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企内部法律风险防范的四大问题实践分析.docx

上传人:太** 文档编号:93590543 上传时间:2023-07-09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4.8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3年-企内部法律风险防范的四大问题实践分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2023年-企内部法律风险防范的四大问题实践分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3年-企内部法律风险防范的四大问题实践分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企内部法律风险防范的四大问题实践分析.docx(10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企业内部法律风险防范的四大相关问题实践分析公司运营与律师实务 加入时间:2008-10-29 9:16:05 中国律师精英网 点击:90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法律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如何防范企业经营法律风险, 不仅要熟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法律知识,更需要熟悉掌握法律风险的来源及其预 防措施。本文针对企业最容易发生的法律风险的四个方面,谈谈防范法律风险的 相关问题。一、股权转让的风险防范案情简介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股东四人,其中刘某拥有科技有限 责任公司46%的股权,是公司第一大股东。刘某为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经其他股东同意,刘某将其股份的33%转让给赵某,并于2005年1月11 口 签订

2、了股东转让协议,约定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刘某将其所有的33%转让给赵 某,赵某支付转让费500万元。公司向赵某发放了股权证明书。赵某成为公司 第一大股东。随后,经刘某推荐,赵某成为公司的总经理。在赵某经营下,公司 业务发展很快。2005年底,赵某作为公司股东,分得红利20万元。到了 2006 年8月,刘某以股权转让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认为股权转让未发生法 律效力,要求解除与赵某的协议。赵某不同意。刘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 刘某与赵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赵某己经向刘某足额支付了全部转让 款,公司向赵某出具了出资证明书,赵某也实际参加了公司经营活动,并旦取得 股权分红的实际利益。从

3、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并不是股权转让 协议的必要要件,公司法第33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 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 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可以认定赵某与刘某之间的股权转让 协议是有效的。据此判决驳回刘某的起诉。风险要点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途径通常有三种,第一种情况是通过 原始投入,发起设立新公司而成为公司股东;第二种情况是存续公司通过增资扩 股,吸收新股东;第三种情况是存续公司的原股东通过转让股权而吸纳新股东。 在第三种情况下,也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当事人自愿协议转让股权,第二种是司 法机关通过拍卖股

4、权抵债,投资人以竞买方式获得股权,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在分析公司股东形成的过程中,风险源主要来自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1、在增资扩股的情况下,既有股东的变化,也有资本的变化,其风险源主 要是两个方面,即新增资本要经过资产评估,并折算成公司股份;新增股东要经 过原有股东的同意,并召开新的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2、在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其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未经过半 数以上其他股东的同意而引起的转让风险。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 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运输事故,是很困难的。在交付环节,则要提醒收货人验收货物,

5、避免收货人在 取货后再反过来说货物损坏而扯皮。5、对于收货人而言,风险主要是验收货物。有的收货人收到货物后,不认 真检验,等到使用时发现货物有相关问题,再找承运人,承运人不认帐。而收货 人又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防范措施在签订和履行货物运输合同过程中,要注意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应当做好 以下工作:1、承运人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运输注意事项,涉及到托运人的权 益的合适的内容要尽可能地详细表述出来。对相关的法律条文要印制在运输凭证 上。由于运输合同是格式合同,托运人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通常是由法律或者承 运人的规章规定的,对于托运人来说信息很少,因此承运人应当尽可能地把涉及

6、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合适的内容的告知托运人,便于托运人作出正确的判断。2、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要认真了解承运人的运输合适的内容,尤其对承 运人的运输责任和自身的义务要详细询问清楚,不能随便签字认可。不清楚的合 适的内容,可以要求经办人作出解释。特别是对运输中的几个关键相关问题,比 如限额赔偿的标准、声明价值的收费标准、运费的收取、运到期限、发生意外事 故如何处理等,在办理运输手续、签订合同前都应作全面的了解,做到胸中有数。3、对于价值比较高的货物,要有声明价值运输或者投保运输险的意识。因 为按声明价值运输或者投保货物运输险这两种方式选其一,在发生货物损失时, 都能够得到足额补偿。需要注意的是,在投

