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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2024年 垃 圾 分 类 第 三 方 服 务 项 目 公 开 招 标 文 件(电 子 招 投 标)第 1 页 共 6 7 页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招 标 公 告 第 二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三 部 分 采 购 需 求 第 四 部 分 评 标 办 法 第 五 部 分 拟 签 订 的 合 同 文 本 第 六 部 分 应 提 交 的 有 关 格 式 范 例第 一 部 分 招 标 公 告 项 目 概 况 2023-2024年 垃 圾 分 类 第 三 方 服 务 项 目 招 标 项 目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在 政 采 云 平 台。获 取(下 载)招 标 文 件,并 于
2、2023年*月*日 14点 00分 00秒(北 京 时 间)前 递 交(上 传)投 标 文 件。一、项 目 基 本 情 况 项 目 编 号:WZZB-2023-02项 目 名 称:望 江 街 道 2023-2024年 垃 圾 分 类 第 三 方 服 务 项 目 预 算 金 额(元):1840000最 高 限 价(元):1840000采 购 需 求:2023-2024年 垃 圾 分 类 第 三 方 服 务 项 目,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部 分 采 购 需 求。合 同 履 约 期 限:2 年。本 项 目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口 是,0 否。二、申 请 人 的 资 格 要 求:1.
3、满 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三 年 内 未 被“信 用 中 国”(www.creditchina,)、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2.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口 无;因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口 货 物 全 部 由 符 合 政 策 要 求 的 中 小 企 业 制 造,提 供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口 货 物 全 部 由 符 合 政 策
4、要 求 的 小 微 企 业 制 造,提 供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囱 服 务 全 部 由 符 合 政 策 要 求 的 中 小 企 业 承 接,提 供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口 服 务 全 部 由 符 合 政 策 要 求 的 小 微 企 业 承 接,提 供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3.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为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监 理、检 测 等 服 务 后 不 得
5、再 参 加 该 采 购 项 目 的 其 他 采 购 活 动。三、获 取 招 标 文 件 时 间:/至 2023年 3 月 2 日,每 天 上 午 00:00至 12:00,下 午 12:00至 23:59(北京 时 间,线 上 获 取 法 定 节 假 日 均 可,线 下 获 取 文 件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地 点(网 址):政 采 云 平 台(https:式:供 应 商 登 录 政 采 云 平 台 在 线 申 请 获 取 采 购 文 件(进 入“项 目 采 购”应 用,在 获 取 采 购 文 件 菜 单 中 选 择 项 目,申 请 获 取 采 购 文 件)。售 价(元):0四、提 交
6、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2023年 3 月 2 日 14点 00分(北 京 时 间)投 标 地 点(网 址):政 采 云 平 台(https:/标 时 间:2023年 3 月 2 日 14点 00分(北 京 时 间)开 标 地 点(网 址):政 采 云 平 台(https:/告 期 限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六、其 他 补 充 事 宜 1.供 应 商 认 为 招 标 文 件 使 自 己 的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可 以 自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之 日 或 者 招 标 文 件
7、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公 告 期 限 届 满 后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以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为 准)起 7个 工 作 日 内,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质 疑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答 复 不 满 意 或 者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未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作 出 答 复 的,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同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投 诉。质 疑 函 范 本、投 诉 书 范 本 请 到 浙 江 政 府
