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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方管理办法答疑福建省立医院药剂科庄将协1 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1)目 的 明 确:由 于 目 前 医 药 市 场 的 混 乱 和无 序 竞 争,以 及 假 劣 药 对 人 民 群 众 的 伤 害,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范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采 购,加强 临 床 用 药 管 理 和 监 控;规 范 医 师 开 具 处方 和 药 市 调 剂 处 方 的 行 为,抵 制 商 业 贿 赂和医药市场的无序竞争。处 方 管 理 办 法 也 是 针 对 医 疗 机 构 存在 严 重 不 合 理 用 药 的 现 象,我 国 手 术 预 防用 药、特 别 是 清 洁 手 术 的 不 合 理 用 药
2、 十 分严 重,不 但 使 用 率 高,而 且 预 防 用 药 时 间长,且 多 为 三 代 头 孢;抗 菌 药 物 和 注 射 剂制 剂 的 过 度 使 用;不 少 医 疗 机 构 人 血 白 蛋白 的 不 合 理 用 药 也 十 分 严 重,人 血 白 蛋 白有 明 确 的 适 应 症,但 最 近10 年 来,有 的 医疗 机 构 人 血 白 蛋 白 是 本 机 构 用 药 金 额 的 第一、二、三 位,这 是 很 不 正 常 的。必 须 加强 临 床 用 药 管 理,正 确 引 导,促 进 药 物 合理使用,提高药物治疗水平(2)法 律 地 位 和 权 威 性 提 升:处 方 管 理办
3、法 是 以 部 长 令 发 布,法 律 性 提 升。处 方 管 理 办 法 的 发 布 充 分 体 现 了 以 患者 为 中 心 的 原 则,只 要 利 于 病 人 安 全 用 药和 有 利 于 患 者 获 得 必 需 的 药 品,本 办 法 中 都 作 了 相 应 的 规 定,保 护 患 者 用 药 权益;办 法 法 律、法 规 依 据 明 确;增 加了“监 督 管 理”和“法 律 责 任”两 章,强化了法律责任,有利于本办法的落实。(3)补 充、完 善 了 处 方 管 理 办 法(试 行),提 升 处 方 管 理 办 法 的 科 学 性、可靠 作 性 和 权 威 性。明 确 提 出 开 具
4、 处 方 须 用药 品 通 用 名 及 具 体 实 施 措 施;提 高 麻 醉 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等 (4)对 医 院 药 事 管 理 和 药 学 部 门(药 学 部、药 剂 科 和 药 房)工 作 的 规 范 要 求 明 显 加 强;规 定 明 确 了 医 疗 机 构 药 学 部 门 是 医 疗 卫 生技 术 部 门 之 一,药 师 是 卫 生 技 术 人 员,医、药、护、技 是 医 疗 机 构 医 疗 工 作 的 四 大 技术 支 持 系 统。但 目 前 医 疗 机 构 药 学 部 门 整体 技 术 素 质 较 低,人 才 结 构 不 合 理,药 学部 门 及 其 药 师
5、 在 临 床 用 药 方 面 的 作 用 未 得到 应 有 的 发 挥。药 学 人 员 缺 编 严 重,要 求医 疗 机 构 重 视 医 院 药 学 的 发 展 与 建 设。本 办 法 对 医 师 和 药 师 的 职 责、要 求 和 培养都是相应一致的。(5)强 化 医 疗 机 构 领 导 的 责 任:医 疗 机 构领 导 应 对 本 机 构 落 实 执 行 处 方 管 理 办 法 负 责,应 对 本 机 构 全 体 医 务 人 员 进 行 处 方 管 理 办 法 的 宣 传 和 教 育,要 求 医师和药师正确理解本办法的主要内容。(6)突 出 了 各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监 管
6、职 责:这 对 处 方 管 理 办 法 的 落 实 执 行 有 重 要意义。2 如何理解“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问题?(1)住 院 患 者 所 需 求 的 药 品 可 开 具 处 方 领 用,或以病区用药医嘱单领取。(2)目 前 采 用 病 区 用 药 医 嘱 单 领 用 药 品 的医 院,多 数 都 不 规 范,实 际 上 简 单 的 药 品汇 总 请 领 单,只 填 写 药 品 请 领 数 量 和 金 额,这 样 的 病 区 药 品 汇 总 请 领 单,应 按 处 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要求,作适当改进。(3)病 区 用 药 医 嘱 单,应 含 患 难 姓 名、病历 号、临 床 诊
