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新城大桥(双向)、港岛大桥、隧道养护及巡查项目招标文件.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新城大桥(双向)、港岛大桥、隧道养护及巡查项目招标文件.pdf(5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招 标 文 件 市 日&矽 2023年 新 城 大 桥(双 向)、港 岛 大 桥、人 口 名 林:隧 道 养 护 及 巡 查 项 目 目 录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4第 二 章 采 购 需 求.6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一).7一 总 则.101.1 适 用 范 围.101.2 定 义.101.3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资 格 条 件.101.4 联 合 体 投 标.111.5 投 标 文 件 的 语 言 及 计 量.111.6 投 标 费 用.111.7 现 场 踏 勘.111.8 答 疑 会.111.9 分 包.121.10 保 密.121.11 政 府 采 购 政 策.1
2、21.12 政 采 贷 详 见 附 见.131.13 信 用 信 息 记 录 查 询.131.14 质 疑 和 投 诉.141.15 特 别 声 明.15二 招 标 文 件.152.1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15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修 改.16三 投 标 文 件.163.1 投 标 文 件 的 形 式 和 效 力.163.2 投 标 文 件 组 成.163.3 资 格 审 查 文 件 的 组 成.163.4 资 信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的 组 成.163.5 报 价 文 件 的 组 成.17四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174.1 投 标 文 件 编 制.174
3、.2 投 标 报 价 要 求.174.3 投 标 有 效 期.174.4 投 标 文 件 格 式.174.5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及 签 署.18五 投 标 文 件 的 提 交.185.1 投 标 文 件 导 入 和 加 密.185.2 投 标 文 件 的 提 交.185.3 投 标 文 件 修 改 和 撤 回.185.4 备 选 投 标 方 案.185.5 投 标 诚 实 信 用.19六 开 标、资 格 审 查、评 标.196.1 开 标.196.2 资 格 审 查.20符 合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应 当 具 备 的 一 般 条 件 的 承 诺 函.206.3 评 标.216
4、.4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说 明 或 补 正.226.5 报 价 错 误 修 正.226.6 评 标 报 告.23七 投 标 无 效 的 情 形.237.1 在 开 标 时,如 发 现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其 投 标 无 效.237.2 在 符 合 性 审 查 时,如 发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其 投 标 无 效.237.3 在 资 信 商 务 技 术 评 审 时,如 发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其 投 标 无 效.247.4 在 报 价 评 审 时,如 发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其 投 标 无 效.247.5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5、,其 投 标 无 效.247.6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可 中 止 电 子 交 易 活 动 的 情 形.25八 中 标 和 合 同.258.1 中 标.258.2 中 标 公 告 和 中 标 通 知 书.268.3 履 约 保 证 金.268.4 合 同.26九 其 他 事 项.279.1 解 释 权.27一、合 同 采 购 内 容.28二、合 同 金 额.28三、质 量 或 服 务 要 求.28四、技 术 资 料.28五、知 识 产 权 与 产 权 担 保.28六、转 包 或 分 包.29七、完 工 期 和 实 施 地 点.29八、履 约 保 证 金.29九、合 同 款 支 付
6、.29十、税 费.29H-一、验 收 标 准 和 方 式.29十 二、违 约 责 任.29十 三、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处 理.30十 四、争 议 解 决 与 诉 讼.30十 五、合 同 生 效 及 其 它.30第 五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32一 资 格 审 查 文 件 格 式.331.1 资 格 审 查 文 件 封 面 格 式.331.2 资 格 审 查 文 件 目 录.331.3 有 效 营 业 执 照 电 子 文 档.331.4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电 子 文 档.331.5 授 权 委 托 书 格 式.341.6 351.7 特 定 资 格 条 件 证 明 材 料 附 件
7、(若 有).361.8 其 他.36(投 标 人 认 为 有 利 于 其 本 次 投 标 的 其 它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等。).36二 资 信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格 式.402.1 资 信 及 商 务 文 件 封 面 格 式.402.2 资 信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目 录.402.3 投 标 函 格 式.412.4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格 式.432.5 类 似 案 例 成 功 的 业 绩 格 式.442.6 设 备 配 置 清 单 格 式:.452.7 偏 离 表 格 式.462.8 项 目 实 施 方 案.462.9 项 目 团 队.472.10售 后 服 务.
