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法律风险防范的四大问题实践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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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四大问题理分析 运营与律师实务参加时间:2021-10-29 9:16:05中国律师精英网:90企业在消费经营过程中法律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如何防范企业经营法律风险不仅要熟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法律知识更需要熟悉掌握法律风险的来源及其预防措施。本文针对企业最容易发生的法律风险的四个方面谈谈防范法律风险的问题。 一、股权转让的风险防范 案情简介 某科技有限责任现有股东四人其中刘某拥有科技有限责任46的股权是第一大股东。刘某为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经其他股东同意刘某将其股份的33转让给赵某并于2005年1月11日签订了股东转让协议约定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刘某将其所有的33转让给赵某赵某支付

2、转让费500万元。向赵某发放了股权证明书。赵某成为第一大股东。随后经刘某推荐赵某成为的总经理。在赵某经营下业务开展很快。2005年底赵某作为股东分得红利20万元。到了2006年8月刘某以股权转让没有工商变更登记为由认为股权转让未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解除与赵某的协议。赵某不同意。刘某诉至。审理后认为刘某与赵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赵某已经向刘某足额支付了全部转让款向赵某出具了出资证明书赵某也实际参加了经营活动并且获得股权分红的实际利益。从公的规定来看股东变更登记并不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必要要件公第33条规定应当将股东的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登记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

3、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可以认定赵某与刘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据此判决驳回刘某的起诉。 风险要点 成为有限责任的股东途径通常有三种第一种情况是通过原始投入发起设立新而成为股东;第二种情况是存续通过增资扩股吸收新股东;第三种情况是存续的原股东通过转让股权而吸纳新股东。在第三种情况下也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当事人自愿协议转让股权第二种是通过拍卖股权抵债人以竞买方式获得股权从而成为的股东。在分析股东形成的过程中风险源主要来自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 1、在增资扩股的情况下既有股东的变化也有资本的变化其风险源主要是两个方面即新增资本要经过资产评估并折算成股份;新增股东要经过原有股东的同意并召开新的股东大会形

4、成。同时要相应的变更手续。 2、在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其风险主要表达在以下几个方面:1未经过半数以上其他股东的同意而引起的转让风险。公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之日起满三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股权;不购置的视为同意转让。假设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违犯了此规定那么可能导致转让无效。2损害优先购置权股东的权益而引起的转让风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置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

5、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置权。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转让股权不能影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置权否那么该转让协议可能导致无效。3执行可能引起的风险。公第73条规定人民按照法律规定的强迫执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置权。其他股东自人民之日起满二不行使优先购置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置权。在此情况下股权转让的可能风险在于股权作价是否公正。假设在作价程序和实体方面损害了被执行人的权益或者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其他股东那么拍卖转让股权的行为可能归于无效。4变更登记的风险。新股东进入后应当及时变更登记。假设不变更手续那么既可能引起新股东与原有股东的股权纠纷也可能因不及时变更而承揽

6、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公第33条规定应当将股东的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登记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理?第31条规定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明或者自然人的明。第63条规定 变更登记事项未按照规定有关变更登记的由登记责限逾未的处以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新股东进入后应当及时催促变更登记以便于依法维护自己的股东权益。5国有股权转让须经过批准才能生效。根据和结合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理暂行?(以下简称3)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规定程序进展经批准前方可转让制止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

7、实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的根底上进展资产评估。转让信息要公开发布转让方式要按规定进展。假设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展那么股权转让可能归于无效。 防范措施 1、熟悉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公?和?登记理?。 2、在股权转让会谈过程中作为受让方应当要求转让方提供相关的资料包括:1过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证明股东会;2经营状况;3资产负债情况;4受让人认为有必要理解的其他资料。作为转让方那么应调查受让方资信情况假设是分付款那么应要求受让方提供担保。 3、不是以何种方式转让股权其他股东都享有优先购置权。因此充分征求其他股东确实保其他股东的知情权是非常重要的。受让方应当要求

