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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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概论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20202021学年第二学期题号*-四总分得分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1 .司法:2 .立法:3 .行政行为:4 .权利救济:二、填空题:(每小题2分,共20分)1 .我国司法原则主要是:O2 .法律解释方法的两大概论:。3 .法律监督主体:。4 .事物的作用是 的基本标志。5 .是法的内在价值的集中体现。6 .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有:o7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特点:o8 .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9 .是指以防止人为原因造成的生态系统破坏,以保存生物多样性为目的而 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称生态保护法。10 .是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对有关责任人

2、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者依照法律追究责任。三、简述题:(每小题5分,共20分)1 .法的定义?2 .法治国家的概念?3 .外商投资企业法。4 .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四、论述题:(每小题8分,共40分)1 .法律监督的形式2 .法治的基础3 .刑法各论研究的基本内容4 .国家责任。5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法学概论期末考试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司 法是以司法权的存在为基础的,是行驶司法权的具体表现。司法权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权利。2 .立法:立法是一种相当复杂的社会政治、法律现象。

3、立法的目的是从社会生活中提炼 规则,即把社会生活的法律需要上升为法,形成法律规范的体系。立法是我国实行依法治 国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人们对立法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狭义的立法是指专门国家机关 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解释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 活动。广义的立法则可以指,参与立法活动的主体依据一定规则的制定法的活动。3.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为履行国家行政职能,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做出的受行政法 律规范调控的,且具有一定法律效果的意志行为。4.权利救济:指私人权利受到私权或者公权侵害发生纠纷后,所形成的权利矫正、利益 恢复的方式和方法。二、填空题:1 .法治原则;平等原则;

4、司法独立原则;司法责任原则。2 .语义解释;论理解释。3 .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和组织;人民群众。4 .事物存在的基本标志。5 .秩序6 .平等权;政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教育文化方面 权利;特定人的权利。7 .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权利和义务的一 致性。8 .国旗;国徽;国歌9 .自然保护法10 .责任追究制三、简述题:1 .法的定义?答:在人类法律思想史上,不同时代、不同民族的思想家、法学家站在不同的角度解释 法的概念,提出了琳琅满目的法的定义。这些定义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非马克思主义 的,一类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

5、上法的定义,非马克思主义的学者主要是从以下四个不同角度来给法下定义:第一, 从立法者的角度来给法下定义,认为法是某种意志或命令。第二,从司法者的角度来给法 下定义,认为法是法官的判决。第三,从守法者的角度来给法下定义,认为法是约束行为 的规范。第四,从法的作用的角度来给法下定义,着重说明法的工具性。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的概念的阐释,吸收国内外法学 研究的成果,我们可以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 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已确认、保 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

6、目标为目的的行为 规范体系。2 .法治国家的概念?答:与法治概念紧密相连的概念是“法治国家”。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指的是依靠正 义之法来治理国家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一种理想状态,是法治 理念的实现。依法治国也是在这种意义上使用的,它不仅注重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调控手段 的作用,还注重法律内在的正义要求。在当代社会主义中国,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 合法性的完美结合。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或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志应该是:(1)社会生 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社会关系均应纳人法律治理的轨道。(2)法律构筑在尊重民主、人 权和潜能,保护和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公平、

7、社会秩序和社会进步的基础之上。(3)建 立法律至上的信仰,树立法律权威,以法律约束政府的权力。(4)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 平等,不因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和信仰等的差别而有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差别。(5)认 真对待权利,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利益机会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和充足的理由不受剥夺,一切非法的侵害(不管来自个人或国家)都能得到公正、合理、及时的补 偿,等等。3 .外商投资企业法。答: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法律调整主要依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 业法、外资企业法等。这些法律分别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 资企业的设立程序、形式、资本与利润分配、经营管理自主权、变更、终止、清算

8、等方面 的内容设置了具体规定。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以及加入之后,又根据加入世 贸组织的要求,以及“国民待遇原则”对上述法律进行了必要的修改。除了上述商事法律 规范外,还有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等其他 法律、法规。4 .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答: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进行行政诉讼都必须遵守的基本行 为准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中应当遵守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 审判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神;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当事人法律 地位平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等原则。四、论述题1 .法律监督的形式答:(1)国