7、 断、药 品 名 称、剂 量 单 位、用 法、用 量 等。其 目 的 是 为 了 落 实 药 品管 理 办 法 以 及 卫 生 部 公 布 的 处 方 管 理办 法、医 疗 机 构 药 事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关 于 药 师 必 须 审 核 医 师 处 方 的 相 关 规 定,防 止 用 药 错 误、减 少 用 药 不 当,促 进 药 物的合理使用,维护患者的用药安全。(4)病 区 患 者 用 药,采 取 开 具 处 方 领 用 药品 的,则 处 方 应 由 具 有 处 方 权 的 医 师 开 具;实 行 以 病 区 用 药 医 嘱 单 领 用 患 者 药 品 的,由 医 师 或 护 士
8、按 病 历 上 医 师 用 药 医 嘱 抄 写或 计 算 机 录 入;由 护 士 抄 写 或 录 入 者 应 签名,并 应 由 第 二 核 对,医 师 可 不 再 签 名 或者 盖 签 章;药 师 审 核 和 调 配 者,也 均 应 签名或盖签章。(5)向 病 房(中 心)药 房 领 用 住 院 患 者 药品 的 处 方 或 病 区 用 药 医 嘱 单,应 与 患 者 病历上的医师用药医嘱相一致 3 如 何 理 解 医 师、药 师 在 医 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或调剂处方?(1)目 的:一 是 为 了 保 护 医 师 开 具 处 方 和药 师 调 剂 处 方 的 权 利
9、;二 是 为 了 确 保 处 方的合法性,防止假冒,保障患者用药安全。(2)开 具 处 方 医 师 和 调 剂 药 师 的 姓 名 留 样备 查:可 采 用 本 人 签 名 留 样 或 签 单 备 案,究 竟 采 用 哪 一 形 式,由 各 医 疗 机 构 自 行 决定。采 用 签 章 的,医 师 和 药 师 的 图 章 应 由医疗机构统一设计和刻制。(3)每 位 医 师、药 师 的 签 名 或 签 名 留 样,应 在 药 学 部 门 门 诊 药 房 和 病 房(中 心)药房 各 备 案 一 份。已 留 样 的 签 名 或 签 章 不 得改 变,否 则 新 的 签 名 或 签 章 式 样 应
10、重 新 备案 4 规定开具处方应使用药品通用名的目的与意义是什么?开 具 处 方 使 用 药 品 通 用 名 是 世 界 各 国 的通 用 规 则,也 是WHO 评 价 处 方 合 理 性 的 重要 指 标 之 一。使 用 药 品 通 用 名 有 利 于 整 治目 前 药 品 流 通 领 域 的 无 序 竞 争,通 过“药品 处 方 集”药 品 的 遴 选 和“基 本 用 药 供 应目 录”制 剂 品 种 的 遴 选,规 范 药 品 临 床 应用 管 理,促 进 药 物 的 合 理 使 用,提 升 药 物治疗水平,保护患者安全用药。(1)规 范 处 方 药 品 名 称,有 利 于 医 师 和
11、药 师选 用 药 品,避 免 因 一 药 多 名 引 起 重 复 用 药和 药 物 相 互 作 用 造 成 对 药 品 安 全 使 用 的 影响,防止用药错误。(2)规 范 临 床 治 疗 需 要 的 剂 型 与 剂 量 规 格,促进医药资源的合理使用。(3)有 利 于 保 障 患 者 安 全 用 药,促 进 合 理用药。(4)推 广 使 用 药 品 通 用 名 有 利 于 国 内 外 学术交流。(5)有 利 于 医 疗 机 构 和 医 务 人 员 的 自 律,纠正有的医疗机构进药不规范现象。(6)有 利 于 规 范 医 药 市 场,抵 制 商 业 贿 赂和药品价值虚高。5 药品通用名的概念是
12、什么?药 品 命 名 是 药 品 标 准 化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化 学 药 品 通 用 名 可 分 原 料 药 品 通 用 名 和 药品 制 剂 通 用 名。原 料 药 品 通 用 名 一 般 不 带“盐基”,也不带剂型和剂量规格。药 品 制 剂 通 用 名 是 指 经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门 批 准、并 公 布 的 药 品 通 用 名,是 带“盐基”、带 剂 型 和 剂 量 规 格 的,也 就 是 本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的 开 具 处 方 的 药 品通用名。6 卫生部发布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 卫 生 部 为 配 合2007 年5 月1 日 起 实 施 的 处
13、方 管 理 办 法,根 据 中 国 药 品 通 用名 称(1997 年 中 国 药 典 会 编)和 国 际非 专 利 药 品 名(INN),并 参 考 了 全 国 数十 家 三 级 甲 等 医 院 的 处 方 集,编 写 了 处方 常 用 药 品 通 用 名 目 录,目 的 在 于 规 范医 师 开 具 处 方 和 临 床 医 嘱,并 供 各 医 疗 机构 编 制 药 品 处 方 集 的 药 品 通 用 名 称。收 载 的 药 品 并 不 全,只 收 载 了 医 疗 机 构 较常 用 的26 大 类93 个 亚 类 的1029 个 化 学 药 品通 用 名,所 采 用 的 均 为 原 料 药