8、 采 购 网 下 载 专 区 下 载。2.其 他 事 项:(1)需 要 落 实 的 政 府 采 购 政 策:包 括 节 约 资 源、保 护 环 境、支 持 创 新、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等。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的 第 二 部 分 总 则。(2)电 子 招 投 标 的 说 明:电 子 招 投 标:本 项 目 以 数 据 电 文 形 式,依 托“政 府 采 购 云 平 台()”进 行 招 投 标 活 动,不 接 受 纸 质 投 标 文 件;投 标 准 备:注 册 账 号 一 点 击“商 家 入 驻”,进 行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 资 料 填 写;申 领 CA 数 字 证 书-申
9、 领 流 程 详 见“浙 江 政 府 采 购 网-下 载 专 区-电 子 交 易 客 户 端-CA驱 动 和 申 领 流 程”;安 装“政 采 云 电 子 交 易 客 户 端”-前 往“浙 江 政 府 采 购 网-下 载 专 区-电 子 交 易 客 户 端”进 行 下 载 并 安 装;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使 用 账 号 登 录 或 者 使 用 CA登 录 政 采 云 平 台;进 入“项 目 采 购”应 用,在 获 取 采 购 文 件 菜 单 中 选 择 项 目,获 取 招 标 文 件;投 标 文 件 的 制 作:在“政 采 云 电 子 交 易 客 户 端”中 完 成“填 写 基 本 信
10、 息”、“导 入 投 标 文 件”、“标 书 关 联”、“标 书 检 查”、“电 子 签 名”、“生 成 电 子 标 书”等 操 作;采 购 人、采 购 机 构 将 依 托 政 采 云 平 台 完 成 本 项 目 的 电 子 交 易 活 动,平 台 不 接 受 未 按 上 述 方 式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进 行 投 标 活 动;对未 按 上 述 方 式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对 该 文 件 提 出 的 质 疑,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不 予 处 理;不 提 供 招 标 文 件 纸 质 版;投 标 文 件 的 传 输 递 交:投 标 人
11、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将 加 密 的 投 标 文 件 上 传 至 政 府 采 购 云 平 台,还 可 以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直 接 提 交 或 者 以 邮 政 快 递 方 式 递 交 备 份 投 标 文 件 1份。备 份 投 标 文 件 的 制 作、存 储、密 封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部 分 第 1 5点 一“备 份 投 标 文 件”;投 标 文 件 的 解 密:投 标 人 按 照 平 台 提 示 和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在 半 小 时 内 完 成 在 线 解 密。通 过“政 府 采 购 云 平 台”上 传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按 时
12、 解 密,投 标 供 应 商 递 交 了 备 份 投 标 文 件 的,以 备 份 投 标 文 件 为 依 据,否 则 视 为 投 标 文 件 撤 回。通 过“政 府 采 购 云 平 台”上 传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已 按 时 解 密 的,备 份 投 标 文 件 自 动 失 效。投 标 人 仅 提 交 备 份 投 标 文 件,没 有 在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传 输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投 标 无 效;具 体 操 作 指 南:详 见 政 采 云 平 台“服 务 中 心-帮 助 文 档-项 目 采 购-操 作 流 程-电 子 招 投 标-政 府 采 购 项 目 电 子 交 易 管
13、 理 操 作 指 南-供 应 商”。七、对 本 次 采 购 提 出 询 问、质 疑、投 诉,请 按 以 下 方 式 联 系第 二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序 号 事 项 本 项 目 的 特 别 规 定 1 报 价 要 求 有 关 本 项 目 实 施 所 需 的 所 有 费 用(含 税 费)均 计 入 报 价。开 标 一 览 表(报 价 表)是 报 价 的 唯 一 载 体。投 标 文 件 中 价 格 全 部 采 用 人 民 币 报 价。招 标 文 件 未 列 明,而 投 标 人 认 为 必 需 的 费 用 也 需 列 入 报 价。投 标 报 价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的,投 标
14、 无 效:投 标 文 件 出 现 不 是 唯 一 的、有 选 择 性 投 标 报 价 的;投 标 报 价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的;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投 标 人 的 报 价,有 可 能 影 响 产 品 质 量 或 者 不 能 诚 信 履 约 的,未 能 按 要 求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或 者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证 明 其 报 价 合 理 性 的;投 标 人 对 根 据 修 正 原 则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不 确 认 的。2 分 包 A同 意 将 非 主 体、非 关 键 性
15、的 工 作 分 包。M B不 同 意 分 包。3投 标 人 应 当 提 供 的 资 格、资 信 证 明 文 件(1)资 格 证 明 文 件: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部 分 11.1。投 标 人 未 提 供 有 效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的,视 为 投 标 人 不 具 备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投 标 无 效。(2)资 信 证 明 文 件: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部 分 评 标 标 准 提 供。4开 标 前 答 疑 会 或 现 场 考 察 0 A 不 组 织。B组 织,时 间:,地 点:,联 系 人:,联 系 方 式:。5 样 品 提 供 13A不 要