9、家监督国家监督即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监督。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 的核心部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国家监督不仅包括各类国家机关对自身和本系统国 家机关的活动的监督,而且还包括各类国家机关对其他种类国家机关的活动的监督,如权 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等。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监督:第一,对法的创制活动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指对 一切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法规等活动的合法性所 进行的监督。第二,对行政活动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指对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实施法的活动 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第三,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这种监督是

10、指对国家各级司法机关, 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适用法的活动所进行的监督。(2)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虽然不具有国家监督那样的法律效力,但是在 我国,它与国家监督之间有密切的联系,是国家监督的基础,目的都是为了保证社会主义 民主和法治的实现。社会监督还能体现广大人民群众自己当家作主,直接参与管理国家和 社会事务,直接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重要作用。在我国,社会监督涉及的 范围广,形式多,手段和途径也比较全,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形式: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人民政协的监督、各民主党派的监督、各人民群众团体的监督、新闻奥论的监督、人民群 众的直接监督等。2 .法治

11、的基础答:实现法治并不是无条件的,而必须有一定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基础。法治的经济基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纵观法治的发展历史,法治总是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相关,而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 济和以国家垄断为内容的产品经济、计划经济无缘。法治实现的程度取决于商品经济、市 场经济的发育和发展程度。在自然经济条件下,每个人、每个经济组织(家庭、庄园、村社)既是生产者又是消 费者。在这种社会中,人们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的是血缘关系、宗法关系、 共同的感受、传统习惯、宗教戒令和道德禁令等,而对复杂的法律关系要求甚少。在产品 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政治和经济融为一体,经济成为政治的附庸,生产者没有独立

12、的 经营权,生产者之间实际上不发生横向的主体关系,有的只是上下级之间的纵向隶属关系。 政府主依靠行政权力关系、行政命令、等级职位安排、政府文件来配置资源、协调关系, 法律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与自然经济、产品经济和计划经济相对照,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则需要大量的从私法 到公法的规范。商品生产越是发达,人们越是相互依赖,商品交换的规模越大、颜率越高, 法律规则的数量就越多、覆盖面就越广;商品生产和交换萎缩,权利和义务趋于简单,法 律规范的数量就会相应减少。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使社会对法律规则 的需要达到空前程度,从而推动了资本主义民法、商法的形成和发展,实现了经济领域的

13、法治。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导致经济和政治的分离,即经济和政治的二 元化一一生产资料所有者(他们也是国家权力的真正所有者)不直接行使国家的政治权力, 而是他们的政治代表以社会的名义来行使政治权力。这需要有效的机制确保经济上占统治 地位的人们在政治上的主导地位,于是,在社会的政治生活领域也实现了法治。现代法治 是以市场经济为其经济基础的,其内在逻辑就在于:市场经济本质上必然是法治经济,市 场经济构成了法治的基石。法治的政治基础:民主政治法治国家在国家制度上的典型表现是采取民主政治,核心要求是权力的合理分工与有 效制约。民主政治的特征是:遵循预定的程序,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容许保留

14、少数 意见。这些特点决定了法治必须由民主政治来支撑,民主政治也必然、必须是法治政治。 首先,民主政治是一种科学的程序性政治。各政治主体必须按照法律既定的规则和程序参 与政治,这样才能创造一种公平竞争、和平共处和稳定合作的局面,才能真正实现民主基 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随着法治意识的增强和法律技能的普遍提高,公民对规 则的要求和对一切政治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程序的要求会越来越强烈,从面推动政治活动的 法治化。其次,民主政治决定法治的本质和效能。法治的标志主要不在于有没有法律和法律的多少,甚至也不在于法律实现的状况,而在于法律是否 由人民制定,是否切实体现和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意志。那么是否采取民

15、主的立法体制,立 法是否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就决定了法律的“合法性”。有是“合法”的规则,民众才会把 它转化为内在的行为规则而去自觉地遵守和维护,法律的价值才能实现,法治才能实现。法治的文化基础:理性文化法治需要特定类型的文化作为其文化基础(或“文化生态环境”).这种特定类型的文 化就是理性文化。理性文化是以科学的思想观念及现代的政治道德为内容的文化。就厉行 法治来说,科学精神、公民意识、权利和义务观念、平等和自由观念、社会契约观念等理 性文化要素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社会整体文化只有具备这些要素的时候,法治的理想才 能实现。法治需要科学精神来支撑,有了科学精神才能正视事实,尊重客观规律,认识法律的

