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教教师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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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教师支教工作长效机制,全面推进素质教 育,调整和优化教师结构,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合肥市教育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合肥市城镇中小学教 师支教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支教教师的选派对象为45周岁以下,任现职以来没有在农 村中小学和薄弱学校工作经历的在编教师。任教至今,已取得高级教 师职称但尚未聘任,未曾在农村中学工作过的教师,应首先作为支教 人员选派的对象;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青年教师应作为优先 选派的对象。第三条 支教教师应身心健康、师德优良,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和组 织管理能力,最近三年考核为合格等次

2、以上。申报兼职支教的教师除 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是因学校教育教学任务繁重而无法驻点支教 的教学业务骨干。第四条 选派支教教师采取教师个人自愿申报和组织选派相结合的 方式,经个人申报、资格审查、考核排序、公示和集中培训后,学校 统一派送。第五条支教分为驻点支教和兼职支教两种形式。驻点支教:任现职期限内连续支教满一学年(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兼职支教:任现职期限内累计支教120课时。第二章支教教师的管理与考核第六条支教教师在支教服务期内,人事关系和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其工龄、教龄及教师职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给 予一定的交通费补贴。第七条支教教师必须完成一定的教育教学任务。驻点支

3、教与兼职支 教的教育教学任务和工作量依据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人力资源与社 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合肥市城镇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的意见 (合教2012 11号)文件,由学校与受援学校结合实际,共同确 定。第八条学校负责支教教师的管理、组织支教活动安排和审核建档工 作。支教教师要严格遵守受援学校的管理制度,教师在驻点支教期间 或兼职支教工作时间内请假必须按照受援学校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 续。受援学校每学期要将支教教师的考勤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学校通 报,缺勤达到或超过相关规定的,由学校按规定扣除相应的绩效工资 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九条 支教教师的支教工作考核由合肥市教育局统一领导,每学年 进行一次,由支教

4、教师本人和受援学校提供材料,学校在每学年支教 结束前组织实施。驻点支教工作量按实际工作量计算,兼职支教工作 量实行累积制,凡在农村或薄弱学校支教累计达到120课时,视同具 有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的经历,具体考核内容和工作量认 定办法参见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 步规范合肥市城镇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的意见(合教【2012】11号) 文件精神。第十条支教工作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度与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 高级职称评聘、特级教师申报评选的必备条件。在推选拔尖人才、优 秀教师、教坛新星、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时,有支教经历和业绩的 教师优先。驻点支教教师完成支教任务的,在评奖评优中优先。第三章附则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校长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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