14、品 通 用 名。目 录 将 随 着 医 药 科 学 的 发 展 和 临 床 需求,不定期地进行补充和修订。7 医 疗 机 构 是 否 只 能 使 用 卫 生部发布的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中的药品?根 据 处 方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药 品处 方 集 中 的 药 品 是 根 据 本 机 构 的 性 质、功 能 和 任 务 制 定 的,医 疗 机 构 应 该 使 用 本机 构 药 品 处 方 集 中 的 药 品,而 不 是 只能 使 用 处 方 常 用 药 品 通 用 名 目 录 中 的药 品。各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处 方 集 遴 选 的药 品 名 称 必 须 符 合 中 国 药 品
15、 通 用 名 称 和国际非专利药品名(INN)。8 开具处方使用药品通用名难点是什么?(1)首 先 是 医 药 市 场 的“五 多 五 乱”和 由此 而 产 生 的 药 品 流 通 领 域 的 无 序 竞 争 和 商业贿赂。(2)需 要 社 保 部 门 的 配 合,药 品 报 销 目 录也同样应使用药品通用名。(3)药 品 招 标 工 作 应 按 处 方 管 理 办 法 适 当 调 整,使 之 与 本 办 法 相 适 应,药品 招 标 评 选 时 应 重 视 药 品 质 量 和 企 业 诚 信度。最 终 须 从 体 制 和 机 制 上 进 行 改 革 与 完善。(4)医 疗 机 构 和 医 务
16、 人 员 需 要 有 一 个 习 惯与 适 应 的 过 程,要 认 真 学 习,提 高 认 识,正 确 理 解,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尽 量 缩 短 习 惯与适应过程。(5)中 医 院 也 应 按 处 方 管 理 办 法 执 行,需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管力度。(6)发 营 医 疗 机 构 同 样 要 执 行 处 方 管 理办 法,应 认 真 学 习 本 办 法,并 认 真落实。9 对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有哪些具体要求?原研企业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应符合以下条件:是原研的企业才准使用专利药品名;必须经我国药监部门批准并公布的专利药品名称;中国申请有专利保护的。过了专利保护仍可使用专
17、利药品名;应提供有效的专利保护证明文件复印件。10 医师开具处方可使用哪些药品名称?本 办 法 规 定 医 师 开 具 处 方 可 使 用 的药品名称,即第十七条规定的药品名称:(1)药品通用名称,即药品制剂通用名称。(2)新 活 性 化 合 物 的 专 利 药 品 名 称,即 原 研企业生产的药品的专利药品名称。(3)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含中成药)(4)医院制剂室配制的制剂药品名称。(5)卫 生 部 公 布 的 药 品 习 惯 名 称(卫 生 部 正在调研中,目前尚未公布)(6)至(4)项 的 药 品 名 称,都 应 是 经 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11 第四章第十八条中所指“特殊情况”
18、下的含义是什么?主 要 是 指:某 些 非 本 地 区 患 者:某 些 诊断 用 药 或 者 诊 断 检 查 时 才 使 用 的 药 品;某些 行 动 不 便 或 老 年 患 者 的 慢 性 病 用 药 等,但 医 师 对 这 部 分 患 者 延 长 其 处 方 时 效 性 时,必 须 充 分 评 估 病 情 的 稳 定 性、用 药 的 适 宜性,延 期 取 药 日 期 不 会 对 患 者 造 成 损 害 的情 况 下,医 同 方 可 签 署 患 者 处 方 延 长 有 效期限。对 外 地 病 人,必 要 时 医 师 也 可 出 具 诊疗 意 见 书,提 出 诊 断 和 治 疗 意 见,供 患
19、 者所在地医疗机构医师和用药时参考。12 怎样编写“药品处方集”?药 品 处 方 集 编 写 的 内 容 应 根 据 各 医 疗 机构 的 特 点 和 实 际 情 况 而 定,最 好 是 编 写 成便于携带的手册。其主要内容可包括:(1)总论(供参考内容):影响药物作用的因素;药物相互作用;药物的选择与用药注意事项;老年人用药选择与用药注意事项 婴幼儿用药选择与注意事项,等等。(2)各 论:可 按 临 床 各 科 治 疗 用 药 和 药 理学分类办法编写 每 个 药 品 各 项 目 信 息 论 述 宜 简 练:通用 名 称:简 要 药 理 作 用、适 应 症:主 要 剂量规格、用法用量、主要注
