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3年试题题库-试题答案 (三).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3年试题题库-试题答案 (三).pdf(8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3年试题题库试题答案1.关于司法、司法制度的特征和内容,下列哪一表述不能成立?()A.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包括司法规范体系、司法组织体系、司法制度体系、司法人员管理体系B.法院已成为现代社会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表明司法的被动性特点已逐渐被普遍性特点所替代C.解决纠纷是司法的主要功能,它构成司法制度产生的基础、决定运作的主要内容和直接任务,也是其他功能发挥的先决条件D.“分权学说”作为西方国家一项宪法原则,进入实践层面后,司法的概念逐步呈现技术性、程序性特征【答案】:B【解析】:B 项,司法具有独立性、被动性、交涉性、终局性、普遍性的特征。司法的普遍性指的是作为纠纷解
2、决途径,司法手段广泛适用于各种各样的社会纠纷。司法的被动性指作为审判者的法院应当保持中立、消极的立场。司法的普遍性和被动性相辅相成,二者不存在矛盾。法院成为现代社会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并不能表明司法的被动性特点已逐渐被普遍性特点所替代。A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主要由以下四个方面的体系构成:司法规范体系、司法组织体系、司法制度体系、司法人员管理体系。C项,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其中解决纠纷是司法的主要功能,它构成司法制度产生的基础,决定运作的主要内容和直接任务,也是其他功能发挥的先决条件。D项,近代的司法最初
3、是一个政治学或法学的概念。三权分立的“分权学说”在1787年被载入美国宪法,自此分权学说由学术层面进入实践层面,司法的概念逐步呈现技术性、程序性特征。2.根据 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人对下列哪一类人员具有保险利益?()A.与投保人关系密切的邻居B,与投保人已经离婚但仍一起生活的前妻C.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D.与投保人合伙经营的合伙人【答案】:C【解析】:订立保险合同的基础即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
4、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A项,即使是关系密切的邻居,如果该邻居不同意也不具有保险利益。B项,“与投保人已经离婚但仍一起生活的前妻”在法律上已经不是投保人的配偶,不具有保险利益。C项,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属于 保险法第31条第 1 款第4 项规定的情形,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D 项,即使是与投保人合伙经营的合伙人,如果合伙人不同意则不具有保险利益。3.美籍华人杨某与新加坡人林某于2014年在美国结婚后一直住在中
5、国北京,依我国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两人经常居所地的确定及林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林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B.林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新加坡法,因为林某是新加坡国籍C.林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美国法,因为杨某是美国国籍D.杨某与新加坡人林某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答案】:A|D【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1 2 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 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 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
6、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因此本题中两人久居北京,且并无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可以确定林某与杨某的经常居所在中国,林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适用中国法的规定。4.2013年 2 月 1 日,王某以一套房屋为张某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3 月 1 日,王某将该房屋无偿租给李某1 年,以此抵王某欠李某的借款。房屋交付后,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还清的收据。同年4 月 1 日,李某得知房屋上设有抵押后,与王某修订租赁合同,把起租日改为2013年 1月 1 日。张某实现抵押权时,要求李某搬离房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王某、李某的借款之债消灭B.李某的租赁权可对抗张
7、某的抵押权C.王某、李某修订租赁合同行为无效D.李某可向王某主张违约责任【答案】:A|C|D【解析】:A 项,本题中,王某与李某之间,通过协议将无偿租住房屋代替支付借款。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被称之为以物抵债。以物抵债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在我国法律中并无规定,实务中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按照无名合同来处理。就本题而言,双方均有以无偿租住房屋代替原来借款之债的意思。C 项,合同法第 52条 第 2 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题中,抵押在前,租赁在后,李某与王某恶意串通修订租赁合同以防止抵押权实现的行为无效。D 项,合同法第 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
8、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王某将房屋无偿给李某租 住 1 年,理应能够正常居住,其租赁权不应有无法实现的障碍。合同法第 2 2 8 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此李某的租赁权受到影响时,可以向王某主张违约责任。B 项,物权法第 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李某的租赁权在张某的抵押权之后产生,因此李某的租赁权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5.某县政府规定:施工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只能使用预拌的商品混凝土。2012年,县建
9、材协会组织协调县内6家生产企业达成协议,各自按划分的区域销售商品混凝土。因货少价高,一些施工单位要求县工商局处理这些企业的垄断行为。根 据 反垄断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县政府的规定属于行政垄断行为B.县建材协会的行为违反了 反垄断法C.县工商局有权对6家企业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D.被调查企业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该机构可决定终止调查【答案】:A|C|D【解析】:A项,行政垄断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该县政府仅仅是规定
10、现场施工不得搅拌混凝土,只能使用预拌的商品混凝土,并无前述法条中禁止的行为,不构成行政垄断行为。B 项,反垄断法第 13条 第 1 款 第 3 项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垄断协议。第 1 6 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本题中,该建材协会组织县内6 家生产企业达成垄断协议,划分销售区域,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C 项,反垄断法第 10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11、。目前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是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下属的机构,某工商局无权对6 家企业进行反垄断调查。D 项,第 4 5 条 第 1、2 款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6.吉达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公告称其已获得某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嘉豪公司资本雄厚,看中了该地块的潜在市场价值,经过细致财务
