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共享单车第三方清运服务项目招标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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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 共 享 单 车 第 三 方 清 运 服 务 项 目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第 六 章 招 标 文 件(电 子 招 投 标)目 录 招 标 公 告 投 标 人 须 知 采 购 需 求 评 标 办 法 拟 签 订 的 合 同 文 本 应 提 交 的 有 关 格 式 范 例 第 1 页 共 6 4 页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项 目 概 况 2023年 共 享 单 车 第 三 方 清 运 服 务 项 目 招 标 项 目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在 政 采 云 平 台()获 取(下 载)招 标 文 件,并 于 2022年 12月 28日 14点

2、30分 00秒(北 京 时 间)前 递 交(上 传)投 标 文 件。一、项 目 基 本 情 况 项 目 编 号:ZJTX-20221207项 目 名 称:2023年 共 享 单 车 第 三 方 清 运 服 务 项 目 预 算 金 额(元):2500000最 高 限 价(元):2500000采 购 需 求:标 项 名 称:2023年 共 享 单 车 第 三 方 清 运 服 务 项 目 数 量:1预 算 金 额(元):2500000简 要 规 格 描 述 或 项 目 基 本 概 况 介 绍、用 途:2023年 共 享 单 车 第 三 方 清 运 服 务 项 目。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章“

3、采 购 需 求”。备 注:无 合 同 履 约 期 限:标 项 1,合 同 签 订 约 定 之 日 起 至 2023年 12月 31日。本 项 目(否)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二、申 请 人 的 资 格 要 求:1.满 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未 被“信 用 中 国”()、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sdf.I)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2.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口 无;0

4、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囱 服 务 全 部 由 符 合 政 策 要 求 的 中 小 企 业 承 接,提 供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口 服 务 全 部 由 符 合 政 策 要 求 的 小 微 企 业 承 接,提 供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3.本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无;4.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为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监 理、检 测 等 服 务 后

5、不 得 再 参 加 该 采 购 项 目 的 其 他 采 购 活 动。三、获 取 招 标 文 件 时 间:/至 2022年 至 月 28 日,每 天 上 午 00:00至 12:00,下 午 12:00至 23:59(北 京 时 间,线 上 获 取 法 定 节 假 日 均 可,线 下 获 取 文 件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地 点(网 址):政 采 云 平 台(https:/sdf.I 式:售 价(元):0四、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2022年 12月 28 日 止 点 30分 00秒(北 京 时 间)投 标

6、 地 点(网 址):政 采 云 平 台(https:/sdf.I 标 时 间:2022年 12月 28 日 14点 30分 00秒 开 标 地 点(网 址):政 采 云 平 台(https:/sdf.I 购 意 向 公 开 链 接 六、公 告 期 限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七、其 他 补 充 事 宜 1.浙 江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发 挥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功 能 全 力 推 动 经 济 稳 进 提 质 的 通 知(浙 财 采 监(2022)3 号)、浙 江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政 府 采 购 公 平 竞 争 打

7、造 最 优 营 商 环 境 的 通 知(浙 财 采 监(2021)22号)、浙 江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大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力 度 助 力 扎 实 稳 住 经 济 的 通 知(浙 财 采 监(2022)8 号)已 分 别 于 2022年 1 月 29 日、2022年 2 月 1 日 和 2022年 7 月 1 日 开 始 实 施,此 前 有 关 规 定 与 上 述 文 件 内 容 不 一 致 的,按 上 述 文 件 要 求 执 行。2.根 据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政 府 采 购 公 平 竞 争 打 造 最 优 营 商

8、环 境 的 通 知(浙 财 采 监(2021)22号)文 件 关 于 健 全 行 政 裁 决 机 制”要 求,鼓 励 供 应 商 在 线 提 起 询 问,路 径 为:政 采 云-项 目 采 购-询 问 质 疑 投 诉-询 问 列 表:鼓 励 供 应 商 在 线 提 起 质 疑,路 径 为:政 采 云-项 目 采 购-询 问 质 疑 投 诉-质 疑 列 表。质 疑 供 应 商 对 在 线 质 疑 答 复 不 满 意 的,可 在 线 提 起 投 诉,路 径 为:浙 江 政 府 服 务 网-政 府 采 购 投 诉 处 理-在 线 办 理。3.供 应 商 认 为 招 标 文 件 使 自 己 的 权 益