7、保时或者在声价值运输时,一定要如 实申报货物的实际价值,不能低报,也不要高报。因为根据保险法和运输法律法 规的规定,发生货物损失时,承运人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货 物的声明价值,也就是说托运人声明价值高了,要多交运费,但损失不能多赔; 声明价值低了,虽然少交了一点运费,但不能得到足额赔偿,因此声明价值要做 到实事求是。货物运输保险也一样,声明价值高,多交了保险费,但保险公司只 要证明货物实际价值低于投保额的,则按实际价值赔偿;高于投保额的,按投保 额赔偿。4、货物交接时要有签字认可。承运人交付时,要求收货人签字确认货物的 状态是否良好。承运人接受货物时,也应向托运人签字确认。在货

8、物运输合同履 行方面,验收虽是必要的环节,但通常不是对货物质量的验收,而是对货物现状 的验收,也就是说该批货物的现状是什么样子,如果符合托运人申报的合适的内 容,承运人接受了货物并签字认可,货物运送的义务开始履行;如果收货人验收 后认可符合运单记载的合适的内容并签字认可,则承运人的运送义务终结。在交 接环节上要做好认真、细致、详实、清楚,不能马虎。作者系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研究员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 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 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违反了此规定,则可能导

9、致转让无效。(2)侵害优先购买权股东的权益而引起的转让风险。经股东同意 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 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 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转让股权不能 影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否则,该转让协议可能导致无效。(3)司法执行 可能引起的风险。公司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 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 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 优先购买权。在此情况下,

10、股权转让的可能风险在于股权作价是否公正。如果在 作价程序和实体方面侵害了被执行人的权益,或者没有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其他股 东,则拍卖转让股权的行为可能归于无效。(4)变更登记的风险。新股东进入 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如果不办理变更手续,则既可能引起公司新股东与 原有股东的股权纠纷,也可能因不及时变更而承揽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公司法 第33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 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管控条例第31条规定,自股东发生 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

11、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 人的身份证明。第63条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 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新股东进入后,应当及时催促公司办理变更登记,以便于 依法维护自己的股东权益。(5)国有股权转让须经过批准才能生效。根据国务 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管控暂行办法(以下简 称3号令)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经批准后方可转让, 禁止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在清 产核资、财务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信息要公开发布,转让方式要 按规定

12、规范进行。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则股权转让可能归于无效。防范措施1、熟悉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公司登记管理管控条例。2、在股权转让谈判过程中,作为受让方应当要求转让方提供相关的文件资 料,包括:(1)公司过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证明(股东会决议);(2)公司经营状况;(3)公司资产负债情况;(4)受让人认为有必要了解的 其他资料。作为转让方,则应调查受让方资信情况,如果是分期付款,则应要求 受让方提供担保。3、不管是以何种方式转让股权,其他股东都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充分 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确保其他股东的知情权是十分重要的。受让方应当要求转让方提

13、供其他股东同意转让或者放弃优先权的证明,以保证转让行为有效。4、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受让方应当要求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4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 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 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 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出资证明书,是股东出资的证明,是确认股权的重要证据。 因此,一旦受让人支付完了转让费,就应当立即要求公司在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 明书的同时,向受让人出具出资证明书。如果公司不出具出资证明书,或者不在 股东名册中作出记载的,投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14、,主张其公司股权、并请求 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履行登记义务。5、投资人应当督促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根 据工商登记管理管控法规的规定,股权转让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办理公司股东变 更登记手续。如果公司不及时办理,投资人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管控机关投 诉。二、相关技术转让合同风险防范项目案例简介2005年初,某科技公司将一项属于日常保健生活用品 的生产相关技术转让给了全国各地40多家企业,在相关技术转让合同中,该公 司都与受让方约定:受让方必须使用由该公司提供的相关技术设备,否则该公司 不保证产品的质量,受让方在合同签订一个月内将设备款付给该公司,款到后由 该公司向受让方发

15、货。合同生效后,受让方将设备款打入该公司账户,该公司随 即发货。但受让方投入生产后却发现该产品由于转让方进行了多家转让,已没有 市场竞争力,造成产品大量积压,许多厂家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同时发现该设备 是市场上轻易就能买到的设备,只是进行了极小的改进,但价格却比市场价高出 近一倍,于是纷纷起诉该公司要求终止合同,赔偿损失。在法院主持调解下,科 技公司同意按退货还款处理。风险分析相关技术合同涉及的合适的内容比较多,在实践中也常常引起 纠纷争议。从相关技术合同风险角度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转让相关技术的可行性风险。这是相关技术转让合同中最常见的风险。 有的转让方为急于获得资金,在相关技术还不