12、分析后,拟在证券市场上对吉达公司进行收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真题A.若收购成功,吉达公司即丧失上市资格B.若收购失败,嘉豪公司仍有权继续购买吉达公司的股份C.嘉豪公司若采用要约收购则不得再与吉达公司的大股东协议购买其股份D.待嘉豪公司持有吉达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应向其全体股东发出不得变更的收购要约【答案】:B|C【解析】:A 项,证券法第 97条 第 1 款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据此,收购完成后,如
13、果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可以继续上市交易。B项,证券法 并未禁止收购失败者继续购买目标公司股票。CD两项,证券法 第8 5条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证券法第8 8条第1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据此,要约收购本身要求向所有股东进行收购,不能再与大股东进行协议收购。在收购人持股达到30%以后,但收购人在持股30%以后并没有继续收购的义务。7.某县政府以较低补偿标准进行征
14、地拆迁。张某因不同意该补偿标准,拒不拆迁自己的房屋。为此,县政府责令张某的儿子所在中学不为其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并通知财政局解除张某的女婿李某(财政局工勤人员)与该局的劳动合同。张某最终被迫签署了拆迁协议。关于当事人被侵犯的权利,下列选项正确的是()oA.张某的住宅不受侵犯权B.张某的财产权C.李某的劳动权D.张某儿子的受教育权【答案】:B|C|D【解析】:AB两项,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未经法律许可或未经居住者的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搜查或查封公民的住宅。住宅权属于人身自由权的一种。政府强迫张某签署较低补偿标准的拆迁协议,导致其经济利益受损,侵犯的是其财产权而非
15、住宅不受侵犯权。C项,宪法第42条 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本题中,财政局无正当理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侵犯李某的劳动权。D项,宪法第46条 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有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本题中,中学不予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侵犯张某儿子的受教育权8.公司法中关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有一系列规定,在下列的规范中,其目的主要不是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的是()。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B.公
16、司累计发行的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C.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 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 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D.股份公司应该将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答案】:D【解析】:AC两项,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设置的规定。B 项,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已发行尚未到期的债券金额。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使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与其净资产保持合理的比例,以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还公司债券的能力,也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D 项,将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公司备查,主要目的在于维持信息公开化,保护股东的利益。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东一旦将其财产以股份的形式投入公司,便丧失对其出资的直接控制权,此时建立
17、规范化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信息的公开、完整、准确,就成为股东监督董事、经理行使职权,了解财产运营状况,保护自身利益的主要手段,这也是股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在本公司中公示的主要目的。9.甲欲为其多年好友乙以及乙1 0岁的儿子小乙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关于乙的保险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oA.甲不能为其好友乙订立该种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B.若乙和甲一起去办理,则甲可以为乙订立该种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C.如果甲为乙订立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那么该保险单不得转让D.如果甲为乙订立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那么该保险单经过乙的书面
18、同意,可以设定质押【答案】:D【解析】:保险法第3 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限制。A项,他人并非不可以为被保险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只是需要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B项,被保险人的同意须有明确表示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方可,不可推定。C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的保险单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是可以转让的。D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的保险单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是可
19、以设定质押的。若乙同意甲为其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oA.乙的同意必须是书面形式的,且同时须认可保险金额B.乙的书面同意一旦做出后,保险合同生效,其同意的意思不可以再撤回C.乙的同意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D.甲订立合同后告知乙为其指定的受益人为其母亲,乙表示同意,此种情形下,视为甲订立该合同时经过了乙的同意并认可了保险金额【答案】:C|D【解析】:保险法解释(三)第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34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有下列情
20、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第2条规定,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3 4条第1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A项,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意思表示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B项,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 保险法 第34条第1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C项,“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意思表示,可以在合同订立
