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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 共 管 理 学 期 末 考 试 A 卷 一、单 项 选 择 题(每 题 2 分,共 2 0 分。答 案 在 文 档 后 面)1、公 共 组 织 纵 向 结 构 的 变 革 主 要 表 现 为()oA、由 分 权 式、扁 平 型 向 着 集 权 式、尖 塔 型 的 结 构 形 式 发 展 B、由 微 观 管 理 部 门 为 主 向 宏 观 管 理 部 门 为 主 的 结 构 形 式 发 展 C、由 宏 观 管 理 部 门 为 主 向 微 观 管 理 部 门 为 主 的 结 构 形 式 发 展 D、由 集 权 式、尖 塔 型 向 着 分 权 式、扁 平 型 的 结 构 形 式 发 展 2.非
2、 营 利 组 织 要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制 度 化 是 指 非 营 利 组 织 的()0A、民 间 性 B、组 织 性 C、非 营 利 性 D、自 治 性 3.西 方 文 官 制 度 的 基 础 是()。A、考 任 制 B、选 任 制 C、功 绩 制 D、分 类 制 4.我 国 的 根 本 领 导 制 度 是()。A、行 政 首 长 负 责 制 B、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C、民 主 集 中 制 D、政 治 协 商 制 度 5.将 政 府 全 部 财 政 收 支 按 经 济 性 质 汇 集,分 别 编 入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互 有 联 系 的 收 支 对 照 表 内 的
3、 预 算 模 式 是()。A、复 式 预 算 模 式 B、绩 效 预 算 模 式 C、零 基 预 算 模 式 D、设 计 计 划 预 算 模 式 6.公 共 管 理 的 本 质 属 性 是()。A、公 共 性 B、管 理 性 C、民 主 性 D、回 应 性 7.构 建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政 府 公 共 服 务 模 式 中,公 共 服 务 消 费 模 式 是()0A、广 覆 盖、适 度 水 平、兼 顾 公 平 与 效 率 B、社 会 性 公 共 服 务 支 出 为 主 体 C、科 教 优 先 D、多 中 心 治 理 8.第 三 部 门 主 要 供 给()。A、选 择 盈 利 型 服 务 B
4、、基 本 非 盈 利 型 服 务 C、基 本 盈 利 型 服 务 D、选 择 非 盈 利 型 服 务 9.以 犯 罪 行 为 的 改 善 幅 度 来 衡 量 刑 事 政 策 的 质 量 是()A、效 率 评 估 B、经 济 评 估 C、效 益 评 估 D、公 平 评 估 10.强 调 工 作 项 目 和 活 动 业 绩 计 量 的 预 算 编 制 方 法 的 预 算 模 式 是().A、绩 效 预 算 模 式 B、设 计 计 划 预 算 模 式 C、零 基 预 算 模 式 D、分 项 排 列 预 算 模 式 请 将 单 项 选 择 题 答 案 填 写 在 下 表 中 1 2 3 4 5 6 7
5、 8 9 10D B A C A A A B C A2二、论 述 题(每 题 20分,共 80分。)11.论 述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公 共 服 务 模 式 的 构 建。12.论 述 转 型 期 我 国 的 政 府 职 能。13.论 述 公 共 管 理 伦 理 的 调 控 机 制。14.论 述 新 公 共 管 理 的 基 本 特 征。11、答:(1)社 会 性 公 共 服 务 支 出 为 主 体 的 公 共 服 务 支 出 模 式 从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史 来 看,发 达 国 家 政 府 职 能 演 变 的 规 律 是:政 府 职 能 从 以 经 济 性 服 务 为 主,逐 步 扩
6、展 到 以 社 会 性 公 共 服 务 为 主。在 长 期 的 趋 势 中,公 共 支 出 结 构 中 经 济 性 支 出 比 重 逐 渐 下 降 而 社 会 性 支 出 逐 渐 上 升。(2)科 教 优 先”的 公 共 服 务 增 长 模 式 我 国 要 坚 持 投 资 先 于 消 费”的 原 则,优 先 发 展 科 技 教 育 等 人 力 资 本 投 资 的 公 共 服 务。充 分 发 展 科 技 教 育 公 共 投 入 的 前 提 下 再 依 此 考 虑 基 本 公 共 卫 生、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等 纯 消 费 性 的 公 共 服 务。(3)广 覆 盖、低 水 平、兼 顾
7、公 平 与 效 率 的 公 共 服 务 消 费 模 式 第 一,以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为 底 线,平 等 保 障 每 一 个 人 的 生 存 权 利 第 二,实 行 就 业 优 先 战 略,将 促 进 就 业、保 障 公 平 作 为 政 府 公 共 服 务 的 首 要 原 则 第 三,要 坚 持 生 存 先 于 享 受 的 原 则,优 先 保 障 人 们 的 生 存 需 要 第 四,统 筹 城 乡 公 共 服 务,改 变 城 乡 二 元 保 障 机 制,使 农 民 享 有 平 等 的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第 五,要 贯 彻 自 助 先 于 公 助”的 原 则,将 社 会 保 障 与