16、成熟的时候,便向他人转让。受让 方使用后没有效益,造成经济损失。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将相关技术的成熟程度作 为交付标的的一个前提,所以经常出现将尚不成熟的相关技术当作成熟的相关技 术,非专利产品当作专利产品进行转让。还有的是将尚处于试验阶段的相关技术 成果作为己成为商品的相关技术成果进行转让,从而使受让方承担更高的费用继 续进行试制、提高、完善、成型,往往得不偿失。2、变相高价出售设备。相关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不是一般的物品,而是一 种无形的知识或相关技术。因此在相关技术转让过程中,转让方一般都要向受让 方提供相关的相关技术实施条件和进行具体的实施指导。最常见的便是要求受让 方必须使用相关技术转让方

17、提供的相关技术设备,否则便不保证产品的质量,而 受让方由于受专业知识的影响,未能对该设备的相关技术先进性进行考察,盲目 的接受该设备。当受让方发现该相关技术不具有先进性,生产出的产品没有市场 时已无法退回该设备,而相关技术转让方实际则达到了销售该设备的目的并从中 获得了利润。另外有的转让方以代受让方定购设备为名,从中获取高额利润,而 受让方往往认为转让方提供的设备是专用设备,如不同意由相关技术转让方组织 定购会影响相关技术实施效果而同意该约定,事实上该设备往往是市场.匕艮普遍 的设备,从而导致受让人多支出了相当一部分生产成本。上述项目案例中转让方 就是如此。3、利用包销条款对相关技术受让方进行

18、欺诈。相关技术转让合同是相关技 术转让方将自己的相关技术交付给受让方使用并从中获得报酬而由相关技术转 让方和被许可实施方签订的合同。在相关技术转让合同中,有的转让方利用合同 中的包销条款进行欺诈。包销条款是指相关技术转让方,将相关技术转让或许可 给受让方后,为增加相关技术转让的吸引力,减少受让方对投资风险的畏惧,承 诺全部承销相关技术受让方根据该相关技术生产的产品,这种承诺性条款就是包 销条款。包销条款对相关技术受让方具有极大的诱惑力,认为这种合同没有任何 风险,合同实施后稳赚不赔,从而对合同标的不进行认真的可行性分析就与相关 技术转让方签订合同,为合同欺诈埋下伏笔。相关技术合同欺诈中的包销条

19、款一 般都是很原则的条款,通常都必须另定补充协议才能实现。因此即使有包销条款, 包销条款也很难履行,并且很难追究转让方的法律责任。转让方往往利用包销条 款虚夸产品的销售量,诱使对方支付较高的相关技术转让费,甚至提供市场可行 性报告、相关技术实施计划等材料,而在实际履行中往往以种种借口拒绝包销产 品,或以极低的价格回购,使受让方最终放弃包销而改为自销。4、合同条款不明确的风险。相关技术合同中包含有相关技术咨询合同、相 关技术服务合同、相关技术转让合同、相关技术开发合同等不同类型。每一类合 同都有其自身不同的特点,因此,需要根据不同性质的合同约定具体的合同条款。 虽然这几类合同都有示范文本,但由于

20、具体的细节仍然需要当事人协商确定,因 此,往往对一些协商补充的合适的内容考虑不周,而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 如,在相关技术咨询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对所涉及相关技术相关问题、咨询报告 的合适的内容、期限、质量进行详细约定尤其对咨询报告可能出现的虚假、延误 相关问题应当明确违约责任。在相关技术服务合同应对工作条件、工作成果等相 关技术事项明确约定。在相关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应当约定使用该相关技术的 范围,相关技术持有人应当保证该相关技术的实用性、可行性。在相关技术开发 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经常是对所开发出的相关技术的所有权约定不明确,对相关 技术成果的后续改进成果的分享方式方法约定不明确等。这些都需

21、要在签订合同 时认真考虑清楚。防范措施1、对相关技术合同中的相关技术标的进行严格的科学审查, 全面了解该相关技术的真实性、可靠性以及该相关技术的市场价值。相关技术 合同中的相关技术标的一般由于其具有先进性,当事人并不能凭自身的知识有全 面的了解,但是相关技术成果不可能违反科学的常理和规律,可以在签订合同前 向有关部门或相关技术人员鉴定该相关技术的可行性。对相关技术标的的考察还 应了解该相关技术实施后可能创造的经济效益、市场范围、是否己实施、实施范 围,从而对付出的成本有所衡量。2、对相关技术标的的来源和相关技术的专有权人进行考察。对相关技术标 的的来源进行考察是预防合同欺诈的有效手段,创造相关

