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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工作制度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工作制度为使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后能继续发挥其特长,同时有 利于年轻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和学科建设,确保我院延、返聘工 作规范化、制度化,以促进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粤组通 199947号、校人发199764号文、中大人事2022号文等有 关文件精神,现就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返聘作如下规定:一、延、返聘对象1 .本人自愿;2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服从工作安排的医教研系列 专业技术人员;3 .受院长委托,负责某项特殊工作的人员。二、延、返聘条件:(一)延聘条件:博士生导师(二)返聘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在学研究生的导师;2 .由上级有关单位
2、和学校指定的重要学术着作、教材主持人;申请。3 .1.2人力资源中心根据公司人力资源需求、人才补充难易 度、公司整体运营的平稳性和连续性、特殊人才和特殊岗位的用 工需求等实际情况,可向总经理就离退休人员提出返聘申请并征 求用人部门意见。4 .1.3用人部门根据本部门人力资源配置的实际需求,可向 人力资源中心就离退休人员提出返聘申请。6. 2返聘审核7. 2. 1返聘审核的内容除包含常规应聘审核的项目外,重点 审核离退休人员退休的合法性、健康状况、病史、岗位工作对其 健康明显或潜在的影响和风险、其对岗位工作压力的承受性和环 境适应性等,以充分评估退休返聘人员可能和潜在的用工风险(职 业健康及法律
3、风险等)。8. 2.2退休返聘人员应向人力资源中心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 资料,若因个人信息资料虚假或隐瞒,经查证属实,因此而造成 的一切后果由退休返聘人员承担(可在返聘协议里约定)。9. 2. 3人力资源中心和用人部门根据员工应聘作业流程相 关规定对退休返聘人员进行招聘、甄选、录用、试用、转正、考核 等工作,并共同承担因审核不力出现的用工纠纷责任。10. 2.4退休返聘人员经人力资源中心和用人部门审核通过,报总经理审批后生效。11. 2.5若退休返聘人员需报国家劳动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 由人力资源中心在退休返聘人员正式聘用上岗之前报国家劳动管 理部门审核备案;需要办理公正手续的,由人力资源中心在
4、退休返 聘人员正式聘用上岗之前到相关公正机构办理公正手续。12. 2.6人力资源中心和用人部门每三个月对退休返聘人员进 行一次用工风险评估,经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聘用。3 .经省部级以上批准的高级医疗保健专家;4 .科室需要或受医院委托负责某项特殊教、医、研及管理工作者。三、延、返聘期限1 .博士导师可延聘到65周岁。2 .博士导师,可返聘至70周岁;3 .非博士导师正高,可返聘至65周岁;副高返聘至63周岁;4 .每期返聘时间1-2年,原则上连续返聘时间副高不超过3 年,正高不超过5年。5 .愿意前往黄埔院区工作者,不受上述限制具体聘期由医院 决定。6 .接受院长委托承担特殊任务暂不受限制。四
5、、工作要求:延、返聘人员按在职人员的要求上全班,参加医院医教研工 作。原则上,非手术科室65周岁以下返聘者,返聘期间每周教授 门诊时间不少于3单元;手术科室返聘期内累计门诊时间不少于 四分之一,具体由科室安排,没有开设门诊的科室,依此安排相 关工作。五、延、返聘程序1 .首次参加延、返聘者,由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向医院提出申请,经人事科核实情况,报请院长书记会审批,获准后通知相关 科室,并填写相关表格。2 .延、返聘到期者,由人事科提前1个月通知相关科室,作 好工作交接班准备。凡需继续延、返聘者,人事科按第1条程序 报批。3 .因故提前终止延、返聘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科室同意 后上报人事科备案。
6、六、延、返聘待遇按医院现行规定执行。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医院其它文件中与本规定 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八、本规定由人事科负责解释。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工作制度1适用范围1. 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聘用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 管理。2职责2. 1人力资源部职责2.1.1 审核部门提出的返聘需求。2 . 1. 2负责返聘协议的签订、续订、解除或终止的管理。2.2各部门职责2.2.1 依据工作、生产需要,提出返聘需求。2.2.2 2. 22.2.3 代表公司与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负责返聘人 员工作的日常考核。3管理内容3. 1返聘情形3.1.1 因在某个项目或其他工作中承担的任务未完成且
7、公司 内没有能够承担该项工作的人员时,可以返聘。3 . 1.2因公司内某项技术或工作,目前的人员不具备或未达 到承担该项工作的能力时,可以返聘。4 .1.3因公司开发某个新项目或技术,承担该项目的人员因 经验、技术缺乏需要指导时,可以返聘。5 .1.4其他经公司领导审批的返聘情形。3.2返聘工作要求3. 2.1部门提出返聘需求时,应以发展本部门生产和经营、 提高管理水平、推广应用新技术和开发新产品、加强年轻人才培 养、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4. 2.2返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各部门的返聘工作 应经人力资源部备案。5. 2.3返聘年限3. 2. 3. 1返聘协议期限应控制在1年以内,期满后有
