布置应符合全厂总图设计要求,厂区绿化覆盖率应与当地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相协调。6.2.3 本条是对总图布置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6
34、.2.4 本条对预处理工厂总图布置的原则进行了规定。采取集中布置的方法可以较大限度的提高转移效率、控制二次污染。对利用水泥熟料生产线改建和扩建进行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总图布置进行了规定。7 工艺与装备 7.1.1 本条提出了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艺与装备水平的基本要求。7.1.2 本条提出了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艺和装备选择的基本要求。7.2.1 本条提出了预处理工艺与装备选择的基本要求。7.2.2 本条是对进场垃圾计量设施的具体规定。7.2.3 本条是对预处理工厂的卸料及输送系统的具体规定。7.2.4 本条文对预处理工厂的干化系统的具体规定。拟干化处理的生活垃圾尺寸较大时,规定宜进行粗破碎
35、,宜采用双轴对锟式破碎机当采用生物干化时,通风系统宜采用底部通风模式,通风风量宜不小于 0.1 m3/(min/m 3物垃圾),排风风量宜不小于通风风量的 1.2 倍。生物干化反应器底部应做防渗处理,干化周期宜在 7 天15 天;7.2.5 本条文对分选系统提出了要求。分选系统是为垃圾入窑焚烧而分选出替代燃料(可燃物)与替代原料(无机渣土)等不同组分的工艺环节。所以提出了采用合理的破碎、筛分、磁选等组合工艺的要求。易形成扬尘的分选系统应设置收尘设备,并应配置防爆、防燃、防静电设施。7.2.6 本条文对替代燃料与替代原料的贮库形式和容量做出了规定。贮存设施宜保证其中有替代燃料与替代原料存放时处于
36、负压状态,抽取的空气应导入水泥窑高温区焚烧处理,或经过其他处理措施达标后排放。贮存设施应具有防渗、防腐功能,应设置污水收集系统。7.3.1 本条对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水泥窑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2016 年 12 月 6 日)发布之后,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应达到 3000吨/天及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窑。7.3.2 本条对协同处置的生活垃圾特性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提出了要求。7.3.3 本条对水泥窑替代燃料入窑系统做出了具体规定。本条是依据 GB 30485 的要求规定的。条文中的“替代燃料”的组分是指塑料、纸类、竹木、橡胶、纺织物等。生
37、活垃圾替代燃料的利用应满足水泥工厂产品生产的质量要求,无法满足的应视为无害化处置的废弃物。7.3.4 本条对水泥窑替代原料的入窑系统做出了规定。“灼烧基”又称为“灼烧基准”,指的是水泥生产中,生料经灼烧后去掉烧失量,处于灼烧状态,以灼烧状态作为计算基准,称为灼烧基准。如不考虑生产损失,有:灼烧生料+煤灰(掺入熟料中的)=熟料 7.4.1 本条是对配套工程的原则规定。7.4.2 本条提出了部分配套工程应进行方案比选的规定。7.4.3 本条是对生物干化预处理系统的配套工程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ZBBZH/CS/2从供电负荷级别、供水水源与供水设施、消防要求、紧急故障维修设施、以通讯和绿化设施等方面
38、对生物干化预处理系统的配套工程进行了规定。8 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 8.1.1 本条是对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内容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DB42/T 16722021 11 8.1.2 本条是对预处理系统的环境保护内容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渗沥液污染控制:(1)渗沥液及污水处理系统设计,应根据渗沥液量、污水水质、当地环保要求等因素确定。(2)分址建设的预处理设施,距离水泥厂较远时应设置渗沥液处理装置;(3)同址建设的预处理设施,渗沥液可直接喷入水泥烧成系统加以处置;(4)当环评批复垃圾渗沥液及污水允许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时,可按排入城市水管网的标准,对垃圾渗沥液进行处理,排放浓度符
39、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 的有关规定;严禁将未经处理的渗沥液及污水以任何方式直接排放。臭气控制:(1)除臭工艺与设施的选择,应根据预处理工艺、恶臭污染物性质等因素确定;(2)处理后气体应满足 GB14554 对氨等八种恶臭污染物的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的厂界浓度限值的要求,以及 GB 30485 对于处理后排放气体的要求。8.1.3 本条是对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程项目的污染控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的规定。(1)烟气除尘、废水及恶臭系统污染控制应执行 GB 30485 有关规定。(2)窑灰排放控制。为避免外循环过程中挥发性元素(Hg、Tl)在窑
40、内的过度累积,协同处置水泥企业在发现排放烟气中 Hg 或 Tl 浓度过高时宜将除尘器收集的窑灰中的一部分排出水泥窑循环系统。(3)旁路放风控制。为避免内循环过程中挥发性元素和物质(Pb、Cd、As 和碱金属氯化物、碱金属硫酸盐等)在窑内的过渡积累,协同处置企业可定期进行旁路放风。(4)从水泥窑循环系统排出的窑灰和旁路放风收集的粉尘若采用直接掺加入水泥熟料的处置方式,应严格控制其掺加比例,确保水泥产品中的氯、碱、硫含量满足要求,水泥产品环境安全性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水泥窑旁路放风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照 GB 30485(表 1-5-1)的要求执行。8.1.4 本条文是对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
41、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GBZ 1、GB12801 对厂房建设、工作场所、辅助设施等多方面对安全、卫生设施进行了规定。8.1.5 本条是对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9 建筑标准与建设用地 9.0.1 本条是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程项目的建(构)筑标准的原则规定。预处理系统的建筑标准应根据城镇性质、周围环境及建设规模等条件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应进行特殊的装修。9.0.2 本条是关于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程项目,当采用分开选址的生物干化预处理工艺时,附属建筑物的面积指标的规定。9.0.3 本条是关于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程项目,当采用分开
42、选址的干化预处理工艺时,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9.0.4 本条是对同址建设,当采用预处理工艺时,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与水泥生产系统应共用的规定。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程的预处理和水泥窑协同处理同址建设时,建设用地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GB50295 中规定:新建水泥厂厂区建筑系数不应低于 30%,水泥厂工业项目行政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该工业项目总用地的 7%等。10 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 10.0.1 本条是对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程项目的班制制定做出了规定。10.0.2 本条规定了生活垃圾预处理劳动定员类别和指标。劳动定员应以精干多能为原则,鼓励一人多职。11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3、DB42/T 16722021 12 11.0.1 本条规定编制和使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指标的原则。投资估算应根据国家和湖北省地方现行的编制投资估算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应结合具体工程量和当地实际情况调整使用。11.0.2 本条规定对分开选址建设,采用干化工艺预处理的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指标进行了规定。该指标是在目前我省已建和在建的干化工艺预处理的工程项目的统计数据的基础上,参考国内类似的生活垃圾堆肥厂的投资统计数据确定的。由于各地建设条件的差异和工程本身的变化.本指标仅作为计算投资估算的参考指标.各地使用时可根据当地现行价格调整。在本估算指标中未包括占用土地费用、场外道路及外部主程费用。11.0.3 本条是对于采用干化预处理项目的建设周期做出的规定。由于建设工期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施工条件等因素有关,在确定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程建设工期时,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条件,合理确定。11.0.4 本条对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财务评价的原则规定。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处置工程项目建设的投资效益主要表现为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可以通过财务评价,做出维持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运行成本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