16、 求 提 供。口 B要 求 提 供,提 供 样 品 的 时 间:;地 点 一;联 系 人:,联 系 电 话:。请 投 标 人 在 上 述 时 间 内 提 供 样 品 并 按 规 定 位 置 安 装 完 毕。超 过 截 止 时 间 的,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不 予 接 收,并 将 清 场 并 封 闭 样 品 现 场。采 购 活 动 结 束 后,对 于 未 中 标 人 提 供 的 样 品,采 购 人、采 购 机 构 将 通 知 未 中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取 回,逾 期 未 取 回 的,采 购 人、采 购 机 构 不 负 保 管 义 务;对 于 中 标 人 提
17、 供 的 样 品,采 购 人 将 进 行 保 管、封 存,并 作 为 履 约 验 收 的 参 考。制 作、运 输、安 装 和 保 管 样 品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由 投 标 人 自 理。6 方 案 讲 解 演 示 A 不 组 织。B组 织。(1)在 评 标 时 安 排 每 个 投 标 人 进 行 方 案 讲 解 演 示。每 个 投 标 人 时 间 不 超 过 20分 钟,讲 解 次 序 以 投 标 文 件 解 密 时 间 先 后 次 序 为 准,讲 解 演 示 人 员 不 超 过 3 人。讲 解 演 示 结 束 后 按 要 求 解 答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问。(2)方 案 讲
18、解 演 示 可 选 择 以 下 其 中 一 种 方 式:方 式 一:政 采 云 平 台 在 线 讲 解 演 示。政 采 云 平 台 在 线 讲 解 需 投 标 人 根 据 政 采 云 平 台 操 作 要 求 做 好 准 备 工 作,提 前 完 善 软 硬 件 配 置 环 境 一 方 式 二:交 易 中 心 现 场 讲 解 演 示。现 场 讲 解 地 点 为,讲 解 演 示 所 用 电 脑 等 设 备 由 投 标 人 自 备。现 场 讲 解 演 示 人 员 进 场 时 提 供 讲 解 人 员 名 单(加 盖 公 章)及 身 份 证 明,否 则 不 得 讲 解 演 示。注:因 投 标 人 自 身
19、原 因 导 致 无 法 演 示 或 者 演 示 效 果 不 理 想 的,责 任 自 负。因 平 台 原 因 导 致 本 项 目 方 案 讲 解 演 示 环 节 无 法 顺 利 开 展,按 照 浙 江 省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电 子 交 易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相 关 规 定 执 行。7是 否 允 许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13本 项 目 不 允 许 采 购 进 口 产 品。口 可 以 采 购 进 口 产 品,优 先 采 购 向 我 国 企 业 转 让 技 术、与 我 国 企 业 签 订 消 化 吸 收 再 创 新 方 案 的 供 应 商 的 进 口 产 品;但 如 果 因 信 息 不
20、 对 称 等 原 因,仍 有 满 足 需 求 的 国 内 产 品 要 求 参 与 采 购 竞 争 的,采 购 人 及 其 委 托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对 其 加 以 限 制,将 按 照 公 平 竞 争 原 则 实 施 采 购。8项 目 属 性 与 核 心 产 品 口 A 货 物 类,核 心 产 品 为:。0 B 服 务 类。9采 购 标 的 对 应 的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所 属 行 业(1)标 的:,属 于 其 他 未 列 明 行 业:10节 能 产 品、环 境 标 志 产 品 采 购 人 拟 采 购 的 产 品 属 于 品 目 清 单 范 围 的,采 购 人 及 其
21、 委 托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依 据 国 家 确 定 的 认 证 机 构 出 具 的、处 于 有 效 期 之 内 的 节 能 产 品、环 境 标 志 产 品 认 证 证 书,对 获 得 证 书 的 产 品 实 施 政 府 优 先 采 购 或 强 制 采 购。11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融 资 为 支 持 和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进 一 步 发 挥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功 能,杭 州 市 财 政 局 与 省 银 保 监 局、市 地 方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局、市 经 信 局 共 同 出 台 了 杭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融 资
22、管 理 办 法,供 应 商 若 有 融 资 意 向,详 见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融 资 相 关 事 项 通 知,或 登 录 杭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网“中 小 企 业 信 用 融 资”模 块,查 看 信 用 融 资 政 策 文 件 及 各 相 关 银 行 服 务 方 案。供 应 商 中 标 后 也 可 在“政 采 云 平 台 申 请 政 采 贷:操 作 路 径:登 录 政 采 云 平 台-金 融 服 务 中 心-【融 资 服 务】,可 在 热 门 申 请 中 选 择 产 品 直 接 申 请,也 可 点 击 云 智 贷 匹 配 适 合 产 品 进 行 申 请,或