8、472.1 1 投 标 人 需 要 说 明 的 其 他 文 件 和 说 明.47三 报 价 文 件 格 式.483.1 报 价 文 件 文 件 封 面 格 式.483.2 开 标 一 览 表 格 式.49第 六 章 评 标 办 法 和 评 审 标 准.51一 总 则.51二 评 审 一 般 规 定.51三 评 审 内 容 及 标 准.52附 件:政 采 贷.54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项 目 概 况 2023年 新 城 大 桥(双 向)、港 岛 大 桥、隧 道 养 护 及 巡 查 项 目 招 标 项 目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在 浙 江 省 政 府 采 购 网(用“政 采 云”注 册
9、 账 号、密 码 登 录 系 统 后 获 取 采 购 文 件)获 取(下 载)招 标 文 件,并 于 2022年 12月 29日 09:00(北 京 时 间)前 递 交(上 传)投 标 文 件。一、项 目 基 本 情 况 项 目 编 号:ZSBC2022-HC023项 目 名 称:2023年 新 城 大 桥(双 向)、港 岛 大 桥、隧 道 养 护 及 巡 查 项 目 预 算 金 额(元):740000最 高 限 价(元):740000采 购 需 求:标 项 名 称:2023年 新 城 大 桥(双 向)、港 岛 大 桥、隧 道 养 护 及 巡 查 项 目 4 页数 量:1预 算 金 额(元):
10、740000简 要 规 格 描 述 或 项 目 基 本 概 况 介 绍、用 途:新 城 大 桥(双 向)、港 岛 大 桥、隧 道 养 护 及 巡 查 备 注:合 同 履 约 期 限:标 项 1,1年 本 项 目(否)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二、申 请 人 的 资 格 要 求:1.满 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未 被“信 用 中 国”(sdf.I)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sdf.I)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重 大 税 收 违 法 失 信 主 体、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2.落 实 政 府
11、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标 项 1:供 应 商 为 中 小 企 业/小 微 企 业 3.本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无 三、获 取 招 标 文 件 时 间:/至 2022年 12月 29日,每 天 上 午 00:00至 12:00,下 午 12:00至 23:59(北 京 时 间,线 上 获 取 法 定 节 假 日 均 可,线 下 获 取 文 件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地 点(网 址):浙 江 省 政 府 采 购 网(用“政 采 云”注 册 账 号、密 码 登 录 系 统 后 获 取 采 购 文 件)方 式:售 价(元):0四、提 交 投 标 文 件
12、 截 止 时 间、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2022年 12月 29日 09:00(北 京 时 间)投 标 地 点(网 址):线 上 政 府 采 购 云 平 台(sdf.lkj/标 时 间:2022年 12月 29日 09:00开 标 地 点(网 址):政 采 云 平 台(sdf.lkj/)五、采 购 意 向 公 开 链 接 六、公 告 期 限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七、其 他 补 充 事 宜 1.浙 江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发 挥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功 能 全 力 推 动 经 济 稳 进 提 质
13、 的 通 知(浙 财 采 监(2022)3 号)、浙 江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政 府 采 购 公 平 竞 争 打 造 最 优 营 商 环 境 的 通 知(浙 财 采 监(2021)22号)、浙 江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大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力 度 助 力 扎 5 页实 稳 住 经 济 的 通 知(浙 财 采 监(2022)8 号)已 分 别 于 2022年 1月 29日、2022年 2 月 1 日 和 2022年 7 月 1 日 开 始 实 施,此 前 有 关 规 定 与 上 述 文 件 内 容 不 一 致 的,按 上 述 文
14、件 要 求 执 行。2.根 据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政 府 采 购 公 平 竞 争 打 造 最 优 营 商 环 境 的 通 知(浙 财 采 监(2021)22号)文 件 关 于“健 全 行 政 裁 决 机 制”要 求,鼓 励 供 应 商 在 线 提 起 询 问,路 径 为:政 采 云-项 目 采 购-询 问 质 疑 投 诉-询 问 列 表:鼓 励 供 应 商 在 线 提 起 质 疑,路 径 为:政 采 云-项 目 采 购-询 问 质 疑 投 诉-质 疑 列 表。质 疑 供 应 商 对 在 线 质 疑 答 复 不 满 意 的,可 在 线 提 起 投 诉,路 径 为
