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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办法X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立的意见和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标准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x省推动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标准市县政府行政决策的意见、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2、的,区政府依照本规定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应当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打算的,区政府依照本规定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应当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打算。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遵循公众参加、专家询问、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打算的程序。 第四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监察局负责对区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在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中有关工作的行政监察。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编办、区法制办、区政务公开办根据各自职责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的审查工作。 区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重
3、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工作。 其次章决策范围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区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进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亲密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打算。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外,以下事项不作为行政决策事项: (一)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整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打算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治理的; (四)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治理的。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名目治理。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进展改革、监察、财政、编制、法制、政务公开等部门每年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工程录,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名目包括工程名称、承
4、办单位、完成时间等内容。名目有调整的,应当准时公布。 区政府办公室对未列入名目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原则上不予办理,确属政府工作需要必需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须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报经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工程录治理。 第七条以下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政府人事任免; (二)政府内部事务治理措施的制定; (三)突发大事的应急处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一节决策起草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确实定,遵循以下规定: (一)区政府主要领导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近入决策程序; (二)区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决策建议,报
5、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区政府部门(含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下同)、乡镇政府及有关单位依照法定职权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等方式提出的决策建议,由区政府相关部门或有关单位进展讨论,认为需要进展重大行政决策的,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区政府或者通过区政府各部门向区政府提出的决策建议,区政府办公室在审查并征求、协调相关部门意见后,认为需要进展重大行政决策的,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6、第九条 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依照职权分工确定或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指定。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起草决策方案,也可以托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决策方案。决策方案草稿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协作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量划等内容,并应当附有决策起草说明。 起草决策方案,应当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并开展调查讨论,全面把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状况。对需要进展多方案比拟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决策事项进展调研、论证、评估,应当通知本单位的法制机构参与。 其次节公
7、众参加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拟制决策草案过程中,应当实行多种方式听取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意见,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反应或者公布征求意见的接受状况。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就决策草案征求本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意见。 对拟不接受的其他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反应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提出意见的单位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全都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作出特地说明。 第十四条除涉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经区政府同意后将决策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决策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
8、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以及本地报刊、播送、电视等公众媒体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征求意见的公告和决策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xx日。 公众可就决策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提出其他决策方案。 第十六条 除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外,决策承办单位还可以通过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各方对决策草案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三)区政府打算召开听证会的。 第十八条 以听证会
9、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根据以下要求进展: (一)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 (二)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组成; (三) 除涉及国家隐秘、商业隐秘和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听证会组织部门应当提前xx日公布听证会进行时间、地点、内容和听证代表的报名条件,承受公众报名; (四)听证代表由听证组织部门依据听证事项的内容和影响范围分不同利益群体按比例确定; (五)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应当在听证会进行前xx日送达听证代表; (六)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考虑、接受听证代表的合理意见;不予接受的,应当说明理由; (七)听证会应当设旁听席位
10、,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第十九条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与。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应当提前x日送达与会代表。 其次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考虑社会认同度或者承受度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也可以托付独立的调查讨论机构进展,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三节 专家论证 其次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进展论证,邀请相关领域x名以上专家或托付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进展询问论证。 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签字确认。托付专业机构论
11、证的,专业机构应当出具书面报告,并盖章确认。 区政府应当建立决策询问专家库。 第四节 风险评估 其次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展风险评估的决策事项以及有关全区经济社会进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开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展社会稳定、环境、经济、法律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其次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是组织实施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承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工作。 其次十四条 建立部门论证、专家询问、公众参加、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决策承办单位应依据决策事项制定相应的详细评估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展科学猜测、综合研判
12、,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并形成书面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确定风险等级,作出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和有重大风险的评价,提出可实施、可局部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其次十五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 风险评估报告是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其次十六条 风险评估完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全面收集相关的文件、资料,建立专项档案。 第五节决策审查 其次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依据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状况修改、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经决策承办单位的法制机构审核,并经决策承办单位领导集体争论通过,形成决策
13、草案及其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应当包含对草案拟制过程的说明,对草案内容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风险评估状况的说明,以及对征求意见接受状况的说明。 其次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草案提请区政府审议,应当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一)提请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 (三)决策草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四)征求意见汇总、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询问意见、听证报告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决策承办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其次十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审议的材料后x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认为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材料;认为材料齐备
14、的,应当准时报区政府领导批阅,待领导同意后,将决策草案送交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进展合法性审查;必要时,还应当移送区发改、财政、编制等部门进展会审。 第三十条 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方案拟制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其他需要进展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一般实行书面审查的方式,并可以依据实际需要实行以下方式: (一)进展实地调查讨论; (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在区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 (三)组织有关专家进展询问或者论证。询问论证意见作为提出审查意见的主要依据之一。
15、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自受理决策草案及相关资料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区政府;状况简单的,可延长xx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开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第三十三条 决策草案会审可以由区发改、财政、编制、法制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对决策草案提出会审意见;也可以由区政府办召集区发改、财政、编制、法制等部门进展集中会审论证,并形成会审意见。 第三十四条 审查意见或者会审意见认为决策草案需要作进一步调研论证、补充材料或者需要修改完善的,可提请区政府办或者直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办理,决策承
16、办单位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 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或者会审期限内。 决策承办单位对审查意见或者会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审查意见或者会审意见,只供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三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予提请区政府有关会议审议。 第六节审议打算 第三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经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者专题会议集体审议打算。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会审意见后x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认为可以提交区政府审议的,应当准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请区长安排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
17、务会议、专题会议审议;认为暂不能提交区政府审议的,应当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进展修改完善。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应当对决策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争论或者搁置的打算。 决策草案搁置期间,决策承办单位可依据实际状况变化提请区政府再次审议,是否再次审议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打算。被搁置超过一年的决策草案,不再审议。 第三十九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依法准时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将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准时整理归档,并将决策听取意见、专家询问论证、风险评估、合法
18、性审查、集体争论打算等状况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四章决策治理 第四十一条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状况后评估制度。决策后评估工作根据以下规定进展: (一)评估组织单位为决策执行主办部门; (二)评估应当定期进展,其周期视决策所确定的执行时限或者有效期而定,非连续性实施的决策除外; (三)评估应当征询公众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决策执行状况提出评估意见和建议,评估组织单位应当就接受状况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评估组织单位应当制作决策后评估报告提交区政府,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就决策内容、决策执行状况作出评估,并提出连续执行、停顿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内容等建议。 决策在执行过程中因
19、不行抗力或者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局部不能实现的,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应当准时组织实行临时补救措施,并依照本条前款第(一)、(三)、(四)项规定组织决策后评估。 第四十二条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停顿执行或者暂缓执行决策的,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争论同意后,决策应当停顿执行或者暂缓执行。 决策评估报告建议对决策内容作重大修改的,根据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执行。 区政府作出停顿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打算的,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应当实行有效措施,尽量避开或者削减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四十三条区政府办公室、区监察局应当依据决策内容和区政府工作部署,实行跟踪检查、催促催办等措施,
20、对决策起草、执行和评估开展检查、督办,保障决策根据规定程序制定和执行,审计机关要加强对重大事项决策状况的审计,追踪决策执行结果,并向区政府报告监视检查状况。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有权监视决策制定和执行工作,可以向区政府、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对决策制定和执行工作进展监视。 第四十五条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峻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准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追究负有领导责任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