23、者 在 可 申 请 项 目 中 根 据 该 项 目 进 行 申 请。12 履 约 保 证 金 本 项 目 不 设 置 履 约 保 证 金 13备 份 投 标 文 件 送 达 地 点 和 签 收 人 员 备 份 投 标 文 件 送 达 地 点:。采 购 人、采 购 机 构 不 强 制 或 变 相 强 制 投 标 人 提 交 备 份 投 标 文 件。14 代 理 服 务 费 由 中 标 供 应 商 支 付,包 含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招 标 代 理 费 按 计 价 2 0 0 2 1980号 文 规 定 服 务 类 收 费 标 准 的 50%计 取。结 算 方 式 及 时 间 为:中 标
24、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招 标 代 理 公 司。账 户 名:15 特 别 说 明 无。一、总 则1.适 用 范 围 本 招 标 文 件 适 用 于 该 项 目 的 招 标、投 标、开 标、资 格 审 查 及 信 用 信 息 查 询、评 标、定 标、合 同、验 收 等 行 为(法 律、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从 其 规 定)。2.定 义 2.1“采 购 人”系 指 招 标 公 告 中 载 明 的 本 项 目 的 采 购 人。2.2“采 购 机 构”系 指 招 标 公 告 中 载 明 的 本 项 目 的 采 购 机 构。2.3“投 标 人”系 指 是 指
25、 响 应 招 标、参 加 投 标 竞 争 的 法 人、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2.4“负 责 人”系 指 法 人 企 业 的 法 定 负 责 人,或 其 他 组 织 为 法 律、行 政 法 规 规 定 代 表 单 位 行 使 职 权 的 主 要 负 责 人,或 自 然 人 本 人。2.5“电 子 签 名”系 指 数 据 电 文 中 以 电 子 形 式 所 含、所 附 用 于 识 别 签 名 人 身 份 并 表 明 签 名 人 认 可 其 中 内 容 的 数 据;“公 章”系 指 单 位 法 定 名 称 章。因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使 用 冠 以 法 定 名 称 的 业 务 专
26、用 章 的,投 标 时 须 提 供 业 务 专 用 章 使 用 说 明 函(附 件 4)。2.6”电 子 交 易 平 台”是 指 本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所 依 托 的 政 府 采 购 云 平 台(https:/指 实 质 性 要 求 条 款,”系 产 品 采 购 项 目 中 单 一 产 品 或 核 心 产 品,”系 指 适 用 本 项 目 的 要 求,“口”系 指 不 适 用 本 项 目 的 要 求。3.采 购 项 目 需 要 落 实 的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3.1 本 项 目 原 则 上 采 购 本 国 生 产 的 货 物、工 程 和 服 务,不 允 许 采 购 进 口 产
27、 品。除 非 采 购 人 采 购 进 口 产 品,已 经 在 采 购 活 动 开 始 前 向 财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并 获 得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同 意,且 在 采 购 需 求 中 明 确 规 定 可 以 采 购 进 口 产 品(但 如 果 因 信 息 不 对 称 等 原 因,仍 有 满 足 需 求 的 国 内 产 品 要 求 参 与 采 购 竞 争 的,采 购 人、采 购 机 构 不 会 对 其 加 以 限 制,仍 将 按 照 公 平 竞 争 原 则 实 施 采 购)。3.2 支 持 绿 色 发 展 3.2.1采 购 人 拟 采 购 的 产 品 属 于 品 目 清 单 范 围
28、 的,采 购 人 及 其 委 托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依 据 国 家 确 定 的 认 证 机 构 出 具 的、处 于 有 效 期 之 内 的 节 能 产 品、环 境 标 志 产 品 认 证 证 书,对 获 得 证 书 的 产 品 实 施 政 府 优 先 采 购 或 强 制 采 购。投 标 人 须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产 品 认 证 证 书。采 购 人 拟 采 购 的 产 品 属 于 政 府 强 制 采 购 的 节 能 产 品 品 目 清 单 范 围 的,投 标 人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国 家 确 定 的 认 证 机 构 出 具 的、处 于
29、 有 效 期 之 内 的 节 能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的,投 标 无 效。3.2.2修 缮、装 修 类 项 目 采 购 建 材 的,采 购 人 应 将 绿 色 建 筑 和 绿 色 建 材 性 能、指 标 等 作 为 实 质 性 条 件 纳 入 招 标 文 件 和 合 同。3.2.3为 助 力 打 好 污 染 防 治 攻 坚 战,推 广 使 用 绿 色 包 装,政 府 采 购 货 物、工 程 和 服 务 项 目 中 涉 及 商 品 包 装 和 快 递 包 装 的,供 应 商 提 供 产 品 及 相 关 快 递 服 务 的 具 体 包 装 要 求 要 参 考 商 品 包 装 政 府 采 购 需
30、 求 标 准(试 行)、快 递 包 装 政 府 采 购 需 求 标 准(试 行)。3.3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3.3.1 中 小 企 业,是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依 法 设 立,依 据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确 定 的 中 型 企 业、小 型 企 业 和 微 型 企 业,但 与 大 企 业 的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或 者 与 大 企 业 存 在 直 接 控 股、管 理 关 系 的 除 外。符 合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的 个 体 工 商 户,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视 同 中 小 企 业。3.3.2