8、转让方提供其他股东同意转让或者放弃优先权的证明以保证转让行为有效。 4、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受让方应当要求出具出资证明书。?公?第74条规定“按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章程和股东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出资证明书是股东出资的证明是确认股权的重要证据。因此一旦受让人支付完了转让费就应当立即要求在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的同时向受让人出具出资证明书。假设不出具出资证明书或者不在股东中作出记载的人可以向提起诉讼主张其股权、并恳求出具出资证明书、履行登记义务。 5、人应当催促在规定的限内股东变

9、更的工商登记手续。根据工商登记理法规的规定股权转让后应当在规定时间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假设不及时人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理投诉。 二、技术转让合同风险防范 案例简介 2005年初某科技将一项属于日常保健生活用品的消费技术转让给了全国各地40多家企业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该都与受让方约定:受让方必须使用由该提供的技术设备否那么该不保证的质量受让方在合同签订一个月内将设备款付给该款到后由该向受让方发货。合同生效后受让方将设备款打入该账户该随即发货。但受让方投入消费后却发现该由于转让方进展了多家转让已没有竞争力造成大量积压许多厂家蒙受了宏大的损失。同时发现该设备是上轻易就能买到的设备只是进展了极小的改进但价格却

10、比价高出近一倍于是纷纷起诉该要求终止合同赔偿损失。在主持调解下科技同意按退货还款处理。 风险分析 技术合同涉及的内容比较多在理中也常常引起纠纷争议。从技术合同风险角度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转让技术的可行性风险。这是技术转让合同中最常见的风险。有的转让方为急于获得资金在技术还不成熟的时候便向别人转让。受让方使用后没有效益造成经济损失。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将技术的成熟程度作为交付标的的一个前提所以经常出现将尚不成熟的技术当作成熟的技术非专利当作专利进展转让。还有的是将尚处于试验阶段的技术成果作为已成为商品的技术成果进展转让从而使受让方承担更高的费用继续进展试制、进步、完善、成型往往得不偿失。

11、2、变相高价设备。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不是一般的物品而是一种无形的知识或技术。因此在技术转让过程中转让方一般都要向受让方提供相关的技术施行条件和进展详细的施行指导。最常见的便是要求受让方必须使用技术转让方提供的技术设备否那么便不保证的质量而受让方由于受专业知识的影响未能对该设备的技术先进性进展考察盲目的承受该设备。当受让方发现该技术不具有先进性消费出的没有时已无法退回该设备而技术转让方实际那么到达了销售该设备的目的并从中获得了利润。另外有的转让方以代受让方定购设备为名从中获取高额利润而受让方往往认为转让方提供的设备是专用设备如不同意由技术转让方组织定购会影响技术施行效果而同意该约定上该设备往往是

12、上很普遍的设备从而导致受让人多支出了相当一部分消费本钱。上述案例中转让方就是如此。 3、利用包销条款对技术受让方进展欺诈。 技术转让合同是技术转让方将自己的技术交付给受让方使用并从中获得报酬而由技术转让方和被容许施行方签订的合同。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有的转让方利用合同中的包销条款进展欺诈。包销条款是指技术转让方将技术转让或容许给受让方后为增加技术转让的吸引力减少受让方对风险的畏惧承诺全部承销技术受让方根据该技术消费的这种承诺性条款就是包销条款。包销条款对技术受让方具有极大的惑力认为这种合同没有任何风险合同施行后稳赚不赔从而对合同标的不进展认真的可行性分析就与技术转让方签订合同为合同欺诈埋下伏笔。技

