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内部控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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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内部控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学院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 控制,降低办学成本,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依据行 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院各行政、教学、教辅等 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学院的经济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购置和处理、办 公用品采购、教材和实训耗材采购、图书资料采购、水电等 维修材料采购、基本建设、维护修缮、接受投资、对外投资、 借贷活动、学费和住宿费收取、学生奖助学金发放、旅差费 报销、公务接待、公车运营等内容。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学院为实现控

2、 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 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第四条 学院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保证学院经济 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学院经济活动的管理水平。第五条 部门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贝I: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经济活动的决策、 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 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 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加强对实物资产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 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

3、、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 控。(一)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学院实物资产归口国资部 门管理,各部门要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 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 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 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二)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明确资产的调剂、 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三)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各部门应 当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财会、资产管理、资 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 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四)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

4、告、 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第五节建设项目控制第三十五条 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10 - 理制度。承办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岗位的职责 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 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不相容岗位相 互分离。第三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 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 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第三十七条 学院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 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 等应当由学院内部的技术、财会、法律等

5、相关工作人员或者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出具评审意见。第三十八条 学院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 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招标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 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 进行。第三十九条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学院审批下达的投资 计划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计财处应当加强与建设 项目承办部门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11 - 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第四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 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依法保管工作。第四十一条经学院批准的投资概算

6、是工程投资的最 高限额,如有调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相应的审批程序。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承办部门应当按照规定 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有关 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 各部门应当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 资产管理。第六节经济合同控制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经济合同内部管理 制度。学院对经济合同实施归口管理,行政办公室为学院经济 合同管理部门,行政办公室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严 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严

7、禁违规签 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各部门应当明确经济合同的授权 审批和签署权限,按规定程序签署合同。学院行政办公室与计财处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实现经-12 - 济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第四十四条 加强对经济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经济合 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 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 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 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 记录并妥善保管。第四十五条 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审计处、监 察处应当对经济合同订立、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 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学

8、院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 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 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第四十六条 计财处应当根据经济合同履行情况办理 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计财处 应当在付款之前向相关领导报告。第四十七条 学院行政办公室应当加强对经济合同登 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 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第四十八条加强对经济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 纷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在规定时效内与 对方协商谈判。经济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 面协议;经济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

9、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各-13 - 部门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 解决。第五章评价与监督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 各相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 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 查和自我评价。内部监督应当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第五十条 审计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部门内部 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 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 改进建议。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确定内 部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和频率。第五十二条各部门负责人应当

10、对本部门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进行评价。第六章责任认定与处理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未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或 未严格执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学 院对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14 - 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 当关注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各部门之间和各部 门内部的科室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 约和相互监督。(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 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

11、、各部门经济活 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第七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建立适合本部门 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梳理 本部门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 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 上根据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部门各项内部管理制 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第二章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第八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 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经济活动风险评估每年进行一次;外部环境、经济活动 或管理要求等

12、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 重估。第九条 各部门开展经济活动应当成立风险评估工作 小组,各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提交 部门分管领导、计财处、监察处和审计处,作为学院风险评 估和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第十条 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 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 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 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 策和会签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办理业务。(三)归口管理。根据

13、各部门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 的原则,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四)预算控制。各部门要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 使预算管理贯穿于本部门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五)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 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 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六)会计控制。计财处建立健全财会管理制度,加强 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 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及时进行核算,加强会计档案 的依法管理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 处理程序。(七)单据控制。要求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 及各部门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

14、中明确界定 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 规定填制或取得、审核、移交或归档和保管单据。第三章部门层面内部控制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设置内部控制牵头人,负责组织 协调本部门内部控制工作。第十二条各部门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 互分离。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集体研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 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各部门领导班子集体 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 各部门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 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 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各部门

15、应当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 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不具备轮岗条件的部门应 当采取部门内部专项检查等控制措施。第十四条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 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各部门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第四章业务层面内部控制第一节预算业务控制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 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计财处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 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 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 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第十七条

16、各部门应当根据内部的职责和分工,对按照 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在各部门内部进行指标分解、审批下达, 规范内部预算追加调整程序,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 用。第十八条各部门应当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 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计财处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通报各部门预 算执行情况,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 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第十九条 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 全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第二十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 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

17、、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 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第二节收支业务控制第二十一条 有收入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 理制度。计财处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 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的各项收入应当由计财处归口管 理并进行会计核算,无法归口的经营性单位由计财处委派财 会人员,严禁设立账外账。各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 等有关材料提交计财处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 收尽收,及时入账。计财处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 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 落实催收责任。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应当建

18、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 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 规定手续。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 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 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计财处负责保 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 柜锁。各部门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 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 确定各部门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 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各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 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

19、和 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 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 权限。(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 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 不得越权审批。(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 核单据及其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 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 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 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三)加强支付控制。明确

20、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 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使用公务 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计财处根据支出 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 提交计财处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第三节物资采购业务控制第二十六条物资采购业务归口国资部门管理,国资部 门应当建立健全物资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物资采购活动管 理、验收管理等物资采购内部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 保物资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 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第二十八条 国资部门应当

21、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管理。对 采购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国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建立采购、 资产管理、计财、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 约的机制。国资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按照规定选 择采购方式、发布采购信息。对采购进口产品、变更采购方 式等事项应当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物资采购项目验收的 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采购文件,指定专人对所购物 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 出具验收证明。第四节资产控制第三十条 各部门应当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 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各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 确保资

22、产安全和有效使用。第三十一条 计财处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 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 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 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二)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 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 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 人走柜锁。(三)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 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第三十二条 计财处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 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第三十三条 计财处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 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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