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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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4篇 书目 第1篇某某热电公司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2篇石油公司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3篇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4篇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限制和消退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职业健康平安部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托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

2、告进行审核。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运用。 三、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四、可能产生严峻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健康平安部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设计单位要严格根据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根据设计

3、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牢靠。 六、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职业健康平安部将托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当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需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职业健康平安部应托付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八、职业健康平安部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

4、申请材料。 九、职业健康平安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限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职业健康平安部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十一、本规定说明权归公司职业健康平安部。每年按公司hse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其他规定根据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某某热电公司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限制和消退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

5、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职业健康平安部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托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运用。 三、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四、可能产生严峻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

6、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健康平安部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设计单位要严格根据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牢靠。 六、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热源部将托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当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需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

7、入生产。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职业健康平安部应托付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八、职业健康平安部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九、职业健康平安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限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职业健康平安部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石油公司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8、 石油销售公司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限制和消退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方法,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本制度适用于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各部室以及全部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一)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二)三同时制度: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需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和运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三)可能产

9、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书目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峻三类。 其次章 职责 第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是建设项目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详细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 第五条工作程序 (一)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书目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

10、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动工建设。 (四)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托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五)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六)托付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

11、同时设施。 (七)在竣工验收前,应当托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担当。 (八)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九)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仔细整理资料并归档。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预防、限制和消退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12、建设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运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二、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平安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依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

13、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峻三类建设项目。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状况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四、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

14、论证阶段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用人单位应当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三)用人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看法; (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看法;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

15、文件、资料。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八、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九、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

16、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好用性负责。 十、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根据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十一、对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根据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方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四)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看法;

17、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十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十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常常性的检查,对发觉的问题刚好进行整改。 十五、建设项目完工后,须要进行试运

18、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别要求的行业除外。 十六、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状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 用人单位应当为评价活动供应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十七、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

19、限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报告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十八、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 (二)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五)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看法; (八)用人单位对

20、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看法; (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状况报告;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九、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三)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看法;

21、 (八)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看法; (九)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十、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报告; (五)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看法; (六)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看法;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十一、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运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二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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