9、 受 到 损 害 的,可 以 自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之 日 或 者 招 标 文 件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公 告 期 限 届 满 后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以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为 准)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质 疑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答 复 不 满 意 或 者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未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作 出 答 复 的,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同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10、 督 管 理 部 门 投 诉。质 疑 函 范 本、投 诉 书 范 本 请 到 浙 江 政 府 采 购 网 下 载 专 区 下 载。4.其 他 事 项:(1)需 要 落 实 的 政 府 采 购 政 策:包 括 节 约 资 源、保 护 环 境、支 持 创 新、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等。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的 第 二 章“投 标 人 须 知”总 则。(2)电 子 招 投 标 的 说 明:电 子 招 投 标:本 项 目 以 数 据 电 文 形 式,依 托“政 府 采 购 云 平 台(sdf.I)”进 行 招 投 标 活 动,不 接 受 纸 质 投 标 文 件;投 标 准 备:注 册 账

11、号 一 点 击“商 家 入 驻”,进 行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 资 料 填 写;申 领 CA数 字 证 书-一 申 领 流 程 详 见“浙 江 政 府 采 购 网-下 载 专 区-电 子 交 易 客 户 端-CA驱 动 和 申 领 流 程;安 装“政 采 云 电 子 交 易 客 户 端”一 一 前 往“浙 江 政 府 采 购 网-下 载 专 区-电 子 交 易 客 户 端”进 行 下 载 并 安 装;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使 用 账 号 登 录 或 者 使 用 CA 登 录 政 采 云 平 台;进 入“项 目 采 购”应 用,在 获 取 采 购 文 件 菜 单 中 选 择 项 目,

12、获 取 招 标 文 件;投 标 文 件 的 制 作:在“政 采 云 电 子 交 易 客 户 端”中 完 成“填 写 基 本 信 息”、“导 入 投 标 文 件”、“标 书 关 联”、“标 书 检 查”、“电 子 签 名”、“生 成 电 子 标 书”等 操 作;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依 托 政 采 云 平 台 完 成 本 项 目 的 电 子 交 易 活 动,平 台 不 接 受 未 按 上 述 方 式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进 行 投 标 活 动;对 未 按 上 述 方 式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对 该 文 件 提 出 的 质 疑,采 购 人

13、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不 予 处 理;不 提 供 招 标 文 件 纸 质 版;投 标 文 件 的 传 输 递 交: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将 加 密 的 投 标 文 件 上 传 至 政 府 采 购 云 平 台,还 可 以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直 接 提 交 或 者 以 邮 政 快 递 方 式 递 交 备 份 投 标 文 件 1份。备 份 投 标 文 件 的 制 作、存 储、密 封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投 标 人 须 知”总 则 第 15条 一“备 份 投 标 文 件”;投 标 文 件 的 解 密:投 标 人 按 照 平 台 提 示 和

14、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在 半 小 时 内 完 成 在 线 解 密。通 过“政 府 采 购 云 平 台”上 传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按 时 解 密,投 标 供 应 商 递 交 了 备 份 投 标 文 件 的,以 备 份 投 标 文 件 为 依 据,否 则 视 为 投 标 文 件 撤 回。通 过“政 府 采 购 云 平 台”上 传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已 按 时 解 密 的,备 份 投 标 文 件 自 动 失 效。投 标 人 仅 提 交 备 份 投 标 文 件,未 在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传 输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投 标 无 效;具 体 操 作 指 南:

15、详 见 政 采 云 平 台“服 务 中 心-帮 助 文 档-项 目 采 购-操 作 流 程-电 子 招 投 标-政 府 采 购 项 目 电 子 交 易 管 理 操 作 指 南-供 应 商”。(3)招 标 文 件 公 告 期 限 与 招 标 公 告 的 公 告 期 限 一 致。七、对 本 次 采 购 提 出 询 问、质 疑、投 诉,请 按 以 下 方 式 联 系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前 附 表 序 号 事 项 本 项 目 的 特 别 规 定 1项 目 属 性 与 核 心 产 品 A货 物 类,单 一 产 品 或 核 心 产 品 为:二 0 B服 务 类。2采 购 标 的 对 应 的 中