8、需要可 续签。3.2 . 3.2返聘总年限不得超过5年。3.3 返聘人员条件3. 3. 1返聘的人员必须在是在技术、管理方面有专长,在原 岗位上应是骨干人才。3. 3.2返聘人员年龄,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 周岁,如有特殊原因,经总经理批准,年龄可放宽到70周岁。3. 3.3返聘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残疾,无心脏病、高血 压等急性病,能够完成部门交办的任务。3. 3.4返聘的重点是在一线从事生产工作的高级技工和掌握 重要技术或管理技能的高级职称人员,对其他人员的返聘严格控 制。3.4返聘人员待遇3. 4. 1返聘人员待遇按其承担的工作职责及技术水平确定。3.4. 1. 1工程技术岗
9、位:原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返聘津贴(研 高500元/月,副高300元/月,中级200元/月)3.5. 1.2工人技术岗位:基本工资(高级技师800元/月,技 师700元/月,高级工500元/月)+工时奖金3. 4. 1,3管理岗位:控制在8001500元/月。1.1.1 掌握公司急需技术的人员及外聘高级技术专家待遇 可协商办理。1.1.2 返聘人员不参加部门奖金及绩效的分配。作出特殊贡 献者,可由部门申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根据制度给予专项奖励。 (特殊贡献指:有重大的技术发明或对项目做出重大贡献并产生较 大经济效益的;提出重大的.工艺改进并取得成效的;对管理改进 做出重大贡献的。)1.1.3 公
10、司提供返聘人员必要的劳防用品,按其协议期限购 买人身保险。3.5管理程序3. 5.1各部门需要返聘退休人员,应提前1个月向人力资源 部提出申请,并填写返聘人员申请表,交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4. 5. 25. 5.3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通知部门与返聘人 员签订返聘协议。聘期内因聘用人员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提 前解除聘约的,各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办理解聘手 续。6. 5.4返聘协议到期前1个月,人力资源部应通知部门, 部门作出续签或终止的决定。7. 5.5如需续签,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批,聘用总年限在3年及以下的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聘用总年限在3年以上5年 以下的报总经理办公会审
11、批。续签应重新签订返聘协议。3. 5.6如不续签,部门应提前15天通知返聘人员办理工作交 接并通知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工作制度1.0目的规范公司退休和返聘管理,使公司退休和返聘管理符合国家 相关规定,维护用工双方权益,杜绝或减少因退休和返聘管理不 当造成的负面影响和权益损失,特制定本管理规定。2.0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常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退休返聘管理。3. 0职责3.1人力资源中心:负责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员工退休管理; 负责退休返聘人员的资格审核、风险评估、协议签订、备案公正、 纠纷处理等。3. 2用人部门:负责本部门退休返聘人员的申请、面试、试用、
12、考核、风险评估等工作。3. 3总经理:负责退休返聘人员再用的最终审批。4.0定义1.1 退休: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男60周岁,女55周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 工作岗位。1.2 提前退休:指从事国家规定的工种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 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而提 前退出工作岗位。1.3 返聘:指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重新返回工作岗位。1.4 管理规定5. 1退休6. 1. 1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男60周岁,女55周 岁),由人力资源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终 止劳动合同,注销员工档案。因其它原因完全或部
13、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的员工,由人力资源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离休手续, 终止劳动合同,注销员工档案。5. 1.3符合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员工,由人力资源中心根据 国家相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离休手续,终止劳动合同,并注销员工 档案。5. 1.4员工办理离退休手续如需向国家劳动管理部门申报和 备案的,由人力资源中心携带员工离退休资料到国家相关劳动管理部门办理离退休人员的申报和备案手续,退休员工开始享受养 老保险待遇。5. 2返聘5.1.1 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人力资源中心应与其签订 书面返聘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保险、劳 动保护待遇、工作期限、解约条件(可提前解约
14、)等权利和义务。5.1.2 离退休人员被公司返聘后,其与公司形成的关系,不属 于国家法定劳动关系,不受国家相关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5.1.3 离退休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由 人力资源中心同离退休人员协商处理,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 诉讼程序处理。5.1.4 离退休人员与公司发生其它争议的,如果属于国家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由国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5.1.5 人力资源中心监督审查离退休人员是否按照聘用协议 的约定履行义务。5.1.6 程序6. 1返聘申请6.1.1 凡符合人力资源中心招聘要求和条件的离退休人员, 可根据员工招聘作业流程相关规定向人力资源中心提出应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