15、:浙 江 政 府 服 务 网-政 府 采 购 投 诉 处 理-在 线 办 理。3.供 应 商 认 为 采 购 文 件 使 自 己 的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可 以 自 获 取 采 购 文 件 之 日 或 者 采 购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公 告 期 限 届 满 后 获 取 采 购 文 件 的,以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为 准)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对 采 购 文 件 需 求 的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质 疑,对 其 他 内 容 的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质 疑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16、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答 复 不 满 意 或 者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未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作 出 答 复 的,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同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投 诉。质 疑 函 范 本、投 诉 书 范 本 请 到 浙 江 政 府 采 购 网 下 载 专 区 下 载。4.其 他 事 项:潜 在 供 应 商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方 式 获 取 采 购 文 件(附 件 里 的 采 购 文 件 仅 供 阅 览 使 用),未 按 照 规 定 方 式 获 取 采 购 文 件 的,不 得 对 采 购
17、文 件 提 起 质 疑 投 诉。八、对 本 次 采 购 提 出 询 问、质 疑、投 诉,请 按 以 下 方 式 联 系 第 二 章 采 购 需 求 一、养 护 工 作 内 容 6 页1、新 城 大 桥(双 向)、港 岛 大 桥 养 护 工 作:(1)安 排 专 人 每 天 巡 检 桥 面,巡 检 时 间 不 少 于 十 二 小 时,起 止 时 间 随 季 节 变 换 作 相 应 安 排。巡 检 员 应 及 时 排 除 桥 面 上 存 在 的 各 类 障 碍 物 及 过 桥 车 辆 遗 落 物,如 无 法 现 场 解 决,将 问 题 及 时 向 采 购 方 反 映。(2)如 实 记 录 沥 青
18、路 面、护 栏、陆 上 桥 墩、盖 梁、吊 杆 及 锚 头 外 表 情 况,并 定 期 向 采 购 方 汇 报。(3)桥 面 防 撞 栏 杆、隔 离 栏 杆 和 桥 梁 二 侧 桥 架 发 现 被 撞 或 锈 蚀 断 裂,立 即 进 行 临 时 处 理,一 周 内 复 原;每 月 一 次,疏 通 桥 梁 泄 水 孔,清 扫 伸 缩 缝 内 杂 物;年 内 对 吊 杆 下 锚 头 铁 板 件 和 系 杆 保 护 箱 锈 蚀 处 作 油 漆 保 养 一 次。(4)夏 季 安 排 巡 视 海 上 桥 墩 一 次,记 录 桥 墩 及 承 台 外 表 情 况。对 于 上 列 条 文 规 定 外 需 要
19、工 程 检 修、更 换 的 事 宜,在 非 乙 方 故 意 行 为 直 接 导 致 财 产 损 毁 的 情 况 下,由 采 购 方 负 责。2、新 城 隧 道(双 向)、港 岛 隧 道 养 护 工 作:隧 道 养 护 范 围 包 括 置 于 隧 道 内 建 筑 设 施、配 电 箱、护 栏、照 明 灯 具、排 风 设 备、应 急 供 电 柴 油 机 组,消 防 设 施、摄 像 头、广 告 灯 箱 及 诱 导 灯 等 指 示 灯。具 体 工 作:(1)每 星 期 清 洗 栏 杆,诱 导 灯,确 保 无 明 显 粉 尘。(2)每 月 清 洗 隧 道 灯 具 玻 面,确 保 灯 具 的 透 光 度。(
20、3)每 月 冲 洗 隧 道 地 面,确 保 墙 体 清 洁。(4)每 月 对 应 急 供 电 柴 油 机 组 进 行 例 行 保 养。(5)栏 杆、消 防 等 隧 道 设 施 被 损,在 2 4小 时 内 完 成 修 复;应 急 灯 及 其 他 照 明 设 施 被 损,常 用 设 备 的 在 6 小 时 内 修 复,非 常 规 的 在 12小 时 内 完 成 修 复。若 不 能 按 时 修 复,须 做 好 应 急 防 护 工 作,并 及 时 向 甲 方 汇 报。(6)隧 道 双 向 摄 像 头 能 确 保 正 常 使 用。(7)每 月 5 日 前,必 须 上 报 电 脑 打 印 的 上 月 度
21、 养 护 报 告。二、服 务 期:2023年 1月 1 日 至 2023年 12月 3 1日。三、付 款 方 式:1、合 同 签 订 后 7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合 同 金 额 的 40%作 为 预 付 款。2、预 付 款 在 第 一 次 支 付 养 护 服 务 费 时 开 始 扣 回,扣 完 为 止。3、每 月 结 算 一 次;每 月 按 照 实 际 养 护 费 结 算(注:中 标 单 位 应 提 供 养 护 结 算 材 料,作 为 审 计 依 据)。4、中 标 人 提 供 相 应 合 法 票 据。四、报 价 要 求:1、单 项 最 高 限 价:新 城 大 桥(双 向)19万 元,港
22、岛 大 桥 25万 元,新 城 隧 道(双 向)及 港 岛 隧 道 30万 元。超 过 单 项 最 高 限 价 的 投 标 无 效。2、港 岛 大 桥 暂 未 移 交 且 移 交 时 间 未 定,投 标 人 在 报 价 时 应 综 合 考 虑 此 因 素。第 三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一)7 页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2.1 采 购 人 见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1.2.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舟 山 市 博 创 建 设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4.1 联 合 体 投 标 J 不 接 受;口 接 受。1.7.1 现 场 踏
23、 勘 J 不 组 织。组 织,详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二)。1.8.1 答 疑 会,不 召 开;口 召 开。时 间:年 月 日 时 分;地 点:1.9.1 分 包 V L 不 允 许。2.允 许,但 主 体 部 分 不 得 分 包,详 见 第 二 章 招 标 需 求 1.11.2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所 属 行 业 采 购 标 的:新 城 大 桥(双 向)、港 岛 大 桥、隧 道 养 护 及 巡 查,所 属 行 业:其 他 未 列 明 行 业。1.11.3中 小 企 业 预 留 份 额 情 况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财
