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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方法(修订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管理工作,快速有效处置生产平安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突发事务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法律 和突发事务应急预案管理方法(国办发(2013) 101号), 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扬教化、 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方法。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 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 综合指导协调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
2、、本事域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应急预案的综合指导协调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指挥 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 配备及运用档案,并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 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气进行救援,并依据规定将事故信息及 应急响应启动状况报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七章监督管理
3、第三十六条 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 预案工作状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七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 成果的单位和人员,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 以赐予表彰和嘉奖。第三十八条 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 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执法检查安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 容和标准,定期开展执法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编制应急预案的;(二
4、)未依据规定开展应急预案培训的;(三)未依据规定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的;(四)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物资及装备的。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各 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据规定在应急预案编制前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 资源调查的;(二)未依据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三)未依据规定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应急预案的;(四)未依据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五)未按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六)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七)未依据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落实应急预案连接的。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
5、位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 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由国家平安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第四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依据本方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各中心企业总部可 以依据本方法,制定内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第四十三条本方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应急预案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对应 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其次章应急预案的分类第六条依据制定主体划分,应急预案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 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两大类。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6、有关 部门制定,分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应对生产平安事 故,或者针对重大危急源、重要目标物爱护等重要专项工作而 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指各级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务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 部门职责,为应对主管行业、领域生产平安事故而预先制定的 工作方案。激励相邻或者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 对跨区域生产平安事故联合应急预案。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 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综合应急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生产平安事故制定 的综合性工作方
7、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平安事故的总体工作程 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专项应急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者某几 种类型生产平安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急源、 重大活动等制定的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是生产经营单位依据不同生产平安事故类 别,针对详细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第三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九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实际状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急性分析状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详细的落实 措施;(五)有明确、详细的应急
8、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 实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意本地区、本部门、 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供应的信息精 确;(A)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连接。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主 要负责人任组长,汲取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 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阅历的人员参与。第十一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 源调查。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 的危急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干脆后果以及次生、衍 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限 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9、。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 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恳求救济的应急资源 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第十二条地方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 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和 部门应急预案。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 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 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综合应急预案,并针对危急性 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设施,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对于某一种类
10、或者某几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 可以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者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 应急预案。事故风险单一的小微型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制定现场处 置方案。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编制应急处 置卡。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 措施。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以应急处置为重点, 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并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 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改 变时,应当刚好更新,确保精确有效。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连 接,并与相关政府
11、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涉及的其他单位 的应急预案相互连接。第十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 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看法,与相关的预案作好连接。涉 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看法。必要时,向 社会公开征求看法。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须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 人或其他组织的看法。第四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 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看法。第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急化学品、烟花爆竹的 生产、经
12、营、储存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 急预案进行论证。其次十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意基本要素的 完整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 性、应急预案的连接性等内容。其次十一条 地方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编制的 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本级人 民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由编制部门审定后, 以部门名义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其次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通过 后,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
13、岗位 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 人员。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备案其次十三条 地方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编制的 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 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次十四条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急化学品、烟花 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在签署公布后的20 个工作日内,依据分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平安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向所在地县级 以上负有平安生
14、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抄送同级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应急预案,除依据本条其次款的规 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县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依据本条其次款的规定备案外,还 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其次十五条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急化学品、烟花 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进行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 下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看法;(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其次十六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材料齐全的
15、,予以备 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说 明理由。其次十七条 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 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 的备案登记工作。激励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的方式进行备案登记。第六章应急预案的实施其次十八条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实行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扬教化,普及生产平安事故 避险、自救和互救学问,提高从业人员平安意识和应急处置技 能。其次十九条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 的培训纳入平安生产培训工作安排,并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重 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应急管理人员进行应急预案编制、管 理学问培训。
1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与应急预案实施相关的人员进行应急 预案培训,使其了解应急预案内容,驾驭应急职责、应急处置 程序和措施。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关键场所,并 设有明显的标记。第三十条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工作安排,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 练。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演练;生产 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现场处置方案每 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 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 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看法。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
17、应急预案定期评 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好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分析, 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须要修订做出结论。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急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 营、储存单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其他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 际应急救援工作阅历的人员询问指导,必要时可以托付社会第 三方实施。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刚好修订, 并记录归档:(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 关规定发生重大改变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三)平安生产风险发生重大改变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改变的;(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改变的;(六)应急预案评估和应急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七)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状况。第三十三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 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重要内容,修订工 作应当参照本方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组织进行,并依据 报备程序重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