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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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条例(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 (以下简称“安全风险”)管理,加快实现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 事前预防转变,构建安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从源头上防范 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 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风险的辨识、评估、管控、报告等工作及其相关监督管理, 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风险管理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工作机制】安全风险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 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从业人员全员参与 的工作机

2、制。第四条【安全风险定义】本条例所称安全风险,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有的危险源或者危险有害因素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组合。按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及其后果的严重 程度,安全风险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安全风险、较大安全风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风险变更的,应当及时开展针对性 的教育和培训。第二十四条【风险报告】安全风险实行定期报告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风险报告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规定,按期、如实报告安全风险, 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五条【报告方式】生产经营单位报告安全风险, 应当登录本行业、领域全省统一的安全风险网上报告信息平 台,按照要求填报安全风

3、险信息。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应当报告的安全风险的,也应当登录 安全风险网上报告信息平台进行确认。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一 季度完成安全风险定期报告。新设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 投入生产经营前完成首次安全风险报告。第二十七条【报告承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 对本单位报告的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并签署安全 风险报告承诺书。安全风险报告承诺书在填报安全风险信息 报告时一并提交。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风险目录】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相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 特点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较 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并向

4、社会公布。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 应当列明安全风险的名称、风险点、等级、事故类别等。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每三年至少更新 一次。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安全风险辨识、管 控有新的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制定和更新较大以上安全 风险目录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并充分听取生 产经营单位的意见建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一般及以下安 全风险目录。一般及以下安全风险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 报省级相应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报告范围】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

5、作实际和重点工作 需要,定期公布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的报告范围,明确应 当报告的生产经营单位范围、安全风险类型和等级范围等。第三十条【监管执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编制监督检查计划,可以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和 报告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和本条例规定,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 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安全风险管理情况作为行政执法裁 量权基准制定的依据,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安全风险监督管 理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第三十一条【信息技术】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应当依托相关信息系统建立本行业、领域全省统一 的安全风险

6、网上报告信息平台,收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 信息。安全风险网上报告信息平台的建设标准由省应急管理 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通过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汇聚相关行业、领域安全风险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互联 互通。第三十二条【监管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推行网上安全风险信息采集和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的,不 替代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的主体责任,不 作为追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依据。第三十三条【违法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经营单 位不如实报告安全生产风险、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 等行为,均有权进行举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

7、律、法规已有 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风险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未落实管控措施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 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发现安全风险管控中存在 的问题,导致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失效或者弱化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可以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 人员可以处五千以下的罚款:(-)未保

8、证从业人员了解本岗位安全风险情况,掌握 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的;(二)未在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所处区域设置安全风险警 示牌,或者设置的安全风险警示牌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三)安全风险辨识过程中未按照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 录进行逐项对照且有遗漏的。第三十八条【未定期报告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逾期未按照要求报告安全风险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 责人、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 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

9、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3个 月内,完成首次安全风险报告。第四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源(危险有害因素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固有的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 失、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能转化为生产安全事故的根 源、状态或者相关作业行为,或者它们的组合。风险点,是指安全风险伴随的设施、部位、场所、区域 和系统,以及在设施、部位、场所、区域的伴随安全风险的 作业活动,或者以上两者的组合。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 月 日起实施。险、一般安全风险和低安全风险四个级别,对应使用红、橙、 黄、蓝标注。较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安全风险统称

10、为较大以上 安全风险。本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实行目录化管理。较大 以上安全风险目录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的辨识、分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 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作 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内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风险管理全面 负责,应当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机制,保 障安全风险管理的资金、物资、技术、人员投入,将安全风 险辨识、管控纳入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并加强监 督考核,保证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的落实,并按照规定报告 安全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在建立或者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 生产管理体系时,应当围

11、绕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并 以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为基础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六条【政府职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本行政区域内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对生产经 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的监督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 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 风景区等,按照职责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照授 权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 门对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有关行

12、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风险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生产经 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风险管理职责。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制定并公 布本行业、领域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并动态调整,依托有 关信息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安全风险网上报告信息平台。第八条【保障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应当加大对安全风险防控的资金支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 创新安全风险管理手段,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新设备,加强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的升级改造和更新淘汰, 有效降低安全风险。鼓励有关协会组织、

13、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安全生产技 术服务机构等加强安全风险管控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参与 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技术服务工作。第二章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第九条【辨识管控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风 险辨识管控制度,明确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的程序、方法以 及职责分工和组织管理等内容。小型、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 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在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包含安 全风险辨识管控的内容。第十条【风险辨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安全 生产管理、工程技术、岗位操作等相关人员,对生产工艺、 设施设备、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进行全面、系 统的安全风险辨识,对存在危险源或者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 系统、工作场