20、意事项等等;处 方 集 收 载 的 药 品:应 最 具 有 安 全 性、最具成本 效 益 比、当 地 可 获 得 和 通 过 权 威 质 量认证的药品组成;每 个 药 品:应 列 出 本 机 构 遴 选 选 中 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品种等等(3)附 录,具 体 内 容 可 根 据 各 医 疗 机 构 临 床实际情况而定。如可收录:卫 生 部 或 本 省 卫 生 厅 有 关 药 物 临 床 应 用与管理的法规性文件,以及技术规范等;本机构有关临床用药的相关规定;药物临床应用指南(指导原则);药物分级管理规定;影响胎儿的药物;哺乳期慎用的药物;按体表面积计算小儿药物用量 肝 肾 功 能 低 下
21、时 的t1/2 和 剂 量 的 调 整,等等。13“药 品 处 方 集”与 市 场 销 售的“药物学或药物手册”有什么区别?(1)“药 品 处 方 集”对 本 医 疗 机 构 带 有 强制 性,医 师、药 师 应 人 手 一 册,要 求 认 真执 行;而“药 物 学 或 药 物 手 册”只 是 临 床用药的参考书。(2)“药 品 处 方 集”只 收 载 本 机 构 临 床 应用 的 基 本 药 物 及 其 遴 选(中)的 制 剂 品 种,各 医 疗 机 构 编 写 的“药 品 处 方 集”,是 根据“本 机 构 性 质、功 能、任 务”的 特 点,相 互 之 间 往 往 有 差 别;而“药 物
22、 学 或 药 物手 册”收 集 国 内 外 已 经 上 市 的 全 部 药 品,和制剂品种。(3)“药 品 处 方 集”收 载 的 每 种 药 品 各 项目 住 处 的 论 述 都 较 简 练;而“药 物 学 或 药物 手 册”的 药 理 作 用、适 应 证、用 法、用量、不 良 反 应、注 意 事 项 以 及 制 剂 品 种 等项目的有关住处论述详细全面。14 编写“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应注意什么?(11)编编写写的的“药药品品处处方方集集”和和“基基本本用用药药供供应应目目录录”应突出本医疗机构的应突出本医疗机构的“个性个性”和特点。和特点。(22)应应十十分分重重视视药药事
23、事管管理理委委员员会会的的作作用用和和遴遴选选程程序序,遴遴选选应应公公平平、公公正正、透透明明。有有的的医医院院遴遴选选药药品品品品种种由由药药事事管管理理委委员员会会负负责责,但但选选由由哪哪家家企企业业生生产产的的则则由由院院务务会会决决定定,有有的的甚甚至至由由院院长长或或主主管管院院长长个个人人选选定定,这这种种运运作作程程序序不不适适当当,未未充充分分发发挥挥药药事事管管理理委委员员会会的的作作用用,运运作作也也不不透透明明,应应改改进进。“药药品品处处方方集集”收收载载的的药药物物品品种种和和“基基本本用用药药供供应应目目录录”遴遴选选的的药药品品制制剂剂品品种种及及选选用用哪哪
24、家家企企业业生生产产的的均均应应由由药药事事管管理理委委员员会会按按本本机机构构制制定定的的遴遴选选标标准准、管管理理制制度度和和程程序序等等的的严严格格控控制制下下进进行行,院院领领导导应应组组织织监监控控和和审审查。查。(3)应 定 期 修 订,现 阶 段 可 约 半 年 修 订 一次,但不宜频繁或随意修改。(4)也 应 重 视 在 如 何 制 定“基 本 用 药 供 应目录”第(3)项提及的应注意的问题。15“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 供 应 目 录”中 没 有 列 入 的 药 品品 种 或 剂 型 或 剂 量 规 格 应 如 何 解决?(1)因 临 时 特 殊 诊 疗 需 要,“药 品
25、 处 方 集”和“基 本 用 药 供 应 目 录”中 没 有 列 入 的,相 关 科 室 可 提 出 申 请,经 医 务 处(科)和药 剂 科 主 任 签 署 同 意 后,由 药 库 一 次 购 入使用,药库不常备。(2)在 本 机 构 治 疗 特 殊 需 求 的 药 品 应 由 本机 构 药 学 部 门 的 药 品 库 负 责 采 购,不 得 请患 者 或 患 者 家 属 自 行 外 购,以 保 证 购 入 药品的质量。(3)患 难 自 备 药 品 一 般 不 得 在 医 疗 机 构 内使 用。只 有 患 者 必 须 接 受 此 药 物 治 疗,而本 机 构 药 学 部 门 的 药 库 又
26、不 能 供 应 时,经主 管 的 的 主 治 医 师 和 调 剂 室 负 责 技 术 工 作的 主 管 药 师 同 意;使 用 此 类 药 品 时,处 方医 师 应 在 患 者 病 历 上 有 记 录。如 果 对 药 品的 来 源、质 量 及 完 好 性 方 面 有 疑 问,就 禁止使用。16 处方管理办法为什么样要规 定“一 药 二 规 及 各2 个 品 种”,限止医院从多家企业进药?(1)规 范 医 疗 机 构 临 床 药 品 应 用 与 管 理,净化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购 销 环 境。现 在 有 的 医 疗 机 构同 一 规 格 的 药 品 从56 家 企 业 进 药,同 一 药