22、技术成果的单位或个人 的相关技术水平决定了相关技术成果的水平,通过对相关技术来源和对相关技术 专有权人的考察,可以全面了解相关技术成果的可信度。对于有相当难度的相关 技术成果的相关技术指标等,应当聘请有经验的专家进行评估,避免盲目决策导 致经济损失。另外在相关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方应当对相关技术成果的专有权 归属进行考察,以免与非专有权人订立合同而产生纠纷。3、对相关技术成果的实用价值进行综合考察。对相关技术成果的实用价值 考察,不仅是经济性的要求,也是维护受让方权益的需要。相关技术受让方除对 转让相关技术的真实性、先进性作出明确的评估外,还应当对该相关技术是否实 用,依靠自身的相关技术力量和

23、资金力量能否实施,是否有市场相关需求,相关 技术是否成熟,是否能够马上进行大规模的工业生产,现阶段的社会经济状况是 否适用该相关技术等等进行实用性考察。通过实用性考察,可以对投资该相关技 术的可行性作出正面的评估。如果受让人对上述方面的考察中有一项或多项不能 确定,那么对合同签订一定要慎重,否则很可能蒙受损失。4、违约责任要求明确具体。相关技术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双方的。对于相关 技术合同转让方而言,他所关注的是相关技术使用费或者转让费。而对于受让方 而言,他所关注的是相关技术是否能够实施、是否能够带来实际的经济效益。因 此,在违约责任方面,对受让人来说不先支付费用而在合同实施后,根据产品的 销售

24、按比例提成或盈利后给对方分配一定的利润,应当是风险最小的一种支付方 式。而合同转让方则往往要求受让方一次性支付,如果转让方宁可以极低价格转 让也不接受其他方式的支付,受让方应当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另外在相关技术合 同中对违约责任应当制定的明确详细,为防止合同欺诈提供更多的法律保护。5、相关技术成果实施目标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相关技术成果转让一般是 以成果转化为实际的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受让方要求的是成熟的相关技术,能够 产生市场价值的相关技术,能够转化为商品在市场上销售的相关技术,如果达不 到这个目标,则相关技术成果的转让就没有意义。这与相关技术开发合同不同。 相关技术开发是有风险的,能否开发成功

25、是双方当事人不能预见的。而相关技术 成果转让则是可预见的。因此,受让方可要求在合同中约定相关技术成果转让费 用与实施的效果相联系,通过合作的方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提供相关技术 实施的社会效益。三、买卖合同的风险防范项目案例简介项目案例一 冰箱送货途中损坏责任谁负甲在乙公司购买一台电冰箱, 付款后,乙公司业务人员说可以免费代客人送货。当天下午乙公司将货交由与其 有运输合同关系的丙送货。送货途中,遇到突发交通事故,电冰箱被毁。甲要求 乙公司赔偿货物损失,乙公司则要求丙运输企业赔偿损失。经协商,乙公司另付 一台同型号冰箱给甲,丙赔偿乙公司损失1000元。项目案例二 产品质量不合格如何处理某公司从

26、粉丝厂以每斤1元购入 粉丝2万斤,总货款为2万元。合同规定:按样品质量交货,验收合格后付款。 公司收货后发现粉丝粗细不均,含水量过高,与样品不符,便抽电报拒收,要求 退货。粉丝厂派人前来协商解决时,发现部分粉条霉变,认为是公司保管不善造 成的,不同意退货。为此,双方争执不下,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粉丝厂向仲 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经仲裁庭主持调解,粉丝厂同意接受退货,公司补偿运输费 用损失2000元。风险分析买卖合同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合同,也是企业生产经 营过程中经常要签订的合同。买卖合同的风险来源主要在以下四点:1、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风险。标的物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交易的对象,包括 各种有形

27、物,如机器、设备、房产等等。可以买卖的物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物。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物,不能作为合同的标的物;对于限制转让的物,应 当取得主管部门的许可才能作为买卖的标的物。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 基本特征。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一般原则是自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对所有权转移 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条件。 比如,双方约定在买受人未支付全部货款之前,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则该 批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是买受人付清了全部款项。项目案例一中当事人未约 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条件,因此适用合同法第133条规定的一般原则,即从 交付时起所有权转移。由于乙公司

