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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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大 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等规定,制 定本规定。第二条街道行政决策作出和调整的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对本级行政 区域内涉及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 面的全局性、战略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进行决定的活动。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依法决策的原那么,按照法定权限,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 风险评估、公平竞争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 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第五条各重大行政决策的拟制科室负责组

2、织落实街道 重大行政决策依照本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决策目录草案 的收集、公布等工作。街道办事处相应业务科室负责决策方案的起草工作。司法所负责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决策执行单位负责决策实施及后评估的具体工作。街道纪工委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工作。第七条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制定经济建设和社会开展中的重大改革方案、中 长期规划、年度工作目标等;(二)重点区域建设总体规划、地区性经济开展布局及 其规划、重要地区(段)的规划建设方案;(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国土资源管理与利用、 城市建设与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

3、生等方面的重大行政事项;(四)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资产管理 方面的重大行政事项;(五)其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 项。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按照论证、征求 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结果公布等 程序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明确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九条 街道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 议并确定决策拟制科室的,决策拟制科室应当按照本规定启 动决策程序。街道职能科室依照法定职能提出的决策建议,经街道党 政综合办公室审查确定属于街道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应当 按照本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调研、咨询论证、征求意见后形 成决

4、策草案。第十一条承办科室起草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采取座 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 调查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以 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承办科室应 当通过街道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 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 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承办科室应当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 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第十二条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承办科室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就决策的合法性、必要性、 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承办科室组织专家论

5、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 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从上级行政机关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中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第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 平安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承办科室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 案的风险可控性。承办科室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 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式,对决策 实施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 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承办科室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开展风 险评估。第十四条 承办科室应当依据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的意 见、专家

6、论证意见和风险评估报告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 并在决策草案制定说明中对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有关意 见、建议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送请 街道司法所组织开展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内容复杂、争议 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等原因,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 过15个工作日。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视情况邀请街道法律顾问进行 合法性论证。合法性论证意见作为提出审查意见的依据之一。第十六条承办科室送请审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 提供以下材料:(一)决策草案及制定说明;(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三)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

7、评估的相关材料;(四)司法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承办科室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所可以退回, 或者要求补充。第十七条司法所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合法性审查的内 容包括:(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三)决策草案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第十八条司法所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审查后提出 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 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承办科室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 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 的,承办科室不得提交街道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第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

8、应当经街道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第二十条提交街道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应当报送以下材料:(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二)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三)进行公众参与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 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四)进行专家论证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意见 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五)进行风险评估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有关材料;(六)合法性审查意见;(七)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第二H条街道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会前告知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请部门作汇报并回答提问;(三)分管领导和其他领导发表意见;(四)经

9、会议主持人同意,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五)街道办事处主任或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 见。第二十二条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根据集体讨论情况, 可以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 暂缓及再次讨论的决定。第二十三条决策的审议结果,由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 根据会议决定形成会议纪要,或者按照规定由起草科室制发 文件,按程序报街道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后,印发各有关单 位执行。属于最终决定的,除依法不公开的外,起草科室应当按 照政务信息公开相关制度,通过洞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公布,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第二十四条决策所确定的决策执行主办单位和配合单 位应当密切配合,根据各自法

10、定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 执行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或 拖延执行。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 行跟踪、催促和检查。第二十五条根据决策所确定的决策执行时限或者有限 期,适时启动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相关决策是否 需要作出调整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 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那么。决策执行单位具体负责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完成后要形 成书面评估报告,报街道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审议, 形成对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最终决定。第二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工作按照重大 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等有关规定执行。街道主要领导要求司法所对一般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 审查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参照本规那么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规那么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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