21、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D项,符合 保险法解释(三)第1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情形。关于甲为小乙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oA.除了父母之外,其他人不能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B.甲只要经过乙的书面同意并且认可保险金额,甲即可为小乙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C.以小乙为被保险人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任何情况下不得转让D.小乙的爷爷奶奶可以为小乙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答案】:A|C【解析】:ABD三项,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
22、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限制。C项,第43条规定,只有父母可以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10.甲持有某股份有限公司51%的股份,同时是该公司的董事长。甲经常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司进行交易签订合同,这些合同一般是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公司财产出售给甲或者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买进甲的个人财产,其结果导致公司严重亏损无法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在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要求甲承担连带责任B.在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公
23、司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C.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甲赔偿公司的损失D.在公司的董事会决定不对甲提起诉讼时,任何持有公司1%股份以上的股东都可以请求监事会对甲提起诉讼,若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的,该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甲提起诉讼【答案】:A【解析】:A 项,公司法第 20条第3 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甲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了其股东权,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可以要求甲承担连带责任。B 项,公司法第 3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
24、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据此,公司在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时,股东并不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CD两项,公司法第 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25、3 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二楼住户甲见一楼住户乙家的后面有较大的空间,遂在未经乙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家的纸箱堆放于此。过年时,三楼住户丙在无意中将手中烟头丢下引燃了甲堆放的纸箱,导致乙房屋被焚毁。对乙房屋的损害,甲丙应承担的责任是()oA.甲丙负连带责任B.甲丙负按份责任C.甲承担侵权责任,丙承担补充责任D.丙承担侵权责任,甲承担补充责任【答案】:B【解析】:侵权责任法第 1 1 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
26、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 1 2 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甲、丙二人的无意思联络的过失行为共同造成了损害,且每一侵权行为都不足以同一造成损害后果,因此二者承担按份责任。12.甲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控制股东张三的推动下决定公开发行新股,由乙证券公司担当保荐人,通过制作虚假会计文件获得了证监会的核准,现经举报证监会发现甲股份公司根本不符合发行的条件,则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若甲公司的股票尚未发行的则应当予以撤销,已经发行的不能撤销,只能对甲公司进行处罚B.无论是否发行均应当予以撤销,若已经发行的
27、则应由发行公司对认股人返还认股款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C.若乙证券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其应当同甲公司一起对认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作为控股股东的张三因为有过错因此应当按照其过错对认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答案】:B|C【解析】:证券法第2 6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
28、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13.张某想转让自己闲置的一台电脑,王某想购买,但是双方对价格未达成一致,二人表示回去后再考虑考虑。张某当天晚上给王某发去一封邮件,称王某能出4000元,就可以卖给王某,给 王 某2 0天的时间考虑。张某刚发出邮件,王某也让朋友给张某带话,说自己愿意出4000元钱购买,给张某5天的时间考虑。张某认为两人已经成交,就没给王某回复,一直等王某来买电脑,其间拒绝了几个买主,王某收到张某的邮件1 0天后听说陈某卖的电脑更便宜,遂购买了陈某的电脑,告诉张某自己不再买张某的电脑了。以下说法正确 的 是()oA.王某应向张某承担违约责任B.王某应向张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王某应向张某承
29、担侵权责任D.王某不应向张某承担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中张某和王某形成交叉要约,对于交叉要约,我国法律暂无规定。在学理上,交叉要约能否成立合同,意见不一。采实质说的学者认为,两个意思表示的内容既然一致,自应成立合同。采形式说的学者认为,合同成立需要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方能成立。我 国 合同法第 1 3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故可推论,我国法律采形式说,即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张某在王某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没有承诺,王某在张某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明确拒绝承诺,因此合同不成立,王某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王某并没有违反缔结合同阶段应承担的义务,所以王某也不应承担缔约过
30、失责任。14.小偷甲在某商场窃得乙的钱包后逃跑,乙发现后急追。甲逃跑中撞上欲借用商场厕所的丙,因商场地板湿滑,丙摔成重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真题A.小偷甲应当赔偿丙的损失B.商场须对丙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C.乙应适当补偿丙的损失D.甲和商场对丙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答案】:C|D【解析】:ABD三项,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小偷甲的行为造成丙
31、损害,应当赔偿丙的损失;商场地板湿滑为商场的过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须对丙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C 项,乙的行为是正当行为,其对丙的损害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15.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后,依案情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但在查找甲国法时发现甲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A.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协议决定适用甲国哪个州的法律B.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C.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中国法律D.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答案】:B【解析
