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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范本)第一篇: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 理证明书(范本)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类别:计划工期: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上层;总投资万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一、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个人)已将工程有关资料报我单位办理 开工建设信息录入,资料齐全、合法有效。二、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规程组织 施工,认真遵守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规定,认真做好文明施工措施, 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三、广州市小型(临时)建设工
2、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 书为一式三份,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各一份,其 余一份张贴于施工现场。四、对工程违规施工行为,可致电进行举报。年月日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单位(盖章)第二篇:广州市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开工备案指引(范本)附件1广州市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开工备案指引(范本)一、申请办理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开工备案手续时,建设单位 应提供以下资料:1 .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文件(村民自建房提供宅基地使用证);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施工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 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
3、应 当安装警示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警示灯和危险 报警闪光灯。建设工程邻近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道路上方搭 建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置警示和引导标志。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安全保 卫工作,落实防盗、防火措施。第十九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对周边单位、社区有关 施工影响的随访、复访工作,根据反馈意见改进文明施工工作。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文明施工档案,记录文明施工情况。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 验收前拆除工地围蔽、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并清运废弃物。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清除
4、道路上 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并在批准施工期限届满前清理场地。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具体标准,按本规定所附广州 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执行;需要调整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 门组织修订并公布。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各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本市文明施工 评价制度,组织进行企业文明施工评价,将评价结果交市城市管理行 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规定的施工行为。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未履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 定的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 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企业文明施工评价档 案。第二十五条监
5、理单位、建设单位未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文明 施工管理责任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工 程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通告的,由 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的罚款。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施工现场设施不符合要求的,由工程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 款。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灯光照明要求的, 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
6、00元以上2万 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 十四条、第十七条,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广州市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细则确定的分工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 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罚。第三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一、施工围蔽(一)围墙。1 .房屋建筑工程、工期在半年以
7、上的市政工程、水务工程和建筑 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应采用围墙封闭。2 .统一采用砖砌18厘米厚砖墙,高度2米并压顶。3 .应砌筑基础底脚和墙柱,基础底脚埋地深度不小于50厘米, 墙柱之间距离不宜超过3米,墙柱与墙体连接应牢固、安全、可靠。4 .外墙面应批荡抹光和美化处理,鼓励建设工程采用特色造型和绿化外墙。5 .利用墙面设置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二)围板。6 .工期在半年以下15日以上的市政工程、水务工程和拆除工程宜采用围板封闭。7 .采用轻型钢架铝扣板(压型板)或装配式双面彩钢夹心板(板房 板),高度1 . 8米,围板
8、用角钢支撑,并通过C型钢柱与在地面固结, 钢柱间距不大于3 . 3米。8 .围蔽脚线统一采用砖砌20厘米高、18厘米厚砖墙”方止余泥 杂物泻出围板外。9 .支柱、支座、弧形彩色压型钢板的连接必须牢固、安全、可靠, 围板的颜色应一致。10 临近机动车道的围蔽应设置成品铸铁或钢制防撞杆,按交通相关管理规定设置夜间反光警示标志。(三)密扣式钢围栏(铁马)。工期在15日以下的市政工程、水务工程宜采用标准密扣式钢围栏 (铁马)围蔽。二、工地出入大门11 )工地大门和门柱应牢固美观,高度不应低于2米,宽度不宜少 于5米。(二)大门使用材料与围墙、围档等相适应,大门上应有企业标识。三、场地管理(一)施工现场
