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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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依据食品 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 许可证(不含餐饮服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 “企业”)应当履行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义务,同时对发 现的风险隐患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排查处置并如实向食 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风险隐患开 展核查排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包括企业自查、问题报告和风险隐患排查。企业自查是指企业定期对

2、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状况进 行检查、评价,及时发现潜在风险隐患并积极采取有效控制 措施的过程。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 全要求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 风险隐患问题的,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问题报告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自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 过程。风险隐患排查是指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对企业 自查问题报告进行核查处置的基础上,依据食品生产经营企 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清单进行重点检查处置的过程。第二章 企业自查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发现 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问题,并根据企业风险等级定期对下列内

3、 容进行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自查内容包括:(一)企业资质情况,生产经营环境条件,进货查验情 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产品检验结果情况,储存及交付控 制情况,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情况,从业人员管理情况,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二)企业对上次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三)企业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排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 问题整改情况。第五条 企业自查过程中应当如实填写食品生产企 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表(见附件1)食品经营企业 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表(见附件2),由企业法定代表 人(企业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自查表由 企业留存备查。第六条企业应根据年度风险等级评XX果,按照对

4、应的周期和频次开展自查。(一)风险等级为A级的企业,每年自查不少于一次;(二)风险等级为B级的企业,每半年自查不少于一次; (三)风险等级为C级的企业,每季度自查不少于一次; (四)风险等级为D级的企业,每月自查不少于一次。第三章 问题报告第七条 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或者在定期开展 自查中发现风险隐患问题,应当填写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问 题报告单(附件3),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 或质量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报告单一式两份,一份企业 留存,一份提交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在“XX省食 品安全综合业务系统”上填报。主要内容包括:报告事项、 具体内容、问题发现时间、已采取的措施、请示监

5、管部门解 决事项等。第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下列风险隐患问 题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在3日内向县(区)食品安全监管 部门报告。(一)企业进货查验时或生产经营中发现有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二)生产企业在配料、投料、卫生管理,主要设备、 内包装等关键环节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三)企业出厂检验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及收到 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报告;(四)企业收到2次以上同类产品食品安全问题投诉。第四章风险隐患排查第九条 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收到企业风险隐 患问题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对企业报告的问题进行核查,并 对企业生产经营存在的食品安全

6、隐患进行重点排查,及时填 写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记录表(附件4)。第十条 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风险隐患 问题进行排查可与日常监督检查一并进行。风险隐患排查按 照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及指导目录(附 件5)和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及指导目录(附件6)进行。第十一条 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风险隐 患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监督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立即 进行处置,指导企业及时消除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企业食品安 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指导考评;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负责对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问题排查工作进行督导抽

7、查; 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 自查和问题报告,并及时组织开展隐患排查。第十三条 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将食品安 全风险隐患问题报告单纳入企业信用管理,资料保存期限 不少于一个许可周期。第十四条 企业未及时报告风险问题,或生产经营条 件发生变化存在潜在风险未采取整改措施或停止生产经营 活动,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 理或下一年度将企业风险等级上调一级。第十五条 企业在自查或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问 题主动报告,并能采取改正、召回等措施,防止、消除或者 减轻危害后果,因其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 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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