16、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所 属 行 业(1)标 的:2023年 共 享 单 车 第 三 方 清 运 服 务 项 目,属 于 速 他 未 列 明 行 业;(根 据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工 信 部 联 企 业(2011)3 0 0号)规 定:其 他 未 列 明 行 业:从 业 人 员 3 0 0人 以 下 的 为 中 小 微 型 企 业。其 中,从 业 人 员 100人 及 以 上 的 为 中 型 企 业;从 业 人 员 10人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从 业 人 员 10人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监 狱 企 业、残 疾

17、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视 同 小 型、微 型 企 业;符 合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的 个 体 工 商 户,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视 同 中 小 企 业。注:中 小 企 业 以 供 应 商 填 写 的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为 准,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以 供 应 商 填 写 的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同 时 提 供 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的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需 要 具 备 的 条 件 的 证 明 材 料)为 判 定 标 准,监 狱 企 业 须 供 应 商

18、 提 供 由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戒 毒 管 理 局(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否 则 不 予 认 定。3是 否 允 许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0 本 项 目 不 允 许 采 购 进 口 产 品。可 以 就 _采 购 进 口 产 品。4 分 包 A同 意 将 非 主 体、非 关 键 性 的 上 工 作 分 包。回 B不 同 意 分 包。注:不 得 限 制 大 中 型 企 业 向 小 微 企 业 合 理 分 包。5开 标 前 答 疑 会 或 现 场 考 察 13 A不 组 织。B组 织,时 间:_,地 点:_,联

19、 系 人:_,联 系 方 式:_ O6 样 品 提 供 0 A 不 要 求 提 供。B 要 求 提 供。7 方 案 讲 解 演 示 0 A 不 组 织。B 组 织。8投 标 人 应 当 提 供 的 资 格、资 信 证 明 文 件(1)资 格 证 明 文 件: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总 则 第 11.1款 要 求。投 标 人 未 提 供 有 效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的,视 为 投 标 人 不 具 备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投 标 无 效。(2)资 信 证 明 文 件: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评 标 标 准”提 供。9节 能

20、 产 品、环 境 标 志 产 品 采 购 人 拟 采 购 的 产 品 属 于 品 目 清 单 范 围 的,采 购 人 及 其 委 托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依 据 国 家 确 定 的 认 证 机 构 出 具 的、处 于 有 效 期 之 内 的 节 能 产 品、环 境 标 志 产 品 认 证 证 书,对 获 得 证 书 的 产 品 实 施 政 府 优 先 采 购 或 强 制 采 购。10 报 价 要 求 1、有 关 本 项 目 实 施 所 需 的 所 有 费 用(含 税 费)均 计 入 报 价。开 标 一 览 表(报 价 表)是 报 价 的 唯 一 载 体。投 标 文 件 中 价 格

21、全 部 采 用 人 民 币 报 价。招 标 文 件 未 列 明,而 投 标 人 认 为 必 需 的 费 用 也 需 列 入 报 价。2、投 标 报 价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的,投 标 无 效:(1)投 标 文 件 出 现 不 是 唯 一 的、有 选 择 性 投 标 报 价 的;(2)投 标 报 价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的;(3)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投 标 人 的 报 价,有 可 能 影 响 产 品 质 量 或 者 不 能 诚 信 履 约 的,未 能 按 要 求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或 者

22、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证 明 其 报 价 合 理 性 的;(4)投 标 人 对 根 据 修 正 原 则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不 确 认 的。(5)投 标 报 价 明 细 中 出 现 的“赠 品”、“回 扣”、“0 元”、“免 费 赠 送”或 者 与 采 购 无 关 的 其 他 商 品、服 务。11中 小 企 业 信 用 融 资 为 支 持 和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进 一 步 发 挥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功 能,杭 州 市 财 政 局 与 省 银 保 监 局、市 地 方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局、市 经 信 局 共 同 出 台 了 杭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支