9、应当采用以下硬底化措施。12 .施工现场大门内外通道、临时设施室内地面、材料堆放场、钢 筋加工场、仓库地面等区域,应当浇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不低于 C15的混凝土进行硬底化。13 .施工现场内裸置3个月以上的土地,应当采取绿化措施;裸置3个月以下的土地,应当采取覆盖、压实、洒水等压尘措施。(二)施工现场内设置的临时设施(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临 时水电设施、仓库)统一采用整体装配式活动房或砖砌房屋。现场使用的整体装配式活动房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砖砌临设统 一采用砖墙、锌铁瓦盖,墙内外面批荡刷白,屋盖应采取防台风加固 措施。(三)施工场地应有循环干道,且保持经常畅通,不堆放构件、材料,
10、道路应平整坚实,无大面积积水。机动车通道的宽度不宜少于3. 5米, 外侧应设置排水沟。(四)工地内车辆出入口应当设置用混凝土挠捣的由宽30厘米、深 40厘米沟槽围成宽3米、长5米的矩形洗车场地和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水枪,驶离工地的机动车辆应当在驶出前冲洗干净。不具备设置 洗车设施的市政、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采用移动式冲水设备冲洗工 地车辆,并安排工人保洁。(五)设置排水沟(管)网,保证畅通排水。工程施工的废水、泥浆应 经流水槽或管道流到工地集水池统一沉淀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和污染 施工区域以外的河道、路面。(六)安全网张挂平整,密拼连接、整齐美观,不得漏挂、脱落。拆 除工程使用的立面围网应不透尘
11、,色彩宜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七)现场实行封闭管理。1 .出入口处应有专职门卫人员及门卫管理制度,切实起到门卫作用。日等工作卡,2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都应佩戴建设工程平安 工作卡应佩戴整齐。(八)不得在经审批占用市政道路施工范围设置办公场地、宿舍等设施。四、生活设施 (一)生活区应设置以下设施:茶水间、盥洗池和淋浴间、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密闭式垃圾容器等。夏季施工期间应当配置茶水亭和 茶水桶等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二)厨房。1 .施工现场设置集体厨房的,应当远离建筑物排栅、作业场所、污水沟及其他污染源。厨房内要求通风、卫生,经常保持清洁,生熟 间要分隔,内墙要铺贴高2米的白瓷片,其余抹平扫白,
12、厨房内灶台、 工作台等设施和售饭窗口内外窗台也应铺贴白瓷片,门窗及洞口要设 置纱窗,地面排水良好。2 .食堂建筑、食堂卫生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如炊事员必须有 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体检合格证,生熟食应分别存放,食堂炊事人员 穿白色工作服,食堂卫生定期检查等。3 .食堂应在明显处张挂卫生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三)宿舍。1 .应当具备防潮、通风、采光性能,人均床铺占有面积不小于1 . 7平方米,并进行适当分隔。2 .每25人应设一个直接出入口,主要通道宽不少于1 . 2米。3 . 15人以上居住的宿舍门宽不少于1 . 2米。4 .男女宿舍和沐浴应能满足施工高峰期的需要。5 .工人宿舍内部设施应当整齐清
13、洁,生活用品分类统一存放。6 .宿舍内要有管理制度,并落实治安、防火、卫生管理责任人。(四)厕所。1 .应当设置洗手槽、便槽自动冲洗设备、加盖化粪池,禁止将粪 便直接排入下水道和河道。2 .内墙裙应当铺贴高度1 .5米的白瓷片,便槽内底部和旁侧应 铺贴白瓷片,地面、蹲台采用水泥浆抹面。3 .对厕所要落实专人清扫,定期喷药,不得有异味,要保持清洁 卫生。五、施工现场标牌(一)施工现场的进口处应有整齐明显的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 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二)标牌制作、标挂应规范整齐,字体工整。(三)施工现场应该设置读报栏、黑板报等宣传园地,
14、丰富学习内容, 表扬好人好事。六、噪声污染控制(一)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市政工程、 清拆施工场地,使用各种钻桩机、钻孔机、搅拌机、推土机、挖掘机、 卷扬机、振荡器、电锯、电刨、锯木机、风动机具和其他施工机械造 成环境噪声污染的,除抢修和抢险工程外,其作业时间限制在6时至 22时。(二)易产生噪声的混凝土输送泵、大型空气压缩机和柴油发电机等 作业设备,尽可能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 有隔音功能的临房、临棚内操作。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 足5米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档。(三)需要爆破作业的,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七
15、、扬尘污染控制(一)施工现场放置散装水泥、砂浆罐(筒库)等存储设备的,设备所 有人负责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登记表。(二)施工现场土方应集中堆放,100%采取覆盖或固化等措施。(三)拆除工程必须采取喷水降尘措施,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时, 应当停止拆除工程施工。渣土要在拆除施工完成之日起3日内清运完 毕,并应遵守拆除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八、保健急救(一)人数超过500人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医疗室,其他施工现场 必须设立有效的医疗急救箱。(二)施工现场应有经培训合格的急救人员,懂得一般急救处理知识。(三)为保障作业人员健康,应在流行病发季节及平时定期开展卫生 防病的宣传教育。九、建筑废弃物和生活垃
16、圾处理(一)施工现场设密闭式垃圾站,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 垃圾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垃圾分类存放。(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理,集中运送装入容器,并设专人管理。(三)现场不得焚烧有毒、有害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置按照有 关规定处理。十、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以及其他总投资在30万 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小型工程的文明施工标准(一)采用蓝色波纹板围蔽,立面采用绿色安全网防护。(二)施工作业时间限制于每日6时至22时。(三)建筑余泥或固体废弃物排放应当遵守本市的有关规定,运输车 辆驶出工地时应冲洗干净。第五篇: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建设管理细则江苏省小型农田水
17、利重点县工程建设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小农水重点 县)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工程质量、工期和资金管理,明确各方职 责,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 法(财农2009336号),省财政厅、水利厅江苏省中央财政小 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7号),以及国家、 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小农水重点县工程建设实行项目公示制、项目法人制、 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 项资金支持范围,实行集中投入、重点支持和整体推进的小农水重点