24、 库(2020)4 6 号),本 项 目 预 留 份 额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1.11.4小 型、微 型 企 业 的 价 格 扣 除 1.对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财 库(2020)4 6号)的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给 予 20%的 价 格 扣 除。2.联 合 体 投 标 时,联 合 体 各 方 均 为 小 型、微 型 企 业 的,联 合 体 视 同 为 小 型、微 型 企 业 享 受 政 策;大 中 型 企 业 和 小 微 企 业 组 成 联 合 体 参 与 采 购 活 动,且 小 微 企 业 协 议 合 同 金
25、额 占 到 联 合 体 协 议 合 同 总 金 额 30%及 以 上 的,给 予 联 合 体 6%的 价 格 扣 除,同 时 提 供 联 合 体 协 议 约 定(包 含 小 型、微 型 企 业 的 协 议 合 同 份 额)。1.14.11同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见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邀 请)2.2.4澄 清、修 改 发 布 网 址 浙 江 政 府 采 购 网()3.3资 格 审 查 文 件 组 成 1.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电 子 文 档;2.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电 子 文 档。A 3.若 有 委 托 代 理 人 的,则 还 应 当 提 供
26、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证 电 子 文 档;4.符 合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应 当 具 备 的 一 般 条 件 的 承 诺 函;5.联 合 体 协 议 书(若 有);6.特 定 资 格 条 件 证 明 材 料 电 子 文 档(若 有);7.投 标 人 类 型 声 明 函(若 有);8.监 狱 企 业 声 明 函(若 有);9.残 疾 人 福 利 性 企 业 声 明 函(若 有);10.其 他。注:编 制 格 式 要 求 见 第 五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无 格 式 的 自 行 设 计。8 页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3.4资
27、信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组 成 1.投 标 函;2.节 能 环 保 产 品;(本 项 目 不 适 用)3.类 似 案 例 成 功 的 业 绩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若 有);4.设 备 配 置 清 单(均 不 含 报 价)(本 项 目 不 适 用)5.偏 离 表;6.项 目 实 施 方 案;7.项 目 团 队;8.投 标 人 需 要 说 明 的 其 他 文 件 和 说 明。注:结 合“第 二 章 招 标 需 求”和“第 六 章 评 标 办 法 和 细 则”进 行 编 制,编 制 格 式 要 求 见 第 五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无 格 式 的 自 行 设 计。3.5 报 价
28、 文 件 组 成 1.开 标 一 览 表;2.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本 项 目 不 适 用)注:编 制 格 式 要 求 见 第 五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无 格 式 的 自 行 设 计。4.3.1 投 标 有 效 期 9 0 天 4.5.1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1.电 子 加 密 投 标 文 件:政 府 采 购 云 平 台 在 线 提 交、上 传 一 份。2.备 份 投 标 文 件:2.1投 标 人 自 行 确 定 是 否 递 交 备 份 投 标 文 件。递 交 备 份 投 标 文 件 的,须 将 备 份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封 装 并 在 包 装 上 注 明 投 标 人
29、 名 称、投 标 人 地 址、投 标 项 目 名 称、项 目 编 号。2.2 投 标 人 递 交 备 份 投 标 文 件 的,应 在 2022年 1 2月 2 8日 17时 之 前 邮 寄 至(),超 过 规 定 时 间 送 达 的 备 份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收。注:投 标 文 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无 法 解 密 或 解 密 失 败,投 标 人 提 供 了 备 份 投 标 文 件 的,以 备 份 投 标 文 件 作 为 依 据,否 则 视 为 投 标 文 件 撤 回。投 标 文 件 已 按 时 解 密 的,备 份 投 标 文 件 自 动 失 效。投 标 人 仅 提 交 备 份
30、 投 标 文 件 的,投 标、响 应 无 效。5.2.1投 标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同 投 标 截 止 时 间,见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5.2.2投 标 文 件 提 交 地 点 见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6.1.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见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6.3.1 评 标 方 法 综 合 评 分 法 8.2.1中 标 公 告 发 布 网 址 浙 江 政 府 采 购 网()8.3.1 履 约 保 证 金 履 约 保 证 金 金 额:合 同 金 额 的 1%;履 约 保 证 金 缴 纳 形 式:支 票/汇 票/电 汇/或 金 融 机 构、担 保 机