31、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投 标 人 提 供 的 货 物、工 程 或 者 服 务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的,享 受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3.3.2.1 在 货 物 采 购 项 目 中,货 物 由 中 小 企 业 制 造,即 货 物 由 中 小 企 业 生 产 且 使 用 该 中 小 企 业 商 号 或 者 注 册 商 标;3.3.2.2在 工 程 采 购 项 目 中,工 程 由 中 小 企 业 承 建,即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为 中 小 企 业;3.3.2.3在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中,服 务 由 中 小 企 业 承 接,即 提 供 服 务 的 人 员 为 中 小
32、 企 业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从 业 人 员。在 货 物 采 购 项 目 中,投 标 人 提 供 的 货 物 既 有 中 小 企 业 制 造 货 物,也 有 大 型 企 业 制 造 货 物 的,不 享 受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联 合 体 各 方 均 为 中 小 企 业 的,联 合 体 视 同 中 小 企 业。其 中,联 合 体 各 方 均 为 小 微 企 业 的,联 合 体 视 同 小 微 企 业。3.3.3 对 于 未 预 留 份 额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33、 业 的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或 服 务 项 目,以 及 预 留 份 额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或 服 务 项 目 中 的 非 预 留 部 分 标 项,对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的 投 标 报 价 给 予 20%的 扣 除,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与 评 审。接 受 大 中 型 企 业 与 小 微 企 业 组 成 联 合 体 或 者 允 许 大 中 型 企 业 向 一 家 或 者 多 家 小 微 企 业 分 包 的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或 服 务 项 目,对 于 联 合 协 议 或 者 分 包 意 向 协 议 约 定 小 微 企 业 的 合 同 份 额 占 到 合 同
34、总 金 额 30%以 上 的,对 联 合 体 或 者 大 中 型 企 业 的 报 价 给 予 6%的 扣 除,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加 评 审。组 成 联 合 体 或 者 接 受 分 包 的 小 微 企 业 与 联 合 体 内 其 他 企 业、分 包 企 业 之 间 存 在 直 接 控 股、管 理 关 系 的,不 享 受 价 格 扣 除 优 惠 政 策。3.3.4 符 合 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的 通 知(财 库(2017)141号)规 定 的 条 件 并 提 供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附 件 1)的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35、 单 位 视 同 小 型、微 型 企 业;3.3.5 符 合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财 库 201468号)规 定 的 监 狱 企 业 并 提 供 由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戒 毒 管 理 局(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证 明 文 件 的,视 同 为 小 型、微 型 企 业。3.3.6 可 享 受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 的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格 式 要 求 提 供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投 标 人 提 供 的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36、 与 实 际 情 况 不 符 的,不 享 受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声 明 内 容 不 实 的,属 于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谋 取 中 标、成 交 的,依 法 承 担 法 律 责 任。3.3.7 中 小 企 业 享 受 扶 持 政 策 获 得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小 微 企 业 不 得 将 合 同 分 包 给 大 中 型 企 业,中 型 企 业 不 得 将 合 同 分 包 给 大 型 企 业。3.4 支 持 创 新 发 展 3.4.1 采 购 人 优 先 采 购 被 认 定 为 首 台 套 产 品 和“制 造 精 品”的 自 主 创 新 产 品。3.4.2 首 台 套 产
37、 品 被 纳 入 首 台 套 产 品 推 广 应 用 指 导 目 录 之 日 起 2 年 内,以 及 产 品 核 心 技 术 高 于 国 内 领 先 水 平,并 具 有 明 晰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制 造 精 品”产 品,自 认 定 之 日 起 2 年 内 视 同 已 具 备 相 应 销 售 业 绩,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时 业 绩 分 值 为 满 分。3.5中 小 企 业 信 用 融 资:为 支 持 和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进 一 步 发 挥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功 能,杭 州 市 财 政 局 与 省 银 保 监 局、市 金 融 办、市 经 信 局 共 同