14、所、作业区域、设施设备、物料以及涉及动火、 有限空间、燃气使用等相关的作业活动,确定为风险点。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风险辨识过程中应当按照较大以 上安全风险目录进行逐项对照,不得遗漏。第十一条【评估分级】对辨识出的风险点,按照下列规 定确定安全风险等级:(-)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已经列明的,应当按照较 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确定较大、重大安全风险等级;生产经 营单位通过有效落实管控措施降低安全风险的,不影响按照 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确认安全风险等级;(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没有列明的其他风险点, 经科学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其中,经评估确定为较大、 重大安全风险的,应当一并纳入本单位较大以上安全风

15、险管So第十二条【辨识评估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风险 辩识评估,应当覆盖生产经营的所有环节和过程,并重点关 注重大危险源、公众聚集场所、危险作业活动以及发生事故 后可能受影响的人群规模等。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等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结合本行 业、领域适用的辨识评估方法开展安全风险辩识评估。小型、微型企业从事生产加工、零售、住宿、餐饮以及 社会服务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 际,重点加强对涉及用火、用电、用气、建(构)筑物改造 和装修装潢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可燃和易燃货物堆放 等的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第十三条【辨识频次

16、】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面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每年不少于一次。第十四条【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对辨识评估出的安全风险,应当根据其特点从组织、技术、管理、应急等方面, 对存在安全风险的生产系统、作业区域、工作场所、设施设 备、物料等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通过隔离风险源、采取技 术手段、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预警设备等方式,回避、 降低和监测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 准规范要求。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以及客运、重载货运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运用现 代科学技术实现生产过程智能化控制和安全风险监测预警, 提高本质安全水平。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科技和信息

17、 化手段,对较大和重大安全风险实施动态监控,提高安全风 险管控水平。第十五条【变更辨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变更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本单位发生死亡一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在事 故调查结束后15日内;(二)行业领域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典型 生产安全事故,对安全风险有新认知或者对管控措施有新要 求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等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生产工艺流程、作业区 域、建(构)筑物和主要设施设备、生产物料发生改变,投 入生产使用后15日内;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 的,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15日内;(四)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变更

18、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有新要求。前款规定的变更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后,应当确定新的或 者变更原有的安全风险等级,制定或者完善管控措施。第十六条【公示警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作较大以上 安全风险公示清单或者绘制“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 布图,载明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风险点、名称、所处区域、 等级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通过公示栏在单位醒目位置公 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所处区域的醒 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警示牌,标明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风险 点、所处位置(场所、部位、环节)、名称、等级、事故类 别、管控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联系电 话等

19、。第十七条【厂中厂】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出租方,将生产 经营场所的全部或者部分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统称承 租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方、承租方签订的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或者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承租方安全风险辨识、 评估、管控和报告等职责。出租方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生产经营场 所入口处或者公共区域的醒目位置公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在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所处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警 示牌,并对承租方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出 租方生产经营场所内同一作业区域有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存 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安全风险的,应当由出租方进行 统一协调、管理,告知相互影响的安全风险,提出

20、采取针对 性管控措施的建议等。承租方按照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报告安全风险的同时,应当将有关安全风险信息向出租方书 面通报。第十八条【商业综合体】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等的产 权单位,通过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 承租人、经营管理人(统称使用单位)使用的,在订立承包、 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 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报告等职责。有两个以上产权 单位、使用单位的,应当通过协议(合同)等方式明确其中 一个单位,或者共同委托物业服务管理等单位,负责生产经 营场所安全风险管理相关工作。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的物业服务管理等单位应当组织、协 调、监

21、督生产经营场所内使用单位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工 作,汇总并按照规定报告安全风险,在公共区域的醒目位置 公示、警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的教育和 培训,对使用单位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专有部分的安全风险管控负责,并配 合产权单位或委托的物业服务管理等单位做好公共区域、共 有部分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第十九条【技术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有关安全生产 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技术服务的,其安全 风险辨识、管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三章安全风险责任落实和报告第二十条【安全风险管理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

22、层 级负责人、岗位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辨识、 管控责任,按照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 的安全风险辨识,制定完善管控措施。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 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各部门、各岗位落实分级管控 措施。第二十一条【责任清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 险管控责任清单并动态更新。安全风险管控责任清单应当列明安全风险的风险点、所 处位置(场所、部位、环节)、名称、等级、事故类别、管 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第二十二条【日常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风险 管控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其他各类安全生 产检查和岗位巡检的重要内容,明确检查的事项、频次、部 位及要求等,按照责任制分工,分级、分类、分频次对安全 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风险管 控中存在的问题,防止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失效、弱化。第二十三条【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风险 辨识、管控的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从业人员了解本岗位安全风险情 况,掌握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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