13、术合同欺诈中的包销条款一般都是很原那么的条款通常都必须另定补充协议才能实现。因此即使有包销条款包销条款也很难履行并且很难追究转让方的法律责任。转让方往往利用包销条款虚夸的销售量使对方支付较高的技术转让费甚至提供可行性、技术施行方案等材料而在实际履行中往往以种种借口回绝包销或以极低的价格回购使受让方最终放弃包销而改为自销。 4、合同条款不明确的风险。 技术合同中包含有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效劳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不同类型。每一类合同都有其自身不同的特点因此需要根据不同性质的合同约定详细的合同条款。虽然这几类合同都有示范文本但由于详细的细节仍然需要当事人协商确定因此往往对一些协商补充的内

14、容考虑不周而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方在技术咨询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对所涉及技术问题、咨询的内容、限、质量进展详细约定尤其对咨询可能出现的虚假、延误问题应当明确违约责任。在技术效劳合同应对工作条件、工作成果等技术事项明确约定。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应当约定使用该技术的范围技术持有人应当保证该技术的实用性、可行性。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易出现的破绽经常是对所开发出的技术的所有权约定不明确对技术成果的后续改进成果的分享约定不明确等。这些都需要在签订合同时认真考虑清楚。 防范措施 1、对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标的进展严格的科学审查全面理解该技术的性、可靠性以及该技术的价值。 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标的一般由于其具有先进

15、性当事人并不能凭自身的知识有全面的理解但是技术成果不可能违犯科学的常理和规律可以在签订合同前向有关部门或技术人员鉴定该技术的可行性。对技术标的的考察还应理解该技术施行后可能创造的经济效益、范围、是否已施行、施行范围从而对付出的本钱有所衡量。 2、对技术标的的来源和技术的专有权人进展考察。 对技术标的的来源进展考察是预防合同欺诈的有效手段创造技术成果的或个人的技术程度了技术成果的程度通过对技术来源和对技术专有权人的考察可以全面理解技术成果的可信度。对于有相当难度的技术成果的技术指标等应当聘请有经历的专家进展评估防止盲目决策导致经济损失。另外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方应当对技术成果的专有权归属进展考察

16、以免与非专有权人订立合同而产生纠纷。 3、对技术成果的实用价值进展综合考察。 对技术成果的实用价值考察不仅是经济性的要求也是维护受让方权益的需要。技术受让方除对转让技术的性、先进性作出明确的评估外还应当对该技术是否实用依靠自身的技术力量和资金力量能否施行是否有需求技术是否成熟是否可以马上进展大规模的工业消费现阶段的社会经济状况是否适用该技术等等进展实用性考察。通过实用性考察可以对该技术的可行性作出正面的评估。假设受让人对上述方面的考察中有一项或多项不能确定那么对合同签订一定要慎重否那么很可能蒙受损失。 4、违约责任要求明确详细。技术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双方的。对于技术合同转让方而言他所关注的是技术

17、使用费或者转让费。而对于受让方而言他所关注的是技术是否可以施行、是否可以带来实际的经济效益。因此在违约责任方面对受让人来说不先支付费用而在合同施行后根据的销售按比例提成或盈利后给对方分配一定的利润应当是风险最小的一种支付方式。而合同转让方那么往往要求受让方一次性支付假设转让方宁可以极低价格转让也不承受其他方式的支付受让方应当进步警觉以免受骗。另外在技术合同中对违约责任应当制定的明确详细为防止合同欺诈提供更多的法律保护。 5、技术成果施行目的的约定应当详细明确。技术成果转让一般是以成果转化为实际的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受让方要求的是成熟的技术可以产生价值的技术可以转化为商品在上销售的技术假设达不到这个

18、目的那么技术成果的转让就没有意义。这与技术开发合同不同。技术开发是有风险的能否开发成功是双方当事人不能预见的。而技术成果转让那么是可预见的。因此受让方可要求在合同中约定技术成果转让费用与施行的效果相联络通过合作的方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提供技术施行的社会效益。 三、买卖合同的风险防范 案例简介 案例一冰箱送货途中损坏责任谁负甲在乙购置一台电冰箱付款后乙业务人员说可以代客人送货。当天下午乙将货交由与其有运输合同关系的丙送货。送货途中遇到突发交通事故电冰箱被毁。甲要求乙赔偿货物损失乙那么要求丙运输企业赔偿损失。经协商乙另付一台同型冰箱给甲丙赔偿乙损失1000元。 案例二质量不合格如何处理某从粉丝厂以