27、品商 品 名 不 同,有 的 还 收“进 院 费”,有 的 购 进“新 药”没 有 适 宜 的 标 准 和 程 序,随 意 性 很 大;有 的 进 那 一 家 企 业 的 药 品 与 药 师 个 人 或 科 室 经济 利 益 挂 勾;有 的 医 院 不 合 理 用 药 情 况 严 重、特 别 是 预 防。实 行 一 药 二 规 及 各2 个 品 种,加强 药 品 遴 选 的 管 理,限 止 从 多 家 企 业 进 药,防范 医 疗 机 构 对 不 正 当 商 业 竞 争 而 造 成 的 药 品 混乱 和 商 业 贿 赂 行 为。这 必 将 有 利 于 药 品 质 量 的提 升,促 进 药 物
28、的 合 理 使 用,有 利 于 患 者 安 全用药。(22)本本办办法法规规定定的的目目的的还还在在于于,通通过过规规范范医医院院临临床床药药品品的的应应用用与与管管理理,促促进进药药品品市市场场的的进进步步,抵抵制制“一一药药多多企企业业低低水水平平重重复复生生产产和和低低限限投投料料现现象象”。在在我我国国低低水水平平重重复复生生产产非非常常严严重重,有有的的企企业业缺缺乏乏自自主主研研发发药药品品的的能能力力,但但为为了了申申报报新新药药,开开发发了了一一些些没没有有价价值值的的新新药药或或剂剂型型,比比如如某某些些复复方方制制剂剂无无科科学学已已经经眼眼的的任任意意配配伍伍组组方方,创
29、创造造所所谓谓的的“新新药药”;再再如如无无意意义义的的新新剂剂型型,粉粉针针剂剂改改变变成成大大、小小输输液液,与与已已有有的的剂剂型型相相比比较较,没没有有任任何何治治疗疗优优势势,但但价价格格却却上上涨涨了了几几十十倍倍,在在使使用用时时不不但但增增加加了了工工作作量量,而而且且受受污污染染的的机机会会大大大大增增加加。我我国国的的医医疗疗卫卫生生事事业业需需要要有有价价值值的的新新药药与与新新剂剂型型,但但不不需需要要那那些些低低水水平平的的剂剂型型改改变变和和不不符符合合临临床床需需求求的的剂剂型型,决决不不需需要要粗粗制制滥滥造的假冒货,更不允许有它的市场造的假冒货,更不允许有它的
30、市场 规 定“一 药 二 规 及 各2 个 品 种”,医 疗机 构 对 多 家 企 业 生 产 的 药 品 要 进 行 甄 别,选择 优 质 产 品、药 价 合 理 和 信 誉 好 的 企 业。建立 并 规 范 新 药 引 进 和 淘 汰 药 品 的 规 则 和 评 审制 度。防 止 和 限 制 在 购 药、新 药 引 进 及 淘 汰药 品 过 程 中 的 个 人 权 利 寻 租 与 利 益 交 易 的 行为,保 障 患 者 使 用 药 品 的 安 全、有 效。当 然,如 果 因 医 疗 机 构 规 范 临 床 药 品 应 用 与 管 理,而 造 成 那 些 技 术 力 量 弱、设 备 条 件
31、 差、以 低水 平 仿 制 为 主、不 重 视 产 品 质 量 的 医 药 企 业退 出 市 场,这 是 好 事,有 利 于 保 护 患 者 安 全用 药,有 利 于 优 秀 企 业 的 发 展,也 有 利 于 净化医药市场 (3)在 临 床 用 药 中,药 剂 学 向 给 药 定 时、定 数、定 位 发 展 是 用 药 个 性 话 发 展 的 必 然趋 势。药 剂 学 研 究 的 虽 然 不 是 药 物 的 有 效成 分,但 给 药 方 式 可 以 影 响 药 物 使 用 的 安全 性、有 效 性 和 患 者 的 用 要 依 从 性。随 着新 剂 型 研 究 的 发 展,优 良 的 新 剂
32、型 对 提 高药 效、降 低 药 物 不 良 反 应 的 作 用 非 常 明 显。我 国 可 以 将 制 剂 创 新 作 为 药 物 创 新 的 突 破口,前 提 是 新 剂 型 应 明 显 优 于 现 有 剂 型,而不是简单的低水平改造或粗制仿造。本 办 法 为 满 足 医 疗 机 构 和 患 者 的 特殊 需 要,专 门 规 定 了“因 特 殊 诊 疗 需 要 使 用其 他 剂 型 和 剂 量 规 格 药 品 的 情 况 除 外”的 条款,由 医 疗 机 构 的 药 事 管 理 委 员 会 根 据 临 床需 求,评 审 决 定 是 否 需 要 增 加 购 进 个 别 剂 型和 规 格。可
33、见 处 方 管 理 办 法 中 对 购 进 剂型 的 限 制 不 是 关 上 了 一 道 门,而 只 是 设 置 了一 到 坎,真 正 有 优 势 的 新 剂 型 经 过 专 家 的 论证,仍 然 可 以 在 医 院 畅 通 无 阻;而 盲 目 开 发、以 申 请 所 谓“新 药”实 为 单 纯 经 济 利 益 目 的的 品 种 则 要 望“坎”莫 及 了。这 道 坎 为 医 疗机 构 的 医 师 和 药 师 也 提 出 了 新 的 要 求,要 求他 们 及 时 了 解 医 学、药 学、药 剂 学 发 展 的 动态,使患者用上最适宜的药品。17 如何理解“因特殊诊疗需要使 用 其 他 剂 型