28、是代客免费送货上门,因此交付的时间和地点 应认定为甲的居住地。所以项目案例一中的甲可以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约定 的交付冰箱的义务。2、标的物交付的风险。标的物交付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交付的时间、地点、 数量和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合同约定不清楚而产生认识上的不同。标的 物交付直接关系到所有权的转移。标的物交付包括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数 量交付。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交付的基本义务。出卖人可以在约 定交付的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标的物。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 的,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交付时间。出卖人应当在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未 在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的,造成买受人多付

29、费用的,由出卖人承担。双方没有 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理原则是:标的 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在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即为交付地点;标的物不 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 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 业地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是指出卖人既不能多交,也不 能少交。多交的,买受人有权拒绝受领多交的部分;少交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 卖人补足。3、标的物验收的风险。标的物验收的风险主要体现在验收标准、验收时间 和地点等方面。验收与交付通常是同时进行的。交付是出卖人的义务

30、,验收则是 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在接受标的物时,应当验收。验收的标准是合同规定的标 的物的质量标准。出卖人提供质量说明书的,标的物的质量应符合说明书的规定。 质量标准没有约定,事后又未达成一致的意见的,则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验收的时间,由双方约定。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约定检 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 符合约定的

31、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 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 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的规定。4、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主要是标的物在 所有权转移前后的风险应由谁承担的相关问题。原则上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 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比如项目案例二买方在接受货物后,发现有质量 相关问题时,应当妥善保管货物;由于买受人保管不善,应当承担扩大损失的责 任。但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或者买受人拒绝 领取标的物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2、因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 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 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出卖在运输途中的标的物,原则上标的物的毁损、 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即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双方如果在合同中约定由出卖 人承担的,则仍由出卖人承担。防范措施买卖合同是日常生活最普遍最常见的合同。在签订买卖合同时 除了要使用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外,对需要协商的条款,特别是条款的 约定,要求具体、详细、规范和具有操作性。1、合同中应当明确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条件。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 应当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地点

33、和条件。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如何约定 所有权转移的条件,这要根据买卖双方的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有以下方式可供选 择:(1)约定在交付时所有权转移;(2)约定在买方付清全部款项时所有权 转移;(3)在买方分期付款的情况下,约定当付款额达到一定比例或者数额时 所有权转移给买方;(4)约定在卖方仓库所有权转移给买方;(5)约定在买 方仓库所有权转移;(6)约定在发货站(港)所有权转移;(7)约定在到达 站(港)所有权转移。除了上述可供选择的条件外,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约定其他转移条件。2、标的物质量条款尽可能详细具体。标的物的质量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所作的描述,

34、是买方验收标的物的基本依 据。对标的物的质量,一般可作如下约定:(1)适用有关的规范或者标准。根 据发布单位的不同,质量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目前, 大多数的工业产品都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的产品可能既有国家标 准,也有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在涉外买卖合同中,可能还涉及外国或者地区的 以及国际性的产品质量标准。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当事人应当明确适用的 具体标准,并注明其发布单位、文号、标题以及具体的条文等合适的内容。(2) 双方约定具体的质量指标。由于并非所有的产品都有相应的标准,特别是在买方 对标的物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根据买方的实际需要,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

35、标 的物的型号和质量要求作出特别的约定。由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 标准可供参考,因此,当事人在自行约定质量指标时,应当明确、具体、详细, 以避免歧义。(3)以样品为标准。它包括买方提供的样品和卖方提供的样品。 以样品为质量标准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封存样品,予以妥善保管,并在合同中注 明样品的保管人、保管地点、保管责任等情况。原则上,如果有相关的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时,当事人应当适用该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也可以约定不低于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具体的质量标准。3、标的物的交接与验收的约定。标的物交接验收既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也是双方履行义务的依据。交接验收涉及的相关问题主要包括交

36、接验收的时间、 地点和方式。交接的时间以卖方交付之日为交接日,地点可以在卖方仓库,也可 以在买方仓库,甚至可以在第三方任何一个地点,不管在何处交接,都应当在合 同中予以明确,便于双方履行交接义务。交接验收的方式可以集中验收,也可以 分阶段验收交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要求具体规定适当的方式。如果标的物存 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时,则买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卖方提出异议,逾期未 提的,视为符合合同的规定。4、合同中可以约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对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 的约定应是合同的主要合适的内容之一。双方没有约定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 险以交付为界限,交付前损坏灭失的,由卖方承担;交付后损坏灭