19、每斤1元购入粉丝2万斤总货款为2万元。合同规定:按样品质量交货验收合格后付款。收货后发现粉丝粗细不均含水量过高与样品不符便拍电报拒收要求退货。粉丝厂派人前来协商解决时发现部分粉条霉变认为是保不善造成的不同意退货。为此双方争执不下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粉丝厂向仲裁会提起仲裁。经仲裁庭主持调解粉丝厂同意承受退货补偿运输费用损失2000元。 风险分析 买卖合同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合同也是企业消费经营过程中经常要签订的合同。买卖合同的风险来源主要在以下四点: 1、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风险。标的物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交易的对象包括各种有形物如机器、设备、房产等等。可以买卖的物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物。法律、

20、行政法规制止转让的物不能作为合同的标的物;对于限制转让的物应当获得主部门的容许才能作为买卖的标的物。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一般原那么是自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对所有权转移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条件。比方双方约定在买受人未支付全部货款之前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那么该批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是买受人付清了全部款项。案例一中当事人未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条件因此适用合同法33条规定的一般原那么即从交付时起所有权转移。由于乙是代客送货上门因此交付的时间和地点应认定为甲的居住地。所以案例一中的甲可以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冰箱的义

21、务。 2、标的物交付的风险。标的物交付的风险主要表达在交付的时间、地点、数量和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合同约定不清楚而产生认识上的不同。标的物交付直接关系到所有权的转移。标的物交付包括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数量交付。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交付的根本义务。出卖人可以在约定交付的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标的物。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交付时间。 出卖人应当在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未在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的造成买受人多付费用的由出卖人承担。双方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又不能达成一致的处理原那么是: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在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即为交付地

22、点;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是指出卖人既不能多交也不能少交。多交的买受人有权回绝受领多交的部分;少交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补足。 3、标的物验收的风险。标的物验收的风险主要表达在验收、验收时间和地点等方面。验收与交付通常是同时进展的。交付是出卖人的义务验收那么是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在承受标的物时应当验收。验收的是合同规定的标的物的质量。出卖人提供质量说明书的标的物的质量应符合说明书的规定。质量没有约定事后又未达成一致的的那么按照、行业;

23、没有、行业的按照通常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履行。验收的时间由双方约定。没有约定检验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出卖人。买受人怠于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间内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间内未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的适用质量保证的规定。 4、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主要是标的物在所有权转移前后的风险应由谁承担的问题。原那么上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

24、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比方案例二买方在承受货物后发现有质量问题时应当妥善保货物;由于买受人保不善应当承担扩大损失的责任。但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限交付的或者买受人回绝领取标的物的买受人应当自违犯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回绝承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回绝承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出卖在运输途中的标的物原那么上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即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双方假设在合同中约定由出卖人承担的那么仍由出卖人承担。 防范措施 买卖合同是日常生活最普遍最常见的合同。在

25、签订买卖合同时除了要使用主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外对需要协商的条款特别是条款的约定要求详细、详细、和具有操作性。 1、合同中应当明确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条件。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地点和条件。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如何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条件这要根据买卖双方的详细情况而定。通常有以下方式可供选择:1约定在交付时所有权转移;2约定在买方付清全部款项时所有权转移;3在买方分付款的情况下约定当付款额到达一定比例或者数额时所有权转移给买方;4约定在卖方仓库所有权转移给买方;5约定在买方仓库所有权转移;6约定在发货站港所有权转移;7约定在到达站港所有权转移。除了上述可供选择的条件外当