16、 优势与不足。有了科学精神,就会自觉地把握社会生活的法权要求,理性地运用法律的功 能机制,防止法律万能的迷信。公民法律意识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政治主体意识,参与政治 生活的热情。公民的积极参与可使国家的政治法律活动符合法定程序,体现人民意志和权 益,保障自由,促进正义,提高效益。社会成员具有正确的、强烈的权利和义务观念是实 行法治的重要条件,从根本上说,法治要依靠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来实现。平等的权 利义务观念的普及和强化,必然要求制定严密的法律规范,承认正当的权利主张,敦促和 监督人们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平等和自由是民主和法治的重要标志。平等观念的基本点 在于意识到自己与他人一样,都是社会的主

17、体,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自由观念的基本点在于公民能够在法律和道德的范围内不受人为限 制地自行其是,自负其责,充分发挥个人的潜力和优点。这两者是创造宽松、和谐、进步 的社会政治环境和文化氛围的基本要件。社会契约与市场观念同样促进社会主体的平等化, 摆脱其特权意识,促进济的合理发展和思想认识水平的提高。3 .刑法各论研究的基本内容刑法各论以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为主要研究内容。刑法分则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 部分组成。罪状又与罪名密切相关。可以说,对罪状、罪名以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 研究的共性问题。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18、根据罪刑式条文 对罪状的描述方式的不同,可以将罪状分为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1)叙明罪状,即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2)简单罪状, 即罪刑式条文只简单地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3)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 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种犯罪构成的特征。(4)空白罪状,即罪刑式条文没有直接地具 体说明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而是仅仅指明该罪构成需要参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罪名,是指高度概括具体犯罪本质特征,对具体犯罪的称谓。罪名具有概括功能、区 分功能、评价功能和威慑功能。罪名以其效力为依据可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和学理罪 名;以其所包含的犯罪构成

19、的内容的单复为依据可分为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以其是否确 定不变为依据分为确定罪名和不确定罪名。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罪刑式条文所确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的种类和幅度。法 定刑通常可以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1)绝 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只规定单一的刑种和刑 度。(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刑度,只 规定对该种罪处以刑罚,具体如何处罚完全由法官掌握。(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 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一定的刑种和刑度,审判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节在法定的 幅度内决定判处适当的刑罚。我

20、国刑法分则条文中法定刑绝大多数为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其具体表现如下:分则条文仅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其最低限度决定于刑法总则对某刑 种下限的规定;分则条文仅规定法定刑的最低限度,其最高限度则取决于刑法总则的规定;分则条文同时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与最低限度; 分则条文规定两种以上的主刑或者规定两种以上主刑并规定附加刑;分则条文规定援引性 法定刑。4 .国家责任。答:国家责任是现代国际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是国家由于从事了国际不当行为 而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在国际法上应该承担的责任。衡量国际不当行为的标 准是国际法,而不是国内法。国际不当行为在国际法上的非法性不应该行为在国内法上的

21、合法性得以排除。一个国家的行为是否引起国家责任,需要从两个方面去考查和甄别:(1) 国家的不当行为能够在国际法上归因于国家,即该行为属于“国家行为”,又称为主观要 件,(2)国家不当行为违背了该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即该行为具有客观违法性,又称为客 观要件。国家责任的形式包括终止不当行为、赔偿以及其他责任形式。国家责任的免除包 括同意、对抗措施、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以及危难和紧急状态等。国际犯罪是对国际社 会整体和根本利益的严重损害,对于这样的行为仅采用终止不当行为和赔偿不足以消除国 际犯罪所产生的严重后果。为此,国际社会正在形成国家刑事责任制度,国际刑事法院是 其中最主要的尝试。国内法中针对环境、高危作业等情况规定了严格(无过错)责任,国 际法中也正在讨论由于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而导致的损害性后果所引起的国际赔偿责任 问题。5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审判权由人民法 院行使;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以事实为根据,以 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人民检察 院对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法院调解,支持起诉以及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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