38、出 台 了 杭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融 资 管 理 办 法,供 应 商 若 有 融 资 意 向,详 见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融 资 相 关 事 项 通 知,或 登 录 杭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网“中 小 企 业 信 用 融 资”模 块,查 看 信 用 融 资 政 策 文 件 及 各 相 关 银 行 服 务 方 案。4.询 问、质 疑、投 诉 4.1供 应 商 询 问 供 应 商 对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事 项 有 疑 问 的,可 以 提 出 询 问,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3个 工 作 日
39、内 对 供 应 商 依 法 提 出 的 询 问 作 出 答 复,但 答 复 的 内 容 不 得 涉 及 商 业 秘 密。供 应 商 提 出 的 询 问 超 出 采 购 人 对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委 托 授 权 范 围 的,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告 知 供 应 商 向 采 购 人 提 出。4.2供 应 商 质 疑 4.2.1 提 出 质 疑 的 供 应 商 应 当 是 参 与 所 质 疑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的 供 应 商。潜 在 供 应 商 已 依 法 获 取 其 可 质 疑 的 招 标 文 件 的,可 以 对 该 文 件 提 出 质 疑。4.2.2 供 应 商 认 为 招
40、 标 文 件、采 购 过 程 和 中 标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可 以 在 知 道 或 者 应 知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机 构 提 出 质 疑,否 则,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机 构 不 予 受 理:4.2.2.1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的,质 疑 期 限 为 供 应 商 获 得 招 标 文 件 之 日 或 者 招 标 文 件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计 算。4.2.2.2 对 采 购 过 程 提 出 质 疑 的,质 疑 期 限 为 各 采
41、购 程 序 环 节 结 束 之 日 起 计 算。对 同 一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的 质 疑,供 应 商 须 一 次 性 提 出。4.2.2.3 对 采 购 结 果 提 出 质 疑 的,质 疑 期 限 自 采 购 结 果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计 算。4.2.3 供 应 商 提 出 质 疑 应 当 提 交 质 疑 函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质 疑 函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4.2.3.1 供 应 商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地 址、邮 编、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4.2.3.2 质 疑 项 目 的 名 称、编 号;4.2.3.3 具 体、明 确
42、的 质 疑 事 项 和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的 请 求;4.2.3.4 事 实 依 据;4.2.3.5 必 要 的 法 律 依 据;4.2.3.6 提 出 质 疑 的 日 期。供 应 商 提 交 的 质 疑 函 需 一 式 三 份。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主 要 负 责 人,或 者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盖 章,并 加 盖 公 章。质 疑 函 范 本 及 制 作 说 明 详 见 附 件 2O4.2.4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机 构 应 当 在 收 到
43、 供 应 商 的 书 面 质 疑 后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答 复,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质 疑 供 应 商 和 其 他 与 质 疑 处 理 结 果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政 府 采 购 当 事 人,但 答 复 的 内 容 不 得 涉 及 商 业 秘 密。根 据 杭 州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公 开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的 通 知(杭 财 采 监(2021)1 7号),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机 构 在 质 疑 回 复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在 浙 江 政 府 采 购 网 的“其 他 公 告”栏 目 公 开 质
44、疑 答 复,答 复 内 容 应 当 完 整。质 疑 函 作 为 附 件 上 传。4.2.5 询 问 或 者 质 疑 事 项 可 能 影 响 采 购 结 果 的,采 购 人 应 当 暂 停 签 订 合 同,已 经 签 订 合 同 的,应 当 中 止 履 行 合 同。4.3供 应 商 投 诉 4.3.1 质 疑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人、采 购 机 构 的 答 复 不 满 意 或 者 采 购 人、采 购 机 构 未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作 出 答 复 的,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同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投 诉。4.3
