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任职考核制度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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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任职考核制度4篇 书目 第1篇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范本 第2篇建筑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第3篇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第4篇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范本 1 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2359号)的规定,为实行平安生产法、建筑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和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学问水平和管理实力,依法履行职能,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3 从事施工活

2、动的单位“三类人员”必需经过部级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安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后取得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当相应职务。 4 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每年应参与规定学时的企业平安生产教化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5 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仔细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6 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时,拟定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管理人员必需具有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凡没有的不得参与招投标。 7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除应审查分包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外,还应严格审查

3、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管理人员的个人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具备状况,否则不得发包。 8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发觉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已取得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平安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平安生产教化培训,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峻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峻的,暂扣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返还其证书。 9 工程项目发生死亡事故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有关责任人员的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上交省建筑行政主管部门。 10 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应按

4、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予以惩罚。 11 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须要延期的,持证人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12 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遗失的,应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13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变更单位或所在单位变更名称等的,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1 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2359号)的规定,为实行平安生产法、建筑工程平

5、安生产管理条例和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学问水平和管理实力,依法履行职能,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3 从事施工活动的单位三类人员必需经过部级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安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后取得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当相应职务。 4 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每年应参与规定学时的企业平安生产教化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5 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仔细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6 参

6、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时,拟定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管理人员必需具有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凡没有的不得参与招投标。 7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除应审查分包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外,还应严格审查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管理人员的个人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具备状况,否则不得发包。 8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发觉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已取得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平安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平安生产教化培训,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峻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峻的,暂扣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返还其证书。 9 工程

7、项目发生死亡事故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有关责任人员的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上交省建筑行政主管部门。 10 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予以惩罚。 11 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须要延期的,持证人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12 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遗失的,应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13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变更单位或所在单位变更名称等的,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

8、关办理变更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2359号)的规定,为实行平安生产法、建筑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和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学问水平和管理实力,保证建筑施工平安生产,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进行考核认定。三类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内容主要是平安生产学问和平安管理实力。 1三类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

9、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平安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2三类人员考核任职的主要规定 (1) 考核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平安生产学问水平和管理实力,保证建筑施工平安生产,依据平安生产法、建

10、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和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2) 考核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需遵守本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平安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当相应职务。 (3) 三类人员考核的管理工作及相关要求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平安生产的考核工作,并负责中心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心管理以

11、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肯定平安生产工作经验,并经企业年度平安生产教化培训合格后,方可参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平安生产考核。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实力。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平安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考核费用,不得组织强制培训。 平安生产考核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二十日内核发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应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限期重新考核。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建筑

12、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2359号)的规定,为实行平安生产法、建筑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和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学问水平和管理实力,保证建筑施工平安生产,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进行考核认定。三类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内容主要是平安生产学问和平安管理实力。 1.三类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

13、经营活动和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平安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2.三类人员考核任职的主要规定 (1) 考核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平安生产学问水平和管理实力,保证建筑施工平安生产,依据平安生产法、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

14、和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2) 考核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需遵守本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平安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当相应职务。 (3) 三类人员考核的管理工作及相关要求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平安生产的考核工作,并负责中心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心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

15、员平安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肯定平安生产工作经验,并经企业年度平安生产教化培训合格后,方可参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平安生产考核。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实力。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平安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考核费用,不得组织强制培训。 平安生产考核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二十日内核发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应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限期重新考核。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

16、名和所在法人单位等,应在一个月内到原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须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平安生产法律法规,仔细履行平安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平安生产教化培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

17、,经原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三年。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状况。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仔细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状况的监督检查,发觉有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平安生产教化培训、发生死亡事故,情节严峻的,应当收回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限期改正,重新考核。 建

18、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平安生产考核、发证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和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3.三类人员平安生产考核要点 (1)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1) 平安生产学问考核要点: 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平安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的基本学问和相关专业学问; 重、特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

19、调查处理方法; 企业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平安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制定方法; 国内外平安生产管理阅历;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2) 平安生产管理实力考核要点: 能仔细贯彻执行国家平安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 能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能实行有效措施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能有效开展平安检查,刚好消退生产平安事故隐患; 能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正确组织、指挥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能刚好、照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 平安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起,所在企业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担当主要责任的死亡

20、10人以上(含10人)的重大事故。 (2)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1) 平安生产学问考核要点: 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平安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工程项目平安生产管理的基本学问和相关专业学问; 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企业和项目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内容、制定方法; 施工现场平安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国内外平安生产管理阅历;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2) 平安生产管理实力考核要点: 能仔细贯彻执行国家平安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工程项目平安生产工作,落实平

21、安生产责任制; 能保证平安生产费用的有效运用; 能依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平安施工措施; 能有效开展平安检查,刚好消退生产平安事故隐患; 能刚好、照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 平安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起,所管理的项目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担当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 (3)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1) 平安生产学问考核要点: 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平安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调查处理方法以及防护救援方法; 企业和项目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平安生产规章制度; 施工现场平安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2) 平安生产管理实力考核要点: 能仔细贯彻执行国家平安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能有效对平安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觉生产平安事故隐患,能刚好向项目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刚好消退生产平安事故隐患; 能刚好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能刚好、照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 平安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起,所在企业或项目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担当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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