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2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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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8号公布 根据2015 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减少生产安 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炼焦、烧结、球团、炼铁、炼钢、 轧钢、铁合金以及与之配套的耐火材料、碳素材料、煤气、氧气及相 关气体、机修、发电、建筑施工等生产作业活动的企业(以下统称

2、冶 金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有色金属(电解铝、电解铜、黄金等)的冶炼和压力加工,不适 用本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冶金企 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包括 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集团公司对所 属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第二章安全生产制度保障第五条 冶金企业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 准以及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

3、准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 得相应的行政许可。第六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完善各工种、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及时修订、更新。第七条 冶金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每年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列入独立财务科目。第八条 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冶金企业,应当设置直属于企业 最高管理机构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管理机构合并设 置,金属冶炼企业按从业人员百分之二比例配备(不少于三名)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有关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车间、班组 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

4、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应当享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津贴标准按 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和炼钢、炼铁、涉及煤气等主要生产环节的负责人,应当 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范围按 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十条冶金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 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5、不得上岗作业。第H一条冶金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 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登记建档,落 实监控责任。登记建档情况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 关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工作机制,落实隐患排查 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 导的隐患整改机制,确保整改到位。第十三条 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事 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宣传、 教育、培训和演练。冶金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组织 事故救援。第十四条 冶金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6、项目(以下简称冶金 建设项目),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十五条 冶金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 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冶金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 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 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六条 冶金企业在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资质进行审核。工程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 务。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纳入工程承包费用。建设项目施工现

7、场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冶金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 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工程承包单位应当服从发包单位的 统一管理,不得违法转包、分包。第十七条冶金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职业 健康监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 生条件符合国家标准以及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规定。第三章生产作业安全保障第十八条冶金企业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定期对安全 设备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校验。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设备应 当及时予以报废,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 安全技术性能,对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购买时应当确认其已取 得安全标志。煤气管网的有压设

8、备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设备,保证设 备正常运行。第十九条冶金企业应当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建立特种设 备档案,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使用、维修、检测检验应 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冶金企业应当对冶金炉采取防止铁水、钢水喷溅、爆 炸的措施。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铁水、 钢水包的吊运影响范围内。冶金企业从事厂外钢水、铁水运输的,应当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为运输钢水、铁水的车 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对运输过程实施动态 监控。第二十一条冶金企业内承受重荷载和受

9、高温辐射、热渣喷溅、 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鉴定。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应当加强防火防爆、防中毒窒息工作,对 涉及煤气、氧气、氢气、焦化副产品等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使用、 储存作业环境,油库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有关规定采取防火防爆、 防中毒窒息安全措施,设置监测、报警、联锁装置以及消防设施、器 材。第二十三条 煤气柜不得建设在居民密集区,应当远离大型建筑、 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科学、合理确定煤气柜容积,并 应当按有关规程的规定设置安全保护装置,编制煤气柜事故应急方案。煤气管网应当按有关规程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维护,防止超压运 行。第二十四条 冶金企

10、业应当设立煤气防护站。煤气防护站应当承 担煤气区动火作业和带煤气检修作业的监护任务以及煤气事故应急 救援任务,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配足必要的检测检验设备、救护器材、救护车辆及充填泵等相关设备,并保证所 有设备设施完好。第二十五条冶金企业进行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以及煤气区域 的吊装作业、动火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盲板抽堵 作业和受限空间作业等高危作业,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方案, 并经本单位有关专业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应当派专人到检修现场进行监督。第二十六条 冶金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11、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 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规定,对冶金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依 法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八条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冶金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企业进行检查,要求企业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二)要求企业如实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并进行复制;(三)责令企业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冶金企业应当对安全生产监督检

12、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予 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二十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为监督检查人员配备进入有关现 场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和检查仪器,加强监督检查人员的专业知识培 训,提高监督检查人员安全监督管理能力。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有效的 执法证件,并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依法记录在 案。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第三H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冶金企业应急 预案的备案管理,并将重大冶金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当地人民政府整体 应急救援体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 规定,有下

13、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许 可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在安全资格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三)接到举报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三条 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应急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未按要求购买和使用的;(二)对承受重荷载和受高温辐射、热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 的建(构)筑物,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鉴定的;(三)未按规定采取防火防爆、防中毒窒息安全措施,设置监测、 报警、联锁装置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的;(四)未按规定进行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以及煤气区域的高危 作业的。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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