37、失的,由买方 承担责任。如果双方约定了标的物的风险责任,则应按约定办理。可能选择标的 物风险责任的具体约定主要包括:(1)约定标的物在卖方保管期间的风险由买 方负责;(2)标的物在买方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买方负责;(3)标的物在 所有权转移之前的风险由卖方负责,转移以后由买方负责;(4)标的物在运输 途中的风险由卖方负责,到达目的地后由买方负责;(4)标的物因不可抗力造 成的损失由卖方负责,或者由买方负责,或者由双方共同承担。每份合同情况不 同,具体如何约定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四、运输合同的风险防范案情简介2005年4月21日,某麻纺厂从某站托运麻布30吨到某站, 4月22日19点30分,货车到

38、达车站货场集结待编时,于4月23日21点 20分,载麻布的货车起火,烧毁麻布,损失达15万元。火灾发生后,麻纺厂 多次要求承运人车站赔偿损失,车站以麻布自燃为由,不予赔偿。双方多次协商 不成,麻纺厂于2005年7月5日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被申请 人答辩称即使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应按照铁路法第17条规定的未保价运输的货 物按限额赔偿的原则,最多赔偿申请人损失3万元。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麻 布不属于易燃物品,按普通货物装运符合铁路货物运输规章规定。经鉴定,被申 请人依据黄麻遇湿能够自燃的记载,认定麻布与黄麻化学成份相类似因而容易 引起自燃失火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不予认定。经仲裁庭主持双方当

39、事人调解,未 达成协议。仲裁庭认为,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后,即开始履行运送货物的义 务。根据合同法第311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发生毁损、 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麻布着火不是货物本身的原因,也不是不可抗力、托运 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因此,不能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仲裁庭在审查被申请 人关于限额赔偿的答辩理由后,认为被申请人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计算方式 方法是正确的,应予支持。故裁决:(1)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货物损失3万元, 在本裁决生后10日内一次付给申诉方;(2)案件受理费1325元,处理费210 元,两项共计157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风险分析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按照托运

40、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运 人指定的地点,托运人支付相应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 其风险主要来自于以下三个方面:1、托运人对运输责任了解不够,有可能导致损失不能得到全额赔偿的风险。 在铁路、公路、民航、海运和水运四种方式的货物运输方面,我国法律法规基本 上都规定了限额赔偿制度。所谓限额赔偿,就是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承担有限的 赔偿责任。由于承运人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按照货物的重量收取运费的,因此发 生损失也按重量计算赔偿额。不同运输方式规定的限额不同,在发生损失时应根 据运输方式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2、不如实申明货物的真实情况可能导致的风险。如实申明货物的实际情况, 是托运人的基本

41、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04条的规定,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准确 表明收货人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 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 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规定托运人有如实申报的 义务,目的一是为了保证运输安全。由于不同货物的运输要求不同,如果申报不 实,有可能导致运输事故,损害承运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为了方便运输,保证货 物能够运送到目的地。实践中有的托运人填写收货人时不认真,导致货物到达后 不能及时交付;有的货物名称申报不符,导致中途换装,影响运输秩序。因此, 托运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写清楚货物

42、的真实情况。3、托运人不如实申报货物的实际价值,导致发生货损不能得到足额赔偿。 在货物运输中,为了弥补限额赔偿的不足,法律规定托运人可以声明价值,承运 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发生损失后,承运人按照声明价值赔偿托运人损失。这就是 通常所说的按重量承运的,按重量赔偿;按价值承运的,按声明价值赔偿的运 输赔偿原则。托运人只有如实声明货物的实际价值,在发生货物损失时才能得到 足额赔偿。有的托运人为贪图小便宜,少报货物价值,虽然少付了一点运输费用, 但在发生货物损失则不能获得全额赔偿。4、对于承运人而言,其风险主要是接受货物和交付货物环节。承运人在接 受货物时,应当验收货物,看看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如果不符合,可以要求托运 人改善后再承运。如果承运人疏忽大意,接受了不符合运输条件的货物,在运输 途中发生事故,则承运人要承担举证责任。而有时要证明是货物本身的原因造成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解决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