31、构 出 据 的 保 函 等 非 现 金 形 式;履 约 保 证 金 缴 纳 时 间:合 同 签 订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履 约 保 证 金 接 收 人:合 同 甲 方;履 约 保 证 金 退 还:合 同 履 行 完 毕,经 采 购 人 验 收 合 格 后,按 合 同 约 定 扣 除 相 关 款 项(如 有)后 3 0工 作 日 内 无 息 退 还。采 购 代 理 费 本 项 目 采 购 代 理 费 由 采 购 人 支 付。9 页一 总 则 1.1 适 用 范 围 招 标 文 件 适 用 于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采 购 行 为,法 律、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从 其 规 定。
32、1.2 定 义 1.2.1“采 购 人”是 指: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一);1.2.2“采 购 代 理 机 构”系 指 招 标 公 告 中 载 明 的 本 项 目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详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一);1.2.3“投 标 人”系 指 按 照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参 加 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自 然 人、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1.2.4“负 责 人”系 指 法 人 企 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或 其 他 组 织 为 法 律、行 政 法 规 规 定 代 表 单 位 行 使 职 权 的 主 要 负 责 人,或 自 然
33、人 本 人;1.2.5“投 标 人 代 表”系 指 负 责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委 托 代 理 人;1.2.6“合 同”系 指 采 购 人 与 中 标 人 双 方 签 署 的 规 定 双 方 权 利 与 义 务 的 协 议,以 及 所 有 附 件、附 录、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所 提 到 的 构 成 合 同 的 所 有 文 件;1.2.7“产 品”系 指 投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须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一 切 产 品(包 括:虚 拟 产 品),以 及 产 品 相 关 的 保 险、税 金、备 品 备 件、附 件、耗 材、工 具、手 册 及 其 它 有 关
34、 技 术 资 料 和 材 料 等;1.2.8“服 务”系 指 投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应 承 担 的 送 货 上 门、安 装、调 试、技 术 协 助、维 修、产 品 三 包 制 度、校 准、培 训、技 术 指 导 以 及 其 他 类 似 的 附 随 义 务;1.2.9“项 目”系 指 投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产 品 和 服 务;1.2.1 0 标 有 符 号 均 属 于“实 质 性 条 款”,不 允 许 负 偏 离;1.2.11标 有 系 指 项 目 关 键 核 心 产 品,作 为 判 断 同 品 牌 产 品 的 依 据。1.2.12
35、“电 子 投 标 文 件”系 指 投 标 人 通 过“政 采 云 电 子 交 易 客 户 端”编 制 的 数 据 电 文 形 式 的“电 子 加 密 投 标 文 件”。1.2.13“备 份 投 标 文 件”系 指 与“电 子 投 标 文 件”同 时 生 成 的 数 据 电 文 形 式 的 电 子 文 件。1.3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资 格 条 件 1.3.1 符 合 本 文 件 第 一 章 第“六”条 的 规 定;10页1.4 联 合 体 投 标 1.4.1 联 合 体: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一);1.4.2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36、 条 第 一 款 规 定;1.4.3 联 合 体 中 至 少 有 一 方 符 合 本 文 件 规 定 的 特 定 资 质 要 求。但 联 合 体 中 有 同 类 资 质 的 投 标 人 按 照 联 合 体 分 工 承 担 相 同 工 作 的,应 当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投 标 人 确 定 资 质 等 级;1.4.4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单 独 参 加 或 者 与 其 他 投 标 人 另 外 组 成 联 合 体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1.4.5 联 合 体 参 与 的,必
37、 须 提 供 联 合 体 协 议 书。1.5 投 标 文 件 的 语 言 及 计 量 1.5.1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采 购 人 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就 有 关 投 标 事 宜 的 所 有 来 往 函 电,均 应 以 简 体 中 文 书 写,除 签 名、盖 章、专 用 名 称 等 特 殊 情 形 外;1.5.2 投 标 资 料 提 供 外 文 证 书 或 者 外 国 语 视 听 资 料 的,应 当 附 有 中 文 译 本,由 翻 译 机 构 盖 章 或 者 翻 译 人 员 签 名;1.5.3 投 标 计 量 单 位,招 标 文 件 已 有 明 确 规 定 的,使 用 招