18、 县项目(专项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我省小农水重点县项目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 原则,省财政厅、水利厅为我省小农水重点县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 工程项目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市、县(区)财政局,水利(务) 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建设管理事权划分,具体负责所辖项目 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小农水重点县工程项目法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项目 所在地县(市、区)水利(务)局组建,报市水利部门审查批复。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工程建设负总责。项目法人 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设必须符合相关要求,项目法人单位必 须明确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必须建立健全工程建设 管
19、理各项规章制度。第六条小农水重点县工程建设主动接受项目所在地市、县(区) 监察、审计部门监督。各市、县(区)财政局、水利(务)局纪检监 察部门要加强小农水重点县项目执法力度,严格查处项目建设管理中 的有关违纪违规行为。第二章建设管理事权划分和职责第七条省财政厅、水利厅对小农水重点县项目实行统一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小农水重点县建设方案和标准文本进行审查和上报 工作。(二)协调安排省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下达资金计划。(三)对小农水重点县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四)负责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备案管理。(五)组织开展小农水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六)负责小农水重点县项目的省级验收工作。
20、第八条各省辖市财政局、水利(务)局负责对辖区内小农水重点县工程的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指导、检查、 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所辖区建设方案和标准文本转报工作。(二)负责批复辖区内小农水重点县工程实施方案。(三)负责批复工程设计变更和预备费动用等,超过概算总额10% 以上的重大设计变更需报省级核备。(四)按照省下达投资计划下达所辖区的投资计划;协调市级建 设资金落实工作。(五)负责和协调项目法人组建的审批、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招 标投标的监督。(六)参与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参与招标文件审查、开标和评标 活动。(七)负责工程计划、资金、工期、质量、生产安全等责任制落 实
21、督查,负责工程建设进度、统计情况汇总及上报等工作。(八)组织小农水重点县工程检查、监督、市级验收。第九条各小农水重点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务)局应加强 对工程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主 要职责是:(-)负责和协调项目法人机构的组建,履行相应报批手续。(二)负责工程建设方案、实施方案和标准文本的编报工作。(三)按照批准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建设计划和工程投 资进行监督管理。(四)负责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报告的初审和上报;(五)负责工程预备费动用的初审、上报工作。(六)负责县级以下配套资金的筹措、落实,并确保按时、足额 到位。(七)做好确有需要的工程征占地和地方矛盾
22、的协调处理工作; 研究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重大问题按规定及时上报。(八)负责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九)负责对工程资金、工期、质量等责任制落实进行督查。(十)负责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协调落实工程验收及整 体工程验收计划制定和验收准备工作;组织工程完工和初步验收。(十一)负责工程项目的绩效自评价工作。第十条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工程规模、内容、标准、概算等组织 工程建设,对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设计划、工程质量、建设工期、 工程投资和生产安全负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主要职责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配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主要行政、 技术、财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二
23、)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工程开工申请报批手 续。(三)负责组织工程监理和施工招标工作,制定招标方案。组织 工程招标设计及招标文件的编制、审查。组建评标委员会,抽取评标 专家,审查投标人资质,择优选择中标人。(四)在满足主管部门总体进度要求的基础上,编制上报项目施 工计划,并落实具体措施。(五)负责编报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按批准概算控制投资,按时 办理工程结算和审价;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 算审计。(六)负责管理工程建设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 产等工作。(七)负责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组织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 档工作,工程验收通过后做好工程档案的移交、上报工
24、作。(八)负责设置项目标识牌。在各项目区设置“中央财政小型农 田水利重点县项目标志牌,标明工程建设相关内容,包括建设时间、 工程量,资金投入及渠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行管理制度等。(九)按规定定期上报工程进度和信息,编制上报工程建设情况 报告,安全、财务报告和绩效评价等信息。(十)负责工程验收计划的制定,并做好各项工程验收准备工作。(十一)工程完成后办理工程移交手续,项目投入使用前,协助 管理单位做好生产准备工作。第三章招标投标管理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 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组织开展
25、招投标活 动。第十二条50万元以上单项工程,3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必须进行 公开招投标,招投标活动在县级及以上招投标有形市场进行。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 定招标组织形式,自行组织招投标工作,亦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业 绩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投标活动。第十四条发布招标信息前,项目法人或者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向 招投标管理部门报送招标报告、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实施方案批准文 件、地方配套资金计划落实情况等资料。第十五条招标文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法律、法规、规章3 .满足施工技术要求的施工图纸或选用的设计通用图和标准图集。4 .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5 .工