34、和 剂 量 规 格 药 品”可另行遴选的规定?主主要要指指:因因特特殊殊诊诊疗疗需需要要可可选选用用除除注注射射和和口口服服两两种种剂剂型型以以外外的的其其他他剂剂型型,如如某某些些控控、缓缓释释片片,在在如如适适用用于于婴婴幼幼儿儿的的剂剂型型、眼眼、耳耳、鼻鼻、喉喉科科和和皮皮肤肤科科等等专专科科用用药药或或外外用用药药等等剂剂型型可可列列入入“目目录录”。注注射射和和口口服服两两种种剂剂型型为为常常用用成成人人剂剂量量规规格格外外,因因特特殊殊诊诊疗疗需需要要可可遴遴选选其其他他剂剂量量规规格格,如如适适用用于于儿儿童童、婴婴幼幼儿儿的的剂剂量量可可列列入入“目目录录”,有有如如大大输输
35、液液(葡葡萄萄糖糖)的的各各种种制制剂剂、规规格格5%5%、10%10%葡葡萄萄糖糖注注射射液液500500毫毫升升、200200毫毫升升、100100毫毫升升,50%50%葡葡萄萄糖糖注注射射液液2020毫毫升升等等;再再如如氨氨基基酸酸制制剂剂,可可按按治治疗疗需需求求分分为为营营养养型型、肾肾用用和和肝肝用用氨氨基基酸酸注注射射液液可可分分别别遴遴选选列列入入供供应应目目录录,但但对对各各种种各各样样的的复复方方氨氨基基酸酸制制剂剂(注注射射液液)及及规规格格应应列列为为一一种种制制剂剂进进行行遴遴选。选。18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 种药品的含义与目的?(1)是指每张处方内所开具的全部药品
36、,包括该处方内的各种口服剂和注射剂,也包括大输液,或加于大输液内的小针剂。(22)是对医师用药的明确要求,要求医师提高药)是对医师用药的明确要求,要求医师提高药物治疗水平,提高临床用药适应症的针对性,努物治疗水平,提高临床用药适应症的针对性,努力克服各种不合理用药的影响因素。一是门诊处力克服各种不合理用药的影响因素。一是门诊处方用药要避免不合理用药的大处方,一般的感冒,方用药要避免不合理用药的大处方,一般的感冒,往往西药加中成药也都超过往往西药加中成药也都超过55种用药。二是针对注种用药。二是针对注射剂制剂的不合理使用,在我过输液的不合理使射剂制剂的不合理使用,在我过输液的不合理使用相当严重,
37、有的医院把输液治疗作为患者的治用相当严重,有的医院把输液治疗作为患者的治疗常规,一般发热、腹泻、感冒也常用输液治疗;疗常规,一般发热、腹泻、感冒也常用输液治疗;住院患者输液治疗超过住院患者输液治疗超过87%87%,且多数为每日,且多数为每日22次;次;输液治疗加药率约达输液治疗加药率约达90%90%,最多的达,最多的达77种,平均约种,平均约为为2.52.5种。据有关的资料报道,种。据有关的资料报道,77种药联合使用从种药联合使用从理论上分析,其相互作用发生率高达理论上分析,其相互作用发生率高达38.5%38.5%;我;我国输液治疗比国外发达国家高出约国输液治疗比国外发达国家高出约1.3-2.
38、21.3-2.2倍,所倍,所以必须控制用药品种和用药量,控制大处方。以必须控制用药品种和用药量,控制大处方。(3)对少数患有多种疾病,或个别危重患者等特殊情况超过5 种者,医师应注明原因,并签名即可。(4)对某些疾病,国际或国内有关临床专科学会制定、公认的多种药品联合使用的经典疗法予以认同。但各医疗机构自行制定的二组或三组(输液加小针剂)的药物治疗法,一般不予认同,应审核其合理性、科学依据和实际疗效。对某些配方合理、确有较好疗效的,须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或有关临床专科学会审核认同。19 卫生部曾在2005 年11 月公布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但若与处方管理方法有不
39、相符时,应以哪个文件为准?卫生部曾在2005 年11 月14 日公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于2005 年11 月2 日公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2005 年11 月14 日公布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于2005 年11 月3 日“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以 上4 个 管 理 规 定 和 培 训、考 核 通 知,处 方 管 理 办 法 第 六 十 三 条 已 规 定 麻醉 药 品、精 神 药 品 处 方 管 理 规 定 在 本 办 法 2007 年5 月1 日 施 行 起 同 时 废 止。其 余2