32、】:对区际法律冲突有如下几种不同的解决办法:按照该外国的“区际私法”来确定准据法;法院直接依据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如住所地、居住地、所在地、行为地等来确定适用该具体地点的法律;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居所地法或所属地方的法律代替其本国法;采用国际私法的规定确定准据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6 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1 6.甲公司将1 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 0 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
33、同意,将 6 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 款 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请回答下列
34、各题。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错误的是()0A.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B,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C.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D.丁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答案】:A|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乙公司对挖掘机不享有所有
35、权,仅为基于租赁合同的占有,擅自出卖给丙公司、丁公司挖掘机,属于无权处分。本案中无权处分的两个合同满足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要件(当事人有合法的缔约能力,合同标的明确,内容合法),均有效。在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前,关于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甲公司下列做法正确的是()oA.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B.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C.须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D.须先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答案】:A|B【解析】:物权法第 6 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36、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 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甲、乙 间(挖掘机)有租赁合同,甲为出租人,乙为承租人;甲、丙 间(连带)有担保合同,甲为主合同债权人,丙为担保人,乙为被保证人;甲、丁 间(动产)有抵押合同,甲为主合同债权人(抵押权人),丁为抵押人,乙为被担保人。甲、乙间的主债权,既有第三人保证,又有第三人物保,甲可以就物的担保实
37、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丙承担保证责任。在乙公司将6 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关于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丙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B.丁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C.丙公司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D.丁公司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答案】:A|B【解析】: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对未转让部
38、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乙欠甲1 0万元租金,债务人乙和第三人戊订立租金债务转让合同(6万元),债权人甲口头同意生效,保证人丙、抵押人丁口头同意无效,丙、丁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6万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丙、丁仍应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4万元)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之后,王某死亡之前,关于挖掘机所有权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0A.甲公司B.丙公司C.丁公司D.王某【答案】:D【解析】:物权法第 2 3 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 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
39、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甲、王某间成立(挖掘机)买卖合同,甲将向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了王某,甲通知了乙。这属于观念交付中的指示交付,故已完成交付。甲在出卖前为所有权人,为有权处分,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后挖掘机所有权归王某。王某死后,关于甲公司与王某的买卖合同,下列表述错误的 是()oA.甲公司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B,大王和小王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C.大王和小王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负连带责任D.大王和小王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按其继承份额负按份责任【答案】:A|B|D【解析】:AB两项,继承法第 33条第1 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
40、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合同当事人死亡对于合同的履行原则上不产生影响,其权利义务由其承继者享有和承担。大王与小王若未放弃继承,应清偿王某生前所负的债务。CD两项,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按照继承法原理,继承人的继承系概括继承,既包括权利也有义务;在分割之前系共同共有关系,并不确定应有份额。王某死亡后,王某对挖掘机的所有权由大王与小王共同共有,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负连带责任。关于小
41、王将挖掘机卖给方某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oA.小王尚未取得对挖掘机的占有,不得将其出卖给方某B.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意C.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可以追认D.小王是王某遗嘱的执行人,出卖挖掘机不需要大王的同意【答案】:B|C【解析】:A 项,物权法第 2 9 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王某死亡后,其挖掘机转归其继承人大王和小王所有,在分割之前构成共同共有。故大王和小王对该挖掘机有处分权,而无须以占有为条件。B 项,物权法第 9 7 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加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