26、程规模较大的临时性工程还应提交施工、监理、设计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注:(改、扩建及室外装修等工程应提供上述第2、3、4项资料;市政工程应提供上述第3和4项资料。)二、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 .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备案单位领取并认真填写广州市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开工备案申请表。2 .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加盖单位印鉴(个人签名)的申请表,附第 一项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备案单位提出申请。3 .备案单位在收到建设单位(个人)报送的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工程,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广州市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开工备案证明书;对于 证明文件不齐
27、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对于不符 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个 人),并说明理由。第三篇:关于调整浦江镇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关于调整浦江镇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浦江镇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理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流程,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根据闵府办 发2013 72号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在闵浦府办【2014】4号 浦江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镇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基础上,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调整意第一部分:
28、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适用范围、组织架构、审批流程、项目办理手续。一、适用范围第一类:由区发改委、区经委等相关部门立项或批准,在区建管 要求。第十六条项目法人或者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投标人资格、 资信的审查。参建施工单位必须达到水利工程施工三级以上施工资质。第十七条少于3个投标单位的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但必 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行为。第十八条招投标工作结束后,项目法人要按规定做好中标人公示、 合同谈判、签订合同、退回投标保证金等后续工作。第四章建设监理管理第十九条小农水重点县工程应实行建设监理制,可通过招标或委 托选定监理单位。第二十条监理单位承担的监理业务
29、必须与所持资质证书的级别相 对应。禁止越级承揽、转让监理业务和未经项目法人批准进行分包。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承诺,选派满足要求的总监 及监理人员组建现场监理机构,细化监理规划和细则,确定监理工作 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报项目法人备案。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依据合同规定开展监理工作,对工程实施全 过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 理及现场协调工作。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按照监理规范要求,加强旁 站、巡视、跟踪检测,严格把好每道工序完成后的验收签字、确认关,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予以纠正。第五章勘察设计管理第二十四条勘测、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
30、围内承揽工程勘测、设计业务。实施方案及施工图设计的编制单位应满足水利 勘测、设计丙级(含丙级)以上资质要求。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第二十六条勘察、设计工程的建设位置、规模、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等须符合各重点县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的要求。第二十七条不得擅自变自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 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时,需报省辖市财政局、水利(务)局 批准,重大项目变更并抄报省财政厅、水利厅核备。第二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 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第六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第二十九条工程
31、建设管理各方要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质 量管理体系,建立质量缺陷备案和检查处理制度,落实专职机构和专 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第三十条小农水重点县工程由县级或县级以上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检测评定。第三十一条各级水利(务)局和工程参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水 利部和本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第三十二条各项目县水利(务)局负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 作,省辖市水利(务)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人代表是安
32、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完善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结合实际制定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一)组建安全生产领导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 员,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重大问题。(二)建立安全施工应急处置领导小 组,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三)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方 案。(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第三十四条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建设资金管理第三十五条工程建设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市、区)、乡镇 共同筹集,按照批复文件的投资比例分别落实到位;中央和省级资金 用于主体工程建设,省级以上资金建设管理费提取比例不超过1%,且 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会议费等支出,不足部分