8、个 人 贡 献 挂 钩(4)多 中 心 治 理 的 公 共 服 务 供 给 模 式 为 弥 补 政 府 公 共 服 务 供 给 的 不 足,我 国 政 府 要 广 泛 调 动 社 会 各 界 和 各 方 面 力 量 参 与 提 供 集 体 产 品 和 公 共 产 品 的 积 极 性,形 成 公 共 服 务 的 多 元 化 与 社 会 化 格 局,例 如 实 行 基 层 自 治,由 基 层 民 众 组 织 社 会 公 共 服 务 等。12、答:1、加 强 市 场 经 济 法 制 建 设,创 造 平 等 竞 争 的 市 场 秩 序 与 环 境。建 立 统 一 的 市 场 规 则,这 是 保 证 自
9、 由 平 等 的 市 场 竞 争 的 重 要 条 件。这 就 需 要 政 府 扮 演 规 则 的 制 定 者,在 明 确 产 权 的 基 础 上,制 定 一 系 列 具 体 标 准、规 范 和 法 律,用 以 确 立 市 场 的 运 行 规 则,以 便 消 除 对 公 平 竞 争 的 限 制 和 障 碍。2、深 化 企 业 制 度 改 革,造 就 市 场 经 济 的 微 观 主 体。3企 业 是 经 济 活 动 的 细 胞,也 是 市 场 竞 争 的 主 体。如 果 企 业 对 市 场 的 供 求 情 况 和 价 格 信 号 做 不 出 灵 敏 及 时 的 反 应,企 业 无 法 成 为 自
10、主 经 营、自 负 盈 亏 的 市 场 主 体,市 场 经 济 的 新 体 制 也 就 不 可 能 形 成。因 此 在 体 制 转 轨 时 期,中 国 政 府 必 须 积 极 理 顺 国 有 企 业 的 产 权 关 系,建 立 明 确 有 效 的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和 经 营 制 度,逐 步 形 成 一 种 与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相 适 应 的 产 权 清 晰、责 权 分 明、政 企 分 开、自 主 经 营、自 负 盈 亏、平 等 竞 争、优 胜 劣 汰 的 国 有 企 业 经 营 体 制 和 基 本 规 范 的 企 业 组 织 形 式。3、培 育 和 完 善 各 类 市 场,形
11、成 开 放 竞 争 的 市 场 体 系。市 场 是 市 场 经 济 运 行 的 中 心 环 节,因 此,如 果 市 场 发 育 不 全 或 遭 受 扭 曲,市 场 经 济 也 就 不 可 能 顺 利 而 迅 速 的 发 展;没 有 发 达 而 有 序 的 市 场 体 系,就 没 有 市 场 经 济。政 府 要 致 力 于 要 建 立 一 个“统 一、开 放、竞 争”的 健 全 的 市 场 体 系。4、依 靠 宏 观 调 控 手 段,保 证 社 会 经 济 的 稳 定 增 长。通 过 宏 观 经 济 计 划 和 财 政 货 币 政 策 等 宏 观 经 济 调 控 手 段,加 强 供 给 与 需
12、求 管 理,保 持 总 供 给 与 总 需 求 的 相 对 平 衡,以 实 现 物 价 稳 定、充 分 就 业、经 济 适 度 增 长 和 国 际 收 支 平 衡 等 经 济 目 标。经 过 这 些 年 改 革,大 量 储 蓄 经 过 国 有 银 行 体 系 流 向 低 效 率 的 国 有 企 业,转 化 为 低 效 率 的 投 资,不 仅 使 银 行 体 系 积 累 了 大 量 的 不 良 资 产,而 且 这 一 恶 性 循 环 还 在 不 断 地 继 续,构 成 对 金 融 体 系 稳 定 的 严 重 威 胁,进 而 对 整 个 宏 观 经 济 稳 定 构 成 了 潜 在 威 胁。这 些
13、都 需 要 政 府 采 取 宏 观 调 控 手 段 来 维 持 经 济 稳 定。5、参 与 某 些 经 济 领 域 的 资 源 分 配,充 当 公 共 产 品 的 提 供 者。由 于 公 共 物 品 的 非 竞 争 性、非 排 他 性 特 征,完 全 依 靠 市 场 机 制 的 作 用,使 得 生 产 者 不 可 能 靠 出 售 公 共 物 品 来 谋 利,从 而 造 成 公 共 物 品 无 人 生 产 或 生 产 严 重 不 足;政 府 应 当 发 挥 资 源 配 置 的 作 用,投 资 公 共 产 品 的 生 产 13、答:一、舆 论 监 督,二、榜 样 示 范,三、制 度 制 约 14、
14、答:(1)采 取 理 性 途 径 的 方 式 处 理 问 题。指 在 设 定 政 策 目 标 及 阐 明 政 策 议 题 时 特 别 强 调 战 略 管 理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及 作 用。(2)重 新 设 计 组 织 结 构。其 目 的 在 于 使 政 策 制 定 与 执 行 相 分 离,并 且 必 须 对 服 务 的 传 输 建 立 起 一 个 赋 予 责 任 的 行 政 单 位。4(3)改 变 组 织 结 构。使 官 僚 体 制 更 为 扁 平 化,授 权 给 管 理 人 员,以 利 绩 效 目 标 的 实 现。(4)依 据 经 济、效 率、效 能 等 标 准 来 衡 量 组 织 成
15、 就。发 展 绩 效 指 标,使 组 织 的 成 就 能 够 被 加 以 比 较 和 测 量,并 据 此 进 一 步 提 供 信 息 来 作 为 未 来 决 策 的 参 考。(5)改 变 现 行 的 政 策。使 公 共 组 织 能 在 被 传 统 公 共 服 务 价 值 所 支 配 的 文 化 中,转 换 成 为 新 公 共 服 务 模 式,强 调 与 市 场 及 企 业 价 值 相 适 合 的 文 化。(6)运 用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技 术。其 目 的 在 于 淡 化 集 体 主 义 的 色 彩 而 采 取 个 人 主 义 的 途 径,包 括 寻 求 动 员 员 工 的 支 持 和 承 诺 来 持 续 地 进 行 结 构 与 组 织 的 变 革 等。(7)试 图 建 立 一 种 弹 性、回 应 性 及 学 习 的 公 共 组 织,并 发 展 一 种 将 大 众 视 为 顾 客、消 费 者 及 市 民 的“公 共 服 务 导 向。公 共 服 务 不 再 由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