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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效率和质 量,明确审计责任,规避审计风险,根据内部审计具体准 则19号一一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 作规定、和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其他有 关审计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学院审计 室及其审计人员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而采取的一系列控制 措施和方法。第三条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包括全面质量控制和项目质 量控制。全面质量控制主要指审计组织机构、审计人员配备、从 业资格、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实施、工作底稿复核、审 计文书签发、重大事项请示、审计资料归档等工作的质量控 制。项目质量控制主
2、要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项目时,对编制 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 稿、形成审计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实施后续审计、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第二章全面质量控制第四条 审计室以审计组的形式开展审计项目,审计组 工作实行行两级复核制,以提高审计质量,规避审计风险。第五条 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明确项目负责 人和成员的职责。审计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完成时间和质量、 小组成员工作结果等审计质量基础工作负责。第六条对审计人员的聘任严格把关,审计人员必须取得 审计、会计、工程等相关专业资格方能聘任,切实保证审计 人员整体执业素质。第六条审计人员必须恪守
3、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 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第七条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以保持和提高 专业胜任能力。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该严格执行审计程序,依法审计, 讲求效率和方式方法。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其负责的项目进行详细复核。 内容主要有:审计程序是否合规,事实是否清楚,依据是否 充分,定性是否准确,是否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进行 充分的沟通,重大问题揭示与文字表达是否清晰,审计报告 内容是否完整等。第十条 审计室根据审计项目的时间、经费和人员要求 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学院领导批准后实施。审计项目 应按年度工作计划执行,临时增加的审计项目须报主管校领 导审批。开
4、展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须由有关单位委托。第十一条 对范围广、难度大的审计项目,采取以审计 室牵头,学校有关部门和人员参与的小组形式开展工作,提 高审计结果的采纳和利用效率。对大型基建项目的审计,采 取委托外审方式,审计室应对受委托单位的资质及信誉认真 了解,确保审计质量。第十二条审计通知书由审计室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签发, 审计报告经室领导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和重 要问题应及时向审计室主任汇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及时 解决问题,消除或规避审计风险。第十四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审计组负责制。审计组 应指定专人及时收集与审计项目相关的文件、工作底稿等材
5、料,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整理,经审计负责人复查后, 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编目和装订,于审计项目完成后二周内交 由审计室归档保存,年度终结了移交学院档案室保存。第三章项目质量控制第十五条 审计立项之后,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做好必 要的审计准备工作,收集有关资料,评价内部控制,根据被 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规模和性质确定审计目的、审计重点、 工作时间和人员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方案。第十六 条审计人员应当有针对性地收集与编制同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主要是指:(一)取得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承 诺书、会议记录、文件、合同等资料,以及审计人员编制的 汇总表、调节表、分析表等材料;(二)编制
6、实物资产盘点清单和现金、有价证券盘点表 等材料,并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三)编制观察记录,注明观察的事项、内容和结果等 情况;(四)取得被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答复材料或者 口头答复记录,并注明查询事项、内容、方式和查询结果等 情况;(五)取得被函证单位或者个人的回函,编制函证记录, 注明函证事项、范围和回函结果等情况;(六)编制计算表或者计算工作记录,注明计算的事项, 所根据的相关数据,计算的方法和结果等;(七)编制对比分析表、比率分析表和趋势变动表,分 析和说明异常变动项目、重要比率或者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 关信息的差异情况。第十七条 审计证据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
7、 合法性,取得证据的程序必须完备。第十八条 对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 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仍难以取得充分审计 证据的,应当由审计项目负责人确认,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记录和审计报告中反映。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监督审计人员收集和审 核审计证据。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 员进一步取证。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合理保证重要审计事项收集了相 关、充分和可靠的审计证据,以足以支持审计结论。第二十条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审计程序, 及时编写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必须附有审计证据,应当 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明确。第二十一条对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
8、问题,审计项目 负责人应当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必要审计程序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 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 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必须以相关的、充分的和可靠的 审计证据为依据。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 不充分、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 项,不应发表审计意见。第二十五条审计报告经审计处长审核后,应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研究、 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第二十六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 整性负责。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