38、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计 量 单 位;招 标 文 件 没 有 规 定 的,应 当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1.6 投 标 费 用 不 论 投 标 的 结 果 如 何,投 标 人 均 应 自 行 承 担 所 有 与 投 标 有 关 的 全 部 费 用。1.7 现 场 踏 勘 1.7.1 采 购 人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一)规 定 的 时 间、地 点 组 织 投 标 人 现 场 踏 勘;1.7.2 投 标 人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1.7.3 除 招 标 人 的 原 因 外,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在 踏 勘 现 场
39、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1.7.4 招 标 人 在 现 场 踏 勘 中 介 绍 的 场 地 和 相 关 的 周 边 环 境 情 况,供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参 考,采 购 人 不 对 投 标 人 据 此 作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负 责;1.7.5 投 标 人 自 身 原 因 不 参 与 现 场 踏 勘 的,不 得 就 此 提 出 质 疑。1.8 答 疑 会 1.8.1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一)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召 开 答 疑 会;1.8.2 答 疑 会 后,采
40、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按 本 章 第 2.2 款 规 定 对 投 标 人 所 提 问 题 进 行 11页澄 清 答 复;1.8.3 投 标 人 自 身 原 因 不 参 与 现 场 踏 勘 的,不 得 就 此 提 出 质 疑。1.9 分 包 1.9.1 分 包: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一);1.9.2 投 标 人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和 采 购 项 目 的 实 际 情 况,拟 在 中 标 后 将 中 标 项 目 的 非 主 体、非 关 键 性 工 作 分 包 的,应 当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载 明 分 包 承 担 主 体,分 包 承 担 主 体 应
41、 当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且 不 得 再 次 分 包。1.10 保 密 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当 对 评 标 情 况 以 及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的 获 悉 的 国 家 秘 密、商 业 秘 密 负 有 保 密 责 任,违 者 应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1.11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1.11.1 中 小 企 业,是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依 法 设 立,依 据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确 定 的 中 型 企 业、小 型 企 业 和 微 型 企 业,但
42、与 大 企 业 的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或 者 与 大 企 业 存 在 直 接 控 股、管 理 关 系 的 除 外。符 合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的 个 体 工 商 户,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视 同 中 小 企 业。1.11.2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财 库(2020)46号),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投 标 人 提 供 的 货 物、工 程 或 者 服 务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的,享 受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1)采 购 标 的:新 城 大 桥(双 向)、港 岛 大 桥、隧 道 养 护 及 巡
43、查,所 属 行 业:其 他 未 列 明 行 业。(2)在 货 物 采 购 项 目 中,货 物 由 中 小 企 业 制 造,即 货 物 由 中 小 企 业 生 产 且 使 用 该 中 小 企 业 商 号 或 者 注 册 商 标;(3)在 工 程 采 购 项 目 中,工 程 由 中 小 企 业 承 建,即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为 中 小 企 业;(4)在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中,服 务 由 中 小 企 业 承 接,即 提 供 服 务 的 人 员 为 中 小 企 业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从 业 人 员。(5)在 货 物 采 购
