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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根 据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推动我县教体 事业发展、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 事项,具体包括以下方面:(一)教体发展中长期规划;(二)教体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措施;(三)教育网点布局调整和学校的设立、撤并;(四)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 则,经征求意见、调研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文件对重大行政决策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原则上由局相关股室站提出 意见,经局
2、分管领导审核,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形成重大行 政决策事项进入决策程序。局党政联席会议提出的重大行政 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第五条决策承办股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调研论 证、方案起草与征求意见等工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提请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相关工作。决策承办股室依照 法定职权确定。第六条决策承办股室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现状、 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及风险等方面的情况开展调查研究, 拟订决策方案。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股室应当从相 关领域选择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并形成咨询论证意见,作为 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七条 决策承办股室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影响范围、 程度等情况,通过书面征求意
3、见、座谈会、社会公示等形式, 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 证的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召开听证会。第八条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 决策草案提请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前,决策承办股室应当将 决策的背景情况、草案和说明、有关法规和政策依据、听取 意见情况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 的,不得提请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不得作出决策。第九条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 策应当经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 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第十条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由局 主要领导主持,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重大行政决策需要 报县委、县政府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按有关规定和 程序报批。第十一条决策承办股室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相关材料 进行归纳整理,并按规定归档管理。第十二条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随意决策,导致 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