26、事人还可以根据详细情况约定其他转移条件。 2、标的物质量条款尽可能详细详细。标的物的质量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所作的描绘是买方验收标的物的根本根据。对标的物的质量一般可作如下约定:1适用有关的或者。根据发布的不同质量可以分为、行业和企业。目前大多数的工业都有相应的或者行业。有的可能既有也有行业或企业。在涉外买卖合同中可能还涉及外国或者地区的以及国际性的质量。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当事人应当明确适用的详细并注明其发布、文、标题以及详细的条文等内容。2双方约定详细的质量指标。由于并非所有的都有相应的特别是在买方对标的物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根据买方的实际需要合同当事人双方可

27、以对标的物的型和质量要求作出特别的约定。由于没有、行业或者企业可供参考因此当事人在自行约定质量指标时应当明确、详细、详细以防止歧义。3以样品为。它包括买方提供的样品和卖方提供的样品。以样品为质量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封存样品予以妥善保并在合同中注明样品的保人、保地点、保责任等情况。原那么上假设有相关的或者行业时当事人应当适用该或者行业也可以约定不低于或者行业的详细的质量。 3、标的物的交接与验收的约定。标的物交接验收既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是双方履行义务的根据。交接验收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交接验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接的时间以卖方交付之日为交接日地点可以在卖方仓库也可以在买方仓库甚至可以在第三方任何

28、一个地点不在何处交接都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便于双方履行交接义务。交接验收的方式可以集中验收也可以分阶段验收交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要求详细规定适当的方式。假设标的物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时那么买方应在规定的限内向卖方提出异议逾未提的视为符合合同的规定。 4、合同中可以约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对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的约定应是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双方没有约定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以交付为界限交付前损坏灭失的由卖方承担;交付后损坏灭失的由买方承担责任。假设双方约定了标的物的风险责任那么应按约定。可能选择标的物风险责任的详细约定主要包括:1约定标的物在卖方保间的风险由买方负责;2标的物在买方保间

29、的损坏灭失由买方负责;3标的物在所有权转移之前的风险由卖方负责转移以后由买方负责;4标的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卖方负责到达目的地后由买方负责;4标的物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责或者由买方负责或者由双方共同承担。每份合同情况不同详细如何约定由当事人自己。 四、运输合同的风险防范 案情简介 2005年4月21日某麻纺厂从某站托运麻布30吨到某站4月22日19点30分货车到达车站货场集结待编时于4月23日21点20分载麻布的货车起火烧毁麻布损失达15万元。火灾发生后麻纺厂屡次要求承运人车站赔偿损失车站以麻布自燃为由不予赔偿。双方屡次协商不成麻纺厂于2005年7月5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申请仲裁。被申

30、请人辩称即使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应按照铁路法7条规定的未保价运输的货物按限额赔偿的原那么最多赔偿申请人损失3万元。仲裁会审理认为:麻布不属于易燃物品按普通货物装运符合铁路货物运输规章规定。经鉴定被申请人根据“黄麻遇湿可以自燃的记载认定麻布与黄麻化学成份相类似因此容易引起自燃失火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不予认定。经仲裁庭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仲裁庭认为承运人承受托运人的货物后即开始履行运送货物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11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麻布着火不是货物本身的原因也不是不可抗力、托运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因此不能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仲裁庭在审查被申请人限

31、额赔偿的辩理由后认为被申请人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计算是正确的应予支持。故裁决:1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货物损失3万元在本裁决生后10日内一次付给申诉方;2案件受理费1325元处理费210元两项共计157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风险分析 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运人指定的地点托运人支付相应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其风险主要来自于以下三个方面: 1、托运人对运输责任理解不够有可能导致损失不能得到全额赔偿的风险。在铁路、公路、民航、海运和水运四种方式的货物运输方面我国法律法规根本上都规定了限额赔偿制度。所谓限额赔偿就是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承担有限的赔偿责任。由于承运