40、个“管 理 规 定”和“通 知”仍 然 有 效。但 有 的 规 定 若 与 处 方 管 理 办 法 有 不 相符 时,以 本 办 法 为 准,即 按 处 方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20 处方管理办法对医疗机构电子处方是如何规定的?第二十八条规定: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的同时收存备查。从上述规定说明:现阶段医疗机构不实行电子处方;但医师可以用计算机开具、传递处方(给药房),但同时应打印或手写处方一份;麻醉药品
41、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需手写;药房应将传递处方和纸质处方同时收存备查。21.为什么现阶段不主张实行电子处方?(1)目前沿海地区和部分省会城市的三级医院使用电子处方较多。成熟的电子处方运行应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法律层面;诊疗与开具处方技术层面;电子信息技术层面;管理层面。但现阶段各医院普遍较重视电子处方的可操作性,忽视运行系统的安全性、保证电子处方信息的真实性以及电子处方形成后在保存期内信息的完整性与唯一性和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也必须充分考虑保障患者的药物治疗权益。(2)2004 年我国人大通过的电子签名法是一部很好的法律,但侧重与商务电子签名。施行电子处方可引入其电子签名的基本原则,但应根据医疗和
42、临床药物治疗工作的特点,由卫生部从上述四个层面着手制定电子处方管理办法。各医院不能简单的按电子签名法规定施行电子处方。(3)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也未施行电子处分,如美国、英国,至今很多医院住院患者用药医嘱单,都未利用计算机信息传递,而仍用手写用药医嘱单;日本也只是在讨论阶段,拟采用指纹识别进入医师本人的处方系统等。西方发达国家关心的也是电子处方信息的唯一性和系统的安全性以及患者应享受的权益能得到充分的保障。22 为什么要将计算机传递处方和纸制处方同时收存备查?(1)如果利用计算机传递处方的模式,它可迅速传递到药房,药师即可按传递处方审核、调配处方药品,待患者持纸制处方到药房取药时,其处方药品都已调
43、配,处方审核者和调配者都已在传递处方上签名或加盖签章,为了防止差错,药房核查发药的药师,须将两张处方和已调配好的药进行核对,并签名或盖签章。在传递处方或纸制处方上有不同的调剂程序责任人(药师)的签名或盖签章。为维护处方法律的效力,以备查询,所以传递处方和纸制处方要同时保存。(2)但如果无计算机传递处方,医师只是用计算机开具处方,并打印纸制处方,医师签名或加盖签章后交于患者交费取药,那也就不存在传递处方的问题。23 药师要在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有哪些条件?(1)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2)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在该医疗机构的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专用签章式样
44、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3)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同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承当处方药品调剂的职责任务也是不同的,“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以及药品请领、保管、药品分装等具体操作型工作。24 药师在调配处方药品时,应当遵守的主要规定是什么?对此,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和第五章处方的调剂有十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1)第四条规定:“药师调剂处方应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2)第三十三条规定:“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3)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师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