23、 持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融 资 管 理 办 法,供 应 商 若 有 融 资 意 向,详 见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融 资 相 关 事 项 通 知,或 登 录 杭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网“中 小 企 业 信 用 融 资”模 块,查 看 信 用 融 资 政 策 文 件 及 各 相 关 银 行 服 务 方 案。供 应 商 中 标 后 也 可 在“政 采 云”平 台 申 请 政 采 贷:操 作 路 径:登 录 政 采 云 平 台-金 融 服 务 中 心-【融 资 服 务】,可 在 热 门 申 请 中 选 择 产 品 直 接 申 请,也 可 点 击 云 智 贷 匹 配

24、 适 合 产 品 进 行 申 请,或 者 在 可 申 请 项 目 中 根 据 该 项 目 进 行 申 请。12备 份 投 标 文 件 送 达 地 点 和 签 收 入 员 备 份 投 标 文 件 送 达 地 点:_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强 制 或 变 相 强 制 投 标 人 提 交 备 份 投 标 文 件。13 履 约 保 证 金 预 算 金 额(250万 元)的 1%014资 格 审 查 和 信 用 信 息 查 询 开 标 结 束 后,由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进 行 审 查、信 用 信 息 进 行 查 询。15 代 理 服

25、务 费(1)本 项 目 代 理 服 务 费:27000.00元(贰 万 柒 仟 元 整)。(2)代 理 服 务 费 支 付:由 中 标(成 交)供 应 商 在 领 取 中 标(成 交)通 知 书 时 一 次 性 支 付。代 理 服 务 费 缴 纳 形 式:汇 票/支 票/电 汇/现 金 代 理 服 务 费 汇 入 以 下 账 户:收 款 单 位(户 名):16 特 别 说 明 本 项 目 通 用 总 则 条 款 与 前 附 表 等 专 用 特 别 规 定 有 冲 突 之 处,以 专 用 条 款(特 别 规 定)为 准。一、总 则 1.适 用 范 围 本 招 标 文 件 适 用 于 该 项 目

26、的 招 标、投 标、开 标、资 格 审 查 及 信 用 信 息 查 询、评 标、定 标、合 同、验 收 等 行 为(法 律、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从 其 规 定)。2.定 义 2.1“采 购 人”系 指 招 标 公 告 中 载 明 的 本 项 目 的 采 购 人。2.2“采 购 代 理 机 构”系 指 招 标 公 告 中 载 明 的 本 项 目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2.3“投 标 人”系 指 是 指 响 应 招 标、参 加 投 标 竞 争 的 法 人、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2.4“负 责 人”系 指 法 人 企 业 的 法 定 负 责 人,或 其 他 组 织 为 法

27、 律、行 政 法 规 规 定 代 表 单 位 行 使 职 权 的 主 要 负 责 人,或 自 然 人 本 人。2.5“电 子 签 名”系 指 数 据 电 文 中 以 电 子 形 式 所 含、所 附 用 于 识 别 签 名 人 身 份 并 表 明 签 名 人 认 可 其 中 内 容 的 数 据;“公 章”系 指 单 位 法 定 名 称 章。因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使 用 冠 以 法 定 名 称 的 业 务 专 用 章 的,投 标 时 须 提 供 业 务 专 用 章 使 用 说 明 函(附 件 4)。2.6”电 子 交 易 平 台”是 指 本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所 依 托 的 政

28、 府 采 购 云 平 台(https:/sdf.I 指 实 质 性 要 求 条 款,“”系 产 品 重 要 指 标 参 数,“0”系 指 适 用 本 项 目 的 要 求,“口”系 指 不 适 用 本 项 目 的 要 求。3.采 购 项 目 需 要 落 实 的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3.1 本 项 目 原 则 上 采 购 本 国 生 产 的 货 物、工 程 和 服 务,不 允 许 采 购 进 口 产 品。除 非 采 购 人 采 购 进 口 产 品,已 经 在 采 购 活 动 开 始 前 向 财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并 获 得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同 意,且 在 采 购 需 求 中