33、由项目 县解决。第三十六条拆迁清障等未纳入专账管理的自筹投入,需完善核算 手续。土方投工投劳折资严格按照一事一议政策规定和关于江 苏省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土方工程投劳折资管理要求 的通知(苏水农函201031号)有关要求执行。第三十七条小农水重点县工程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 作为安排下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绩效评价工作由省水利厅、财政厅 每年组织一次。绩效评价工作的程序和方法严格执行财政部、水利部 及省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项目法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建立健全财会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并保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资金拨 付实行财政报账制,根据财政部门建账监管要求和国有
34、建设单位会 计制度规定,专账核算,合理设置会计科目,正确核算建设成本。第三十九条工程完建后,项目法人要按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8)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第八章工程验收管理第四十条按照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 验收办法组织项目验收。第四十一条县级初验通过后向所在市财政局、水利局申请市级验 收。各市财政局、水利局共同组织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 况及有关材料上报省财政厅、水利厅。第四十二条省财政厅、水利厅对已通过市级验收的项目进行抽验。第四十三条小农水重点县三年建设任务完成后,由省财
35、政厅、水 利厅共同组织省级验收。第九章建后运行管理第四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工程 移交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及相应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 管理机制,确保工程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可结合当地 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本细则由省水利厅、省财 政厅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第四 十七条本细则自2011年2月4日起开始执行委受理中心办理报建、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区建管委移 送镇监管的20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第二类:浦江镇人民政府所属机关、企事业(公司制)单位、行 政村等由财政
36、资金、村集体资金投资的200万以下各类建筑物、构筑 物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大修、装饰装修、维修 养护等)。第三类:浦江镇行政区域内其它社会企业、社会组织(如小区业 主委员会)等,有房屋土地权证、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 程(包括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私人住宅装修、农民自建低层住房和抢险救灾工程,不适用本办 二、组织架构 为确保浦江镇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特成立浦江镇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组长,分 管副镇长担任副组长,办公室、规建环保办、经发办、社事办、财政 所、安监所、审计办、招投标办等部门负责人担任组员。领导小
37、组下 设浦江镇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由规建环保办主任兼任主任,规建环保办副主任兼任副主任, 资料归档等相关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窗口受理、工程质量监管和施工安全监督、工程备案、三、审批流程(第二类和第三类)项目申报、审批1、机关、企事业(公司制)单位、村建设项目审批(使用财政性 和集体资金)(1)政府确定的列入财政预算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填 报浦江镇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审批表一(附件1),直接报镇规 建环保办审批。其他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浦江镇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审批表一(附件1),报镇条线分管领导或村联系领导审 核,由镇规建环保办提出意见后
38、报建设分管领导审批,如涉及需提交 镇长办公会议讨论的,由建设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报镇长办公会议 或由镇长召集专题会议讨论决定。2、其它社会企业建设项目审批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填报浦江镇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审批表 (见附件2 ),报企业所在园区同意,经镇规建环保部门-23限额以下 小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竣工备案资料至管理办公室申请小 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七)资料上报由管理办公室负责将小型建设工程报建、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 案等相关材料上报区建管委。四、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浦江镇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作为浦江镇工程质量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完成报建及相关手续的小型工程项目肩负监管职
39、 责,监督、检查并查处小型工程参与单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法 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小型工程参与单位的施 工质量、安全行为以及责任制落实情况。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和安全 管理的主体,原则上应委托监理公司或监理人员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监 管。五、工程款支付机关、企事业(公司制)单位、村建设工程竣工后,由财政所、 建设单位凭工程竣工备案表、审价报告支付工程款项。第二部分:违法改扩建、违法装修的前端发现和快速处置。1、完善发现机制。巡查范围:镇域范围内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 (包括农用地、工业建设用地、设施农田用地、农村宅基地、非耕地、 居民居住小区)等范围的在建违法建筑、擅自改扩建、违
40、法装修和施 工等违法行为。前端发现原则:按照属地巡查发现的原则,通过建立 和完善对正在搭建(包括改扩建、装修)等违法建筑和违法施工的快 速发现、及时查处、有效消除等工作机制,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筑和违法施工的行为。 农村地区以各村为责任主体;工业园区以经济总公司为责任主体;漕 开发浦江园区以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为责任主体;航天产业基地以上海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上海航天科技产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为责任主体;各责任主体要配备专职人员加强辖区内的巡 查发现及监管。陈行、杜行、鲁汇社区综合治理中心派员同步叠加巡 查。巡查发现的违法建筑和违法施工行为报镇相关综合治理中心依法 处置。2、依法
41、快速处置。由各执法主体(陈行社区综合治理中心、杜行社区综合治理中心、鲁汇社区综合治理中心)依据工作职责,对接到 的指令进行快速反应,做到2小时内到达现场,确认违法建筑,制作 现场检查笔录,严格按照沪建管2014595号文件,制作法律文书, 实行24小时内责令停工;1日后督促自拆;4日后实施强拆的工 作流程,进一步加快查处、规范执法。对逾期仍未拆除的,由镇拆违 办组织力量及时拆除。3、规范建设程序。对企业有合法、正当理由,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包括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由企业提出申请, 按第一部分审批流程章节中有关社会企业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办理。六、实施时间和使用期限1、本实施意见