44、项 目 中,投 标 人 提 供 的 货 物 既 有 中 小 企 业 制 造 货 物,也 有 大 型 企 业 制 造 货 物 的,不 享 受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6)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联 合 体 各 方 均 为 中 小 企 业 的,联 合 体 视 同 中 小 企 业。其 中,联 合 体 各 方 均 为 小 微 企 业 的,联 合 体 视 同 小 微 企 业。1.11.3中 小 企 业 预 留 份 额 情 况: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财 库(2020)46号),本 项 目 预 留 份 额 专 门 面
45、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12页1.1 1.4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财 库(2020)4 6号),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给 予 价 格 扣 除:对 于 未 预 留 份 额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的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或 服 务 项 目,以 及 预 留 份 额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或 服 务 项 目 中 的 非 预 留 部 分 标 项,对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的 投 标 报 价 给 予 扣 除,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与 评 审。对 于 专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的 政
46、 府 采 购 货 物 或 服 务 项 目 项 目,对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的 投 标 报 价 给 予 扣 除,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与 评 审。价 格 扣 除 比 例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一);接 受 大 中 型 企 业 与 小 微 企 业 组 成 联 合 体 或 者 允 许 大 中 型 企 业 向 一 家 或 者 多 家 小 微 企 业 分 包 的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或 服 务 项 目,对 于 联 合 协 议 或 者 分 包 意 向 协 议 约 定 小 微 企 业 的 合 同 份 额 占 到 合 同 总 金 额 3096以 上 的,对 联 合 体 或
47、者 大 中 型 企 业 的 报 价 给 予 扣 除,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加 评 审。价 格 扣 除 比 例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一)。组 成 联 合 体 或 者 接 受 分 包 的 小 微 企 业 与 联 合 体 内 其 他 企 业、分 包 企 业 之 间 存 在 直 接 控 股、管 理 关 系 的,不 享 受 价 格 扣 除 优 惠 政 策。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中 小 企 业 应 当 提 供 投 标 人 类 型 声 明 函 及 相 应 的 小 微 企 业 声 明 函 或 监 狱 企 业 声 明 函 或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企 业 声 明 函。1
48、.1 1.5 投 标 人 符 合 财 政 部、司 法 部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财 库(2014)6 8号)文 件 要 求,并 提 供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戒 毒 管 理 局(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则 视 同 小 型、微 型 企 业,享 受 第 1.11.3 条 的 扶 持 政 策;1.1 1.6 投 标 人 符 合 三 部 门 联 合 发 布 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的 通 知(财 库(2017)1 4 1号)
49、文 件 要 求,并 提 供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的,则 视 同 小 型、微 型 企 业,享 受 第 1.11.3 条 的 扶 持 政 策。1.1 1.6 中 小 企 业 享 受 扶 持 政 策 获 得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小 微 企 业 不 得 将 合 同 分 包 给 大 中 型 企 业,中 型 企 业 不 得 将 合 同 分 包 给 大 型 企 业。1.11.7 采 购 进 口 产 品:招 标 需 求 中 未 注 明 进 口 产 品 或 允 许 进 口 产 品,不 得 提 供 进 口 产 品。1.12 政 采 贷 详 见 附 见 1.13 信 用 信 息 记
50、录 查 询 1.1 3.1 查 询 渠 道:信 用 中 国 网 站、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1.1 3.2 信 用 信 息 记 录 查 询 截 止 时 间:同 资 格 审 查 结 束 时 间,网 站 显 示 的 信 用 信 息 记 录 13页将 作 为 投 标 人 资 格 审 查 的 参 考 依 据;1.13.3 查 询 内 容: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1.13.4 信 用 信 息 留 存 方 式:信 用 信 息 查 询 记 录 和 证 据 以 网 页 页 面 打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