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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按劳动法实用案例:工伤认定纠纷案刘某是浙江某集团公司的临时工,在锅炉车间从事锅炉的出渣工作。2004 年12月5日18时许,刘某浑身湿漉漉的向班长报告:“不慎掉入除尘池中,不 能继续工作,要求请假回家。”除尘池内水温约60-70。带班班长看到刘某双 手及双脚已脱皮,浑身红肿,一面向公司领导报告,一面迅速将刘某送往医院治 疗。经医院烧伤科诊断:刘某躯干四肢双臂部烫伤,烫伤面积达90吼刘某先后 两次住院治疗,实施双下肢、腹部、腋下等处松解植皮术。公司在经济困难情况 下,为其垫付了医疗费14万元,由刘某之子打下了欠条。刘某出院后,向公司 提出申请:请求报销医疗费14万元,报销其他医疗费用1000元
2、,并给予一年的 生活补助费9000元。在某集团尚未作出处理意见前,刘某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 议仲裁。因涉及对刘某受伤行为的认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市劳动局进 行工伤认定。2005年1月13日,工伤认定结论:刘某离开单位安排的工作岗位, 滑入非本人工作区域的除尘池内,不符合浙江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第 七条,不认定工伤。刘某不服,向该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劳动局作 出的工伤认定书。原告刘某诉称,刘某打扫完卫生后到除尘池洗手,除尘池在刘某工作区域内, 周围没有任何防护设施,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当认定为工伤。被告市劳动局辩称,刘某工作后不需要必须到除尘池洗手,刘某工作附近
3、有 专门的洗手池。刘某当班时锅炉正常运行,未有人安排其清理除尘池,且刘某在生活补助申请书中已承认因洗塑料袋掉入除尘池中。这是利用工作时间干私 活,纯属个人行为,被告不予认定工伤是正确的。第三人浙江某集团公司证明,公司专门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现已查清事故原 因:刘某受伤纯属个人行为,被告不认定工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横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查明:刘某是锅炉房运渣工,根据某 集团车间岗位职责设置规定,运渣工的职责是“用双轮斗车将炉渣运到储渣场, 锅炉停炉后,根据锅炉车间的安排清理除尘池的烟尘”。事故发生时值冬季,锅 炉并未停炉,无须清理除尘池,从锅炉出渣处到储渣场无须经过除尘池,除尘池 不属于原告工作区域。原告是否是“打扫完卫生后到除尘池洗手”?除尘池不是 洗手池,离锅炉房近处有两个洗手池,刘某在申请生活补助时已自认是“清洗塑 料袋”,锅炉车间不使用塑料袋,也未有人安排刘某清洗塑料袋,故刘某的行为 不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庭审结束后,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刘某感到胜诉无望,情绪很低落。 行政庭法官他们没有就案办案,直接判决维持工伤认定,而是积极主动与某集团 协商,希望帮助解决刘某实际生活困难。某集团接纳了法院的建议,决定对刘某 医疗费用12万元一次性冲销,报销医疗费1000元,并一次性补助刘某6000元。刘某感动主动撤回了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