45、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4)第三十五条规定:“药师应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5)第三十七条规定:“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 四查十对”。(6)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25.药师发药时,规定要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的意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对药师要向患者进行用药交待和指导作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医院药师对上述工作很不规范,一般都比较简单,有的甚至无用药交待与指导的必要性认识也是不足的。(1)发药时对患者进行详细的用药交待与安全用药指导,向患者进行合理用药教育是药师的职责,药师有责任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和用药权益。(2)患者需要药师用药指导:
46、现在化学药品(俗称:西药)已超过7000 种,医务人员都深感有药可用与用药知识不足存有差距,这是医师出现用药错误、导致不合理用药的重要原因之一;医务人员都深感知识不足,对广大文化水平不同、年龄不一、科学知识各异的患者,特别是婴幼儿、老年人群、农村患者等弱势群体,就更需要医院提供合理用药知识,指导患者安全用药,提高患者用药的依从性。对药品用法交待不清,不做安全用药指导,而造成患者用药不当,是药学服务不到位,是药师的失职。(3)药师发药时要因人因药而异:用药交待或指导应提供个性化服务,其内容重主要是药品的用法、用药及服药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以及如何应付,有什么禁忌等;对患者的特殊人群、特
47、殊病例、特殊(管理)的药品、不良反应多的药品、使用时需特别告知的药品等应详细口头交待或必要的安全用药指导或提供书面用药说明。26.对不规范处方或处方用药有不适宜性时,药师应如何处置?应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正确处置:(1)超常剂量使用:若超剂量处方,医师已签名或盖签章的,表示医师对超剂量用法已注意到是病情治疗的需要;但如果未签名或盖签章,则药师应告知医师,提醒医师是属失误还是病情需要,如是病情需要,应请医师在超剂量处重新签名或盖签章,以示负责,若是失误则医师应修改剂量后,并在修改处重新签名或盖章。(2)发现处方不规范或处方用药存在有不适宜时,药师应在不警扰患者的情况下告知医师,请
48、其确认、改进或重新开具处方。(3)对严重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而又不愿意改进的,药师可以拒绝调剂,并按医院规定报告门诊部或医务处(科)。(4)对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药师不得调剂,应查清原因后分别不同情况再做处置。27“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有什么例外?(1)对一般处方,患者有权选择调剂单位,可在开具处方的机构药房或药品零售企业(社会零售药店)购药,尊重患者的用药权益。对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社会零售药店购处方药品,处方开具单位及其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或限制。(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只准在开具处方的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调剂室(药房
49、)调配,并领用药品。28 为什么不支持儿科处方药去药品零售企业购药?(1)目的:这一规定是从婴幼儿特点和药品零售企业现状决定的,目的是为了儿童和婴幼儿安全用药。(2)原因:儿科患者,尤其是婴幼儿和低龄儿童的生理、病理功能特殊,其药物代谢系统与成人差异很大;对小患者的用药选择和剂量、给药途径等必须十分慎重,必须认真鉴别审核处方用药的适宜性和正确性。对小患者要有详细、准确的安全用药指导。但从我国药品零售企业(社会零售药店)现状分析,绝大多数药店实行的是售货员负责制,约98%以上都是无药学专业知识的店员,无指导安全用药技术力量,故无法胜任儿科处方药的调剂任务。(3)国外社会药店从业者,必须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本科以上毕业的药师;高中毕业经13 年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的药学技术人员。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