45、.2 供 应 商 投 诉 的 事 项 不 得 超 出 已 质 疑 事 项 的 范 围,基 于 质 疑 答 复 内 容 提 出 的 投 诉 事 项 除 外。4.3.3 供 应 商 投 诉 应 当 有 明 确 的 请 求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4.3.5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其 投 诉 应 当 由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所 有 供 应 商 共 同 提 出。投 诉 书 范 本 及 制 作 说 明 详 见 附 件 3。二、招 标 文 件 的 构 成、澄 清、修 改 5.招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5.1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文 件 及 附
46、 件:5.1.1 招 标 公 告;5.1.2 投 标 人 须 知;5.1.3 采 购 需 求;5.1.4 评 标 办 法;5.1.5 拟 签 订 的 合 同 文 本;5.1.6 应 提 交 的 有 关 格 式 范 例。5.2 与 本 项 目 有 关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6.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修 改 6.1 已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若 有 问 题 需 要 澄 清,应 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机 构 提 出。6.2 采 购 机 构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47、 清 或 修 改 的,将 同 时 通 过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通 知 已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依 法 应 当 公 告 的,将 按 规 定 公 告,同 时 视 情 况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和 开 标 时 间。该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三、投 标 7.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中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期 限、地 点、方 式 及 招 标 文 件 售 价。8.开 标 前 答 疑 会 或 现 场 考 察 采 购 人 组 织 潜 在 投 标 人 现 场 考 察 或 者
48、 召 开 开 标 前 答 疑 会 的,潜 在 投 标 人 按 第 二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参 加 现 场 考 察 或 者 开 标 前 答 疑 会。9.投 标 保 证 金 本 项 目 不 需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10.投 标 文 件 的 语 言 投 标 文 件 及 投 标 人 与 采 购 有 关 的 来 往 通 知、函 件 和 文 件 均 应 使 用 中 文。1 1.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IL 1 资 格 文 件:11.1.1符 合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应 当 具 备 的 一 般 条 件 的 承 诺 函;11.1.2法 人 或 者 其 他
49、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自 然 人 的 身 份 证 明;11.1.3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H.1.4本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1 1.2商 务 技 术 文 件:11.2.1投 标 函;1 1.2.2 授 权 委 托 书 或 法 定 代 表 人(单 位 负 责 人、自 然 人 本 人)身 份 证 明;11.2.3 联 合 协 议;1 1.2.4 分 包 意 向 协 议;11.2.5 符 合 性 审 查 资 料;1 1.2.6 评 标 标 准 相 应 的 商 务 技 术 资 料;1 1.2.7 商 务 技 术 偏 离
50、 表;1 1.2.8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 廉 洁 自 律 承 诺 书;11.3 报 价 文 件:11.3.1开 标 一 览 表(报 价 表);11.3.2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投 标 文 件 含 有 采 购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附 加 条 件 的,投 标 无 效;投 标 人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投 标 的,投 标 无 效。12.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1 2.1 投 标 文 件 分 为 资 格 文 件、商 务 技 术 文 件、报 价 文 件 三 部 分。各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请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第 六 部 分 规 定 的 格 式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