32、人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按照货物的重量收取运费的因此发生损失也按重量计算赔偿额。不同运输方式规定的限额不同在发生损失时应根据运输方式确定详细的赔偿数额。 2、不如实申明货物的情况可能导致的风险。如实申明货物的实际情况是托运人的根本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04条的规定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说明收货人名称或者或者凭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规定托运人有如实申报的义务目的一是为了保证运输平安。由于不同货物的运输要求不同假设申报不实有可能导致运输事故损害承运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为了方便运输

33、保证货物可以运送到目的地。理中有的托运人填写收货人时不认真导致货物到达后不能及时交付;有的货物名称申报不符导致中途换装影响运输秩序。因此托运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写清楚货物的情况。 3、托运人不如实申报货物的实际价值导致发生货损不能得到足额赔偿。在货物运输中为了弥补限额赔偿的缺乏法律规定托运人可以声明价值承运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发生损失后承运人按照声明价值赔偿托运人损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按重量承运的按重量赔偿;按价值承运的按声明价值赔偿的运输赔偿原那么。托运人只有如实声明货物的实际价值在发生货物损失时才能得到足额赔偿。有的托运人为贪图小廉价少报货物价值虽然少付了一点运输费用但在发生货物损失那么不能

34、获得全额赔偿。 4、对于承运人而言其风险主要是承受货物和交付货物环节。承运人在承受货物时应当验收货物看看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假设不符合可以要求托运人改善后再承运。假设承运人忽略大意承受了不符合运输条件的货物在运输途惹事故那么承运人要承担举证责任。而有时要证明是货物本身的原因造成运输事故是很困难的。在交付环节那么要提醒收货人验收货物防止收货人在取货后再反过来说货物损坏而扯皮。 5、对于收货人而言风险主要是验收货物。有的收货人收到货物后不认真检验等到使用时发现货物有问题再找承运人承运人不认帐。而收货人又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 防范措施 在签订和履行货物运输合同过程中要注意防范可能产生

35、的风险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承运人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运输本卷须知涉及到托运人的权益的内容要尽可能地详细表述出来。对相关的法律条文要印制在运输凭证上。由于运输合同是格式合同托运人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通常是由法律或者承运人的规章规定的对于托运人来说信息很少因此承运人应当尽可能地把涉及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告知托运人便于托运人作出正确的判断。 2、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要认真理解承运人的运输内容尤其对承运人的运输责任和自身的义务要详细询问清楚不能随意签字认可。不清楚的内容可以要求经办人作出解释。特别是对运输中的几个关键问题比方限额赔偿的、声明价值的收费、运费的收取、运到限、发生意外事故如何处理等

36、在运输手续、签订合同前都应作全面的理解做到胸中有数。 3、对于价值比较高的货物要有声明价值运输或者投保运输险的意识。因为按声明价值运输或者投保货物运输险这两种方式选其一在发生货物损失时都可以得到足额补偿。需要注意的是在投保时或者在声价值运输时一定要如实申报货物的实际价值不能低报也不要高报。因为根据法和运输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货物损失时承运人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但不超过货物的声明价值也就是说托运人声明价值高了要多交运费但损失不能多赔;声明价值低了虽然少交了一点运费但不能得到足额赔偿因此声明价值要做到实事求是。货物运输也一样声明价值高多交了费但只要证明货物实际价值低于投保额的那么按实际价值赔偿;高于投保额的按投保额赔偿。 4、货物交接时要有签字认可。承运人交付时要求收货人签字确认货物的状态是否良好。承运人承受货物时也应向托运人签字确认。在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方面验收虽是必要的环节但通常不是对货物质量的验收而是对货物现状的验收也就是说该批货物的现状是样子假设符合托运人申报的内容承运人承受了货物并签字认可货物运送的义务开始履行;假设收货人验收后认可符合运单记载的内容并签字认可那么承运人的运送义务终结。在交接环节上要做好认真、细致、详实、清楚不能马虎。作者系经济规划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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