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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科技创新管理制度(2篇) 书目 第1篇某县科技创新嘉奖管理方法 第2篇某县科技创新券管理运用方法 某县科技创新嘉奖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我县企业自主创新实力和区域创新发展实力,构建区域创新体系,搭建区域创新平台,激发创新动力,走内生增长、创新驱动发展道路,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建设特色经济强县、构建和谐华蜜”进程,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其次条本管理方法旨在支持和引导企业成为技术探讨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学问产权爱护的主体,支持和引导全社会广泛营造敬重学问、服务创新、敢于创新的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政府引导、企业
2、主体、产学研结合、市场需求为方向、全社会共同参加”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我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本管理方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 其次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设立县科技创新嘉奖管理委员会,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人,县白管委、县总工会、县三产办、县工商联、县科知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教化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文化旅游(版权)局、县质监局、县农牧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行业专家组成。 县科技创新嘉奖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县科技创新嘉奖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奖奖项设置的审定、科技创新奖评审、批复和授予工作,受理涉
3、及科技创新奖的申诉与调解工作。 第六条县科技创新嘉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设在县科学技术和学问产权局,处理县科技创新嘉奖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科技创新嘉奖方法的制定、修改和说明说明,组织各奖项的举荐和评审工作,获奖者的档案材料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申报与嘉奖管理 第七条每年10月10日至12月31日为科技创新奖申报期。 第八条科技创新奖申报人限于县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处在辖区内的自然人。 第九条申请嘉奖的单位、团体、个人须在县科技创新嘉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填写县科技创新嘉奖项目申请表,并将项目实施状况报告(包括项目的技术概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状况等)、项目受上级财政资
4、助状况的文件和凭证等电子文档和纸质资料报县科技创新嘉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审。 第十条县科技创新嘉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嘉奖项目进行汇总后,组织与项目相关的行业专家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看法。 第十一条县科技创新嘉奖管理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对科技创新嘉奖项目初审看法进行审定。 第十二条根据公允、公正、公开的原则,于科技创新嘉奖项目审定后的第3日起先,在有线电视台和公众信息网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县科技创新嘉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有异议的科技创新嘉奖项目的申诉和调解,状况严峻或调解不成时,报请县科技创新嘉奖管理委员会处理。 第十四条经审定和公示无异议的科技创新嘉奖项目,在报请县政府常务
5、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审定后,由县委、县政府行文表彰,县财政局根据县委、县政府科技创新嘉奖表彰文件拨付奖金,在全县科技大会上颁奖。 第十五条县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科技创新嘉奖项目,由多人或课题组完成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安排,主要完成人员和参与人员嘉奖金额不得低于80%,各级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不得超过20%。嘉奖安排方案须经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后,报县科技创新嘉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在县监察局监督下领取嘉奖资金。 第十六条县科技创新嘉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科技创新嘉奖项目申报资料和授奖资料归档处理后,将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资料送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四章
6、附则 第十七条本管理方法由县科技创新嘉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说明。 第十八条本管理方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某县科技创新券管理运用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盘活科技资源,降低创新创业主体科研创新投入成本,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依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看法(国发202332号)、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运用方法(科字202380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科技创新券是激励企事业单位和创新创业个人(团队)共享运用各类科技创新资源与服务的一种“有价凭证”,主要用于对开展科
7、技创新活动和各类创新载体供应创新创业服务的补助。 第三条科技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县财政科技经费,年终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滚动运用,并依据其运用绩效,增加经费额度。 科技创新券资金运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普惠、诚恳申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科技创新券实行实名制及登记备案制,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赠送、重复运用和兑换现金,遗失不补。 其次章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成立县科技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监督审批,探讨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科技局主
8、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财政、科技、统计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任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详细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科技创新券的设计、运行监管、年度工作安排和经费预算编制,并会同相关部门拟订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负责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兑现,完成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县财政局负责对资金运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县统计局负责整理上一年度纳入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统计范围的企业名单及实现产值数额、有研发经费投入的企业名单及研发经费支出额、规模以上企业名单及主营业务收入数额、市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统计监测体系单项指标全县排名前5名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等,反馈给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
9、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为本县企事业单位、创新创业个人(团队)等各类创新创业主体,优先支持创客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孵化载体及其在孵企业,创新实力强、带动作用大、发展前景好、获得有关资质认定的创新创业主体。 第六条科技创新券的支持范围是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向高校、科研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购买科技成果、科技服务以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相关科技创新活动支出。 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或已列入各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不纳入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四章发放与运用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科技创新券申请通知
10、,创新创业主体依据通知要求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上报领导小组探讨拟定发放对象名单和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申请时间依次发放科技创新券。 第八条持券创新创业主体需在规定时间内将购买科技服务或科技成果的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等事宜)、支付费用凭证等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如有特别状况需书面提出延期申请,否则申请到的科技创新券自动作废。 第九条运用科技创新券时,持券创新创业主体应配套不低于科技创新券运用金额的自筹资金,自行与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供需对接,先行支付服务费用。 第五章兑现与奖惩 第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季度受理科技创新券兑
11、现申请,全年分两次集中审核兑现。持券创新创业主体在购买服务或科技成果合同履行完毕并根据合同要求支付给对方经费后,凭银行转帐凭证、创新成果或服务成效证明等材料提出兑现申请。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受理的兑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会同县财政、统计等部门进行联审。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依据部门联审看法,拟定兑现名单和金额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持券创新创业主体按申请时间依次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兑现。通过公示但受当年预算资金限制未兑现的,顺延到下一年度兑现。 第十三条县财政、科技部门对科技创新券运用状况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创新创业主体接着申请科技创新券的,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创新创业主体应依据自身实际、酌情自主申领科技创新券。对于未按要求运用科技创新券或年兑现金额不超过申领总额50%的,下年度申请时核定额度按50%的比例降低。对于上年度已兑现科技创新券但研发投入统计数据为零的,取消本年度科技创新券申请资格。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处理,除追回科技创新券已兑现资金外,相关创新创业主体将被列入信用“黑名单”,3年内不再受理其各级科技安排项目申请。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方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到2023年5月31日。以往规定与本方法不一样的,按本方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