42、自发文之日起试行;2、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浦江镇区域内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和社 会性企业、社会性组织,镇管企、事业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镇纪 委予以责任追究,其他单位将根据区域内违法施工行为造成的后果, 提请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四篇: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16日 市政府第13届1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3 月1日起施行。市长陈建华二。一二年一月五日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
43、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整洁,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筑物、构筑物 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 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不利影响的施工 活动。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的有 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抢险救灾工程、铁路和军事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文明施工管理的组织协 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文明施工举报热线Q2319),建立工 程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和投诉快速处理机制
44、。第五条建设、水务、林业园林、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 (以下统称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分别负责对建设工程文明 施工的监督和管理:(一)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 的监督管理。(二)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务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三)林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及相关公 共场地除外)施工的监督管理。(五)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人行道开挖及占用人行道施工的 监督管理。(六)港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码头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七)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路交通工程文明施工
45、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相关违法行 为的行政处罚。第六条各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文明施工巡查制度,做好巡 查记录,并将企业实施文明施工管理情况纳入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一)在建设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 明确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单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二)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明确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有关申请、审核、支付和结算等条款。(三)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提供施工合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有关文 件。(四)在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组织设计单位对工程周围建筑物、
46、 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勘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 施和要求,并将工程所涉及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线、设施管理单位的 书面意见以及环保行政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提交给设计单位、施工 单位和道路管养单位。(五)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检查、督促、协助施工单位实 施文明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文明施工标准。第八条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 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 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 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一)按照本规定要求,落实各项文明施工管理
47、措施,落实文明施工 责任人,建立文明施工检查制度。(二)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各分包单位应当遵守总承包单位 的管理规定,落实分包工程的文明施工管理责任。(三)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和设计文件要求,在施工组 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提交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 实施。施工单位对施工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整改。第十条实施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一)审核施工单位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 明施工管理措施,审核确认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二)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 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三)施工单位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及时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实施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履行前 款规定的管理责任。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距工程开工7日前,在现场周边张贴开 工通告,通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施工计划、建设各方责任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