29、明 确 规 定 可 以 采 购 进 口 产 品(但 如 果 因 信 息 不 对 称 等 原 因,仍 有 满 足 需 求 的 国 内 产 品 要 求 参 与 采 购 竞 争 的,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会 对 其 加 以 限 制,仍 将 按 照 公 平 竞 争 原 则 实 施 采 购);优 先 采 购 向 我 国 企 业 转 让 技 术、与 我 国 企 业 签 订 消 化 吸 收 再 创 新 方 案 的 供 应 商 的 进 口 产 品。3.2 支 持 绿 色 发 展 3.2.1 采 购 人 拟 采 购 的 产 品 属 于 品 目 清 单 范 围 的,采 购 人 及 其 委 托 的

30、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依 据 国 家 确 定 的 认 证 机 构 出 具 的、处 于 有 效 期 之 内 的 节 能 产 品、环 境 标 志 产 品 认 证 证 书,对 获 得 证 书 的 产 品 实 施 政 府 优 先 采 购 或 强 制 采 购。投 标 人 须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产 品 认 证 证 书。采 购 人 拟 采 购 的 产 品 属 于 政 府 强 制 采 购 的 节 能 产 品 品 目 清 单 范 围 的,投 标 人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国 家 确 定 的 认 证 机 构 出 具 的、处 于 有 效 期 之 内 的 节 能 产

31、 品 认 证 证 书 的,投 标 无 效。3.2.2 修 缮、装 修 类 项 目 采 购 建 材 的,采 购 人 应 将 绿 色 建 筑 和 绿 色 建 材 性 能、指 标 等 作 为 实 质 性 条 件 纳 入 招 标 文 件 和 合 同。3.2.3 为 助 力 打 好 污 染 防 治 攻 坚 战,推 广 使 用 绿 色 包 装,政 府 采 购 货 物、工 程 和 服 务 项 目 中 涉 及 商 品 包 装 和 快 递 包 装 的,供 应 商 提 供 产 品 及 相 关 快 递 服 务 的 具 体 包 装 要 求 要 参 考 商 品 包 装 政 府 采 购 需 求 标 准(试 行)、快 递

32、包 装 政 府 采 购 需 求 标 准(试 行)。优 先 采 购 绿 色 包 装 产 品、绿 色 物 流 配 送 服 务 以 及 循 环 利 用 产 品。3.3支 持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3.3.1 中 小 企 业,是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依 法 设 立,依 据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确 定 的 中 型 企 业、小 型 企 业 和 微 型 企 业,但 与 大 企 业 的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或 者 与 大 企 业 存 在 直 接 控 股、管 理 关 系 的 除 外。符 合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的 个 体 工 商

33、户,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视 同 中 小 企 业。3.3.2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投 标 人 提 供 的 货 物、工 程 或 者 服 务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的,享 受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3.3.2.1在 货 物 采 购 项 目 中,货 物 由 中 小 企 业 制 造,即 货 物 由 中 小 企 业 生 产 且 使 用 该 中 小 企 业 商 号 或 者 注 册 商 标;3.3.2.2 在 工 程 采 购 项 目 中,工 程 由 中 小 企 业 承 建,即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为 中 小 企 业;3.3.2.3 在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中,服 务

34、 由 中 小 企 业 承 接,即 提 供 服 务 的 人 员 为 中 小 企 业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从 业 人 员。在 货 物 采 购 项 目 中,投 标 人 提 供 的 货 物 既 有 中 小 企 业 制 造 货 物,也 有 大 型 企 业 制 造 货 物 的,不 享 受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联 合 体 各 方 均 为 中 小 企 业 的,联 合 体 视 同 中 小 企 业。其 中,联 合 体 各 方 均 为 小 微 企 业 的,联 合 体 视 同 小 微 企

35、 业。3.3.3 对 于 未 预 留 份 额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的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或 服 务 项 目,以 及 预 留 份 额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或 服 务 项 目 中 的 非 预 留 部 分 标 项,对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的 投 标 报 价 给 予 20%的 扣 除,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与 评 审。接 受 大 中 型 企 业 与 小 微 企 业 组 成 联 合 体 或 者 允 许 大 中 型 企 业 向 一 家 或 者 多 家 小 微 企 业 分 包 的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或 服 务 项 目,对 于 联 合 协 议 或 者 分 包 意