42、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意。C 项,合同法第 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小王未经大王同意出卖挖掘机构成无权处分,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可以追认。D 项,除遗嘱中另有特别规定外,遗嘱执行人可执行下列事务: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清理遗产;管理遗产;诉讼代理;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排除各种执行遗嘱的妨碍;请求继承人赔偿因执行遗嘱受到的意外损害。小王作为遗嘱的执行人无权擅自处分遗产。17.孟子的弟
43、子问孟子,舜为天子时,若舜的父亲犯法,舜该如何处理?孟子认为,舜既不能以天子之权要求有司枉法,也不能罔顾亲情坐视父亲受刑,正确的处理方式应是放弃天子之位,与父亲一起隐居到偏远之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oA.情与法的冲突总能找到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案B.中华传统文化重视伦理和亲情,对当代法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C.孟子的方案虽然保全了亲情,但完全未顾及法律D.不同法律传统对情与法的矛盾可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答案】:B|D【解析】:孟子的方案兼顾了亲情和法律,但不是所有情与法的冲突都能找到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案。法律传统是指世代相传、辗转相承的有关法的观念、制度的总和。而情与法的冲突在不同的法治情况下
44、也是不同的,所以不同的法律传统对情与法的冲突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18.刘某、张某、赵某和王某四人分别出资5万元、8万元、2 0万元和4 0万元成立一家专营照相器材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王某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出资。公司成立后运营期间,李某以现金5万元入股,并被公司聘为总经理。一次,法院在对公司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中查明王某的房产仅值2 0万元。依我国 公司法规定,以下处理正确的是()oA.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故公司成立以后,刘、张、赵、王、李五人对成立前的出资不足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B.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王某有财产时再行补足C.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
45、交差额,由刘、张、赵三人承担连带责任D.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刘、张、赵、李四人承担连带责任【答案】:C【解析】:公司法第3 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王某交付的房屋实际价额只有20万元,明显低于章程所定的40万元,那么应当由王某补足其差额,而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刘某、张某、赵某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李某是事后加入该公司的,其不必对设立时的出资不实负责。19.某甲国公民经常居住地在甲国,在中国收养了长期居住于北京的中国儿童,并将其带回甲国生活
46、。根据中国关于收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真题A.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B.收养的条件和手续符合中国法即可C.收养效力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中国法D.收养关系解除的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甲国法【答案】:A【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2 8 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本题中,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与法院地均为中国,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住地为甲国。因此,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重叠适用甲国法律和
47、中国法律;收养的效力,应适用甲国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应适用中国法律。20.国有企业甲、合伙企业乙、自然人丙协商,拟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从事贸易业务。根据我国 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真题A.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可以是普通合伙企业,亦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B.乙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C.三方可以约定丙按固定数额分配红利而不承担亏损D.三方可以约定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吸收新的合伙人【答案】:A|B|C【解析】:A 项,合伙企业法 第 3 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国有企业甲如果作为合伙人与乙、丙设立
48、合伙企业,则不能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只能设立有限合伙企业。B 项,合伙企业法第 16条 第 1 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该条并未规定只有自然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因此非自然人亦可以用劳务出资。C 项,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合伙企业法第 33条第2 款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第 6 9 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即使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有限合伙企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也不能约定由部分合伙人
49、承担全部亏损,即不能约定某合伙人仅分配利润不承担亏损。D 项,合伙企业法第 4 3 条 第 1 款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由此可知,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新合伙人入伙不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1.甲的汇票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告期满后无人申报权利,甲申请法院作出了除权判决。后乙主张对该票据享有票据权利,只是因为客观原因而没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乙可以采取哪种法律对策?()2007年真题A.申请法院撤销该除权判决B.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C.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申请法院对该案件
50、进行再审D.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答案】:B【解析】:A项,除权判决作出并非违法,法院不可能撤销该判决。BD两项,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C项,审判监督程序属于审判程序,而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程序,因此,除权判决不可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22.甲与乙公司订立美容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为半年,服务费预收后逐次计扣,乙公司提供的协议格式条款中载明“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并注明该条款不得更改)。协议订立后,甲依约支付5 万元服务费。在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