36、向 协 议 约 定 小 微 企 业 的 合 同 份 额 占 到 合 同 总 金 额 30%以 上 的,对 联 合 体 或 者 大 中 型 企 业 的 报 价 给 予 6%的 扣 除,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加 评 审。组 成 联 合 体 或 者 接 受 分 包 的 小 微 企 业 与 联 合 体 内 其 他 企 业、分 包 企 业 之 间 存 在 直 接 控 股、管 理 关 系 的,不 享 受 价 格 扣 除 优 惠 政 策。3.3.4 符 合 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的 通 知(财 库(2017)141号)规 定 的 条 件 并 提 供 残 疾 人

37、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附 件 1)的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视 同 小 型、微 型 企 业;3.3.5 符 合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财 库 2014168号)规 定 的 监 狱 企 业 并 提 供 由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戒 毒 管 理 局(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证 明 文 件 的,视 同 为 小 型、微 型 企 业。3.3.6 可 享 受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 的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格 式 要 求 提 供 中

38、小 企 业 声 明 函,投 标 人 提 供 的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与 实 际 情 况 不 符 的,不 享 受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声 明 内 容 不 实 的,属 于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谋 取 中 标、成 交 的,依 法 承 担 法 律 责 任。3.3.7 中 小 企 业 享 受 扶 持 政 策 获 得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小 微 企 业 不 得 将 合 同 分 包 给 大 中 型 企 业,中 型 企 业 不 得 将 合 同 分 包 给 大 型 企 业。3.4 支 持 创 新 发 展 3.4.1 采 购 人 优 先 采 购 被 认 定 为 首 台 套 产 品

39、和“制 造 精 品”的 自 主 创 新 产 品。3.4.2 对 省 级 以 上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的 首 台 套 产 品,自 纳 入 省 推 广 应 用 指 导 目 录 起 三 年 内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视 同 已 具 备 相 应 销 售 业 绩,业 绩 分 为 满 分。产 品 核 心 技 术 高 于 国 内 领 先 水 平,并 具 有 明 晰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制 造 精 品”产 品,自 认 定 之 日 起 2 年 内 视 同 已 具 备 相 应 销 售 业 绩,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时 业 绩 分 值 为 满 分。3.5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融

40、资 为 支 持 和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进 一 步 发 挥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功 能,杭 州 市 财 政 局 与 省 银 保 监 局、市 金 融 办、市 经 信 局 共 同 出 台 了 杭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融 资 管 理 办 法,供 应 商 若 有 融 资 意 向,详 见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融 资 相 关 事 项 通 知,或 登 录 杭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网“中 小 企 业 信 用 融 资”模 块,查 看 信 用 融 资 政 策 文 件 及 各 相 关 银 行 服 务 方 案。3.6 平 等 对 待

41、内 外 资 企 业 和 符 合 条 件 的 破 产 重 整 企 业 平 等 对 待 内 外 资 企 业 和 符 合 条 件 的 破 产 重 整 企 业,切 实 保 障 企 业 公 平 竞 争,平 等 维 护 企 业 的 合 法 利 益。4.询 问、质 疑、投 诉 4.1 供 应 商 询 问 供 应 商 对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事 项 有 疑 问 的,可 以 提 出 询 问,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3个 工 作 日 内 对 供 应 商 依 法 提 出 的 询 问 作 出 答 复,但 答 复 的 内 容 不 得 涉 及 商 业 秘 密。供 应 商 提 出 的 询

42、 问 超 出 采 购 人 对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委 托 授 权 范 围 的,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告 知 供 应 商 向 采 购 人 提 出。4.2供 应 商 质 疑 4.2.1提 出 质 疑 的 供 应 商 应 当 是 参 与 所 质 疑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的 供 应 商。潜 在 供 应 商 已 依 法 获 取 其 可 质 疑 的 招 标 文 件 的,可 以 对 该 文 件 提 出 质 疑。4.2.2供 应 商 认 为 招 标 文 件、采 购 过 程 和 中 标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可 以 在 知 道 或 者 应 知 其 权 益 受 到

43、损 害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否 则,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予 受 理:4.2.2.1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的,质 疑 期 限 为 供 应 商 获 得 招 标 文 件 之 日 或 者 招 标 文 件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计 算。4.2.2.2 对 采 购 过 程 提 出 质 疑 的,质 疑 期 限 为 各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结 束 之 日 起 计 算。4.2,2.3 对 采 购 结 果 提 出 质 疑 的,质 疑 期 限 自 采 购

44、结 果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计 算。4.2.3供 应 商 提 出 质 疑 应 当 提 交 质 疑 函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质 疑 函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4.2.3.1 供 应 商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地 址、邮 编、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4.2.3.2 质 疑 项 目 的 名 称、编 号;4.2.3.3 具 体、明 确 的 质 疑 事 项 和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的 请 求;4.2.3.4 事 实 依 据;4.2.3.5 必 要 的 法 律 依 据;4.2.3.6 提 出 质 疑 的 日 期。供 应 商 提 交 的 质 疑 函

45、 需 一 式 三 份。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主 要 负 责 人,或 者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盖 章,并 加 盖 公 章。质 疑 函 范 本 及 制 作 说 明 详 见 附 件 2。4.2.4对 同 一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的 质 疑,供 应 商 须 在 法 定 质 疑 期 内 一 次 性 提 出。4.2.5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收 到 供 应 商 的 书 面 质 疑 后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答 复,并 以

46、书 面 形 式 通 知 质 疑 供 应 商 和 其 他 与 质 疑 处 理 结 果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政 府 采 购 当 事 人,但 答 复 的 内 容 不 得 涉 及 商 业 秘 密。根 据 杭 州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公 开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的 通 知(杭 财 采 监(2021)17号),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质 疑 回 复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在 浙 江 政 府 采 购 网 的“其 他 公 告”栏 目 公 开 质 疑 答 复,答 复 内 容 应 当 完 整。质 疑 函 作 为 附 件 上 传。

47、4.2.6询 问 或 者 质 疑 事 项 可 能 影 响 采 购 结 果 的,采 购 人 应 当 暂 停 签 订 合 同,已 经 签 订 合 同 的,应 当 中 止 履 行 合 同。4.3 供 应 商 投 诉 4.3.1 质 疑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答 复 不 满 意 或 者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未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作 出 答 复 的,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同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投 诉。4.3.2 供 应 商 投 诉 的 事 项 不 得 超 出 已 质 疑

48、 事 项 的 范 围,基 于 质 疑 答 复 内 容 提 出 的 投 诉 事 项 除 外。4.3.3 供 应 商 投 诉 应 当 有 明 确 的 请 求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4.3.4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其 投 诉 应 当 由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所 有 供 应 商 共 同 提 出。投 诉 书 范 本 及 制 作 说 明 详 见 附 件 3。4.4 在 线 质 疑、投 诉。根 据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政 府 采 购 公 平 竞 争 打 造 最 优 营 商 环 境 的 通 知(浙 财 采 监(2021)2

49、2号)文 件 关 于“健 全 行 政 裁 决 机 制”要 求,鼓 励 供 应 商 在 线 提 起 询 问,路 径 为:政 采 云-项 目 采 购-询 问 质 疑 投 诉-询 问 列 表;鼓 励 供 应 商 在 线 提 起 质 疑,路 径 为:政 采 云-项 目 采 购-询 问 质 疑 投 诉-质 疑 列 表。质 疑 供 应 商 对 在 线 质 疑 答 复 不 满 意 的,可 在 线 提 起 投 诉,路 径 为:浙 江 政 府 服 务 网-政 府 采 购 投 诉 处 理-在 线 办 理。二、招 标 文 件 的 构 成、澄 清、修 改 5.招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5.1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50、 下 列 文 件 及 附 件:5.1.1 招 标 公 告;5.1.2 投 标 人 须 知;5.1.3 采 购 需 求;5.1.4 评 标 办 法;5.1.5 拟 签 订 的 合 同 文 本;5.1.6 应 提 交 的 有 关 格 式 范 例。5.2 与 本 项 目 有 关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6.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修 改 6.1 已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若 有 问 题 需 要 澄 清,应 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6.2 采 购 代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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